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证据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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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名词解释

电子证据名词解释

电子证据名词解释
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和电子通信中产生、存储、传输和展示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数字信息。

它可以是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社交媒体帖子、多媒体文件等各种形式的电子信息。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 数字化:电子证据是以二进制代码方式存储和传输的数字信息,可以被计算机理解和处理。

2.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轻松地通过复制、存储和传输等方式进行复制,使其可供多方调查使用。

3. 可修改性: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更容易被修改和篡改。

因此,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4. 隐私性:电子证据常常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因此使用和保护电子证据必须遵守私密保护和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和规定。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包括:
1. 电子取证:通过合法的方式收集电子证据,包括勘查电子设备和软件,复制存储介质,获取网络日志和服务器数据等。

2. 数字签名和时间戳:使用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技术来保证电
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其未被篡改。

3. 可信的存储和传输:确保电子证据在存储和传输的过程中不容易被修改、破坏或泄露,采用加密和身份认证等措施来保护电子证据的安全。

4. 数据恢复和还原:在需要恢复和还原电子证据时,使用专业的技术和工具,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和刑事调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可以提供大量的信息,并且可以很容易地被搜索、分析和展示。

然而,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复杂性和争议也逐渐增加。

因此,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是法律界和科技界共同面临的挑战。

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述

电子证据的概述/h1今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开创了我国电子证据专门立法的先河,也标志着我国法制适应现代化建设的新的里程。

电子证据在我国还属于较新的事物,为此,本人综合若干资料编撰此文,介绍电子证据的几个问题,供初学者入门。

一、“电子证据”定义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商贸活动和其他许多基于网络的人际交往大量出现,电子文件已经成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在这些方面一旦发生纠纷或案件,相关的电子文件就成为重要的证据。

电子证据(ElectronicEvidence)就是被作为证据研究的、能够证明案件相关事实的电子文件。

“电子文件”(ElectronicRecords)定义为:“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磁带等载体,其内容可与载体分离,并可多次复制到其他载体的文件。

”这个定义表述了“电子文件”的三个基本特征:①数字化的存在形式;②不固定依附特定的载体;③可以多次原样复制。

“电子文件”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

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信息技术的发展,使文件趋向形式的多元化,往往在一种文件形式中又包含其他文件形式的链接功能,这就是超文本或复合文本文件。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

电子证据取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电子证据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规程和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和保障公正审判。

一、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或网络形成、存储、传输的证据材料。

与传统的纸质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可通过计算机、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访问和处理。

2.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等。

3. 轻易被篡改: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过程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网络病毒侵害等,易被修复、修改或删除。

4. 可溯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数字取证方法追溯其产生、传输和存储的过程,增加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二、电子证据取证的程序和原则电子证据要确保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严谨性,以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 完整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确保原始数据的完整性,不能对证据进行伪造、篡改或损坏。

3. 可信度原则:电子证据的取证必须通过合法的技术手段获取,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4. 保全原则:电子证据的获取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其不被修改、删除或损坏,在取证过程中应做好相应的保全工作。

三、电子证据取证的技术手段和方法电子证据取证需要运用专门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以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以下是一些常用的电子证据取证技术手段:1. 数据提取和恢复:通过数据提取工具和方法,从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提取和恢复被删除或损坏的证据数据。

2. 鉴定和分析:通过电子数据鉴定工具和方法,对电子证据进行分析、还原和鉴定,判定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 数据抓取和追踪:通过网络数据抓取工具和方法,对网络传输的数据进行抓取和追踪,获取相关证据数据。

4. 数字取证:通过数字取证工具和方法,在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中查找、提取和保留关键证据。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与分类
疑人、分析犯罪动机和目 的、确定犯罪时间地点等。
起诉阶段
电子证据可作为呈堂证供,用于证明犯罪事实、犯罪 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
审判阶段
电子证据可用于辅助法官判断案件事实、确定罪名和 量刑等。
民事诉讼中的应用
合同纠纷
电子证据可用于证明合同的存在、内容和履行 情况等。
05
电子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审查原则与方法
真实性原则
审查电子证据的内容是否 真实、完整,是否被篡改 或伪造。
合法性原则
电子证据的收集、提取等 过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确保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关联性原则
判断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 是否存在客观联系,能否 证明案件相关事实。
全面性原则
对电子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包括其生成、存储、传 输等各个环节。
电子认证机构
电子认证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提供电子认 证服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认证的证据效力
电子认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符合法 律规定的证据要求和程序。
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定义
电子合同是指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其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均通过电子 方式完成。
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
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作用。
电子证据的发展历程
萌芽阶段
早期的电子证据主要是一些简单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尚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
发展阶段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和数量不断增加,逐 渐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成熟阶段
目前,电子证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判 断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力支持。
01
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一、引言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设备、网络等形式产生或储存的能够作为证据的电子信息。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在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引导律师正确、高效地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本操作指引。

