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置办法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发,给学生的安全和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和处置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学生的安全,必须制定一套科学、系统的处置办法。
本文将从预防、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等方面探讨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置办法。
一、预防策略1. 提高安全意识:学校应通过组织安全教育等方式,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培养,使他们对各类危险行为和场所有所防范意识。
2. 加强管理措施: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教学设施、用具的检查和维护,杜绝安全隐患的产生。
3. 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学校应在校园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示禁止各类违规行为,提醒学生注意安全。
4. 加强学生自护能力培养:学校应通过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和应急演练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护能力,使其在遇到紧急情况时能够正确应对。
二、应急处置5. 快速报警:学校要建立健全应急响应机制,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学生在遇到事故时应立即报警,告知伤亡情况和具体位置。
6. 快速疏散:学校在设计校园布局时应充分考虑到疏散通道的设置,定期组织疏散演练,确保学生能够快速、有序地撤离事故现场。
7. 现场救护:学校应配备专业急救人员,及时进行简单的现场救护,如止血、胸外心脏按压等,为伤者争取最佳的救治时间。
8. 指导学生就医:根据伤情的轻重,学校应指导伤者就近就医,而且要委托专人陪同,随时掌握伤者的情况。
三、善后处理9. 事后追责:学校在伤害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严肃查明责任,对责任方给予相应处分,并及时向学生及家长做出解释和道歉。
10. 心理辅导:学校应派遣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对伤者和其家属进行心理疏导,帮助他们尽快走出事故的阴影。
11. 教训总结:学校应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吸取经验教训,并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12. 信息发布:学校应及时发布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对外公示相关处理结果,以提高学校的透明度,增加公信力。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职责的重要部分,以下是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常用方法:
1. 紧急救助: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首先要确保学生的安全。
立即进行紧急救助,包括停止出血、保护伤口、保持呼吸通畅等。
如果伤势严重,应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寻求专业医疗援助。
2. 查明原因:在安全救助措施得到有效实施之后,需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
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可以帮助学校采取措施来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 提供心理支持:学生在经历事故受伤后可能面临恐惧、焦虑等心理困扰。
学校需要给予学生及家长适当的心理支持,帮助他们调整情绪,应对伤害事故带来的影响。
4. 通知家长:学校必须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告知事故的情况和学生的伤势。
同时与家长密切合作,确保学生得到适当的治疗和康复。
5. 记录和报告:学校需要对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包括事故经过、伤者情况、处理过程等信息。
并按照学校规定和相关法
律要求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6. 预防措施:根据事故调查和分析的结果,学校应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包括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修缮设施设备等,以减少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可能性。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需要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和有效的沟通协调能力。
学校管理和教职人员应该时刻保持警惕,注重学生安全,以确保校园安全和学生健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工作。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导致学生受伤或病情恶化的事件。
第四条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原则是及时、公正、严肃、科学、依法处理。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事故报告和处理的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六条学校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工作,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和处理第七条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学校汇报,并启动应急救护措施,确保受伤学生的安全。
第八条学校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校应当成立紧急事务处理小组,根据伤势情况、责任问题等进行细致的调查核实,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第十条学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作。
第十一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个人、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给予受害学生及其家长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第三章学生伤害事故的善后处理第十二条对于因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紧急事件,学校应当采取措施妥善处理,如疏导师生情绪,保障校园安全。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积极关注受伤或病情恶化学生的后续救治情况,做好相应工作,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及时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分析,加强安全管理,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工作,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和备案义务。
第四章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表附件二:学校应急预案附件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流程图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校安全管理条例》:指国家教育部门颁发的学校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及办法
