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人身权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人格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领域。
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独特的人格特征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方面的保护。
本文将从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入手,探讨相关法条的内容和作用。
第一章人格权及其保护第一节人格权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一节的规定,人格权是以个人身份为基础,在合法的范围内保护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尊严。
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声音权等。
其中,身体权指个人对于自己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保护权利;姓名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使用和保护权利;肖像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声音权指个人对于自己声音的保护权利。
第二节人格权的限制和排他性人格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一章第二节的规定,限制人格权的原因可以是公共利益、个人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当社会公共利益、个人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保护时,可能会对人格权进行限制。
但是,限制人格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能侵犯人格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章人身权利第一节生命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生命权的保护。
生命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之一,它保障了每个人的生存权和身体健康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第二节健康权健康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健康权的保护。
健康权保障了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生活环境健康等方面的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健康权。
第三节身体自由身体自由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三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身体自由的保护。
身体自由包括个人的身体不受非法拘禁、非法侵害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限制他人的身体自由。
第三章人格权属性第一节姓名权姓名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每个人都有姓名权的保护。
姓名权保障了每个人对于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和保护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有哪些具体内容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规定,为人们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首先,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是人格权中最基础的权利。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维持为内容的权利。
《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则侧重于保护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例如禁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禁止未经同意摘取他人器官等。
健康权涵盖了身心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还包括心理健康。
对于环境污染、医疗事故等可能导致健康受损的情况,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姓名权和名称权也是重要的人格权。
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自然人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并且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
名称权则适用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他们有权依法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
在商业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姓名或名称进行商业宣传等行为,将构成侵权。
肖像权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经济价值和人格意义。
《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完善,明确了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名誉权和荣誉权关乎个人的社会评价和声誉。
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任何人不得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荣誉权则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称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的荣誉称号。
隐私权的保护在信息时代显得尤为重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
民法典中的法规定

民法典中的法规定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典,它规定了我国民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其中包含许多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就民法典中的法规定进行讨论。
第一部分:民法典中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一切与其人格尊严相关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被赋予了重要地位。
比如,在第三编“婚姻家庭”中,明确规定了婚姻自由、合法权利等,旨在保护个人的婚姻自主权。
另外,在第四编“继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继承权利,保障了个人财产的合法继承。
第二部分:民法典中的财产权保护财产权是公民合法拥有和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财产权的保护得到了充分体现。
第二编“物权”明确规定了公民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保障了个人的财产安全。
此外,第五编“合同”中的规定也有助于维护财产权益,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第三部分:民法典中的人身权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等。
在民法典中,对人身权的保护也得到了充分的关注。
在第三编“婚姻家庭”中,规定了个人的生育权、计划生育权等,为公民维护了相关权利。
另外,在第七编“侵权责任”中明确规定了侵权行为的责任和赔偿问题,保护了个人的身体权益。
第四部分:民法典中的权利行使与保护在民法典中,不仅仅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也明确了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机制。
比如,在第六编“知识产权”中,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追究,保护了个人的知识产权。
另外,在第七编“侵权责任”中,规定了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措施,确保公民权利得到依法维护。
总结:民法典中的法规定为公民提供了全面的权益保护制度。
通过规范合同、继承、侵权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保护了个人的人格权、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各类权利。
同时,民法典也明确了权利的行使和保护机制,为公民提供了有效的救济途径。
因此,民法典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总则篇专题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取得方式 民事权利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 规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
李瑞元观点:民事 权利的取得方式 实为民事权利是 法律事实所产生 的法律后果,法律 后果包括权利、义 务和责任。
自主行使原则
权利义务一致原 则 不得滥用民事权 利原则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 干涉。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 人约定的义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北辰光法务
法条解构
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民法典解构理论
1-4 民事权利
自然人的人身权
法人、非法人组织 的人身权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利
1、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人 需 要 获 取 他 人
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个人信息的,应当
2、身份权: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 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依法取得并确保 信息安全,不得非 法收集、使用、加 工、传输他人个人
信息,不得非法买
卖、提供或者公开
他人个人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财产权利
1、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2、物权定义: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3、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 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4、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5、物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 护。 6、物权限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 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 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

民法中的人身权与人格权保护人身权与人格权是现代法律中的重要概念,其保护涉及到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身权和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并且在各个方面都有具体的规定和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民法的角度来探讨人身权与人格权的保护。
一、人身权的保护人身权是指个人基于自身身体和健康状况所享有的权利。
