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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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一、引言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执法监督作为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其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推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供参考。

二、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然而,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 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在制度设计、执行力度、监督范围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监督效果不尽如人意。

2. 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行为不规范,甚至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

3. 监督手段落后。

当前,我国行政执法监督手段主要依赖于传统的检查、调查等方式,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导致监督效率低下。

三、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一)监督机制不健全1. 制度层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监督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 执行层面:监督机构设置不科学,权责不清,导致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执法人员素质问题1. 部分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理解不深,导致执法行为不规范。

2. 培训机制不健全,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三)监督手段落后1. 传统监督手段难以满足现代化、信息化、高效化的监督需求。

2. 缺乏现代化的科技手段支持,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应用不足。

四、对策研究针对四、对策研究针对我国行政执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研究:一、完善监督机制(一)制度层面1.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确保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 制定详细的监督标准和流程: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范监督行为,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执行层面1. 优化监督机构设置:科学设置监督机构,明确各级监督机构的权责,加强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论述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监督的机构设置不够独立,存在利益捆绑。

目前行政监督主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负责,但这些机关设置在行政体系内,与被监督单位存在利益捆绑,容易造成监督不力、失职甚至受到干扰。

2. 行政监督权力分散、监督职责不清。

我国行政监督职责分散在多个机构和部门中,造成监督权力的分散和监督职责的重叠,导致监督效果不佳。

3. 行政监督法律法规落后,监督手段单一。

我国的行政监督法规尚不够完善,行政监督手段相对单一,主要依靠纪律处分和审计检查,缺乏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

为了完善我国的行政监督制度,需要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建立独立的行政监督机构。

行政监督机构应独立于行政体系,避免利益捆绑,提高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行政监察委员会,负责监督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的行为。

2. 整合行政监督职责,明确监督责任。

应将各个行政监督职责整合,统一由一个机构负责,明确监督责任,减少监督权力分散和重叠的问题。

3. 完善行政监督法律法规,拓宽监督手段。

应出台行政监督的专门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监督的范围和职责,并拓宽监督手段,采取多元化、综合化的监督手段,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公众参与等。

4. 强化行政监督的力量和能力。

对行政监督机关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监督能力和水平;增加监督人员数量,确保监督力量充足;同时加强对内外部举报机制的建设,鼓励公众参与行政监督,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解决我国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试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试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目录绪论 (1)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与特征 (3)(一)行政监督的定义 (3)(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 (3)(三)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征 (4)二、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5)(一)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存在的问题 (5)1. 我国行政监督主体多元化,行政监督缺乏合力 (5)2. 专职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力度不够 (5)3. 行政监督人员素质不高 (6)(二)行政监督客体的不均衡性 (6)(三)行政监督的过程存在的缺陷 (6)1. 内容与形式有失偏颇,偏重于事后监督 (7)2. 监督信息不对称,监督无法深入 (7)(四)行政监督的法律依据欠缺,法制化程度不高 (7)三、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8)(一)健全行政监督中的行政主体 (8)1. 科学合理的分配权力 (8)2. 实行监督监察机关的纵向“垂直领导体制” (8)3. 加强培养,全面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 (8)(二)正确把握行政监督客体的范围,真正做到全面有效监督 (9)(三)完善行政监督的内容与形式,建立行政监督的均衡机制 (9)(四)重视和加强行政监督立法,实行行政监督的法制化 (9)结论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2)行政体制又称行政管理体制,主要是指政府系统内部中行政权力的划分、政府机构的设置以及运行等各种关系和制度的总和。

从国家的层面看,是指行政机关与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力的划分。

行政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治体制决定行政体制。

行政监督体制是为了保证行政体制的有效运行而对行政管理体制运行的监督和控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体制的改革也随之进行。

行政监督体制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一、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构成与特征监督制度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支柱。

行政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行政监督工作。

行政监督体制也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
1. 由多个部门协同监督: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包括多个部门,包括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法院、检察院等。

这些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协同工作,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监督体系。

2. 监督权力与行政权力相互制约: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目的是为了避免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失职,因此,监督权力是对行政权力的制约,而行政权力的执行也需要监督机构的协助和指导。

