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第4章 建筑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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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律制度

建筑法律制度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分包《建筑法》规
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
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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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的内容 监理依据
“三控制”(施工质量、投资、建设工期的控制) “两管理”(合同、信息管理) “一协调”(工作关系协 调安)全管理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 有关工程建设文件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合同以及建筑工程合同

监理人员 的权力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 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5、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 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 过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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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建设单 位向发 证机关 领取 《建筑 工程施 工许可 证申请 表》
工程发包与承包法律责任的规定
发包单位工程发包有问题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
者违反《建筑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
承包单位资质有问题
承包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级资质等级;情节严 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 所得的,予以没收

建设法规课件:建筑法律制度

建设法规课件:建筑法律制度
括香港、澳门地区。 ③对人的效力:适用的主体范围是 “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 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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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事项范围
①房屋建筑活动。 ②建筑装修活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
动 的装修工程 ③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参照《建筑法》执行。
所谓“参照执行”就意味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 据具体情况予以变通执行。当然,对于《建筑法》 的一些基本规则,如有关施工企业资质、安全和 质量管理等.应当依照执行,而对一些非原则性 的规则,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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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建筑法
狭义的建筑法系指1997年11月1日由第八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该法是调整我国 建筑活动的基本法律,共8章,85条。
它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出发点,以建筑工程质量和 安全为主线,规范了总则、建筑许可、建筑工程发包 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 程质量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并确定了建筑 活动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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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平等社会 关系,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 装企业、监理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 的民事关系;
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纵向 行政管理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 活动进行的计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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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 同。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 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在生活中,建筑生产是最需要安全的工作之一,在电视上也经常能够看到一些建筑工程事故,因此,在法律上,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也有相关的规定。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建设法规 第4章 建筑法律制度(4)

建设法规  第4章 建筑法律制度(4)



2、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发展
1)工程监理试点阶段

1988至1993年为试点阶段:确定北京、上海、
天津、南京、宁波、沈阳、哈尔滨、深圳八市和交 通、能源两部的公路和水电系统进行监理试点。并 出台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试点单位迅速组织了工作机构,选择了监理试点 工程,组建了建设监理单位。监理试点工作迅速在 八市二部展开。1992年又出台了《工程建设监理 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 和注册试行办法》,以及监理取费办法等。
3)工程监理全面推行阶段

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推 行阶段:95年12月召开 了第六次全国建设监理 工作会议。颁发了《工 程建设监理规定》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 范文本》。标志着建设 监理工作已进入全面推 行的新阶段。
二、工程建设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


依靠专家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对客户委托的问题进行 分析、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和措施,并在需要时协 助实施的一种高层次、智力密集形的服务。监理单位 应按照监理委托合同,提供让业主满意的服务。 监理的服务性表现在:监理单位不需要投入大量的资 金、材料、设备和劳动力,它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 与盈利分成。只是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提供 高智能的监督管理服务。按照FIDIC要求,监理工程 师必须绝对忠诚的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自己的荣誉 和名望。

2)改革开放实践的推动:

改革开放的实践,极大的 推动了建设监理制度的出 台。在引进外资时,世界 银行把按照国际惯例进行 项目管理作为必备的条件。 为了赢得外资,在世界银 行贷款项目上,都采用了 建设监理制度。从1984云 南鲁布革水电站就开始引 进。可以说我国的监理制 度是在世界银行等国际组 织的推动下实行的。

建筑工程四项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四项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四项法律制度一、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7年施行,明确了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理、质量监督、责任追究、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法还规定了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和管理,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强调了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履行和施工单位的监督。

建筑法还规定了对建筑市场的监管,保护了建筑行业的公平竞争。

二、建筑法规建筑法规是对建筑法的具体落实,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

建筑法规根据我国建筑工程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一步细化了建筑工程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建筑法规内容丰富,包括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验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为建筑工程各环节的开展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建筑法规还规定了对建筑工程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促使建筑工程各方恪守承诺,共同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三、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遵循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标准是我国建筑工程的技术基础,各种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均需要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操作,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工程建设标准内容繁多,包括建筑材料、结构设计、施工工艺、质量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为建筑工程的各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技术指导。

工程建设标准还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安全要求,保障了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稳定。

四、质量检验制度建筑工程的质量检验是指对建筑工程各项工作的合格性进行检查和评定,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质量检验制度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方面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

质量检验制度规定了建筑工程中各项工作的检查方法、流程和结果评定标准,涵盖了建筑材料、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的质量要求。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建筑工程法律制度