二、业务办理流程1.收集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合法手段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电子数据。

包括但不限于调取公安机关、通信运营商、电子商务平台等单位提供的电子数据,提请法院调取相关电子数据,依法向网络管理员提请查封或冻结涉案电子数据等。

2.整理与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对收集到的电子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明确其中的关键信息及相关证据,有助于后续证据的选取和使用。

3.保全电子数据律师应采取措施保全可能被删除、修改或毁损的电子数据,以防止证据丧失或灭失。

如制作备份、保存电子数据的元数据信息、申请法院查封或冻结相关电子数据等。

4.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律师应获取电子数据取证信息,包括电子数据的时间、地点、取证方式、取证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制作电子数据取证笔录。

5.提取电子数据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通过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并确保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6.分析电子数据律师应利用取证软件或其他专业设备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分析,提取相关的证据。

7.挖掘电子数据律师应通过数据挖掘技术,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深入挖掘,发现可能存在的隐藏证据,为案件的进一步调查提供线索。

8.获取电子数据的证据效力评估律师应对提取的电子数据进行证据效力评估,包括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信度等方面的评估。

9.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律师应根据案件需要,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报告,详细陈述电子数据的提取、分析和评估结果,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分析电子数据的证据力量。

10.提供电子数据证据庭审辩护律师应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报告,为当事人提供庭审辩护,有效利用电子数据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或证明己方的主张。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摘要】本文主要讨论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在首先介绍了电子证据的重要性和普遍性。

接着在正文部分分别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意义三个方面展开讨论。

电子证据的概念指的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短信、邮件、社交媒体等。

特征包括易变性、易篡改性和易获取性。

电子证据的研究意义体现在提高司法效率、保护隐私和维护公正等方面。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电子证据在当今社会的重要性和应用前景,强调了研究电子证据的意义和必要性。

通过该文的阐述,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概念、特征、研究意义、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电子证据的特点是不可篡改和易于保存、传输,这使得其在司法案件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电子证据的获取和分析也需要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比如电子取证技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本文将就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进行深入探讨,以期更好地理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和价值。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不仅可以促进司法审判工作的便捷和高效,同时也有助于规范和完善电子证据的认定和运用标准。

2. 正文2.1 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在数字环境下生成、传输或存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文档、短信、社交媒体内容、数字照片和视频等形式。

随着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犯罪侦查、商业纠纷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的概念涵盖了传统证据所不具备的特殊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数字化特征:电子证据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可以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处理、传输和保存。

相比于传统纸质证据,电子证据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和便捷性。

2. 不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时间戳、数字签名等认证,确保其不易被篡改或伪造。

这为法律审判提供了更加可靠的证据来源。

3. 多样化形式:电子证据包含了多种形式,如文本、图片、视频、音频等,能够更全面地呈现案件事实,为司法审判提供更为丰富的信息。

浅谈大数据下的电子数据取证

浅谈大数据下的电子数据取证

浅谈大数据下的电子数据取证摘要;电子数据是指在计算机应用、通信、现代管理技术和其他电子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基于网络的电子商务活动和许多其他人际关系大量涌现。

电子文件已成为传递信息和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

在这些领域,一旦发生纠纷或事件,相关电子文件将成为重要证据。

收集电子数据证据。

这是一个法庭认可的过程,完全可靠、有说服力,并在法庭上确定、收集、保护、分析、存储和呈现计算机和相关外围设备中的电子数据。

因为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在过去20年里发展迅速。

可以说,电子数据采集构成了一个新的科学和司法领域。

关键词;电子数据;电子取证;检察;取证方法前言大数据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和思维方式。

大数据的基本方法是数据挖掘,其主要价值在于预测。

在大数据时代,出现了新的电子证据收集方法,大数据挖掘技术也为电子证据的发现提供了新的思路。

在大数据时代,最需要的不仅仅是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努力使电子证据收集发挥更大的作用,更要关注大数据的基本价值对电子证据的影响,及时完善电子证据收集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当事人公平获取证据的制度。

