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期限的计算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11•【字号】市政办发[2001]139号•【施行日期】2001.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1]1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实施5年多来,市政府法制局针对市、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执法组织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和有关组织正确适用行政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参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外地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制定了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西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为切实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确适用行政处罚,针对当前本市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本市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根据《行政处罚法》对处罚简易程序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可当场做出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必报经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2人或2人以上。
二、现场处罚决定文书的形式对违法行为人实施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处罚时,应出具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20元以下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收缴,但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当场处罚定额收据”或“陕西省当场处罚收据”,并应填写统一编号的《西安市×××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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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 的 法律 探 讨 一 从 鲁 迅 到 王 跃 文 案 引发
专利 文献 出版 社 ,9 0:2 . 1 9 1 7 知 识 产 权 . 知 识 产 权 有 着 密 切 的关 北 京 :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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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先 创 作 的 智 力 劳 动 成 果 的 二 次 利 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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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延期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工作,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环节。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符合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三)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保证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四)及时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二章延期处理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三)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四)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需要重新调查、审理的;(五)其他依法可以延期的情形。
第六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二)申请延期处理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三)申请延期处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理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延期处理程序第七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处理的事由。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延期处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九条准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并重新确定处理期限。
第十条不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第十一条延期处理期间,行政机关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章延期处理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延期处理期间,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般行政处罚程序多长时间结束

⼀般⾏政处罚程序多长时间结束我们知道当⼀个案件出现的时候⼀般都是要经过相关的程序进⾏⽴案的,有的案件审理起来会⽐较困难,那么对于⼀般⾏政处罚程序多长时间结束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般⾏政处罚程序多长时间结束《⾏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七条规定,适⽤⼀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案之⽇起90⽇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商⾏政管理机关负责⼈批准,可以延长30⽇;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商⾏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
规定办案期限的实际意义。
办案期限是指从⽴案之⽇起到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时间。
⾏政处罚决定的执⾏时间等不计⼊办案期限。
事实上,《⾏政处罚法》没有对⾏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不能据此认为《⾏政处罚法》对⾏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没有要求。
⾏政效率是⾏政管理的⼀⼤原则。
《⾏政处罚法》在规范⾏政处罚⾏为、推进⾏政机关依法⾏政的同时,同样重视提⾼⾏政效率。
《⾏政处罚法》对⾏政处罚时效的规定以及听证程序有关时限的规定,表明了对⾏政机关依法办案、及时办案的要求。
由于⾏政处罚案件种类复杂,涉及多项⾏政管理内容,加之各地⾏政执法实际情况差别很⼤,《⾏政处罚法》对办案期限没有明确作出统⼀规定。
《⾏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提⾼⾏政效率和公正执法的⾓度出发,对⾏政处罚案件的办案期限作出了必要的、可⾏的规定。
⼆、⾏政处罚狭义的⾏政处罚是指⾏政机关或其他⾏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给予⾏政制裁的具体⾏政⾏为。
⼴义的⾏政处罚除了包含上述狭义的内容外,也包含企事业单位规定的⼀些⾏政⼈事处罚内容。
⾏政处罚的处罚具体原则有:1、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政合法性原则在⾏政处罚⾏为中的集中体现。
2、公正、公开原则,处罚公正原则是指⾏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处罚滞纳金计算公式

行政处罚滞纳金计算公式
行政处罚滞纳金的计算公式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其计算方式通常为罚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乘以滞纳天数。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滞纳金= 罚款金额× 滞纳天数× 滞纳金比例
其中,罚款金额是指被处罚人应缴纳的罚款数额;滞纳天数是指从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至实际缴纳罚款之日的期间;滞纳金比例一般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行政处罚机关可能对滞纳金的具体计算方式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被处罚人应当仔细阅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相关内容,了解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和缴纳期限,以免因错过缴纳期限或计算方式错误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被处罚人也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避免产生更为严重的后果。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

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辨析----对三起案件的思考□李卫群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
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促进行政机关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效率,保障行政机关及时查明案情收集固定证据并依法准确地作出行政处罚,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包括以下几层涵义:(一)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这一规定,行政处罚主体对超出二年才发现①的行政违法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再进行处罚。
(二)法律对行政处罚时效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
②(三)时效的计算起点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所谓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违法行为成立之日。
由于法律、法规对各种违法行为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并不相同,因而认定违法行为成立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只要是实施了某种规定的行为即构成违法,而并不需要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行为实施之日就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有的则需要有某种危害后果的产生才构成违法为,对此应当从该危害后果产生之日起计算。
(四)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执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在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认识和把握上各方意见不一、分歧较大。
本文试结合三起案件,对连续或继续状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作一粗浅的分析,以求教大方。
【案例一】南京※※建筑材料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
经查,当事人在向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建筑材料供应过程中,为争取交易机会、排挤竞争对手,当事人之法定代表人杨某分别于2004年3月、2005年2月两次向对方总经理孙某等人行贿3万元、6万元。
行政处罚流程要走多长时间

⾏政处罚流程要⾛多长时间我们知道案件的审理都是需要⼀定的时间的,不同的案件性质是不同的,很多时候处理起来是会经过⼀定的流程,那么,⾏政处罚流程要⾛多长时间?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政处罚流程要⾛多长时间⾏政处罚流程环节的时限需要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以及不同的法律环节来决定其时限,具体如下:1、诉讼和复议期限适⽤《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政诉讼期限是⼗五天,⾏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2、加罚期限当事⼈收到《⾏政处罚决定书》之⽇起⼗五⽇内,到指定银⾏缴纳罚款。
3、听证期限《⾏政处罚法》:当事⼈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政机关告知后三⽇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3⽇内未提出书⾯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前,通知当事⼈举⾏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政处罚告知到⾏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
4、不予⾏政处罚时限⾏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政处罚法》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为发⽣⽇起计算,直到发现之⽇⽌,对于违法⾏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为终了之⽇起计算。
《⾏政处罚法》:第四⼗条 ⾏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当事⼈不在场的,⾏政机关应当在七⽇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
《民事诉讼法》第⼋⼗四条 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内当事⼈⼜领取了⾏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即为送达⽇期。
《⾏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是指在不被发现的情况下,两年后发现不予以处罚,若两年期内就已经被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已经介⼊调查,就算是调查取证过了两年时间,也是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行政执法时间条例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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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期限的计算
行政许可的期限包括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和有效期限。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是指行政许可在
多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本条是关于行政许可期限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期限包括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和有效期限。行政许可的有效期限是指行政许可
在多长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超过这一期限,行政许可就失去效力,要么行政许可被注销,
要么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
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事项,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
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以及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适用
的期限等。本法第四章第三节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专门规定。
行政机关在日常的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中,会遇到节假日的问题。通常说来,除特殊情况外,
国家机关的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间,
所指的就是行政机关工作日的期间,而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我国的
法定节假日除每周的周六、周日两个双休日外,还包括“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
节、元旦和春节。这样,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如遇有法定节假日,其实施行政
许可的实际时间要比工作日长。比如,根据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
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在这20日内遇到三个星期的双休日,则
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6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如果遇到两个
星期的双休日,又加上国庆节7天的法定假日,则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之日起31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长的时间内具有法律效力,超过这一期限,行政许可就失去效力,要么行政许可被注销,要
么被许可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审查期限是指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人
的行政许可申请后,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在多长时间内办理完毕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
项,它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向申请人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以及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况所适用的
期限等。本法第四章第三节对有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作出了专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