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
宪法资料重点

宪法资料名词解释或简答题1.法治原则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生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
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论有以下几个重要内容:一是法治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由于法律具有阶级性,因而谈论法治时必须分清是哪一个阶级的宪法,而绝对不能把法治抽象化;二是法治必须与民生相结合,没有民生的法治不是社会主义法治;三是法治必须树立起宪法和法律应有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
2.宪政制度在我国①宪政是用宪法来管理国家事务。
②宪政是民主政治。
以宪法为前提,民主政治为基础,法治为基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为核心内容,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基本内涵: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民主事实,以此来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宪政除宪法外应包含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人权。
宪政的特征:⑴宪法的实施是建立宪政的基本途径。
⑵建立有限政府是宪政的基本精神。
⑶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宪政的集中表现。
⑷保障人权是宪法的最终归宿。
3.宪法秩序宪法秩序的含义:宪法秩序是一种社会秩序,它是基干社会规律的认识,通过制宪对该社会所需要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进行确认,形成一种宪法上的(应然)秩序,再通过宪法的各种调整手段,而将宪法上的(应然)秩序转变成实际上的社会秩序。
(老师)含义: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形成的具有可控性、稳定性、互动性和可预测性的社会现实状态(应然宪法——成文宪法,现实宪法)构成要素:①成文宪法是宪法秩序的第一个要素。
②现实宪法是宪法秩序的核心要素。
③观念宪法是宪法秩序的关键因素。
宪法秩序的特点:具有合法性,动态性,过程性。
宪法秩序的实现,即应然宪法秩序转化为实然宪法秩序的过程。
宪法结构顺序

宪法结构顺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
宪法结构顺序是指宪法各项内容之间的排列和组织方式,它体现了宪法的内在逻辑和体系。
了解宪法结构顺序,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宪法内容,发挥宪法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一、宪法结构概述宪法结构主要包括宪法序言和宪法正文两个部分。
宪法序言简要阐述宪法的制定背景、目的、原则等基本信息。
宪法正文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具体规定国家制度、公民权利与义务、法律制度等。
二、宪法的基本构成要素1.宪法序言:宪法序言主要介绍宪法的制定过程、目的、原则等内容。
在我国宪法中,序言部分明确了宪法的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等。
2.宪法正文:宪法正文分为总纲、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国家机构、地方制度、法律制度等章节。
1)总纲:总纲主要阐述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2)公民权利与国家义务:这一部分明确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同时规定公民应尽的义务,如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卫祖国、参加社会主义建设等。
3)国家机构:这一部分详细规定国家机构的设置、组织和职能,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等。
4)地方制度:这一部分规定地方的自治制度、地方政府的组织与职能等。
5)法律制度:这一部分规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包括立法机关、法律制定程序、法律效力等。
6)宪法修正案:宪法修正案是对宪法内容的修改和补充。
我国宪法经历了多次修改,不断丰富和发展,为适应国家发展和人民需求提供法治保障。
三、我国宪法的结构特点1.鲜明的时代特征:我国宪法紧密结合不同时期的国家战略、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充分体现时代特点。
2.逻辑清晰、体系完整:我国宪法结构分为序言和正文,正文部分涵盖国家制度、公民权利、国家机构、地方制度、法律制度等各个方面,内容全面、系统。
3.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为国家发展确立正确方向。
论宪法结构的要素构成及其功能

论宪法结构的要素构成及其功能作者:文露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0年第03期【摘要】宪法结构指构成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各要素及要素之间的有序排列。
宪法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宪法的实施。
一部优良的宪法在结构上合理,不仅表现为以人权保障为目的,还表现为使宪法内容结构更加和谐。
【关键词】宪法结构要素宪法功能宪法结构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已有多位学者在这个领域进行了探索,但并未得到令人满意的成熟理论。
宪法结构是否合理直接影响整个社会的法制建设和法治运转。
鉴于此,笔者从宪法结构的界定、宪法结构的要素以及何种宪法结构才能促进宪法功能的更好发挥三个方面进行论述,探讨一套合理的宪法结构如何可以决定一个国家的法治程度。
宪法结构的界定对宪法结构的理解,学界的观点主要可以分为两大派。
一派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成文宪法的结构,即宪法典的结构。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陆永胜、胡锦光。
陆永胜先生指出:“由于不成文宪法由众多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组成,所以就整体而言,不成文宪法不存在严格的结构问题。
”①也就是说,陆永胜先生否定了不成文宪法具有结构。
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科学的,即使不成文宪法并不是固定的法典,但作为法律渊源之一,其也应具备法律的基本特征——严格的结构形式。
陆永胜先生又认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是成文宪法,并且成文宪法的内容主要由宪法典表现出来,因此我们认为宪法结构就是宪法典的结构。
”②这个观点和胡锦光先生的观点是一致的。
胡锦光先生认为:“宪法结构,就是指单一宪法文件的成文宪法(成典宪法)在内容上的体系和安排。
”其实质是指“成文宪法内容的相互关系及其外在的表现形式”。
③在宪法学界,大部分学者都主张宪法结构就是成文宪法的结构,但是这个观点有其局限性。
我们所认识的宪法,并不是仅指宪法典,还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等。
也就是说宪法包括了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所以,笔者认为,在研究宪法结构问题时,不应只研究其中的某一部分,而应该全面的,从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两种角度分析。
宪法知识点整理(1-6单元)