3. 基于法制: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建立于法制基础之上,各级监督机构在行使监督职权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遵守程序和法定程序,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职权范围。

4. 反腐倡廉特点明显:我国行政监督体制在反腐倡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严格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有效遏制了腐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作用:
1. 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运行,限制其行政行为,避免滥用行政权力和失职渎职现象的发生。

2. 强化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管和监督,推动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打击腐败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廉洁自律意识与履行能力。

3. 促进政府治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通过行政监督,促进政府机构的内部管理和程序的规范化,增强政府治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增加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4. 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稳定和和谐。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钱波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4秋行政管理摘要:法治的核心目的在于对公权力进行合理而有效的规制,而当今社会行政权的扩张在稳定和发展经济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违法行政权力的现象。

审视目前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体制,仍然可以发现很多缺位,滞后和监督不力的问题。

为规范行政权力的运行,使权力的运行结果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明确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和作用,增强行政监督之实效,以准保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关键词:行政监督;行政权力;监督体制行政监督是指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它是保障国家的行政活动依法进行的制度,具体来说,说是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是否合法合理和有效实施的监察、督促、检查和纠正的行为,我国现行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这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基本准则。

一、行政监督体制的特点1、监督主体的多样性。

由于制定主体和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决定了行政监督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管理对象的多元化。

它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党的机关、司法机关、纪检监督机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及社会舆论等。

权力机关的监督,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党委委员会,是行政法制监督的最重要的主体。

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抽象得政行为的监督。

如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务院行政法规的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地方政府规章的监督,其他要方国家权力机关对相应地方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监督。

如认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可以撤销相应抽象行政行为。

此外,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还包括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监督。

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由其性质和法律地位决定的,这是对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反映了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权力机关对行政实施监督,可以保证政府在法定的范围内活动,保证政府的政治方向和目标与人民的利益相一致,体现我国的国家性质。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及对策

论我国行政监督体制的问题及对策
2 1 行政监 督主体 缺乏应 有的地位 与必要 的独立 性 .
复 ,缺乏 沟通和 调 ,推诿 、扯皮 ,最终导 致重 复监 督 或 监 督工作 无法 开 展 。这必 然 损 害 了行 政 监 督 的权 威 和效 率 ,削弱 了监督机 制 的整 体效能 。 24 行政监督 法律法 规不完善 ,致使 监督缺乏 可操作 性 .
外 ,在监 督 内容方 面 ,我 国 的行 政 监督 比较 注 重 违 规行
监督体 制在形 式上是较 为系统 和全 面的 ,在实 践中保 障 了
党和 国家路 线 、方针 、政策及 我 国法律 法规 的正确贯彻 执
行 ,预防和纠 正了行政 工作 中的失误 。但 是 ,在其 发挥 重
大作 用的 同时 ,还存在 着许 多问题 和弊端 ,给 我国社会 主
政监 督体 系正处在 一个制度化 、机制化 的发展 过程 当 中,从 总体 情 况看 ,它是适 合 国情 、是有效 的 ,但是在 各种 因素 的 影响 下,我 国的行政 监督体 制还不 够完善 ,存在 一 系列的 问题 。本 文分析 了我 国行政监督 体制存 在的缺 陷 ,并针 对 问题
提 出了完善 的路径 和对策 ,从 而 为构建我 国高效 、权威 的行政监 督体制 奠定 坚实的基 础。
问题 。
是最有权 威的监督 。但 目前人大监 督是法 律地位 高而实 际 地位低 ,人大也 未能真 正独立行使 监督权 力 ,突 出表现 在
“ 监督 机构不健 全 ,监督 措施不 得力 ,监 督效果 不理想 ” 。 22 行政监督形 式 与内容单一化 ,缺乏 有效的 全程监督 .
对 于行政监督 可 以分 为事前监 督 、事 中监督 、事后监
义现 代化建设 带来 了许 多负 面的影 响。因此 ,研 究 当前 我

试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的社会监督

试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的社会监督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监督政府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

而在这一监督机制中,社会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试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的社会监督,探讨其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之策。