为了预防和处理校园突发事件,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我们特别制定了以下程序和办法:
一)如果学生在课堂或课间发生了伤害事故,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应该立即组织将其送至校医室或通知校医前来处理。
如果校医不在或情况比较严重,应该立即送往医院急救,并向保卫部门或校领导汇报。
如果是骨折或病情较严重的,应该通知___的专业人员前来救治。
二)如果需要送往医院,相关教师(责任教师、班主任、校医、保卫科成员)应该及时组织并送至医院,并通知当事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前往看护。
三)班主任应该在第一时间组织当事人和旁观者全面了解事件过程,由当事人和旁观者形成书面材料并留存。
四)事故发生后,保卫部门必须及时保护现场,保留证据。
五)当事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或其他当事人应该在当日将事件处理过程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并报政教处、校长室留存。
六)事发后,任课教师或班主任应该在当日晚上及时电话关心和询问受伤学生的康复情况。
如果病情严重,班主任应该及时组织责任教师或学生家长登门看望和慰问。
七)如果伤害事故涉及责任问题和相关费用,政教处应该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班主任应该做好调查和调解工作。
如果问题严重或者调解不成,应该及时上报校长室协调处理。
八)有关协议书应该及时交档案室留存。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与健康,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学生活动场所。
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按照本办法进行事故处理。
第三条学校应当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师生的安全防范能力。
第四条任何学生在校内遭遇伤害事故,学校应第一时间进行救助,同时按照本办法进行事故处理。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五条学校应当制定并公布安全管理规定,明确学校安全管理的职责、流程以及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行为规范。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记录档案,追踪隐患整改情况。
第七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学生熟悉火灾逃生路线和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食堂食品卫生合格,防止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保,设立监控设施,加强对陌生人员的管理,确保校园安全。
第十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宣传活动,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十一条学生伤害事故的报告:任何学校工作人员、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发现学生伤害事故,应立即向学校报告。
第十二条救助处理:学校应第一时间组织工作人员进行救助,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学校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彻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
第十四条事故记录:学校应当详细记录事故处理过程,包括救助情况、调查结果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通知家长:学校应及时通知伤者家长,并向家长说明事故处理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六条学校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对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辞退等。
第十七条若学校安全管理存在重大失职行为,导致严重后果,学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学校及时整改。
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文章来源:/Content-2055.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学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权益,规范事故处理程序,特制定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生在校园内外的伤害事故处理。
二、伤害事故的定义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园内外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校园暴力、食品中毒等。
三、处理程序1.发现伤害事故后,当场救治伤者,确保生命安全。
如情况严重,应立即报警并委托人员通知学校有关领导和家属。
2.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尽可能收集现场证据。
3.学校应及时组织力量调查事故原因,评估损失情况,并制定救助计划。
4.学校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处理程序中涉及的责任人应进行追责处理。
5.对伤害事故造成重大影响或影响学校形象及公信力的应当及时向公众和媒体通报此情况。
6.对伤害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如学校未有相应保险,应及时协商赔偿事宜。
四、附件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伤害事故报告表2.学校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学校伤害事故处理计划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学校安全工作条例》:指校园安全管理岗位设置、责任分工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2.《刑法》:指在民事侵权行为无法解决时,适用的刑事法律规定。
3.《保险法》:指保险公司的义务与保险合同有关事项的法律规定。
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情况复杂:调查人员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科学判断,善于发掘问题,应向更高层级请示。
2.赔偿问题:学校应当建立保险及赔偿处理机构,有专人对赔偿事宜及时处理。
3.防止发生事故: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加强安全设备、增加安检力度,制定更为完善的应急预案等。
以上内容为本《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附件:1.伤害事故报告表学校名称:_____ 时间:______ 地点:______被伤者姓名: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性别:______受伤程度:轻微/中度/重度伤口部位:_________ 诊断结果:__________事故经过:证人姓名:________ 学号: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处理结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2.学校伤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一、被伤害人伤情严重度查询(1)定义:伤情分类分轻伤、中度伤、重伤三级。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一、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措施1.立即进行现场救助,确保伤者的生命安全。
