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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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

《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者执照、,行证的,、地点;4。

;(2)《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的日期”》第四”国庆长假10月1、10月8日、1010月8期限包含10月8日;若“2日不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行政处罚时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时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行政处罚时效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两年时效期限,也就是说违法行为发生后两年内没有发现的,不得再做出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时效的规定是六个月。

最近的法制新闻报道,有好几则都是是犯罪分子在行政处罚临近失效时被绳之以法。

如果时效已过,法律便无力追究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可以逃避处罚,罪恶最终会继续逍遥法外。

那么行政处罚时效法律规定是什么,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具体解释所谓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发现这一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事实,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才发现的,对当时的违法行为人不再给予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法行为之日”是指违法行为完成或者停止日。

如运输违禁物品,在途中用了10天时间,应当从最后一天将违禁物品转交他人起开始计算。

对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如某公民自从接通电源时就开始偷电,该案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该公民停止偷电之日起计算。

又如某人违法占地建住宅,其行为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应当从某人拆除住宅,退出土地之日起计算。

(3)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限内发现违法行为,但最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超过行政处罚追究期限的,对这种情况法院不以超出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处理。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

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期限问题除强制措施期限外,在文书制作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期限问题1.1 诉讼和复议期限:适用《产品质量法》和《特种设备监督条例》的行政诉讼期限是三个月,行政复议的期限是60天;适用《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行政诉讼期限是十五天,行政复议的期限仍是60天。

1.2 加罚期限: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1.3 听证期限:《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告知听证未告知当事人3日内未提出书面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故行政处罚告知到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应为3日。

1.4不予行政处罚时限:《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其期间的计算,从违法行为发生日起计算,直到发现之日止,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1. 5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期限:《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发出后,60日内当事人又领取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则领取之日即为送达日期。

1.6检验结果告知期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时限15天。

1.7 结案期限:《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三十七条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办理案件,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需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处罚案件延期法律(3篇)

行政处罚案件延期法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工作,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包括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理、执行等环节。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符合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和实际情况;(三)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保证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四)及时原则: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应当及时进行,避免案件久拖不决。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延期处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负责。

第二章延期处理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期处理:(一)违法行为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二)案件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延长处理期限的;(三)案件需要补充证据或者重新鉴定,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四)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或者情况,需要重新调查、审理的;(五)其他依法可以延期的情形。

第六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人应当是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二)申请延期处理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三)申请延期处理的期限不得超过原处理期限的一半。

第三章延期处理程序第七条申请延期处理,应当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延期处理的事由。

第八条行政机关收到延期处理申请后,应当依法审查,并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九条准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并重新确定处理期限。

第十条不予延期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违法行为人或者其代理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权利。

第十一条延期处理期间,行政机关应当继续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处罚案件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四章延期处理的法律后果第十二条延期处理期间,违法行为人继续违法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行政法中的时间期限法律规定整理版

行政法中的时间期限法律规定整理版

行政法中的期限(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均工作日)1. 主动公开的期限:20日,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申请公开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15日(机构负责人同意)答复。

3.每年3月31日前公布年度报告。

(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1.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30日内(知道人事处理决定之日起);对复核结果不服的,15日内(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2.直接提出申诉:30日内(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

3.从业限制:领导成员3年,其他公务员2年,不得从事与原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限均为6的倍数:(1)警告,6个月;(2)记过,12个月;(3)记大过,18个月;(4)降级、撤职,24个月。

→“合并执行”不超过48个月。

(三)立法法、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省人大常委对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四个月内予以批准2.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生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原则上)3.行政法规的备案:公布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4.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法制机构向有关【上级】机关备案。

(四)行政许可法1.决定期限:单一:20+10(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除外;统一、联合、集中的:45+15(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2.审查期限:20日。

3.送达期限:10日→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4.扣除期间: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5.听证:请求权期限,告知后5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组织期限,20日内。

6.实施许可的期限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最长45+15+10=70天)(五)行政处罚法1.追究时效:2年2.听证【对比许可】:申请期限,告知后3日内;通知时间、地点:7日前。