第一章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两种意义上定义形式意义上,专指以宪法名称命名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实质意义上是从内容上来界定的。
(1)分成固有意义上的指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或者是根本法,任何涉及国家统治权力的基础和构造的法我们都可以看作固有意义上的宪法。
(2)立宪意义上的专指通过限制专断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基本法。
两个要点:产生的时间是近代意义上的;把个人看作是最重要的,国家必须为个人而存在,保护个人应有的尊严和自由。
二、宪法姓公还是姓私-宪法的属性五种标准:按规范性质按照权力关系按照利益性质按照主体按照法律关系:就是按照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来划分公法。
处理公权力之间的关系或者公权力与私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就是公法。
调整私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就是私法。
宪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国家公权力和个人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个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另一方面宪法还处理国家权力内部的关系,主要是处理国家公共权力。
所以依据法律关系来看,宪法是公法。
三、宪法是母法——宪法的地位宪法地位的三特点:1、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具有根本性的问题。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是宪法具有最高的法的效力。
(1)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2)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
四、宪法究竟是什么——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赋予国家存在以基础的基本法。
2、宪法是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的基础法。
3、宪法既是一种授权规范,也是一种限权规范的统一体。
五、宪法的特征宪法除了具有普通法律的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基本特征之外,宪法还有着与普通法律不同的特征。
1.宪法是授权性的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
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
宪法就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宪法就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2.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基本法宪法不是保护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保护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关于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3、在政治体制和国家设置方面也是最基本的4、宪法的出发点和一般法律不一样六、宪法与行政法的区别1、两者法律效力的等级是不同的。
宪法之知识逻辑图

结构形式 "
在我国版图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不同于一般行政
是单一制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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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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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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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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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免权
言论自由
# 政治权利"表现的自由"出结版 社自 自由 由
当代宪法"宪法内容上的发展"#重重视视宪人法权实保施障保’扩障大’公维民护权宪利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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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国际协作’维护世界和平
君主立宪
#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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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 北洋军阀时期宪法 !&!(年 "中华民国约法#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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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
公 民 的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
遵守公共秩序的义务
基本义"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尊益重的社义会务公德的义务
务 保卫祖国和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受教育的义务
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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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义务
第六章!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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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年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年修改"!&%"年修改"!&&)年修改""**(年修改后
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三节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 一宪法规范效力
• 宪法规范效力是宪法对相关社会关系的 拘束力。其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 其一,宪法的法律效力。 • 其二,宪政的内在要求。
宪法规范变动
• 二、宪法规范变动宪法 • 1、规范变动的原因————与社会现实
冲突 • 2、宪法规范变动包括正常变动和不正常
如果能够感知到的话,我们会停下来欣赏吗?三、我们会在意想不到的情况下认可天才吗?