社会监督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官方监督体系虽然日益完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监督就成为了弥补监督不足的重要手段。

社会监督可以通过舆论监督、NGO组织监督、诉讼监督等多种方式,对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促使政府更加合法、公正、透明地行使权力。

社会监督还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意识。

在社会监督的作用下,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容易被公众所知晓,政府也会更加重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这将有效地减少政府的滥用职权、以及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增强政府的责任感和公信力。

与社会监督的重要性相对应的是其存在的一些问题。

社会监督的力量相对分散,难以形成统一的监督合力。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社会监督主要是依靠媒体、NGO组织、以及少数热心公益的个人,他们的力量相对分散,难以形成整体性的监督合力。

一些社会监督者在进行监督时可能出现偏激、片面的情况。

由于监督者的个人立场和情绪因素,他们在进行监督时可能会出现过激的言论和行为,甚至有可能误导公众,从而使监督失去了客观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加强对社会监督的引导和规范,从而提升其监督效力。

政府应该通过建立更加健全的法律法规,明确社会监督的范围和力度。

政府应该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社会监督的重视,鼓励更多的NGO组织和公益机构参与到监督中来,形成监督合力。

政府还应该加强对社会监督者的培训和引导,提升其监督的专业性和客观性,避免出现偏激、片面的情况。

社会监督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无法替代。

社会监督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下加以解决。

只有通过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形成一种健康、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论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完善

论我国现阶段行政监督的现状与完善【引言】伴随着政府事务规模的增长与行政集权化的发展,行政权力在现代国家政治系统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尽管在我国的国家政权体系中,行政机关只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构。

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机关发挥着非常活跃的统治和管理功能,承担着大量的行政立法、决策和执行功能。

因此,加大行政监督力度、改善行政监督结构、增强行政监督实效以保障行政机关准确、全面、高效地依法行政,是我国的当务之急。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理论基础的分析,研究现阶段行政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行政监督的具体建议和对策。

【正文】一、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及理论基础。

1、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构成。

根据主体的不同分为行政体制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大类。

外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权力与非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外部权力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行政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实施的行政监督;中国共产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实施的行政监督。

外部非权力监督包括:人民政协以及各民主党派的行政监督;社会群众及舆论监督,主要是指各人民团体(工、青、妇等)、群众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以及新闻媒介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实施监督【01】2、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理论基础。

A、近现代西方行政监督的理论,源于启蒙运动中权力制约与监督的理性思索。

孟德斯鸠认为人注定是有缺陷的,只要是人组成的政府,就不能给予完全的信赖,就应该对其实行监督和控制。

论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论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答:1、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一切有监督权力的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为的监督,扩展来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门监督机关及其广大公民和社会组织对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行为所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

包括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层级监督、相互之间完全没有组织隶属关系和内部管理关系的行政主体间的监督、执政党的监督、其他国家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监督,以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2、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1)、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又可分为专门监督和非专门监督。

a、专门监督,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部门实施的监督和各专业性行政监督。

主要包括有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等。

行政监察是行政机关内部所设的监察机关所实施的监督;审计监督是针对行政机关内部经济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b、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的监督和部门监督。

上下层级监督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按隶属关系进行的纵向监督;部门监督是指政府部门在自身权限责任范围内对其他相关部门的横向监督。

B、外部监督,是指由权力主体和非权力主体所实施的监督,a、权力监督主要包括人大、国家机关和执政党、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既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包括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案件实现的监督。

b、非权力监督主要是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形式多样,既包括有社会、妇联、共青团和民主党派为代表的社会团体监督,也有以传统媒体和新兴互联网为强势代表的舆论监督,也包括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3、我国行政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的立法极度的滞后。

行政法制监督立法是建立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前提和保证。

监督主体执行监督职能,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有关法律为准绳。

如果缺乏行政法制监督立法,就会造成监督机关无法可依,行使监督缺乏标准和依据。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

浅论行政执法的监督行政执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权力滥用、不公正等问题也时有发生,因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建设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行政执法监督的意义、现状以及任重道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执法的监督意义行政执法的监督是一种制约与约束,它能够有效防止行政机关违法乱纪、滥用职权等不当行为的发生。