1.大数据时代背景当你访问搜索网站时,有些搜索引擎公司会记录下搜索习惯,并根据这些信息自动为你推荐广告。

在电商网站购物时,一些电商公司会根据你的购物偏好,自动推荐相关产品;开车出发时,电子导航系统会自动定位并指示方向。

这些功能有助于计算机存储、分析和处理海量数据。

现在,大数据可以用来实现远程无法想象的梦想。

21世纪是数据信息大发展的时代,移动互联网、社交网络、电子商务等大大拓展了互联网的边界和应用范围。

同时,物联网、车联网、GPS、医学影像、安全监控、金融、电信都在疯狂地产生数据,各种数据迅速膨胀、壮大。

大数据引发了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变革。

2电子数据取证的概述2.1电子数据取证的涵义按照现行通用的学理上的分析,电子数据取证的含义可以表述为:“对能够为法庭接受的、足够可靠和有说服性的,存在于计算机和相关外设中的电子证据的确认、保存、提取和归档的过程,这一概念的表述将电子数据取证的范围不仅涵盖对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取证,也包括了对其他信息设备进行取证。

电子数据证据名词解释

电子数据证据名词解释

电子数据证据名词解释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证据的使用越来越广泛,无论是商业案件、纠纷解决还是犯罪调查,都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把电子数据证据称为“未来的证据”,有充分的道理。

以下是一些电子数据证据的名词解释,供您参考。

1、电子存储记录,电子存储记录是指以电子形式保存的关于某个人、某段时间或某个事件的各种信息,包括文件、图片、视频等等。

文件中的内容可能会反映出特定的事情,如审判程序、财政账目等,因而可以得到有效的证据。

2、电子文档证据,电子文档证据是指以电子文本形式存在的文件,它们包括文档、电子邮件以及网站日志等等。

电子文档证据可以加强事件的立场,增加证据的可靠性。

3、电子传输证据,电子传输证据是指从特定用户计算机到特定网络的电子传输的数据,其中可能包含一些信息,比如日期、时间、IP地址等等。

这些信息可以提供有用的参考,从而得到有效的证据。

4、电子社交网络证据,电子社交网络证据是指在社交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事件的发生提供一些有力的证据。

比如,借助社交网络的信息,可以实现一定的精度和视角,针对相关犯罪案件进行定位。

5、移动设备数据证据,移动设备数据证据是指从移动设备(如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中提取的信息,其中可能包括位置信息、文件信息、应用信息等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调查人员定位某个事件,找到充足的证据来支持理论。

6、电子痕迹证据,电子痕迹证据是指从计算机硬件、数据存储媒体或网络设备中提取的信息,可能是文件,也可能是一些可以跟踪特定用户行为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提供重要的支持,以解决问题,确定用户的行为等等。

以上就是电子数据证据的名词解释,它们可以为我们提供有效的证据,以帮助我们解决问题。

因此,我们应该深入了解这些电子数据证据的名词解释,了解它们的特点和种类,以便在实际应用中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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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证据概述进入E时代之后,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活动或者法律纠纷中,都会涉及到电子数据证据的问题。

那么如何处理电子数据证据的相关法律问题,来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这是我们要解决的关键。

(一)电子数据的渊源与概念从2002年到2013年,两大诉讼法的修改解决了电子数据的证据问题,这对于我们处理电子数据证据奠定了一个法定地位。

在过去我们遇到类似的问题,怎么样交到法院,通过举证质证让法官来采信,作为定案的根据。

过去我们总会结合电子数据的特性采用一些变通方法,把涉案有关电子数据证据以音像资料,或者视听资料这种类型的证据来进行举证和质证。

在《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电子数据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一种类型,地位已经得到了解决。

但是从技术上来说,我们仍然还会面临着不同法定证据类型之间的转化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们首先就要理解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证据它是一个法定名称,但是它首先是数据,然后可能成为证据。

电子数据虽然没有一个法定的概念,但是在实践当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通说,它是指通过计算机应用和通信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客观资料。

当电子数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磁盘、光盘这些载体中,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并具备证据特征时,该电子数据就可以成为电子数据证据。

就是说能够证明涉案事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可能来源于很多的电子数据证据,从概念上是有一个包含的关系。

电子数据范围更大,通过固定以后提取的电子数据当中,可能只有一部分能引用,与案件具有关联性,那么这一部分的内容可能成为这个电子数据的证据。

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最本质的区别就在于传统证据是存在于物理空间,而电子数据存在于一个虚拟空间。

