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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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原创版)目录一、引言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重要性三、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四、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方式五、监督评估工作的预期目标六、总结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水利水电事业的蓬勃发展,大中型水库的建设与移民安置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水库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保障水库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移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有助于确保水库移民安置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监督评估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移民安置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移民安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移民安置项目的实施情况、移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情况以及移民权益的保障情况等。

四、监督评估工作的实施方式监督评估工作应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现场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同时,应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评估体系。

五、监督评估工作的预期目标通过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预期可以达到以下目标:提高移民安置政策的执行效果,确保移民安置资金使用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促进移民安置项目的顺利实施,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移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六、总结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是保障水库工程建设顺利推进、维护库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保障移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及要点摘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灵活运用,因地制宜,虽然不同的移民安置项目,不同的地方移民机构,不同的监督评估工作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本质都是监督评估单位对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控制,进行沟通协调,监督、改进和总结,评估移民生产生活恢复情况。

所以进一步完善监督评估工作是每一个移民工作者的共同任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监督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以保证移民安置工作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质量控制;原则;要点1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质量控制的特点1.1控制因素复杂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项目的复杂性决定了移民安置质量控制的复杂性。

首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的监督评价中有很多质量控制的内容,因为移民安置是对工程建设改变的移民原有生活环境、社会网络甚至生计模式的重建,不仅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和受影响人的搬迁安置,还包括移民的生产和安置。

其次,影响移民整体质量的因素是复杂的。

项目征用和移民安置的标准、移民安置方案、移民安置方案和生产安置方式都会影响移民安置的质量。

除了计划中明确实现的目标外,移民对搬迁后新生活环境的适应性和融入度,以及移民在实施生产性移民后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是移民监督评价质量控制的重要控制因素。

此外,移民安置质量控制涉及的对象很多。

移民安置的参与者众多,包括项目决策者、规划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地方政府、实施机构等,每个参与者的工作质量直接或间接影响着移民安置的整体成果质量。

移民安置的所有参与者都参与了移民安置的质量控制。

1.2控制标准难以量化移民安置项目的复杂性和社会性决定了移民安置监督与评价的质量控制不能按照一般项目监督的一般做法进行。

一般工程质量控制可根据具体量化指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要求实施。

目前,对移民项目的质量控制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方法,移民目标也不能简单地用数学量化。

这是一个全面的目标,不仅包括移民的生产安置,还包括移民的适当生产安置,即按照“走出去、安居乐业、致富”的国家政策安置移民,确保移民的长期生计。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

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移民开发局公告(第3号)《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3月2日云南省移民开发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告,自2011年8月25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云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的管理工作,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8〕24号)、《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移民安置实行全过程独立评估,重点是通过对移民安置前和安置后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状况、城市集镇迁建和专业项目改(复)建的调查、分析和对比,对移民生产生活水平、城市集镇和专业项目的恢复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发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整改意见和解决方案。

第四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有建设征地移民安置任务的,应当开展移民安置独立评估工作。

第五条独立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独立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独立评估应当以国家及省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的法规政策和规范、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工作协议、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独立评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报告)等为工作依据。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

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1. 引言大中型水库建设是我国水利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水库建设需要大量土地和资源,往往需要进行移民安置工作。

为了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监督评估工作,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本文旨在提出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加强监督评估的必要性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生改善。

加强监督评估工作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确保移民安置工作的公平公正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移民安置工作中的不公平现象,确保农民群众在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2 提高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通过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发现移民安置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提高移民安置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2.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移民安置工作涉及到大量农民的生计和生活,如果工作不到位或存在问题,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

加强监督评估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强监督评估的主要内容和方法3.1 主要内容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3.1.1 移民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评估评估移民安置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包括政策宣传、政策执行和政策效果等方面。

3.1.2 移民安置过程的公正性评估评估移民安置过程中的公正性,包括移民选址、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方面。

3.1.3 移民安置后的生活质量评估评估移民安置后农民的生活质量,包括收入变化、就业机会、社会保障等方面。

3.2 主要方法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的主要方法包括:3.2.1 定期抽样调查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获取代表性数据,了解移民安置工作的情况和问题。

3.2.2 召开座谈会和听取意见召开座谈会,听取移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他们的实际需求和困难,及时解决问题。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水平,加强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的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水移〔2010〕492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移民安置规划编制有关资质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办移民〔2014〕124号)和《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四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以下简称工程协会)负责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省级移民管理机构)推荐的,经工程协会认定的有关社会组织或其他单位,依授权负责本辖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报材料的接收、初审和转报等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标准第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申请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

一、申请甲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或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并取得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二)注册资本金(或开办资金)在400万元以上;(三)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安置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数不少于5人、具有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岗位证书人员不少于3人;(四)具有5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经历,承担过移民搬迁安置人口累积在6000人以上,或征地6000亩以上,或移民安置总投资6亿元以上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五)近3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累计合同额不少于800万元。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服务方案