•
最后,实验者得出的结论是:当世界上最好的音乐家,用世上最美的乐器来 演奏世上最优秀的音乐时,如果我们连停留一会儿倾
听都做不到的话,那么,在我们匆匆而过的人生中,我们又错过了多少其他东西呢?
• 我们总是在不断的赶路,不断的前行,以至于我们没有留意沿途美丽的风景,以至于我们几乎忘却了最年少时的梦想。我们像个陀 螺一样旋转,我们是否得到了自己想要的东西?或者这样的生活是否是我们想要的?生存很简单,生活很难。工作只是我们维持生 活的一种手段,如果我们把这种手段当成了生活的全部,那我们就错过了太多!
利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权利性与义务性相互结合规 范。 • 权利性规范 宪法赋予特定主体以权利,使之具有权利 主体资格。 • 义务性规范 集中体现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 • 权利性与义务性相互结合规范
宪法规范的种类
• 4、程序性规范它是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
程序的宪法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 方面的内容,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 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中对宪法行为的程 序的具体规定。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 法典中对程序性规范不作具体规定,而是通过 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
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
• 二宪法规范的特点
• 1、政治性 • 2、组织性与限制性 • 3、最高性 • 4、稳定性与适应性 • 5、制裁性 • 6、原则性 • 7、历史性与概括性
第四节宪法结构

该建议印发大会。此时,有香港代表提出由中共
中央直接向全国人大提出修宪建议不符合宪法的 规定。为解决此问题,北京市以及其他32个代表 团的2383名代表联合起来,以代表提案的方式于3 月23日将上述《补充建议》提交八届人大一次会 议,全国人大主席团在收到该修宪提案后,将其
列入会议议程,并将其和之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提
须每隔10、25年修改一次。 (3)程序上的限制 高度刚性。
(四)宪法修改的方式
(1)全部修改
要求修宪依据原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因此不同于 制宪;
修宪机关重新颁布整部宪法,因此与部分修改不同。
(2)部分修改
依修宪程序,以决议或修正案的形式修改部分内容。
(3)无形修改
宪法条文未作变动,但由于社会发展和国家权力的 运作使宪法条文的本来含义发生了变化。如美国总 统选举方式的变化。
一般来说,应遵循如下顺序:
制宪机构 的设立
宪法草案 的提出
草案通过
公布
二、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涵义 宪法实施过程中,有权机关按法定程序变
更宪法内容的活动。
请问:
宪法可以修改到何种程度 ?
(二)有关宪法修改的学说
1、17、18世纪的“不可修改论” 2、19世纪的“肯定说”
只要依据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任何宪法的规定 都可以修改,因为宪法各条文效力相等,而且修 改宪法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意志的反映。
(3)在这次宪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代表们采 用的是提出一份新的修宪提案的方式。他们是否 能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修宪提案直接进行修改, 然后将修改后的提案再提交给全国人大?这种做 法是否会有不妥之处?
问题一:为什么会存在宪法惯例?