3、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1)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
(3)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保证作业 人员权利的行使
三、施工现场的管理
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2、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管理 3、施工现场的环境管理 4、建筑工程重大事故的处理
3、施工许可证的颁发程序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法施工许可证
4、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建设单位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 月内开工
建设单位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可申请延 期。延期最多两次,每次延期均为3个月 。
三、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
第二节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的概念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 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定顺序。
二、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1、立项批准,编制设计任务书 (1)项目立项与审查 (2)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地点的选择 (4)编制设计任务书及其审批 2、编制勘察设计文件 3、进行施工安装 4、组织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监理的范围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2、建设工程监理的任务 四控制、两管理、一协调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权利和义 务
1、建设工程监理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 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 位实施监督
四、建筑工程保修制度
1、保修范围 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包括地基基础工程
、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 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 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广东自考06936建设法规大纲

广东自考06936建设法规大纲

附件6广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建设法规》(课程代码:06936)课程考试大纲目录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二、课程内容和考核目标第1章建设法律制度概论1.1建设法律制度概述1.2建设法律关系1.3建设法律责任第2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2.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概述2.2城乡规划的制定2.3城乡规划的实施2.4城乡规划的修改2.5监督检查第3章土地管理法律制度3.1土地管理法律制度概述3.2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3.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4耕地保护3.5建设用地第4章建筑法律制度4.1建筑法律制度概述4.2建筑许可4.3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4.4建筑工程监理4.5建筑安全生产管理4.6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第5章招标投标法律制度5.1招标投标法律制度概述5.2招标5.3投标5.4开标、评标和中标第6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6.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概述6.2房地产开发用地6.3房地产开发6.4房地产交易6.5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第7章环境保护法律制度7.1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概述7.2环境监测管理7.3保护和改善环境7.4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8章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制度8.1合同法总则8.2建设工程合同三、关于大纲的说明与考核实施要求附录:题型举例一、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一)课程的性质与特点《建设法规》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程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

该课程主要研究建设领域内的法律问题。

明确要求学生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合同法等建设领域内的重要法律制度,使学生具有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本课程具有较强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实用性的特点。

(二)课程的设置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熟悉并掌握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合同法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和主要规定。

具备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内依法办事的能力。

建筑法律制度

建筑法律制度

建筑法律制度建筑法律制度是指针对建筑行业制定的法律规范和管理体系。

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公众的安全和利益,规范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法律制度涉及多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管理、设计审查、施工合同和质量监督等角度对建筑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管理建筑工程管理是建筑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

中国建筑工程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建筑工程的许可和审批制度。

在建筑工程开始前,相关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建筑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认证。

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取得需要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单位具备足够的技术和资金实力来承担工程。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安全生产规定,确保工地的安全和劳动者的权益。

二、设计审查设计审查作为建筑工程的重要环节,在建筑法律制度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设计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建筑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满足建筑物的功能需求和安全要求。

中国建筑法规要求建筑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审查。

设计审查包括对建筑方案的合规性、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和设计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

只有通过设计审查并获得审查机构的批准后,才能正式开展建筑施工。

三、施工合同建筑施工合同是建筑法律制度中的另一个关键环节。

根据中国法律,建筑施工合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

施工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合同还应包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条款,为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同时,建筑法律制度也规定了建筑合同的解除和变更等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四、质量监督质量监督是建筑法律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了建筑质量监督的制度和程序。

