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最全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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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办案步骤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补充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出12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出6个月。
(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出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判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 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提议, 合议庭应该同意, 不过提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出两次。
(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 补充侦查完成移交法院后, 法院重新计算审限。
(刑诉法168条第三款)
二、刑事案件办案步骤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期限, 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 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终一日至下一个月最终一日为一个月审理期限; 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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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计算相关期限的情形
公安机关
侦查
158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一审审理期限
一审
法院
公诉
案件
刑诉202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法院
重审
230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没收程序期限
公安机关
没收程序
280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刑诉154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诉156
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
刑诉157
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
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办案期限一览表办案机关诉讼阶段法律条款主要内容办案期限月日侦查阶段的办案期限最长为七个月公安机关拘留89条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批捕 3在特殊情况下,提请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4-7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30检察机关审查批捕89条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批捕或不批捕决定7公安机关侦查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
2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1156条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3个月不能办结的,可延长2个月2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2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再延长二个月 2检察机关165条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14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1-4162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最长为六个半月检察机关169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1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171条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公安机关第一补充侦查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公安机关第二补充侦查 1检察机关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1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0.5 一审办案期限最长为13个月公诉案件202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3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3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汇总

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汇总刑事案件各阶段时间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合计:37天(逮捕前侦查阶段) 7个月(逮捕后侦查阶段) 6.5个月(审查起诉) 13个月(一审) 10天(上诉期限) 4个月(二审)=32个月(不含不计入审限及最高检或最高法特批延长的期限)。
【逮捕前侦查阶段】逮捕前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37天1.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最多1天)(第117条)2.拘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4日,特殊情况拘留延长至30天、审查批准不超过7天,最长37天。
(第89条)3.取保候审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第77条)4.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77条)统计:30 7=37天【逮捕后侦查阶段】逮捕后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7个月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侦查羁押期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第154条)2.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6条规定情形,经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第156条)3.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第157条)4.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重新计算期限。
(第158条)统计:(2个月 1个月) 2个月 2个月=7个月【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法定办案期限不超过6.5个月1.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间为1个月。
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0.5个月;(第169条)2.改变管辖的,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3.退回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每次1个月;两次可以2个月。
(第171条)4.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起诉期限,两次1个月和两次延长0.5个月,共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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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规则470条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查阅案卷通知后,可以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查阅或者调阅案卷材料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完成。在一个月以内无法完成的,可以商请人民法院延期审理。
再审办案期限
再审法院
再审
247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
一审审理期限
一审
法院
公诉
案件
刑诉202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
规则529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后三十日以内作出是否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的决定。三十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规则530
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应当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而不启动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以内书面说明不启动的理由。
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
检察
审查
批捕
刑诉89
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
规则316、329、343条
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大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

新刑事诉讼法办案期限一览表办案诉讼法律主要内容机关阶段条款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检察公安侦查规则80、195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条;公安76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传唤)犯罪嫌疑人。
拘传(传唤)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被拘留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批捕公安89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拘留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做出决定。
165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三日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89检察院对于提请批捕案件进行审查,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捕决定检察审查规则316、批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329、343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办案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154公安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检察侦查156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直检)可延长二个月157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156条仍不能侦结的,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经省、自、直检)162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侦查适用本章规定(2、1、2、2)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决定169检察审查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171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一审审理期限一审公诉202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1法院案件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之一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期间汇总表

还需延长,报最高
2 个月
院
判决 10 日
决定不能上诉、抗
裁定 5 日
诉
收到判决后 5 日内
检察院收到请求 后 5 日内决定
可能对原审被告
人宣告无罪的;原
审被告人在本条
规定的期限内向
一般在刑罚执行完毕后 2 年内
人民法院提出申
诉,人民法院未受
理的;属于疑难、
复杂、重大案件
的。(例外)
机关期限
接到死刑执行令(最高院 高院交原审法院
相同
刑诉法 206 条
3 年以
下认罪
简易程序 3 年以
审限
上、无
期以下
认罪
二审决定开庭通知
检方阅卷期
二审审 一般
限
(2+2+ 特殊
X)
上诉、抗诉
被害人请求抗诉
申诉期间
死刑立执的执行
死缓考验期届满后 的执行
20 日
可以独任
可延长至 1 个半月
必须合议
1 个月内
2 个月内审结
报请高院批准
可能死刑、附带民诉或 156 条之一,可延长
刑诉法 93 条
对变更强制措施 3 日内
申请的审查
刑诉法 95 条
1
刑事诉讼法期间汇总表
事项
期日/期间
备注
法条依据
提起时间 附带民
诉
送达
公安异议
不批捕 的异议 检方决定
讯问
一般 特殊
查封扣押冻结的解 除
技术侦查适用期限
逮捕后
案情复杂
侦查羁 押 期限 2+1+2+ 2+X
交、流、 广、集 可能判处 10 年以上
公安机关办案期限一览表格模板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时间期限
6个月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58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将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
24小时
从执行后开始计算,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
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恐怖活动、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应予安排的期限
5日内
从接到申请后次日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种类
名称
法定期限
注意事项
依据
审批权限
复
议
复
核
期
限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5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1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提出复议、复核的时间
7日内
从收到决定后次时起计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6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送达控告人的时间
7日内
从作出决定后次日起计算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30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12条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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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9、审判程序一一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11、各种裁决;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
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一一历史一一基本原则一一基础理论一一基本制度一一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一一侦查一一起诉一一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新刑诉法办案期限一览表刑事诉讼流程图如下:、公安机关的立案范围管辖一般的刑事案件。
二、检察院立案范围1、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3、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报案、举报、控告1、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2、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四、被害人立案权利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侦查一、流程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3)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勘验、检查4、(doc)、5、(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有见证人的需见证人签字,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6鉴定7、通缉8侦查终结。
二、犯罪嫌疑人的权利1、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提问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
3、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4、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二、审查起诉的结果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2、不起诉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权利义务1、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2、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诉一、刑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1、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3、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
4、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
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5、证明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6对于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三、当事人的权利1、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自诉案件的案件(一)纯自诉案件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3、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4、侵占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4、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5、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审一、开庭准备1、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附: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1)(原件1份)(2)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应当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3)经济状况证明,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原件2份)(4)申请事项依法在本区审理或者处理的相关证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5)犯罪嫌疑人已被侦查机关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的证明,但人民法院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外;(复印件1份,验原件)(6)与申请事项和请求相关的案件材料。
(复印件1份,验原件)2、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3、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询问被告人,审查核实证据。
3、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辩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4、被告人就指控的罪行进行最后辩护和最后陈述的活动。
三、宣判(一)判决种类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判决的形式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四、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二审一、上诉提交材料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二、上诉和申诉期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四、二审程序1、庭前准备;2、开庭审理3、宣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