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开展婚姻登记赋权工作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95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规范开展婚姻登记赋权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开展婚姻登记赋权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苏木乡镇和街道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9〕2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开展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区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接能力等工作实际,规范开展赋予苏木乡镇和街道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事项工作,加强对苏木乡镇和街道承接婚姻登记行政确认事项的指导和培训,明确工作标准和流程,健全权力监督机制,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
二、规范开展婚姻登记赋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婚姻登记场所、婚姻登记人员、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应达到以下条件:(一)婚姻登记场所方面1.婚姻登记场所应当有独立的场地办理婚姻登记,并设有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
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相应数量的婚姻登记室。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2.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以下设备:复印机、传真机、扫描仪、证件及纸张打印机、计算机、身份证阅读器等。
3.婚姻登记场所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
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使用。
4.婚姻登记场所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场所公开展示:(1)本婚姻登记场所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4)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与程序;(5)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6)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7)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8)婚姻登记场所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场所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9)监督电话。
民政部关于授予第二批国家等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的决定

民政部关于授予第二批国家等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4.04.04•【文号】民发[2014]77号•【施行日期】2014.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关于授予第二批国家等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的决定(民发〔2014〕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100号)和《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经既定评审、公示程序,民政部决定,授予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等5个单位“全国5A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授予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等23个单位“全国4A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授予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河北省赵县民政局等198个单位“全国3A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的单位,继续保持勇于进取、开拓创新的良好精神状态,珍惜荣誉,再创佳绩,努力发挥自身示范引领作用,更好地树立婚姻登记机关依法行政、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
各级民政部门要发扬“比、学、赶、超”的优良作风,在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上向获得荣誉的单位看齐,更好地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的服务需求。
附件:第二批国家等级婚姻登记机关名单民政部2014年4月4日附件第二批国家等级婚姻登记机关名单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北京市大兴区民政局天津市和平区民政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民政局泰州市姜堰区民政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通州区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民政局赤峰市元宝山区民政局辽宁省辽宁省民政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民政局怀远县民政局淮南市潘集区民政局和县民政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民政局临邑县民政局邹平县民政局滨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湖南省湘潭县民政局衡阳市珠晖区民政局双峰县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柳州市城中区民政局柳州市鱼峰区民政局柳州市柳南区民政局重庆市大渡口区民政局四川省大英县民政局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北京市怀柔区民政局河北省赵县民政局张家口市宣化区民政局张家口市下花园区民政局唐山市丰润区民政局遵化市民政局乐亭县民政局顺平县民政局博野县民政局成安县民政局肥乡县民政局广平县民政局魏县民政局张家口市高新区民政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民政局芮城县民政局平陆县民政局垣曲县民政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民政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民政局开原市民政局昌图县民政局台安县民政局大连市中山区民政局营口市鲅鱼圈区民政局营口市老边区民政局葫芦岛市连山区民政局绥中县民政局吉林省农安县民政局辽源市龙山区民政局通化县民政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民政局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政局克东县民政局上海市上海市普陀区民政局上海市嘉定区民政局上海市青浦区民政局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民政局连云港市连云区民政局赣榆县民政局灌云县民政局灌南县民政局泗阳县民政局盐城市盐都区民政局扬州市邗江区民政局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靖江市民政局如皋市民政局镇江市润州区民政局镇江市丹徒区民政局太仓市民政局浙江省海盐县民政局新昌县民政局云和县民政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合肥市瑶海区民政局宿州市埇桥区民政局阜阳市颖泉区民政局界首市民政局蒙城县民政局淮南市田家庵区民政局滁州市南谯区民政局明光市民政局芜湖市鸠江区民政局繁昌县民政局太湖县民政局黄山市屯溪区民政局休宁县民政局郎溪县民政局福建省建阳市民政局三明市民政局将乐县民政局泉州市泉港区民政局长泰县民政局南靖县民政局福鼎市民政局霞浦县民政局柘荣县民政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民政局分宜县民政局龙南县民政局定南县民政局兴国县民政局上饶市信州区民政局吉安市吉州区民政局新干县民政局山东省禹城市民政局夏津县民政局武城县民政局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潍坊市坊子区民政局寿光市民政局蓬莱市民政局胶州市民政局莱西市民政局五莲县民政局莒县民政局沂水县民政局临沭县民政局费县民政局枣庄市峄城区民政局枣庄市山亭区民政局肥城市民政局宁阳县民政局莱芜市钢城区民政局阳信县民政局潍坊高新区民政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枣庄高新区民政局河南省新郑市民政局修武县民政局禹州市民政局长葛市民政局鄢陵县民政局上蔡县民政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民政局武汉市汉阳区民政局武汉市汉南区民政局郧县民政局襄阳市襄州区民政局老河口市民政局沙洋县民政局大悟县民政局团风县民政局鄂州市民政局宜都市民政局随县民政局咸丰县民政局鹤峰县民政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民政局宁乡县民政局澧县民政局南县民政局华容县民政局湘阴县民政局炎陵县民政局汝城县民政局祁阳县民政局武冈市民政局道县民政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民政局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惠东县民政局阳江市江城区民政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民政局龙胜各族自治县民政局柳江县民政局三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融水苗族自治县民政局天等县民政局象州县民政局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合川区民政局开县民政局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民政局旺苍县民政局剑阁县民政局三台县民政局安县民政局武胜县民政局威远县民政局犍为县民政局宜宾市南溪区民政局宜宾县民政局江安县民政局长宁县民政局云南省宜良县民政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西安市莲湖区民政局户县民政局延安市宝塔区民政局黄陵县民政局铜川市王益区民政局大荔县民政局咸阳市秦都区民政局兴平市民政局山阳县民政局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民政局酒泉市肃州区民政局敦煌市民政局金塔县民政局平凉市崆峒区民政局崇信县民政局庄浪县民政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民政局青铜峡市民政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县民政局托克逊县民政局呼图壁县民政局吉木萨尔县民政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民政局和静县民政局伊宁市民政局乌苏市民政局富蕴县民政局青河县民政局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民政局。