在民法中,人身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生命权的保护生命权是人身权中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基本的自然权利。
民法规定,任何人都有生命权,并禁止他人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对于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的惩罚,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得到充分保护。
2. 健康权的保护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健康和身体完整的权利。
在民法中,对于损害他人身体和健康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责任和赔偿措施,以保护每个人的健康权。
3. 名誉权的保护名誉权是指个人对于自己的名誉和荣誉享有的权利。
民法明确规定了对于損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名誉权,防止他人的恶意诽谤和中伤。
二、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是指个人独立的人格尊严和自由。
在民法中,人格权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得到保护:1. 个人自由的保护个人自由是人格权的核心,民法规定了每个人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的个人自由权利。
同时,对于违反个人自由的行为,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维护人格权。
2.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保密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民法规定了对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并进行相应的赔偿。
这一规定保护了每个人的隐私权,提高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性。
3. 名誉权的保护除了在人身权中提到的名誉权保护外,人格权中也包括了对于个人声誉的保护。
民法规定,对于对个人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可以要求侵权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以维护每个人的人格权。
总之,人身权与人格权是民法中重要的内容,其保护措施使每个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得到了有力的维护。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

- --.浅谈我国民法中的人身权保护【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繁荣,人们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民法保护问题日益重视。
人身权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人身权不但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另一类重要民事权利,它同时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享有法律赋予的独立人格是民事主体从事一切法律行为的必要条件。
我国历来重视人身权立法,如我国1979年和1997年的《刑法》,都把保护公民人身权作为刑法基本任务之一。
我国宪法第37,38条分别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并作为公民的两项基本权利。
民法通则依据宪法在第五章“民事权利”中专设第四节“人身权”,共计8个条文,并在第六章“民事责任”中规定了侵犯人身权的民事责任(第119,120条)。
因此,要完善人身权的立法及对它的保护,但在我国人身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完善,本文就从民法的视角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做一论述,对我国民法中有关人身权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身权民法人身权保护目录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2(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2(二)、人身权具有的法律特征2二、侵害人身权的行为方式5三、目前我国人身权立法的现状与缺陷6(一)、关于人身权两大系列的人格权和身份权配置不够协调。
7(二)、《民法通则》没有规定一般人格权。
7(三)、具体人格权立法尚不完备。
7(四)、对于各种具体人格权的具体权利内容,没有具体规定,目前主要靠学理解释。
7(五)、对人身权的民法保护手段不尽完备。
8(六)、对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缺乏明文规定。
8四、对完善我国民法中人身权保护体系的建议8(一)、对近年来民法中对人身权保护立法不足的补救9(二)、对完善人身权保护立法的建议10五、结论14参考文献14一、人身权概念的界定(一)、人身权的概念内涵对于人身权,我国民法最早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认为人身非财产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并且和精神财富直接联系的民事权利。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考生问:简述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我们司法考试解答:
1、概念
人身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是人身关系经法律调整后的结果。
2、特征
(1)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不可分, 以民事主体的人身为存在的基础。
(2)人身权是非财产性权利, 其内容不具有财产属性。
(3)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权利。
(4)人身权是绝对权。
(5)人身权是支配权。
3、根据人身权产生根据的不同, 人身权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两大类。
人格权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身份权是基于主体的特定身份利益而产生的权利。
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
A.自然人与法人均可享有人格权;
B.身份权一般仅为自然人所享有。
(2)客体不同。
A.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包括自然人应享有的生命、健康利益, 自然人、法人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利益等。
B.身份权的客体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形成的身份利益。
(3)权利的取得方式不同。
A.人格权的取得不需要权利人实施一定的行为, 因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依法成立而产生。
B.身份权的取得需要借助权利人实施的一定的行为。
(4)权利的存续期间不同。
A.人格权存在于权利人存续的全过程, 无特别期限限制。
B.身份权以身份的存续为权利存续的前提。
人身权包括哪些
⼈⾝权包括哪些
我们知道⼈⾝权是民法中两⼤民事权利之⼀,⼈⾝权是我们最基本的权利,那么⼈⾝权包括哪些,相信⼤家也会有疑问吧,别担⼼,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问题,也可以咨询店铺。
⼈⾝权包括哪些
⼈⾝权与财产权共同构成了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民事权利。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两⼤类,其中⼈格权包括⽣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等。
⾝份权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等。
⼈⾝权是我国公民和法⼈的⼈⾝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
⼈⾝权是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不能以⾦钱来衡量其价值,⼀般不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主要需以⾮财产的⽅式予以救济。
⼈⾝权包括⼈格权和⾝份权。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第⼀百零九条;【⼈⾝⾃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然⼈的⼈⾝⾃由、⼈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百⼀⼗条;【民事主体的⼈格权】⾃然⼈享有⽣命权、⾝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主权等权利。
法⼈、⾮法⼈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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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
《民法典》解读110:具体人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本条是关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具体权利的规定。
一、本条的历史来源民法通则第五章第四节人身权共有八个条款对人身权作了系统规范。
具体如下: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1规定:“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9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0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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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 面: 第一,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 第一,自生物物种角度而言,人身权制度保护和确立民事 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主体的人身权不受侵犯,为人类的繁衍和延续提供了前 提条件。 提条件。 第二,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第二,保护基本人权的需要。 第三,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第三,保护人格尊严的需要。 第四,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第四,建立和维护正常、有序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第五节
隐私权
二、隐私权的主要内容 (一)个人生活安宁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 个人生活安宁权,也称个人生活自由权。即权利主 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 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 (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 个人生活信息的内容相当广泛,从家庭成员、亲属 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 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到个人的身高、体重、病 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等。 (三)个人通讯秘密权 (四)个人隐私使用权
第三节
健康权
一、健康权的概念 健康的语义为“ 人体)生理机能正常, 健康的语义为“(人体)生理机能正常,没有缺陷 和疾病” 和疾病” 。 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 利益的权利。 利益的权利。 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 健康不仅包括生理健康也包括心理健康。 二、健康权的内容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健康保持权,即自然人享有保持 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态不受侵犯的权利。 劳动能力的保持属于健康权的内容。 劳动能力的保持属于健康权的内容。