现在的计算机采用的是二进位制的换算,就是0和1。

所有的电子数据最本质的或者最原始的状态就是0和1在存储体中的一个记录。

这个0和1通过一定计算机的算法、计算机程序的编译、操作,呈现在我们眼前的是可以识别的文字、图案、视频或者音频。

这就是电子数据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一个本质上的不同。

(二)电子数据的形式和载体因为技术在发展,常见的一些电子数据的形式和载体,包括互联网站、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电子商务的交易记录,包括计算机软件和应用计算机软件产生的衍生数据等,这一系列都是电子数据呈现的形式。

载体就更加的多种多样,从我们常见的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手机、光盘,一直到移动硬盘、U 盘、SD卡,这些都是电子数据的载体,都可以来记录电子数据。

但是它们记录的电子数据不能直接来进行判定事实。

电子数据它是电子形式的数据信息,是记录数据的方式,而不是内容。

它只是一个技术层面上产生的信息。

而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各种存在形式。

电子数据和其他类型的法定证据之间,可能会存在一个证据形式的转化问题。

因此对于电子数据为基础的电子证据的各种存在形式,大家在思维方式上要做一个宽泛的理解。

而电子证据的本质上是电子数据,外在形式具有多样性和不确定性。

电子数据是各种电子证据外在表现形式的内在属性和共同特征。

就是这些数据最原始的状态,跟案件事实没有关联性。

那么我们能够看到反映案件事实,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一定是通过某种硬件设备、软件或者是技术手段进行了处理。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规则我们要想处理好电子数据取证的问题,一定要掌握它的取证规则。

从规则上来说分成两类,一类是法律原则,一类是技术规则。

(一)法律原则从法律原则上来说,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相比较,它取证原则没有特别大的区别,无非就是及时取证、全面取证和合法取证。

但是针对电子数据存在的形式,我们就会从三个基本的法律原则当中,引申出一系列的问题。

比如说取证设备或者取证软件没有合法授权,是否导致获取的电子数据无效?比如说通过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QQ,所获取的聊天记录,证明配偶有外遇,这种取证方式是不是有效?再比如说,取证时涉及到的当事人的隐私如何处理?还有在劳资纠纷当中,员工获取公司的信息,或者员工离职后,公司获取员工的信息,这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是否有效?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对于证据来源的合法性,人民法院在审查的时候还是比较关心的。

(二)技术规则技术规则核心目的是要保证电子数据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技术规则包括这么几个方面:第一,在取证时要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附属证据或信息,确保电子数据的全面性。

第二,避免直接对原始电子数据和载体进行分析、检验和鉴定。

因为电子数据太敏感了,你打开一次,访问一次,浏览一次,之后形成的文件和最原始的总会有一些区别。

这个区别尽管对于数据本身的内容,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影响。

但是因为这种访问或者浏览,就有可能导致你所取得的电子数据的原始性丧失,从而影响到它的真实性。

按照传统证据的观念来说,就不是原件了。

那么它的证明能力就存在瑕疵了,基本上就会导致它丧失证据资格。

第三,复制电子数据时应当使用洁净的存储设备,或者说对存储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实施精确复制。

我做过一个南京市中院和江苏省高院的侵犯著作权案件,这个案件涉及到一部电影网络著作权。

当时电影的权利人诉称被告没有经过授权,在他的网站上提供这部电影的在线点播和在线下载服务。

原告对这个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了网页公证。

在原告提供的网络公证的公证书当中出了问题,这个就是关于被告侵权的一个证据。

这是原告指控被告侵权的最实质的、最根本性的、最主要的一个证据。

它记录的这个公证的过程是这样的,首先公证的地点不是在公证处,然后进行了证据保全行为。

打开计算机,打开浏览器,删除cookie选项,删除之前上网的记录,然后点击浏览器,点击被告所有的网站,然后进行搜索,搜索到涉嫌侵权的这部影片,然后点击影片进行播放。

整个过程当中进行了公证。

每点开一个页面,都把这个页面进行截图并保存,同时整个的公证过程还进行了录像。

原告把这个公证书和这个录像带,包括光盘都在作为公证书的一部分来提交给法庭,作为指控被告侵权的这么一个证据。

从表面上来看,这个公证应该没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但实际上如果从电子数据证据的角度来分析,就会发现整个公证的过程,出现了一系列的比较致命的瑕疵,或者说错误,并且这个错误是无可挽回的。