3.缴纳罚款的期限:15日内交到指定银行4.执法人员对当场收缴的罚款交至行政机关;水上收缴的,自抵岸之日起交至行政机关;前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将罚款交至指定银行;均为2日。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I can make it through the rain. I can stand up once again on my own.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行政处罚法》中对行政处罚的期限的规定如下:《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是法制社会,法律不仅仅对公民有约束,对政府部门也同样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行政处罚有一定的执行期限,单从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来看,政府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罚,而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处罚。

那么,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请看下文。

一、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未按决定履行处罚义务应招致何种法律后果的条文均表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应当地六个月个执结。

法律依据: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之日起180日内提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应在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要求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履行裁决书上确定的义务,如果被执行人超过执行通知上指定的时间仍然不履行,法院就开始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几年

行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几年

⾏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年对违法⼈员作出⾏政处罚的,要遵守⾏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政机关要作出⾏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执⾏处罚,逾期不执⾏的,会申请强制执⾏,那么⾏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多少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政处罚法有效期限为⼏年⾏政处罚的期限⼀般是2年,违法⾏为超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第⼆⼗九条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为发⽣之⽇起计算;违法⾏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为终了之⽇起计算。

⼆、⾏政处罚执⾏的⽅式(⼀)⾏政机关及其执法⼈员当场收徼罚款的,必须向当事⼈出具省、⾃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制发的罚款收据。

不出具的,当事⼈有权拒绝徼纳罚款。

(⼆)执法⼈员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收缴罚款⼈之⽇起⼆⽇内交⾄⾏政机关,在⽔上当场收徼的罚款,应当⾃抵岸之⽇起⼆⽇内交⾄⾏政机关。

⾏政机关应当在⼆⽇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

(三)当事⼈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申请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四)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政机关或者个⼈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政处罚决定的⾏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为在⼆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对违法⼈员处罚的有效期⼀般是2年,超过2年⼀般不再处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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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中有关期间(期限)问题一、《行政处罚法》有关“期间(期限)”的规定: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4、第四十六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二、关于期间(期限)的说明:1、关于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期限和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1)《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与《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期限不同,不能混淆;(2)《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这里涉及到行政机关在办理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即:行政机关应在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之日后“三日”期限期满后才能作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则按听证的程序规定组织听证后才能
作出行政处罚)。

(注:在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中,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3)《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期限。

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这里我们可以从其规定。

2、期间(期限)是否包含节假日:(1)相关法律规定:(一)《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二)《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四)《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二条:“本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2)说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许可法》中“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限)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不完全一致,如:某行政机关在9月30日送达当事人听证告知书后,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规定,若按工作日计算,因“十一”国庆长假10月1日至10月7日是节假日,当事人可以在9月30(若“三日内”期限包含9月30日当日)、10月8日、10月9日,最迟在10月9日提出听证申请;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8日、9日、10日,最迟在10月10日提出听证申请。

若按《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
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的规定,则当事人可以在9月30日(期限包含当日的情况下)、10月1日(10月1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最后期限为10月8日;若“三日内”期限不包含9月30日当日,则当事人可以在10月1日、10月2日(10月1日、2日不是期限最后一日)、10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

同时,若三日期限不包含当日,也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不可以在当日提出听证申请。

还有一个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在10月1日至7日的节假日提出听证申请,按照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应该可以。

另外,对于期限较长的规定,如60日、一个月、两个月等,应包括节假日,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3、关于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行政处罚法》没有明确规定期间(期限)是否包含当日。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这里要看法律具体规定,如果是规定“***之后”,一般不包括当日,如果是规定“***之日起”,应包括当日。

三、几点建议:1、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期间(期限)作一个明确规定,各法律之间应相对一致,避免因期限问题导致行政诉讼(复议),增加行政成本;2、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一方面要掌握法定期限,同时在实际工作中,在不违背法定程序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原则下,注意避免一些复杂情况的出现,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因期限等程序问题而导致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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