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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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川交函[2014]404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委),厅直有关单位,各在建项目公司,各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活动,提高监理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我省交通建设项目监理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交通建设项目监理招投标行为(一)凡在我省承担交通建设项目监理业务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不得超资质等级范围承揽监理工程项目。

(二)建设项目招标人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建设项目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合理确定投标人报价范围。

项目招标人不得强迫中标人第二次报价或签订阴阳合同。

(三)禁止任何监理企业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企业拟定项目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驻地、副驻地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投标人员必须是已在该企业进行了从业登记的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为其正常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证明材料作为投标监理企业投标人员身份证明材料之一纳入招标文件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的动态监管(一)对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厅质监局要对我省监理企业每年组织一次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监理企业注册人员资质和数量是否符合相应资质条件,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对于由于监理人员变更等原因造成监理企业达不到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

四川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

四川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

四川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交函[2008]321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交通厅
【发布日期】2008.05.24
【实施日期】2008.05.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交通厅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百日
督查等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交函〔2008〕321号)
各市、州交通局(委),厅直有关单位:
现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度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的通知》(厅质监字[2008]15号)、《2008年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厅质监字[2008]4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组织到位。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质量安全综合督查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工作(以下简称督查工作)的领导,各地、各单位应成立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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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7.20•【字号】川交[2006]79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交通厅关于发布《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交〔2006〕79号)川高公司、厅公路局,各重点公路项目法人,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活动,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厅制定了《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并经2006年5月31日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厅公路局可以参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地方公路的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规范全省地方公路建设的施工分包行为,创造和谐、稳定的地方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施工分包行为,打击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确保公路建设依法有序进行,根据《公路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重点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省属重点公路建设项目。

有关建设单位(或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主要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本办法中的专业工程分包是指与建设单位(或业主)直接签订合同的公路工程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分部工程委托给其他施工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人”)施工的行为。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州运管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电〔2010〕5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川交函〔2010〕786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宣传贯彻工作(一)切实增强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

国务院下发《通知》后,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分别下发了实施意见,这是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践安全发展理念,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这项社会事业、民生工程的极大关注和高度重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提高思想认识,清醒认识当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紧紧围绕“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开拓创新、克难攻坚,坚决执行《通知》、《实施意见》和《意见》,解决突出问题,全力实现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和根本好转。

(二)切实抓好学习落实宣传工作。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将学习宣传贯彻落实《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抓好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任务,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运政人员学习《通知》、《实施意见》、《意见》精神,并向企业、社会广泛宣传,使企业真正熟悉掌握国务院、省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和新规定,努力构建一个社会高度关注、关爱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速公路项目的安全生产,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速公路项目指的是建设、改建、维护、运营的高速公路工程,包括高速公路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保险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条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将安全放在工作的首位,早预见、早预防、早发现、早解决问题。

(二)依法治理,综合治理。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综合治理,形成整体效应。

(三)责任明确,属地管理。

各级单位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属地管理,实施分级负责制。

(四)科学技术,科学管理。

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是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的主体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负责全面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成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资和资金保障。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计划,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第八条施工单位是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要求,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条监理单位是高速公路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施工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要求,编制符合安全要求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确保施工的安全性。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道路运输企业准入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安全工作职责,加强源头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建立和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严格审查新申请的运输经营业户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生产条件,对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进入运输市场。

(二)推行规范化客货运组织方式。

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和管理,鼓励道路运输货运企业兼并重组,推进以甩挂运输为重点的先进货运组织方式,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逐步减少货运个体经营者,改变货运市场经营主体散、小、弱的状况。

严禁道路运输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或变相挂靠经营。

(三)积极推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建设。

要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安全生产状况评估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经营许可(含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等挂钩,与保险费率挂钩,与银行信贷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行业互助,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二、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落实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输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运输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加强车辆、驾驶员管理,夯实安全基础。

2024年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2篇)