问题二:宪法惯例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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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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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规范的构成要素作者:胡锦光作者简介: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原文出处:《法学家》(京)1998年第04期第10-13,封三页期刊名称:《宪法学、行政法学》复印期号: 1998年06期宪法规范是指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首先,宪法规范也是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规范所具有的要素和特征,宪法规范也同样具有。
其次,宪法规范的调整对象是宪法关系。
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宪法规范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社会关系,即宪法关系。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国内各民族、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同一体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第三,调整上述宪法关系的规范既有宪法中确定的规范,也有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规范,如选举法、组织法等也调整宪法关系,宪法规范是指宪法所确定的规范。
实际上,有两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一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一切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包括宪法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和普通法律中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二是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即仅仅指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确定的调整宪法关系的规范。
前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实际上是一般法律规范,因此,宪法学上所说的宪法规范应当是后一种意义上的宪法规范。
一、关于宪法规范构成要素的不同观点通常认为,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一般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由三要素构成:(1)假定,即指明法律规范适用的条件。
某一个法律规范都是在一定条件出现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适用这一法律规范的这种条件就称为假定。
(2)处理,即行为规范本身的基本要求。
它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允许做什么。
这是法律规范的中心部分,是规范的主要内容。
(3)制裁,即指明违反规范的法律后果。
如损害赔偿、行政处罚、经济制裁、判处刑罚等。
不论制裁部分怎么规定,法律规范一般都有制裁,因为制裁是保证法律规范实现的强制措施,是法律规范的一个标志。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具备以上三个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但是,一个法律规范可以表述在几个条文中,甚至几个不同的法律文件中;几个法律规范也可能表述在一个法律条文中。
同时,法学界(包括宪法学界)都认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一种。
宪法学界对于宪法规范是否具备上述三要素,特别是是否具备制裁要素,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规范只是一般纲领性的和一般原则性的规定,只有通过一般法律才能实现;宪法都是比较原则的规定,不便于执行,因而不具有规范性;(注:转引自张庆福主编:《宪法学基本理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宪法规范不具备一般法律规范的制裁要素,因而宪法规范不具有法律性质。
(注:转引自骆伟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法学》1985年第12期。
)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无具体惩罚性或无制裁性,是宪法规范的特点之一。
(二)肯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宪法规范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具备假定、处理、制裁三要素。
但是,肯定说内部对于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是否包括在宪法典之中,存在分歧,形成甲说和乙说。
甲说认为,宪法规范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一般的法律规范基本都含有逻辑结构的三要素:假定、处理、制裁。
而宪法规范则不然,它很少规定制裁部分,这些制裁部分并不能在宪法典自身的条款中去找寻,而是包含在其他具体化的法律、法规中,由其予以补充、完善。
因此宪法规范没有被其他法律、法规具体化、细则化,该条款的效力就难以保障实施。
由于宪法规范缺少规定制裁部分这一特性,就必然要求其他法律、法规加以具体化、细则化,从而保障宪法规范的有效实施,否则,宪法就仅仅成了“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注:刘景欣:《论中国宪法监督体制》,《内蒙古大学学报》1992年第1期。
)(注:吴杰:《论宪法规范的特点》,《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甲说是通说。
乙说认为,甲说忽视了宪法规范调整社会关系方法的特殊性,割裂了宪法规范与它调整的宪法关系之间的关系,违背了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规律。
理由之一,法律调整的对象决定法律调整的方法,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因而有不同的调整方法,这是一条规则。
宪法有自己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普通法律也有自己调整的对象和方法。
如果认为宪法规范本身没有制裁要素,而仅仅存在于部门法的法律规范中,那就等于说,宪法关系是由普通法律规范来调整,而不是由宪法规范来调整,宪法关系可以与宪法规范相脱离。
显然不符合不同的法律调整对象对应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的原则。
理由之二,如果认为宪法规范仅有假定、处理,制裁包含在普通法律规范中,而普通法律规范本身又有假定、处理,那么,普通法律规范的制裁既要以宪法规范的假定和处理为条件,又要以本规范的假定和处理为条件,实际上就要两个不同的规范合二为一。
在一个法律规范中形成两个假定,两个处理,一个制裁的结构,显然也违背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规律。
(注:骆伟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法学》1985年第12期。
)乙说认为,宪法规范不仅有制裁要素,而且宪法的制裁要素就在宪法规范之中。
宪法规范的制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宪法直接调整规范,对参加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具体规定,并加以直接调整,对违宪行为规定具体的制裁。