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服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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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意义和作用作者:刘平张珮璐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8期摘要: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和完善有效的水电工程移民社会监督管理。

在一些大中型水电工程中,移民安置监测评估系统正在进行试点,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006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条例》,要求对拆迁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估。

移民接待监督评估体系是对现行管理体制的创新,是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监督不可或缺的重要辅助手段。

关键词:移民安置监督;水利工程移民;意义作用前言:水电移民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多种利害关系。

必须加强对移民定居的监督管理,以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供水和卫生民工的移民政策得到顺利实施。

对于移民管理评价的性质,移民管理评价是供水项目移民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监督的重要辅助手段。

移民安置坚督评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与项目法人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项目法人联合委托的,是一个具有移民安置坚督评估专门技术能力的单位,负责监测、监测和评估移民进展情况、移民据点的质量、移民资金分配的利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

一、移民安置评估水利工程中移民的安置点坚持评估是可服务的,根据其工作性质,移民安置点监测评估的主要任务是监测移民进展情况、移民安置情况、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交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 最后由合作企业法人和地方政府在完成迁移目标的范围内进行评估,旨在确保移民的有效性:移民和定居点管理者利用他们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信息以及必要的实验和测试手段; 我们不能完全替代项目公司或地方政府的管理服务,也不能取代整个的管理活动。

移民安置项目和建设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项目法人和地方政府公司手中。

监督和评价处只在授权范围内工作。

根据监督评估合同的规定,可以得到法律、约束力的保护。

二、移民安置监控评估的必要性1.一直以来,监测和评估移民者定居点的主要任务是:移民者的进展情况、其状况、质量、其资金的交付和使用;其生活水平的恢復,合作企业的法人和地方政府以迁移完成为背景进行评估,为了确保移民的效力,移居项目和建设的决策权仍然掌握在项目法人和方政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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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水移〔2010〕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和移民管理机构,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和移民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移民管理机构,部直属各单位: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水库移民开发局,以利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doc
附件:
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管理,规范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行为,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结合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以下简称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和对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第三条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依法实行全过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受委托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对移民安置进度、移民安置质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以及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

第四条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对全国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委托
第六条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地方人民政府和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并依法签订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第七条两个以上具有资质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应当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协议提交委托方。

联合体的资质等级,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一方确定。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委托方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对委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监督评估项目的名称、监督评估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的工作条件;保密内容与措施;监督评估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变更与中止;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等。

第九条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独立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不得要求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从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活动。

委托方应当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约定,支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费用。

第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与被监督评估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不得转让、分包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业务。

第三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
第十二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有: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程规范;
(二)国家有关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政策;
(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和移民安置规划;
(四)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
(五)项目法人与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
(六)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七)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合同;
(八)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行移民安置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制。

总监督评估师应当由具有工程类、经济类等与移民工作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经历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师担任。

总监督评估师负责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职责,发布有关指令,签署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文件,协调有关各方的关系。

监督评估师在总监督评估师对其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所承担的业务,并对总监督评估师负责。

第十四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按照下列程序实施移民安置监督评估:
(一)按照合同组建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选派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进驻现场:
(二)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明确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报委托方备案;
(三)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移民安置年度计划,编制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细则;
(四)按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大纲和实施细则开展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工作,编制并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采取现场监督、跟踪检查、资金审核、监测评估等多种方式对移民安置实施全过程监督评估,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委托方,并研究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六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将项目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名单、总监督评估师和监督评估师的授权范围书面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实施期间移民安置监督评估人员有变化的,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和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组织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向负责移民安置实施的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规划交底。

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移民安置过程中,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根据合同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达到阶段性目标,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阶段性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报告。

移民安置工作完毕后,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向委托方提交移民安置监督评估总报告,并移交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配合移民安置验收主持单位做好验收工作。

第四章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内容
第二十条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分为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和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

移民安置实施情况监督评估是对移民安置和专业项目实施进度及质
量、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评估,主要包括农村移民安置、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专业设施迁(复)建、库底清理、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移民安置进度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提交的移民安置年度计划;
(二)对移民安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与监督,并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三)对移民安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规划设计变更提出监督评估:(四)参与移民安置进度计划协调会议。

第二十二条移民安置质量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督促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严格按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实施,对移民安置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二)参与移民安置项目质量问题处理;
(三)参与移民安置专业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对移民安置质量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三条移民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跟踪检查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按照批复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合理使用资金;
(二)协助委托方对移民安置预备费的使用提出意见;
(三)协助委托方审核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单位报送的移民安置
年度计划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统计报表;
(四)对移民资金拨付和使用效果提出监督评估意见。

第二十四条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移民安置前的生产生活水平本底资料;
(二)跟踪监测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移民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
(三)跟踪监测移民安置后的生产生活水平恢复情况;
(四)对移民生产生活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报委托方。

第二十五条对移民安置进度、质量、资金拨付和使用中出现的严重问题,移民安置监督评估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并报告委托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六十日后施行。

主题词:水利移民规定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2010年11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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