2024年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和进度要求的实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高速公路桥梁施工的监理工作,包括桥梁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

第三条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安全监理应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和保密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桥梁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桥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与监理工程师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施工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桥梁施工的最新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监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土质勘探工作,评估地质条件和施工风险,并按照勘察结果制定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方案,明确施工现场的组织结构和责任分工,并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准备工作。

第九条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及安全管理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合理、安全和高效的施工进行。

第三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理第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工艺进行监督和检验。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落实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巡视和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并报告监理单位。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安全检测设备和仪器,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测和分析,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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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四川省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四川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特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中所称高速公路工程,是指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在建高速公路工程。

本实施意见所称省管高速公路工程,是指以省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本实施意见所称市(州)管高速公路,是指以市(州)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项目。

本实施意见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根据建设责任主体的不同,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上级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意见,保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安全,各从业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高速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六条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省管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导下属职能单位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共同推进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四川省交通厅委托厅公路水运质量监督站负责省管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指导市(州)管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州)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可参照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市(州)管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七条受省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四川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对省政府为建设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重点对其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运行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省一级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

(四)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调查处理高速公路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高速公路项目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五)对市(州)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对市州项目的重点分项工程、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实行重点监督。

省级质监机构根据项目监督计划和项目督导计划,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并配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市(州)政府指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市(州)管高速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州)政府指定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关于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二)具体负责市(州)政府作为政府监督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中违法、违规行为。

(三)按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组织调查处理市(州)政府作为政府监督责任主体的高速公路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事故信息;发布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四)建立高速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高速公路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高速公路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单位对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三)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五)从业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处治情况;(六)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七)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八)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单位应当对高速公路工程下列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现场驻地;(二)施工作业点(面)重点为桥梁、隧道、高边坡等;(三)危险品存放地;(四)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五)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

高速公路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单位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危险工程及施工作业环节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章建设项目法人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面协调、组织、监督和管理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法人在编制工程文件时,应当确定高速公路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为工程合同额的1%以上,此项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条件。

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根据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签字确认进行支付。

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交通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

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从业单位。

建设项目法人在高速公路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情况、安全生产的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施工单位以往的安全生产业绩应作为其资格预审能否通过的重要条件和评标时衡量其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施工单位中标后,建设项目法人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和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法人对投标人是否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拟投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进行核实,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

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并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督促工程项目从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法人应牵头组织本项目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安全制度和措施的制定、落实以及风险性较大工程事故隐患的防范入手,把安全生产隐患划分为四个等级(一般隐患、较大隐患、重大隐患、特别重大隐患),并将排查治理工作细分为排查登记、公示公告、防范治理、检查计划、验收销号五个步骤实施全过程监控。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初期:项目法人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严格审查;针对特大型桥隧和大型构造物的专项施工方案,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除需完成建设初期内容外,还需及时完成本项目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因素汇总,建立健全高速公路项目隐患排查台帐,并挂牌处治。

第十九条涉及结构主体安全和构造物承重结构变更的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报批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项目法人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按有关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第二十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重视地质环境对安全的影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的需要。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勘察单位应当对有可能引发高速公路项目安全隐患的地质灾害提出防治建议。

勘察单位及勘察人员对勘察结论负责。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复杂地质构造、不利的自然环境等对工程安全施工可能构成影响的因素应予充分考虑。

(二)对结构、工艺、工序、材料可能危及施工生产安全的安全和从业者职业健康的应提出专项措施。

(三)对工程需要必须进行的危险工艺,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警示。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在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时,设计单位应按项目法人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咨询或设计单位要对工程实施过程和投入运营后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若项目具有较大安全风险,应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专门论证,提出相应的安全应对方案;若项目安全风险较小,则应在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安全专篇。

第二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做出详细说明。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项目法人提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应当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等。

高速公路项目监理工程师应当按有关规定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分项工程开工前,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人员组织、设备配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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