宪法规范的具体制裁又分为两种:一是对立法机关违反宪法规定而制定的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的制裁;二是对参加一定宪法关系的人(国家机构领导人、人大代表)违反宪法行为,规定罢免的制裁。
第二种是宪法的原则性规范,对参加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原则性规定,因而对违反这些宪法规定的行为,规定原则性的制裁。
宪法的原则性制裁一般表述为,违反宪法行为规定由普通法律规范制裁。
(注:骆伟建:《宪法规范是法律规范》,《法学》1985年第12期。
)二、宪法规范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我认为,宪法规范具有完整的构成要素,不仅具有假定和处理要素,还具有制裁要素,而且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就存在于宪法规范之中。
(一)宪法规范具有制裁要素否定说认为,宪法规范比较特殊,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较,因具有原则性,而可以没有制裁要素。
我认为这一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宪法规范的规范性要求其具有制裁要素。
法律规范必须包括三要素,即假定、处理和制裁,一个法律规范如果不包含三要素就不成其为法律规范。
宪法规范既然是法律规范的一种,从理论上说,就应当也包括上述三要素,否则就不成其为宪法规范。
第二,制裁要素是保证宪法规范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措施。
宪法规范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这种性质要求宪法规范具有某种适用性,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或者停留在一种政治宣传的层面上。
宪法规范无论是通过司法途径,还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适用,都需要有强制力来保证它的最高法律效力。
这种强制力的表现就是制裁要素。
没有制裁要素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客观上是没有或不可能具有适用性的规范。
而一个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不具有适用性,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宪法规范具有制裁要素,那么,它的制裁要素是什么呢?如果将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理解为与一般法律规范相同,都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及行政制裁,则我们翻遍整部宪法典,也找不到这样的制裁要素。
如前所述,宪法作为根本法,与其他法律的作用方式、作用领域、作用对象是不同的,其制裁措施也与其他法律有所不同。
应当改变那种只有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才算是制裁的看法。
宪法规范的制裁是宪法监督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所采取的为维护宪法地位和保证宪法秩序的措施。
各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或者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所能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撤销、宣布无效、在具体案件中拒绝适用、罢免、弹劾。
宪法典中一般都明确规定了这些制裁措施。
同时,宪法典在规定这些制裁措施时,与其他法律规范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就是它不是在每一个条款当中都规定了这些制裁措施,而是集中在某些条文当中作出规定。
我国现行宪法中就规定了具有我国特色、符合我国实际的制裁要素。
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因此,宪法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可以采取制裁措施。
例如,宪法第62条第11项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第67条第7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8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采取司法审查制的国家,由普通法院监督宪法的实施,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可以采取的制裁措施就是拒绝适用;采取宪法法院或者设立其他专门机关的国家,其宪法法院或者专门机关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宣布违反宪法的行为无效、撤销违反宪法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
因此,否定说认为宪法规范因具有原则性,而没有制裁要素,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二)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在宪法典之中肯定说认为宪法规范有制裁要素,这是正确的。
但肯定说中的甲说认为,宪法规范的制裁要素不在宪法典之中,而是存在于一般法律规范之中,其显然忽视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这一特性,而将宪法规范的作用方式完全等同于其他法律规范。
例如,甲说认为:“现行宪法第38条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里只要求和禁止人们做什么,没有规定违反该项宪法规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问题。
假如有人对某一公民的人格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就要根据这种违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分别按照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关于侵犯公民人格尊严的相应条款来进行处理。
上述部门法都分别规定了具体的制裁办法。
”(注:吴杰:《论宪法规范的特点》,《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
)我认为,甲说对现行宪法第38 条的含义和要求如此理解是值得商榷的。
从宪法的地位和宪法的功能考察,现行宪法第38条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立法机关必须制定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专门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其中要含有“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的内容。
公民也有权要求立法机关制定这类法律、法规。
同时,立法机关制定的这类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应当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实际起到保护公民免受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立法机关如果不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或者条款,制定的法律、法规或者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都违反宪法的规定而构成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