首先引发的一个问题就是,这个公证书是对事实的公证,还是对行为的公证?你公证的是网站的页面,当时网络上存在信息这么一个客观事实?还是说你公证的是这个电脑操作人员的操作行为,以及操作行为产生的结果?我们作为被告方,要推翻这个公证书才能胜诉,那么怎么推翻?我们首先提交的证据是,按照windows操作系统,你要访问互联网,是首先要进行一个IP地址的解析,就是域名解析。

但是你在进行域名解析的时候,客户端是通过一个host文件来进行解析的。

而这个host文件是可定义的,就是使用者可以自己编写host文件的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通过编写电脑客户端host 文件的内容,在法庭上演示了在没有网络环境下,公证书的全部公证的过程,包括公证的结果,我都能够再现出来。

这样,原告的公证书就面临一个很致命的问题,如何向法庭证明你公证的过程以及操作计算机所获得的结果,都是在互联网上获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方又重新做了公证,补充了当时进行前一个公证的计算机的物理地址和IP地址信息。

但是这些信息仍然不能够证明他当时做公证时所获得的电子数据来源于互联网。

这个案子原告在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

法院的观点就认为,公证书不能够证明播放行为发生于真实的互联网环境。

那么这个瑕疵在哪里?第一,进行公证的地点不是在公证处。

第二,他没有确认计算机与互联网真实连接。

第三,从公证过程上来说,没有对计算机本身进行清洁性的检查。

对计算机本身的清洁性检查有一系列的方法,最起码的或者最重要的,你是要打开你电脑上的host文件,对host文件的内容要进行公证。

而host文件本身在案件证据当中的地位是什么?它并不能够直接认定案件事实,它是一个典型的电子数据的附属信息。

但是这个附属信息它能够证明这个电子数据确确实实是来源于互联网。

所以原告的公证过程没有能够对这个计算机进行检查,也没有对host文件进行一个保全,那这种情况下它的证据能力就出了问题,自然也就不能够证明被告侵权的一个事实。

最后法院的结论是,在公证人员不能控制计算机,并且没有进行清洁性处理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计算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不能当然的认为公证时操作的计算机显示的网页及其内容是发生在互联网真实的环境。

所以,清洁性的检查非常重要第四,要防篡改。

大家不要觉得这个防篡改多专业,实际上我们知道所有的U盘或者光盘,都是有一个写保护,就是正常的一个文件的设置,也可以把它的属性设置为只读,这都是防篡改的手段。

我们要通过这么一系列防篡改的手段,来保障电子数据的一些原始性。

第五,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软件、设备应当安全可信。

如何让法官知道你在操作时的这个设备,是安全可信的呢?很显然,就是刚刚所说的对设备要做一个清洁性检查。

清洁性检查,针对不同的设备会有不同的方法。

对于所要固定提取的电子数据而言,根据它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方法。

第六,在整个电子数据取证的过程中,都应当要受到监督,并且要对过程进行一个详细的记录。

(三)取证中注意的问题1.身份的认证我们在电子数据取证中,会经常遇到一些问题。

在这些问题中的一个关键是身份的认证。

人是有多重身份的,在真实生活中,我们通过身份证来证明我们的法律认可的身份。

在网络上是有ID、昵称。

你要证明案件的事实,首先要证明这个电子数据的内容与本案的原告、被告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联系。

而这个电子数据往往来源于互联网,来源于一些终端设备。

如何证明他的网络身份和社会身份相一致,这个就是我们在过去经常会遇到的一些问题。

这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些会要求实名认证,通过邮箱、手机号码、电话、家庭住址、身分证号码,一系列的方法或者方式来认证你的社会身份。

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电子数据取证方案时,要考虑这一点。

首先要确认身份。

通过手机号码、邮箱、QQ号等,或者综合都需要来固定。

从一般的常识来看,没有人会故意的隐匿自己真实社会身份。

2.合法性问题单位和员工发生纠纷之后,单位进入员工的电脑或者工作邮箱,来固定相关的电子数据,证明员工违法违纪的事实。

那么这种情况是不是合法的?在日常的顾问工作中,我们都会提示客户,做一些事先性的告知。

一般如果这个电脑和邮箱是单位里配发的,我们通常会认为这电脑和邮箱,是属于单位的财产。

单位这种行为你要简单的认为是取证程序不合法,侵害了员工的隐私权,这种指控恐怕不能成立。

但是也有相反的案例,2012年在深圳的案子是考虑了员工是弱势群体。

员工离职,单位认为员工窃取了企业的商业秘密,进入了员工的邮箱。

这个案子法院判,认定是单位的取证不合法。

单位未经授权进入员工的邮箱,取得了这些电子数据证据,未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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