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MZ/T 024—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2011-06-24发布2011-07-01实施前言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MZ/T 024—2011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3 等级划分原则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
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
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4.1 机构经费人员4.1.1 机构性质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1.2 工作经费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
4.1.3 婚姻登记员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行政编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4.1.3.3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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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评审“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的通知(民函〔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自《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民发〔2007〕56号)下发以来,各地民政部门认真抓好政策落实,推动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不断向纵深发展,不少婚姻登记机关采取有效措施,力争提前完成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任务。
为进一步促进“十一五”期间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目标早日实现,我部决定于年内开展“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合格单位”(以下简称“合格单位”)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名额(一)评审范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已经被民政部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婚姻登记机关必须参与评审。
(二)名额“合格单位”不设数额限制,凡经省级民政部门审查,符合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条件的均可参与评审。
二、评审条件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办理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辖区内8-15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编制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中达到大专以上学历的婚姻登记员占本机关婚姻登记员总数的85%。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婚姻登记机关是国家机构,负责婚姻登记和相关服务工作。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制定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该标准旨在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以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
首先,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机构设置、人员素质、服务设施、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其中,机构设置要求合理,人员素质要求高,服务设施要求完善,服务质量要求优良,管理水平要求科学。
这些方面的要求,旨在保障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
其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机构设置要求包括机构设置合理、设施设备完善、工作人员配备充足等;人员素质要求包括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服务态度热情、服务能力强等;服务设施要求包括婚姻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信息化水平等;服务质量要求包括服务流程规范、服务态度友好、服务效率高等;管理水平要求包括机关管理规范、工作程序科学、内部监督机制完善等。
再次,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定办法和标准。
评定办法和标准要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能够全面客观地评定婚姻登记机关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评定结果要及时公布,对于评定结果不达标的婚姻登记机关,要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最后,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评定,可以发现和解决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推动婚姻登记机关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婚姻登记机关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婚姻登记服务的需求。
总之,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是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正常运转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依据,是推动婚姻登记机关改革和发展的重要手段。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要求,加强机构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改善服务设施,提升服务质量,加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婚姻登记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民政行业是国家社会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标准化工作对于规范行业秩序、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促进民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一、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是由国家民政部统一制定和管理的,其内容涵盖了民政行业的组织管理、服务标准、监督评估等方面,旨在规范民政行业的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标准内容。
1. 组织管理。
民政行业标准对于民政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编制、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规范,确保民政机构的正常运转和高效管理。
2. 服务标准。
民政行业标准明确了各项服务的标准和流程,包括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婚姻登记、社会组织管理等,旨在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
3. 监督评估。
民政行业标准对于监督评估机制进行了规范,包括对民政行业服务质量、机构管理、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定期评估,以保障服务质量和公民权益。
三、标准的意义。
1. 规范行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的实施,能够规范民政行业的服务行为,减少不合理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保障行业的健康发展。
2. 提高服务质量。
标准化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化的服务质量要求,能够有效提升民政行业的服务水平,满足公民的多样化需求。