首先,行政执法的监督可以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监督机制的存在,使得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化,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力时做出公正合法的裁决,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监督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促使执法机关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最后,监督能够有效减少协调与冲突,解决行政执法中的纠纷与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行政执法监督的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并且在监督的方式与手段上也有所创新。

内部监督方面,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完善的内部监察机构,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执法纪律,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考核与奖惩制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与职业道德,从源头上保障了执法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外部监督方面,我国建立了多层次、多部门、多角度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包括审判机关、立法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方面的监督。

“阳光执法”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新形态,通过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接受公众监督,实现了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三、行政执法监督的问题与挑战虽然我国在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行政执法监督主体相对分散,监督职责与权力重叠、责任不清。

这导致了监督的效果不够理想,存在着监管真空的情况。

其次,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尤其是在信访举报和申诉机构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滥用申诉机制、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时有发生,需要加强监督力度。

同时,行政执法的信息公开程度有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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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的行政监督第一章引言行政监督是现代公共行政管理过程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监督体制对于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以及维护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勤政廉政,提高行政效能以及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长期发展已逐渐完善。

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行政监督体制仍存在一些问题,使其积极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我们需要针对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使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为我国构建高效、权威的行政监督体制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行政监督的内涵与意义2.1 行政监督的内涵行政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内部进行的一种自我监督行为,主要包括行政监察机关和专业部门的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行为。

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它主要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包括政党)或者是个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多进行的约束、检查、督促,其目的是为了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政务活动合法、合理,增强行政领导的“公仆”意识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从而保证行政机关正常地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

简言之,行政监督就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和督促活动。

2.2 行政监督的意义行政监督在国家政治生活和行政管理中有重要地位。

加强行政监督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对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起着促进作用。

因此,不断完善系统的行政监督体制,对于依法行政,提高效率,优化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行政监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确保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对行政工作中的失误和偏差,则督促纠正;对严重违法乱纪现象,则依法处理,以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宪法、法律、法规的权威。

(2)行政监督有助于激励行政工作人员成为人民勤务员,即社会公仆。

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机制,正是为了保障选举者,人民群众切实履行这一职责,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保持人民民主专政国家为人民的本色。

(3)加强行政监督,是发展民主政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社会主义国家区别于剥削阶级专政国家的根本之点在于劳动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劳动人民利益的维护者。

(4)完善和执行行政监督是惩治腐败,克服官僚主义,推进廉正建设的必要措施。

近几年来,由于党中央和地方加大了反腐倡廉的力度,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某些消极腐败现象经过整治又有反复,有的依然在蔓延。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对行政法律、法规的实施缺乏强有力的有效的执法监督。

(5)加强行政监督也有助于支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法定权力,保障宪法、法律、法规实施。

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才能作到政令畅通,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现,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第三章我国现有的行政监督形式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行政监督可划分为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类。

3.1 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来自行政机关以外的监督主体,为保证行政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社会效益而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有多种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执政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要对所有国家机关进行监督和制约,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实施。

党的监督主要通过制定并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通过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等形式来实现。

(2)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

我国的权力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以上人大常务委员会。

人大是人民代表机关,它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大的监督方式,主要是审查备案的行政法规、规章等,对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对政府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的审议,对政府工作的提案、质询、询问,对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等。

(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其特点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问题,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检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或利用职权进行犯罪的案件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活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审查某些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渎职和侵权行为,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

(4)社会监督。

是指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团体、组织、个人对行政进行的监督。

包括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团、新闻舆论以及社会公众对行政的监督。

当前,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为社会监督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平台。

中央纪委书记贺国强同志说:“互联网快速发展拓宽了社会参与反腐倡廉的渠道。

”3.2 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指国家行政系统内部具有监督权限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行政性监督与督导,内部监督是我们所理解的狭义的行政监督。

(1)专职机关的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专职监督机构主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

监察机关实施的是全面监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实施监察,而审计部门实施的是专门性监督即国家对国家财政经济管理的监督。