2.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将伤者转移到安全地带,并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3.立即报警并通知学校相关部门,寻求帮助和支援。
二、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1.学校相关部门应尽快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2.调查组应征得事故参与方的陈述和证言,梳理作案手段和过程,并收集相关证据,以确定责任。
三、伤者医疗救助与赔偿1.立即安排伤者就医,在确保其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协调安排最佳救治方案。
2.学校应承担相关医疗费用,并依法依规进行赔偿,包括伤者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四、事故预防和安全管理措施1.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规范和操作细则,确保学生在校园内的安全。
3.加强对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他们应急处理和事故预防的能力。
五、事故后的心理疏导与辅导1.为伤者和其家属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服务,帮助他们调整情绪,缓解心理创伤。
2.学校应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增强学生的心理素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六、事故信息报告与公示1.学校应及时向学生、教职工和家长通报事故发生情况,确保信息透明。
2.学校应积极与媒体沟通,及时发布事故公告,向社会公众说明事故处理的进展和结果。
七、事故处理的监督与评估1.相关部门应对学校的事故处理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估,确保处理结果合法合规。
2.对于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漏洞和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完善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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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当前,我国中小学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每年有1、44万名中小学生死亡,平均每天约40人。
其中发生在校园里的伤害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例。
这类事件大体可分为类:一是学校管理不当引起的,比如放学时因拥挤而发生的踩踏事件,已多次出现过的学生大面积中毒事件等;二是同学间因为小矛盾导致冲突而酿成的刑事案件;如学生因口角发生矛盾用匕首将同学伤害致死这样的例子是举不盛举;三是上体育课或课外活动时造成的意外伤害,这类事件在各种意外伤害事件中是发生频率最高的,让人防不胜防。
譬如说一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嬉戏,因互相胳肢对方,这名学生笑得上气不接下气,突然一头栽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责任在谁?由此引发的纠纷与日俱增,赔偿标的不断攀升,加之新闻媒体的介入,使得学生伤害事故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促使教育界、法学界研究者思考和研究。
如何在事故发生后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消除已经造成的损害和影响;如何在学校经费紧张的情况下寻求多渠道损害赔偿的救济途径,既依法保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学校及教师的利益,就成为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也是教育法学理论工作者亟待攻克的难题。
基于这样一个背景,教育部在调研、征求各方意见的情况下,于2002年8月21日出台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这个《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教育部出台这样一个办法,动机是好的、善意的,是为了使目前解决起来较为棘手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解决的依据和办法。
这个办法规定了各种情况下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责任,这对学校今后处理这类事故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依据。
一、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学校和学生的法律关系,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为监护关系论。
监护人应履行的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等。
这种观点认为,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未成年子女在校读书期间,他们是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监护关系。
一旦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了意外的伤亡,学校应该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论。
学校是实施国家义务教育的机构,承担的只是"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这不能简单的等同于监护当中的"监督、保护"。
学校若是监护人,将会导致一种自相矛盾的结局。
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应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不是一种民事关系。
由于对此问题争论如此激烈,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与咨询中心专家为此作了相关的问卷调查(实际调查429人),调查显示,有113人认为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占21%;有45人认为学校是委托代理人,占8%;有142人认为是临时监护人,占26%;有245人认为是教育管理者,占45%。
2000年9月7日,北京一中一初三学生因患有脑膜炎,上完厕所后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猝死校园。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读书,学校理应对他的安全负责,因而提出索赔。
而学校认为这是一起意外事故,学校没有责任,后经有关部门协商,学校付给家长3万元作为道义上的帮助。
再如:2000年1月10日,郑州市南阳路二小例行升旗,2名学生在楼梯拐弯处失足摔倒,后面的10名学生压在摔倒的这2名学生身上,造成12名小学生受伤。
家长认为孩子在校出了事,学校应该负责。
12名小学生的医疗费高达10万元,而学校拿出了账上所有的钱和教师们的医疗费才勉强凑足5万元。
家长和学校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应该是截然相反的,因为不同观点对学生的伤害后果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仍然是学生家长而非学校,学校只是代为履行因学生在校期间其法定代理人不便于行使的部分监护职责,而且该职责应限制在未成年学生在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的特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
所以,并非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所有伤害事故均由学校承担责任。
确定校方是否尽到其责任的标准应与未成年学生的年龄、认识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以及社会经验等因素联系在一起。