3. 保障公民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的实施,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规范、公正、高效的服务,让公民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关怀。
四、标准的建立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的建立和完善,需要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民政机构共同参与,充分调研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提高标准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五、结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行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促进民政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和民政机构能够严格遵守标准要求,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婚姻登记工作的规范目录总则.总体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证件(证明)材料和照片要求.登记表格填写.婚姻登记证填写.监督管理分则.结婚登记.撤销婚姻.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结婚登记颁证服务.婚姻家庭辅导服务附则.附则附录.离婚协议书(参考样板)和印章的样式.结婚证失效印章的样式.补领后原婚姻证失效印章的样式.补办结婚登记情况说明.离婚登记询问笔录.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情况声明书.无法提供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等证明材料声明书.《广东省婚姻登记机关在线帐户登记表》.《广东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个人在线帐户登记表》.简约式颁证流程总则总体要求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婚姻家庭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全省各级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民政部文件和本规范,仔细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下列职责:——办理婚姻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撤销受胁迫的婚姻;——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管辖权限婚姻登记管辖划分:——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经省民政厅确定的市、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的婚姻登记。
——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级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双方或一方常住户口在本区域内的内地居民的婚姻登记。
——现役军人由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
民政部关于发布《婚姻登记术语》等5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 第402号

标准编号:MZ/T083-2017
标准名称: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标准编号:MZ/T084-2017
标准名称: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标准编号:MZ/T085-2017 标准名称:两岸婚姻家庭信息著录规范 标准编号:MZ/T086-2017 标准名称: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民政部 2017 年 3 月 8 日
民政部关于发布《婚姻登记术语》等 5 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第 402 号
《婚姻登记术语》《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两岸婚姻家庭信息著录规范》和《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 引》5 项推荐性行业标准已经民政部批准,现予以发布,自 2017 年 3 月 20 日起实施。
标准编号:MZ/T082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1
MZ/T082-2017
婚姻登记术语
2017-03-08
2017-03-20
2 MZ/T083-2017 结婚登记颁证工作规范 2017-03-08 2017-03-20
3 MZ/T084-2017 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2017-03-08 2017-03-20
4 MZ/T085-2017 两岸婚姻家庭信息著录规范 2017-03-08 2017-03-20
5
MZ/T086-2017 受监护侵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引 2017-03-08 201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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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2011-08-15 09:32:11)
为进一步提升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满足新时期社会公众对婚姻家庭工作的服务需求,民政部发布了《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行业标准,MZ/T 024 —2011),该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以提高婚姻登记工作水平、提升婚姻登记机关服务能力为出发点,从环境布局、设施配备、便民服务、婚姻登记联网、举行颁证仪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以及加强内部管理等多方面对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国家3A级、4A级、5A级婚姻登记机关的评定标准。
《标准》突出体现了以下几点内容:
一、强调提升服务能力《标准》提出,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温馨的登记环境、便捷的服务设施、优质的登记服务,树立婚姻登记机关良好的窗口形象。
婚姻登记场所要符合环境舒适、分区合理、标识醒目、设施完善等基本要求。
婚姻登记员应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
登记量大的婚姻登记机关要从建立高效有序的登记秩序出发,配置排队叫号系统、身份证识别系统等工作和服务设施。
二、强调规范内部管理《标准》提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婚姻登记工作政务公开、收费公开、监督公开。
要通过网络、咨询电话等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公开婚姻登记机关办公时间、地点、流程等事项。
婚姻登记机关要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严肃性,不得开展任何商业活动,不得设在婚纱影楼、婚庆服务、妇幼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
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要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婚姻登记机关应公开民政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
三、强调加快信息联网,开通网络预约系统《标准》提出,各地要加快全国联网进程,尚未建立省级婚姻登记信息平台的省份,要创造条件,加快进度;尚未实现部省两级婚姻登记信息联网的省份,要积极部署,升级改造,尽快实现与全国婚姻登记数据中心数据交换与共享。
要加快婚姻登记历史数据补录工作,夯实婚姻登记数据库库存基础。
要开通网络预约系统,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预约提前选定登记日期和具体时段,在网络预约中提前提示当事人登记注意事项,当事人凭预约单到婚姻登记机关可以实现优先办理登记。
要实现网络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的数据交换,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四、强调提升文化内涵《标准》提出,各地要加强婚姻文化建设,在婚姻登记场所营造婚姻文化氛围,使当事人在办理登记过程中受到熏陶,得到启发,让当事人在文化的感染中慎思明辨,培养成熟理性的婚姻观念,增强营造和谐婚姻家庭的能力。
要推动婚俗改革,全面推行结婚登记免费颁证制度,让当事人在庄重神圣的颁证仪式中领悟到婚姻的责任。
要继续加强颁证大厅建设,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及其亲友提供温馨神圣的颁证环境。
要对婚姻颁证员开展颁证礼仪培训,提高颁证专业化水平,逐步做到婚姻颁证员持证上岗。
五、强调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标准》提出,各地要从顺应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现实需求出发,依托婚姻登记工作平台,通过调动社会力量、引进专业队伍等方式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
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募志愿者等形式聘用或招募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作为婚姻家庭辅导员,为有需求的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情感辅导、心理疏导、危机处理、离婚辅导等服务,减少非理性离婚现象的发生,从情感上真切关心婚姻当事人,以促进婚姻家庭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