(2)非专职机关监督。

主要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和平行部门监督,上下级监督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的直线监督,而平行部门监督是指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他部门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现阶段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从总体上讲,当前我国现行的监督体制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较为系统、有效的体制,但由于历史遗留和落后的体制难以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思想认识上不够重视,行政监督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等原因,我国行政监督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暴露出明显的缺陷与不足。

4.1 行政监督主体缺乏独立性、权威性,造成“难监”现象。

各级纪检委、组织部、人大常委会、行政监督局、人事局等众多具有干部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之间,在对各自所属的范围内应该通过民主监督方式实行监督的,包括各级政党“一把手”在内的不同层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职责分工上出现了严重错乱和不到位。

4.2 行政监督的法制化程度不高,造成“漏监”现象。

我国当前行政监督的权力和责任相分离,对于权力界限范围,权力行使主体如何对自己的权力行为承担责任、义务,缺乏明确的规定。

在廉政建设中,对腐败行为的追究基本上只追究当事人,而几乎从不追究当事人的领导责任,只强调领导干部要自身廉洁自律,而忽视对该组织领导者的责任追究。

在用人方面,对违反干部政策,不按规定行事造成失误的,缺少追究责任的法律依据。

对推荐失误,考查失误,任用失误的,难以按法律处罚。

在项目投资方面,资金批出去收不回来却难以依法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4.3 行政监督部门自身建设不完善,造成“不监”现象。

行政机关自己制定规范,自己执行规范,自己裁决因执行规范而发生的争议,这种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方式,决定了权力拥有者可以以国家名义强制被管理者服从,政府官员所从事的行政管理行为拥有对社会财富的支配权。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腐败,上行下效便由此产生。

4.4 行政监督体制缺乏整合,造成“乱监”现象。

干部监督形式和监督方式的选择上不科学。

在监督方式上,至今没有同时将其各自所属范围内的,那些已经或应该有民主授权和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的,处于各个不同层级内部常设最高层领导机关的领导干部,都作为民主职权和民主监督方式监督的对象,并采取相应的民主监督方式对其进行监督。

正是由于这种监督形式和方式上的严重滞后和错误,导致目前干部监督严重错位。

4.5监督形式与内容单一化,造成“缺监”现象。

我国的《行政监察法》虽然对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监察程序、法律责任等作了严格的法律规定,但是,其规定并没有解决一级政府组织权力的主要行使者受到监督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由行政组织外部的异体监督和行政组织内部的同体监督两部分组成。

外部有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内部有群众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

但是这些监督在实际运行中都是大打折扣的。

4.6 行政监督运行过程及结果缺乏透明度和公开性,造成“软监”现象。

我国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获得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

宪法的规定,为行政公开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人民把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交给了政府,当然有权了解政府行使权力的质量和过程。

现实状况是,人民的这种知情权缺少法律保障,政府侵害公民知情权的法律界定不明确。

4.7 公众监督权力没有被置于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公众监督权力是民间的个体的监督政府行为的权力,这种权力不具备国家强制力,在监督效果上无法直接对监督对象的违法后果实行惩治。

由于政府的行政权具有强制性和不可控制性,以及司法和执法部门受利益驱使容易产生腐败,使公众的监督权力非常容易流于形式。

第五章完善我国行政监督体系的对策5.1 国家权力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加大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力度。

(1)开展对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要围绕改革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

(2)在充分运用现有监督手段的同时,还要不断探索新路子。

近年来,各级地方人大在实践中探索的评议执法机关工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干部进行述职评议、实行部门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开展个案监督、向违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发出法律监督书等新的监督形式,有利于增强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改善执法状况。

及时认真地总结这些经验,并进一步完善,使之规范化、经常化。

5.2 政府及其部门应不断加强自身层级监督建设,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1)大力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

在依法行政中,法制机构承担着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等工作,任务繁重。

所以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完善工作条件,使其与依法行政工作任务相适应。

(2)要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继续清理不符合行政执法资格条件的人员,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勤政、文明、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

(3)政府应当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一步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4)出台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

(5)深入贯彻《行政复议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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