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一、姓名权 (一)姓名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其姓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名的权利。姓名权的主要内容包括: 姓名决定权。 1、姓名决定权。 姓名变更权。 2、姓名变更权。 姓名使用权。 3、姓名使用权。 (二)姓名权与署名权 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 1、署名权不可脱离作品而存在,这是姓名权和署名权的 重大区别所在。 重大区别所在。 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2、姓名权和署名权所保护的利益不同。 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3、姓名权不能脱离主体而存在。
第四节
自由权
一、自由权的概念 自由权, 自由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 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主,并不受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二 、自由权的内容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上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对于自然人而言,民法上自由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一,人身自由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一,人身自由权。即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二,婚姻自主权。即自然人享有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 第二,婚姻自主权。即自然人享有结婚和离婚自由的权利。 公民还享有宪法上的其他自由权,比如言论、出版、 公民还享有宪法上的其他自由权,比如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通信自由权;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自由权利;通信自由权; 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宗教信仰自由权等。
第五节
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 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 露和公开的权利。 露和公开的权利。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确认隐私权的独立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2款规定, 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 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 受理,对所侵为何种权利未予明确,但不能因此否定隐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私权独立于名誉权等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地位。
第二节
生命权
二、侵害生命权的损害事实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 第一,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 第一,权利主体生命的丧失,即造成自然人死亡的客观结 果。 第二, 第二,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相关社会组织因权利主体生命丧 失而受有财产损失。 失而受有财产损失。 第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丧失扶养。 第三,死者生前扶养的人丧失扶养。如,死者的未成年子 女接受扶养来源的丧失。 女接受扶养来源的丧失。 第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第四,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损害。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由死者 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 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
第五节
隐私权
三、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但是, 自然人的隐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但是,法律对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所谓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所谓公众人物,是指 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 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 当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与政治生活或社会公共利益 发生联系时,其隐私权受到限制。 发生联系时,其隐私权受到限制。但对于公众人物拥有 的与政治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 的与政治生活或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仍受到法律的保 护。
第五编
第三十二章 第三十三章
人身权
人身权概述 具体人格权
第三十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人身权概述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确立人身权法律制度的意义 人身权的分类
第一节 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 人身权,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合称,又称人身非财 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产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 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与其他民事权利相比较,人身权具有以下特征: (一)非财产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不可放弃性 (四)法定性 (五)绝对性和支配性
第七节
肖像权
一、肖像权的概念和内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 并排斥他人侵害的一)再现权 (二)使用权 二、侵害肖像权的行为 (一)未经许可再现他人肖像 (二)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 歪曲、 (三)歪曲、丑化他人肖像
第二节
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概念和特征 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 的权利。 的权利。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生命权的重要特征在于: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 第一,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及其安全利益,这与身体权和 健康权明显不同。 健康权明显不同。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第二,生命权只有在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或者处于危险状 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态时,才能够行使,否则没有主张权利的必要。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 第三,生命权一旦受到实际侵害,任何法律救济对于权利 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 主体都是毫无意义的,法律救济的唯一功能在于使权利 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主体的近亲属得到财产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
第三十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具体人格权
身体权 生命权 健康权 自由权 隐私权 肖像权 姓名权和名称权 名誉权 荣誉权
第一节
身体权
一、身体权的概念 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 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二、身体权的特征和内容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 身体权区别于其他人格权的特征在于,它以身体及 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其利益为客体,在内容上表现为: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禁止他人的不法侵害。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第二,支配其身体组织,包括肢体、器官、血液等。 身体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身体权的行使要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
第三节
人身权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 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 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 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人身权和非自然人人身权, 一、人格权 所谓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 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 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 有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 权利。 权利。 (二)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特定的人格利 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 益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姓名权、 肖像权等。 肖像权等。 一般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的具有权 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 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是关于人的存在价值和尊严的 权利。 权利。
第六节
姓名权和名称权
二、名称权 (一)名称权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 名称权,是指自然人以外的特定团体享有的决定、 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变更、使用和转让其名称的权利。 企业名称(商号) (二)企业名称(商号)与商标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 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字号或商号是企业 名称中最具个性的部分, 名称中最具个性的部分,是生产者和经营者人格的直接 体现。 体现。 商号和商标都是企业信誉的商业性标志, 商号和商标都是企业信誉的商业性标志,但两者有 着明显区别。 着明显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