学校的责任还应与学生活动的性质、时间、地点相适应,因此,确定校方责任还应区分伤害事故的时间、课间休息和上课时间,伤害事故发生的地点、校内、学生上学和放学途中和学校组织活动期间。
因而在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不再是学校有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是有没有尽到“管理”责任。
对于私立学校而言,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之间可以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由于私立学校具有营利性,要求家长交纳高额的费用后才能将其子女招收入校,因此,二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有偿的委托合同关系。
一旦家长缴纳学费后合同即进入履行阶段,学校与家长之间形成了基于委托合同的委托监护关系,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校园及学校组织正常活动的场所内负有监护职责。
这一点在可以看出私立学校的责任要大于公立学校的责任,他们之间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应区别对待,虽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对这个问题没有区分,但我想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可以得出上述结论的。
二、关于学校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这一问题关系到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承担的大小,是认定赔偿责任的前提。
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民法中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过错责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公平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学校适用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公平责任原则为辅。
在通常情况下,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赔偿,是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在特殊情况下,应考虑公平原则予以补充,但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1)学校既然不是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那么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犯时,就不能依据监护人关系要求学校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只有当学校有过错时,学校才承担相应责任。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之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认定要件至少有四个:一是有损害事实,即受害方受到了损害;二是学校方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包括作为???如管理不当,和不作为???如疏于管理);三是损害后果与学校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四是作为侵权者的学校方存在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按侵权行为来说,举证责任在于原告方。
若按合同违约的话,它实行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强调的不是行为的过错,而是损害的结果,只要事故发生了,就可以推定学校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存在违约责任,这种情况的举证责任在于学校,一般来说对受害方比较有利。
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伤害事故案件。
14岁的小园在学校上晚自习,窗外一同学大声说话影响其学习。
小园起身关窗户,这名同学进行阻止,结果玻璃破碎,划破了小园的左手。
于是,小园就将所在的中学和这个同学告上法庭。
在诉讼中,双方主要就学校在小园受伤这件事中是否尽到了教育和管理的职责进行了争论。
法院最后判决学校存在教育管理不力的责任,对小园受伤带来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2)、由于许多校园伤害事件本身责任难以认定,或者属于意外,即双方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无过错,因此,法院往往运用公平原则来处理。
范愉认为,公平原则绝不意味着法官在“和稀泥”,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首先承认学校(和受害人本身)并没有过错,但由于相对于学校一方,学生和家长处于弱势地位,在考虑到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要求校方对受害方所受损失给予补偿。
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处理校园意外伤害事件中适用这一原则,就是在承认学校方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对受害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例如,学校在依法组织的勤工俭学中,学生受到损害,学校和学生均无过错,损害也不是第三者过错造成的,在此情况下,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分担责任。
例如:?张某系某公立小学六年级学生,并且是该校足球队运动员。
2000年11月某日,课间休息时,张某看到学校教师在操场上踢足球,也参加到双方的比赛中。
在踢球过程中,体育老师潘某将张某小腿踢伤。
学校老师将张某送往医院,张某被诊断为胫腓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父母称学校管理上存在问题,要求学校和潘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法院认为,张某在课间休息时间在学校操场与学校教师踢足球,其行为属于自由活动,学校在管理上并无不当之处,而且在张某受伤害的事故发生后,学校教师及时将其送到医院积极治疗,学校已经尽到了照顾和保护的职责。
在此次踢足球的活动中,潘某只是作为一方球员与张某踢球,属于课间自由活动,并非履行职务行为,学校在管理上也没有不当之处。
张某在参与踢球当中身体受到损伤,并非潘某过错所致,不能认定潘某构成侵权。
鉴于双方对于事故的发生均无过错,损害结果造成的经济损失可由双方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担。
三、赔偿原则和范围1、学生损失多少,学校就赔偿多少?还是依过错进行适当赔偿?这是许多学者一直以来在不断探寻的问题。
这一问题,可归纳为二种观点:(1)部分赔偿原则说,也称适当赔偿原则。
此观点持有者认为,学校应对负有责任(即学校有过错)的学生伤害的损害,根据过错程度大小给予相应的赔偿。
(学校(这里指公立学校,社会力量或私人举办的学校与此有所区别)作为非营利性机构,主要靠国家拨付教育经费。
而且,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克扣。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一司法解释确定了学校适合适当赔偿原则。
因此,有学者指出,学校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所承担的赔偿是有限度的。
目前对国家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主要使用的是部分赔偿原则。
(2)全部赔偿原则说。
即学生损失多少,学校赔偿多少。
这种观点主要来自于部分家长的看法,认为孩子在花季受伤致残,甚至死亡,生命和健康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
目前我国中小学生在校伤害事故赔偿主要适用适当赔偿原则。
但对于以营利为目的的私营学校原则上还应适用全部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