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陈春江与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春江与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19)苏01行终9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审理法官】刘苏文李丹丹王攀峰【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陈春江;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陈春江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陈春江【当事人-公司】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鑫磊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鑫磊【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溧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春江【被告】南京市溧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上诉人在二审中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接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春江提起本案诉讼有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查封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审理中,上诉人陈春江陈述其所主张的涉案30平方米建筑物和15平方米建筑物同时于2017年10月10日被拆除,当晚经其邻居电话告知,其已知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陈春江提起本案诉讼有无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该司法解释于2018年2月8日起实施,在其实施前,对于未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则按照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认定,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释义:第八十三条

第⼋⼗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必须⽴即停⽌施⼯,⾃⾏拆除;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
建设单位或者个⼈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起⼗五⽇内,向⼈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
【释义】本条是对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如何执⾏的规定。
⼀、应当给予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本法第七⼗三条、第七⼗六条的规定,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法转让⼟地、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段骗取批准⾮法占⽤⼟地,并且违反⼟地利⽤总体规划,擅⾃将农⽤地转为建设⽤地的,应当对当事⼈处以责令限期拆除在⾮法占⽤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政处罚。
对上述处罚,有关⾏政机关应当在查明事实,搜集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作⾏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有关当事⼈。
⼆、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的执⾏与⾏政诉讼。
1.当事⼈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罚决定后,应当⽴即停⽌施⼯,⾃⾏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已完⼯部分。
⾏政处罚是⾏政主管机关在代表国家进⾏⾏政管理活动中作出的,是⼀种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
⾏政处罚决定⼀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当事⼈应当⾃觉履⾏。
因此,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事⼈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的⾏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停⽌施⼯,⾃⾏拆除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如果当事⼈不服该⾏政处罚,在停⽌施⼯的同时,可以及时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其撒销上述处罚决定,或者向有关⾏政机关申请⾏政复议,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民法院提起⾏政诉讼。
2.对继续施⼯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
这⾥所说的制⽌是指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以⼝头命令、书⾯通知、查封⽤以继续施⼯的设备、建筑材料等⽅式促使有关单位或者个⼈停⽌继续施⼯,以减轻以后强制执⾏的难度和减少有关当事⼈可能将承受的损失。
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

三、违法案件查处相关业务(七)不服拆除处罚起诉期限及相关问题《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83条关于15日起诉期限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第39条规定的“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的情形,关于这一点,在执法实践中没有太大的争议。
但是《土地管理法》第83条关于15日起诉期限的特别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带来几个具体问题。
一是15日期满违法责任人未起诉又未自行拆除,但提起行政复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违法责任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违法责任人在拆除的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未提起行政诉讼,但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未超过两个月的,还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四是违法责任人提起行政复议,复议决定作出后,违法责任人如不服行政复议决定,还能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在15日内违法责任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为《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分别规定了复议期间、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的原则,同时也规定了可以停止执行的具体情况。
也就是说,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并不影响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当然也就不影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履行的法定职责,是否执行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对于第三个问题,违法责任人在15日内虽未提起行政诉讼,但在两个月的复议申请期限内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

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拆除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1【案件字号】(2020)皖行终8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审理法官】张志强陈默钟祖凤【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费海涛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费海涛【当事人-公司】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程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程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程源赵平选【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费海涛【被告】肥东县人民政府;肥东县撮镇镇人民政府;肥东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举证责任驳回起诉维持原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9【案件字号】(2020)湘06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孟君周四平王延红【审理法官】姚孟君周四平王延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杨中德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当事人-个人】杨中德【当事人-公司】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梁吉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梁吉【代理律所】湖南九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杨中德【被告】汨罗市人民政府;汨罗市自然资源局【本院观点】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受案范围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可诉性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米。
如何理解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如何理解⼟地管理法第⼋⼗三条 【核⼼内容】⼟地管理法第⼋⼗三条设定了当事⼈对⼟地管理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及⼟地管理机关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该类⾏政处罚的期限,作为特别条款,有其积极意义,但随着法律的不断晚上,法律冲突也⽇趋突显,应当加以研究和规范。
该条明确了以下⼏个⽅⾯的问题:1、该条适应的范围仅限于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该类决定是依据⼟地管理法第七⼗三条、第七⼗六条、第七⼗七条的违法⾏为给予的⾏政处罚,对其他的⾏政处罚则不适⽤;2、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期限为15⽇。
它与⾏政诉讼法第三⼗九条的规定不⽭盾,⾏政诉讼法第三⼗九条规定: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政⾏为之⽇起3个⽉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且⼟地管理法作为特别法,在法律冲突适⽤上应当优于作为普通法的⾏政诉讼法,故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当事⼈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15⽇。
超过15⽇当事⼈再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驳回起诉;3、由于法律、⾏政法规没有赋予⼟地管理机关强制执⾏权,对当事⼈不主动履⾏拆除⾏政处罚决定的,⼟地管理机关有权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费⽤由违法者承担,加⼤了对违法⾏为⼈的惩罚。
但是,该法律条⽂在⽴法技术上不够完善,容易产⽣歧义,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理解,本⼈谈⼀点肤浅的认识,期望得到⼤家的指点。
第⼀、当事⼈是否享有⾏政复议权 ⼀种观点认为当事⼈不应享有。
理由是,该条⽂阐明了如果对该类⾏政处罚决定不服,享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
法律没有赋予当事⼈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当事⼈就⽆权超越法律规定⾏使该权利。
另⼀种观点认为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
理由是,⼟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的是当事⼈可以向⼈民法院提起诉讼,从⽂意上理解,提起诉讼是当事⼈可以选择⾏使的权利,它并没有限制或者剥夺当事⼈对该类⾏政处罚不服申请⾏政复议的权利,因此当事⼈应当享有⾏政复议权。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

