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7.08•【文号】财综[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优抚安置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已于2006年7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七月八日附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加大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是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后期扶持的移民人数,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按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按原迁人口核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符合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连续扶持二十年;对2006年7月1日后搬迁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连续扶持二十年。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3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扶持的项目。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监督管理研究

区 ) 政府 都 设立 了独 立 的移 民工 作 机 构 , 设 有专 门 的移 民 级 并
后 扶管 理科 ( )负 责 各 地 的移 民后 扶 工作 的管 理 与 监 督 。 股 , 二 、 北 省 大 中型 水 库移 民后 扶 监 督 管 理的 意 义 湖 湖 北省 是 移 民大 省 ,对 移 民 后扶 工 作 进 行 监督 管 理 是我 省 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管 理 体 系 的 重 要组 成 部 分 它对 于保 证各 项 管 理 制度 的实 施 . 证 移 民后 扶 工 作 的有 序 进 行 , 有 十 分 保 具
重要 的意义 。
根据 《 国务 院关 于 完 善大 中型 水 库 移 民后 期 扶持 政 策 的
意 见 》 国 发[0 61 ) 以下 简称 《 ( 2 017号 ( 意见 》第 1 的 规 定 , ) 8条
监 察处 等 8 1 , 责 全 省 移 民工 作 的 开展 与 管 理 。 其 中 , 处 室 负
移 民 五处 负 责 全 省 大 中型 水 利 水 电工 程 移 民后 期 扶 持 工作 : 负 责编 制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后 期扶 持 规划 和 库 区 、 置 区扶 持 资 安 助 项 目年 度计 划 . 组 织 实施 与监 督 管 理 。 省 大 多数 县 ( 、 并 全 市
了湖 北省 大 中型水 库 移 民后 扶 监 督 管 理 的现 状 与 存在 的 问题 , 阐述 了我 省 大 中型 水 库 移 民 后 扶 监 督 管 理应 做 的 转 变, 以期使 之 更 具 有较 强的 指 导 性 、 作性 。 操 关键词 : 库移民; 水 后扶 ; 督 管理 监
一
、
浪 费等 现 象 . 实 保 障移 民后 扶 资 金 安 全 、 效 地使 用 。 切 有 ( ) 四 监督 管 理 是 维 护 移 民地 区 团结 稳定 的重要 保 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鄂政办发[2007]118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9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库区和安置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组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部门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总体上以水库移民村为实施法人单位。
分散在农户的种植业、养殖业等项目,由乡(镇)、村组织,农户具体实施;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项目、跨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市、区)移民部门按规定组建。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9.17•【字号】鄂水利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移民与对口扶贫正文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水利规〔2020〕4号各市、州、县水利和湖泊(水务)局(移民服务中心):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库移民人口动态管理工作,省水利厅制订了《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水利厅2020年9月17日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679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和《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鄂移〔2006〕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纳入后期扶持范围享受资金直补政策的大中型水库农村原迁移民。
即2006年6月30日以前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中的原迁移民和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
第三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涉及水库移民安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分级负责落实。
第四条已列入后期扶持范围且登记到人的下列人口,自身份发生变化的下一年度1月1日起予以核减,不再享受后期扶持资金直补政策:(一)扶持对象已死亡的;(二)扶持对象为在编财政供养人员的;(三)其它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监测评估工作方案设计苏楠【摘要】200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移民后扶监测评估是由独立的移民监测评估机构进行的外部评估活动,通常作为对移民后扶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后期扶持的效果.编制科学、完整和有针对性的评估方案,将指导评估工作正确而有效的进行,减少评估活动中的分歧和矛盾,保证评估活动顺利展开.【期刊名称】《甘肃农业》【年(卷),期】2011(000)002【总页数】4页(P66-69)【关键词】监测评估;后期扶持政策;水库移民;工作方案【作者】苏楠【作者单位】湖北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205【正文语种】中文2006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出台了新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与此相配套湖北省政府发布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湖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复函》(发改农经[2008]1523号文件),根据以上文件的精神,从2009年开始湖北省启动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工作。
现有与水库移民相关的主要是移民安置监测评估,通常作为对非自愿移民安置实施管理的一种连续性的跟踪、监测和评估手段,能够科学、公正、客观地反映移民安置的效果和实施的情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第一次对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水口水电站项目进行了移民监测评估工作。
此后,监测评估在国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的移民工作上开始广泛使用,取得良好的效果。
随着国发[2006]17号文件的颁布,对水库移民监测就不仅停留在搬迁和安置这一层面,而且要进一步延伸到后期扶持、发展库区经济和提高移民生活水平上来。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

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移民局•【公布日期】2016.02.29•【字号】鄂移〔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湖北省移民局关于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移民局(办):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建立贫困县资金整合机制实施精准扶贫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63号),现就整合移民资金实施农村移民精准扶贫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积极推进移民资金整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以来,我省水库移民民生得到显著改善,脱贫致富步伐加快,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原因,全省仍有近20万贫困移民存在生存环境差、收入水平低、同步小康难的突出问题,扶贫攻坚任务还十分艰巨。
整合移民资金实施精准扶贫是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决定的具体要求,有利于克服当前移民资金使用分散、合力不强、促进移民脱贫致富效益不高的问题,有利于集中资金、攻坚克难,确保全省贫困移民按期实现脱贫目标。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要深刻认识整合移民资金、帮助贫困移民脱贫解困的重大意义,将推进整合移民资金作为当前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确保资金整合顺利推进和取得实效。
二、明确整合地域和资金范围移民资金整合地域范围包括全省37个贫困县(市、区,包括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片区县及享受片区政策县)。
其他有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县级可统筹使用的移民资金范围包括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移民搬迁安置包干结余资金、处理移民遗留问题资金等。
三、创新县级统筹使用机制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下放省级审批权限,实行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到县”,省不再具体审批项目,建立县审批、省、市(州)备案的项目管理制度,赋予县级自主安排项目和统筹使用安排资金的自主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cb22cf3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df.png)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4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加强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大中型项目”)管理,对于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扩大投资需求,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省政府决定对使用政府投资(不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其他由政府承担连带债务风险的国外贷款项目)的大中型项目以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全过程监管。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程序报批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等环节,大中型项目必须按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
未经省政府同意或省计委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降低前期工作标准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
二、坚持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和专家论证制度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的咨询机构和设计部门编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委托具有甲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论证评估后方可审批。
按权限报国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先由省计委组织预审通过后再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初步设计由省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负责审批。