中国建筑法规要求建筑工程必须经过竣工验收,并由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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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建筑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
•建筑法‣以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为起点, 以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确立了建 筑活动的一些基本制度。 (一)建筑许可制度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 (三)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2)建筑许可是以对建筑工程的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 格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为目的。 (3)许可的反面是禁止。建筑工程开工和从事建筑活动,只有在符合 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否则,就有可能对国家、社会或公民造 成危害,法律将予以禁止。
(4)建筑许可是依据建设单位或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而 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是许可的必要条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与范围
(一)、申领时间: 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 开工日期: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 始施工的时间为准。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 如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拆除旧有建筑物、 施工用临时道路、水电等 工程都不算正式 开工。
(二)施工许可证申领的范围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 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其余所有在我国 境内的建筑工程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工程一般指:工程投资额在30万以下或者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不适用《建筑法》的几种特殊情形
(1)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 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2)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 民自建低层住宅。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因其具有的 时效性、临时性和简易性等特点。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系指村庄建设规划范围 内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
1、资质申请
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 记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的资质管理部门办理资质申请手续。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 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 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 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 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领程序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由建设单位来申领 的,而不是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 (1)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 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 附上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申请; (3)发证机关对申请进行审查。
2.从业单位的资质
将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按其具有的不同的 经济、技术条件划分不同的资质等级,对 不同资质等级单位所从事活动范围。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 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 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 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建筑活动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活动。 •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平等社会关系,
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监理 单位、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之间的民事关系; 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纵向行政管 理关系,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活动进行的计 划、组织、监督的关系。
第 4 章 建筑法律制度
4.1 概述
4.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建筑法的概念
狭义的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于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 22日修订。 广义的建筑法,指以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 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 法律规范体系。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4.施工许可证争议的解决
(1)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对复议决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 (3)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疑自身房屋的安全 裕华公寓住户状告市住建委
因怀疑一路之隔的工程建设,危及自身房屋的安全,市区裕华公寓 的住户集体将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告 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其之前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 10月20日,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位于市区南浦住宅区的裕华公寓共有住房6幢,住户210户。住户郑 先生说,近年来,他们小区开始出现房屋楼体下沉、墙体开裂、倾 斜等情况。他们认为,一路之隔的南塘B地块的施工地是房屋质量 问题的罪魁祸首。去年3月17日,市住建委(由原温州市建设局等单 位撤销并入)在没有告知他们听证的情况下,向市城投集团下属的 市安居建设工程指挥部颁发了建筑施工许可证。 法庭主要围绕着原温州市建设局颁发建筑施工许可证时,是否有保 障工程质量的安全措施,是否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其作出 的程序是否合法三大焦点展开争论。市城投集团方称,只是在施工 开始后才进行检测,无法确定原告所指的墙体开裂等情况是否和施 工有关。而被告方认为,安居指挥部提供的材料符合申请相关规定, 他们据此向其颁发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而安居指挥部在施 工组织设计时,已经根据工程特点制订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并提交了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证明。因此原 温州市建设局向其颁发了施工许可证,程序合法。裕华公寓住户的 诉讼代表称,原温州市建设局在没有进行听证的情况下,颁发了施 工许可证,这实际上已损害了他们的利益。
(1)施工总承包企业按照房屋建筑工程, 公路、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等划 分为12个类别。总承包企业资质按类别不同 可分为2~4个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等级就可 分为:①特级,②一级,③二级,④三级。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资质标准如下: 1、特级资质标准:
(1) 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 (2) 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3) 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 (4) 企业其他条件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 装备 ;
建筑活动具有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特点,没有 相应的技术装备无法进行。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必须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与质量检测手段。
(四)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条件 。
必须具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条件。如•民 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构和场所 。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 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 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 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 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 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 作业。
按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个资 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规定条件划分若 干等级。
1.从业单位的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的注册资本必须适应从事
建筑活动的需要,不得低于某限额。
最低限额由•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 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确定。如:房屋建 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特级企业注册资本金为 3亿元以上。
5.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与延期
(1)应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 工; (2)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可以申请延期; (3)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4)施工许可证的自行终止: ①既不在3个月内开工,又不申请延期; ②超过延期的次数和时限。
6.中止施工与恢复施工
(一)中止施工
指建筑施工开工后,在施工过程中,因 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施工的一种 行为。
2、一级资质标准: (略)
(2)专业承包企业按照施工工程专业划分 为60个类别。一般的专业承包企业分为一级、 二级、三级3个等级。 (3)劳务分包企业按照木工、砌筑、抹灰、 油漆等作业划分为13个类别。如木工、砌筑 等作业分包企业分为一级、二级2个等级, 其他作业分包企业不分资质等级。
(二)资质申请与审批
(二)恢复施工
指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后,造成中止施工 的情况消除,而继续进行施工的一种行 为。
4.2.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 理
教学目标: 了解从业单位的条件 ; 熟悉从业单位的资质 ;
内容包括: 1)从业单位的条件; 2)从业单位的资质; 从业单位资格许可适用对象:从事建 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等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 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建筑活动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 活动,因而从业单位必须有足够的专业技术 人员;同时、建筑活动是一种涉及到公民生 命和财产安全的特殊活动,故从事建筑活动 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有法定的执业资格, 这种资格必须依法通过考试和注册才能取得。
①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②空间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 包括香港、澳门地区。 ③对人的效力:适用的主体范围是 “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 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人员。
《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事项范围
①房屋建筑活动。 ②建筑装修活动。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 动的装修工程 ③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参照•建筑法‣执行。所 谓“参照执行”就意味着可以部分执行以及根 据具体情况予以变通执行。当然,对于•建筑 法‣的一些基本规则,如有关施工企业资质、 安全和质量管理等.应当依照执行,而对一些 非原则性的规则,则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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