一、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如何计算任何诉讼程序都包含各种各样的时效制度,行政诉讼也是如此。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时效的规定,既是为了有效保护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效率,也是为了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对行政诉讼时效不作具体规定或者没有诉讼时效的限制,其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或较长时间处于可受追诉的不确定状态,不仅在证据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难,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而且不利于保障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开展,影响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时效6个月二、行政诉讼流程(一)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
要注意以下几点: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要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明确的事实根据;4、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2•【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的理解与适用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
该司法解释的发布,对及时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防止程序空转,实质解决争议,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拆除职权,将发挥积极作用。
一、批复的制定背景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要部署,要求“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指出,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基层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体制机制”,“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
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在人民群众的各类财产构成中占有重要份额,对此类不动产的强制拆除涉及人民群众重大财产权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遵照法定程序,依法稳慎实施。
“有恒产者有恒心”。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大力推进产权制度改革,我国基本形成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框架,全社会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产权受保护的范围和程度不断拓展。
法律层面,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和程序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强制拆除领域已经实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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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A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通过巡查发现,王某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占用该县B村集体土地用于石料加工厂建设,工作人员随即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并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经现场测绘,王某非法占用集体土地面积480㎡,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A县国土资源局向王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有关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同年9月,A县国土资源局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王某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罚款9600元。
王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拆除义务,也未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县国土资源局随即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以王某诉讼期限未届满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法律评析:
一、现有法律关于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起诉期限计算的“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
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二、司法实践中究竟应如何适用?
笔者认为,根据《立法法》相关规定及结合执法实践,针对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土地管理法》,均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属于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于1990年,而最新的《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于2004年,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另外,《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是就限期拆除这一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特别规定,优先适用也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原则。
但必须注意的是,《土地管理法》仅就限期拆除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作出了特别规定,除此之外都必须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三个月的起诉期限。
2、伴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扩建,土地违法行为呈现日益增长之趋势,土地主管部门与用地主体之间的矛盾更显突出。
虽然《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赋予了土地主管部门以强大的行政执法职权,用以查处土地违法行为,但其并未授予土地主管部门自行强拆权,从而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
度严重不够。
针对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的,国土部门无权自行对违章建筑实施强制拆除,而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赋予当事人三个月起诉期,而《土地管理法》仅为十五天,即是基于此点考虑。
因为,若给予被处罚人三个月起诉期,极有可能为其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提供足够时间和空间,从而给行政机关及法院的执行工作无形中带来诸多障碍,不利于收到预期打击效果。
相反,适用《土地管理法》十五天的起诉期限,能在保障当事人实现诉权的前提下,为行政机关争取更多的时间,以便更快、更好的实现打击违法行为的目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三个月起诉期限是原则性规定,但该条还附有但书,即“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土地管理法》作为法律,其对于限期拆除处罚决定规定十五天的起诉期限即属于“法律另有规定”,因此,土地主管部门针对这类行政处罚优先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并无不当。
三、立法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虽然《行政诉讼法》与《土地管理法》针对起诉期限作出了不同规定,但在法律适用上是不存在冲突的。
尽管如此,笔者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以使其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从该条法律规定可知,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不管是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均是其法定权利,行政机关应当予以保障。
但《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仅仅规定了十五天的起诉期限,似有剥夺当事人复议权之嫌,因此建议对其进行修改,以保障当事人复议权的充分行使。
另外,为了便于行政机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缩短起诉期限的确能够起到一定作用,但仅给予当事人十五天的起诉期限似乎过短,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实现诉权,而且仅仅靠缩短起诉期限并不能很好的实现行政机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目的,加大土地巡查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严格处罚措施等才是真正的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必须关注的。
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具体可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