初步设计必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所明确的内容、规模、标准和估算投资控制数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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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国
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34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6〕53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农发〔2019〕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湖北省水库移民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移民新增人口项目扶持资金、原迁移民人口直补结余资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及本省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坚持“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移民村实施”的基本原则。
即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移民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检查验收,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移民村委会负责实施。
第四条后扶项目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法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项目规划和计划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建设主要内容:
(一)基本口粮田及配套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
(二)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村庄整治项目;
(四)移民技能和职业教育培训项目;
(五)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六)与移民村振兴和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是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的基本依据,每五年编制一次,市、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及相关要求编制、审批和实施。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结合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和当地实际,编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项目库,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编制,由市(州)审查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项目库是后扶项目年度计划审批的主要依据,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列入年度计划,当年计划安排不了的项目滚动到下一年度计划安排。
综合考虑形势发展需要、当年全省移民工作要点、移民特殊困难等因素,
项目库可适时动态调整。
项目库动态调整每年一次,各地应于后扶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前完成项目库的调整,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查汇总后,报省水利厅备案。
第七条后扶年度项目计划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严格按照项目库编制,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在年度预算下达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文件须在年度预算下达后70个工作日内报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在编制项目年度计划前,要组织力量对申报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进行审查核定,加强实地考察和审核论证,引入专家、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等管理手段,从政策规定、资金投向、建设内容、投资额度、建设标准、预期效果等方面进行审查。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八条移民村委会是后扶项目实施主体,后扶项目原则上以移民村为基本单元立项申报。
申报内容包括项目申报表和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一)项目申报表。
包括项目建设的目的、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性质、主要建设内容、规模、建设起止时间、投资总额及构成、效益评估、受益移民人数等。
(二)前期工作文件。
包括项目实施方案、概(预)算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等。
第九条拟纳入年度计划的后扶项目应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实施方案和概(预)算报告。
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总投资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委托行业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单位,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总投资20万元以下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或项目实施方案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参照项目行业规范编制;到户实施项目以村为单位,在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指导下由项目所在的村委会编制实施方案。
凡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移民村委会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内容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
如因客观情况,确需调整和变更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并报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后扶项目要在坚持民主决策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方式,严格按行业规程规范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后期扶持项目根据项目类别所属行业规定以及投资规模大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村民自建制。
(一)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为项目法人。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对项目质量、进度、施工安全、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移交和建立运行管护责任机制、保障项目发挥效益等负责。
(二)后扶项目严格按照《湖北省招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建设全面实行合同管理,形成以合同约束项目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体制。
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应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规定权利、义务和责任。
(四)采取招标方式建设的后扶项目,要实行工程监理制,并明确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
项目法人应依据行业规范及相关法规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依法对项目实施监理,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监理失职造成的项目建设问题,应追究监理方责任。
(五) 支持后期扶持项目建设民主化管理。
技术含量较低和投资额度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村民能够自行建设的移民后扶项目(以下简称村民自建项目),由项目实施村委会出具自建证明,项目实施管理小组(3至5名移民代表或村民理事会成员组成)出具项目实施管理承诺书,就项目实施时限、质量与成本控制等做出书面承诺,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可采取村民自选、自建、自管、自用的民主化方式建设。
具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民主化建设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1346号)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移民培训项目统一纳入后扶项目中进行管理,按照“省统一指导、县为基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由县级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实际需要编制规划,纳入项目库,并据此编制年度移民技能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移民培训项目的管理参考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其计划实施接受省、市移民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支持各地探索符合本地实际、体现移民愿望、有效发挥项目扶持效益的新方法、新途径。
新增人口项目可以按照“资金不出村、五年一平衡”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其它移民项目资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可以结合本地水库移民实际情况,以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统筹整合使用,着力推进移民村产业发展,着力开展移民美丽家园建设,助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乡村振兴。
后扶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为一年。
后扶项目自审批日起一年内尚未动工建设的,由审批单位收回项目计划;后扶项目计划资金自预算下达日起两年内未拨付使用的,由财政部门收回预算资金。
后扶项目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用,在项目建设资金中列支,总额应不超过后扶项目投资总额的5%。
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
第四章项目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七条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
项目竣工后由移民村委会报乡镇审查后,向县级移民管理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县级移民管理机构会同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以其他资金为主体、整合移民扶持基金的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投资主体行业的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移民管理机构参与验收。
验收合格的项目,必须明确产权归属,按照“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护主体,及时办理项目权属移交手续,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制度,保证项目正常运转,发挥效益。
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其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十八条采取招标方式建设的后扶项目,应预留质量保证金,待项目验收合格运行一年后未发现质量问题,再行拨付。
验收合格项目运行一年内发现质量问题的,可将预留的质量保证金转为维修费用,同时,施工单位应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县级报账”。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验收合格后,移民村委会要对项目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在一个月内将决算报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第二十条年度后扶项目计划实施结余的资金,由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