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分权思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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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分权思想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

从西方分权思想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

从西方分权思想看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内容摘要】分权制衡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是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人类进步思想的结晶。

立法、司法、行政三权的制约和平衡可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人民权力。

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上公检法三机关的分工和制约有着积极地借鉴和启示。

【关键字】三权分立分权制衡自由与法律控审分离1 分权思想的渊源西方法律分权思想大致经过了萌芽、初步发展和形成了较为系统的理论这三个阶段。

1.1 分权思想的启蒙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时期。

他在分析和研究了当时希腊城邦的政治实践后提出了混合式政体理论1即把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融合在一起,从而把个人统治、少数人统治和绝大多数人统治相结合的一种相对中庸的思想。

他认为对于国家权力,不能过分集中于任何一个阶级和个人的手中,“不让任何阶级和个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因此国家权力,应为各个阶级平衡的共同掌握。

这是一种以阶级为主体的分权思想,和后者所提出的以职能分权的理论相对。

1.2分权思想的首次提出是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

他在总结革命经验并吸取前人混合政体思想的基础上,系统提出了其分权思想,从而初步奠定了近现代西方国家组织形式的理论基础。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新兴的资产阶级同封建专制制度斗争的产物。

(1)为什么要分权?洛克认为人民为了彼此间和平安稳的生活享受和保护自己的财产自愿让渡出除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些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力外的权力,并把这些权力赋予一个“共同体”—国家。

这样国家就享有集权而这种集权很可能会侵犯到公民的权力,尤其在君主专制体制下就显得尤为突出。

如何在国家和公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洛克认为分权是最好的办法。

(2)怎样分权?他提出国家权力应该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应当属于国会,国会有权制定和通过法律;行政权由国王执掌,国王负责法律的执行,并拥有司法权和任命高级官员、法官的权力;对外权即处理与外国关系、战争与和平问题的权力,此权力也由国王掌握。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之一,旨在保障政府权力的合理分配和制约,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有效运行。

这一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政府权力分散到不同的机构和个体中,并通过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来避免权力的滥用和集中。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原理、优点和挑战等方面对分权制衡原则进行评析。

分权制衡原则的历史背景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城邦的民主实践和英国的《大宪章》。

在古希腊城邦,公民通过集会和选举的方式参与政治决策,实现了政治权力的分散。

而英国的《大宪章》则确立了国王的权力受制于议会,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这些历史经验为后来的民主制度奠定了基础。

分权制衡原则的核心原理在于通过三权分立和相互制约来实现政治权力的平衡和制约。

三权分立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各自负责不同的职能,并通过相互制约来实现权力的平衡。

例如,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司法机构审判法律的适用与执行。

这种分权制衡的机制可以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中,确保政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分权制衡原则的优点在于可以保障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

通过将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可以避免个人或团体的权力过大,减少腐败和滥用的可能性。

同时,分权制衡还能够促进政府内部的竞争和创新,增加政策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此外,分权制衡还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和独立审判的原则,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分权制衡原则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权力的分散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缓慢和效率的降低。

由于不同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合作需要时间和资源,政府的决策过程可能变得繁琐和复杂。

其次,分权制衡也可能导致权责不清和责任逃避的问题。

当权力分散到不同机构和个体中时,责任的界定和追究变得更加困难。

此外,分权制衡在实践中也可能受到政治利益和权力斗争的干扰,导致制衡机制的失效。

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政府的稳定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论孟德斯鸠的分权思想摘要18世纪法国启蒙运动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说过:“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利,就必须用权利约束权利”。

本文通过对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以及之前已经存在的分权思想进行分析,在全面理解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实质和理论贡献及其实践的基础上,从中获得启示,对我国的制度建设提出建设性意见。

关键词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作者简介:徐闪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5-007-02一、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时代背景恩格斯曾深刻指出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生活本身所产生的。

孟德斯鸠分权思想的形成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深厚的客观基础和主观条件。

孟德斯鸠生活在法国17世纪末和18世纪前半期,正值法国腐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专制发展到最高峰正要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国王腐朽而专制。

作为法国社会第一、第二等级的封建贵族和僧侣们占据了政府、军队和教会中的重要地位,成为社会的统治阶级。

而作为第三等级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以及工人、农民被完全排除在政治舞台之外。

官廷和贵族的奢侈生活建筑在苛捐杂税和残酷剥削之上。

孟德斯鸠认为“当时所存在的腐烂不堪的封建主义和猛于虎的暴政必须消灭”�豍,因此决心设计出一套理想的、完善的政治体制和法律体系来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实现政治自由和社会进步。

二、孟德斯鸠之前的分权思想分权制衡思想作为一种政治学说,由来已久。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任何城邦都有议事、行政、司法三种职能,或者说三个因素,相应的应有三种机构(审议部门、行政长官、司法系统),三种机构齐全、三种职能健全,城邦的组织就完备”�豎。

古罗马哲学家波利比阿认为罗马之所以强大,是因为采用了一种混合政体,在这种政体中执政官、元老院和人民大会三种权力相互制约平衡,而且各种因素“得到精确的调整并处于恰好平衡的状态”�豏。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

对分权制衡原则的评析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政治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

它源自于西方国家的政治理论和实践,并在各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将政府的权力分割成不同的部门,并赋予这些部门相互制约和平衡的功能,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保护公民的权益。

分权制衡原则最早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英国政治哲学家约翰·洛克和法国思想家巴罗贝尔·德·蒙特斯基。

他们认为,政府的权力应该被分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分支,以确保政府的权力不会过于集中在某个部门或某个人手中。

这样的分权制衡结构可以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并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分权制衡原则的实践意义在于保障政治体制的稳定和公正。

当政府的权力被有效地分割和制约时,不同的权力部门可以相互监督和制衡,避免某个部门滥用权力或独断专行。

立法机构可以监督政府的行政部门,司法机构可以独立审判政府的决策是否合法和公正。

这样的机制可以有效地避免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民的权益。

然而,分权制衡原则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权力的分割和制衡过程可能导致政府决策的滞后和疏漏。

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可能受到阻碍,影响政府的效率和决策的及时性。

其次,分权制衡原则要求不同部门之间相互独立和平衡,但在现实中,政府部门之间的争权夺利和权力斗争也不可避免,可能导致政治体制的不稳定和混乱。

综上所述,分权制衡原则是现代政治体制中一项重要的原则。

它可以有效地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公民的权益。

然而,该原则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只有在权力分割和制衡的基础上,政府才能更好地为公民服务,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正。

论分权制衡理论及对我国权力监督的启示

论分权制衡理论及对我国权力监督的启示

论分权制衡理论及对我国权力监督的启示作者:吴先丹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12年第06期【摘要】本文在概述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构建分权制衡的政治结构,论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加强和完善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有效途径。

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党内监督;创新和强化人大监督;改进政府内部监督方式;尤其要确保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和司法公正。

【关键词】分权制衡理论;权力监督;启示;借鉴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权力制约理论的核心组成部分,其内涵是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国家机关独立行使,各个机关互相监督、相互制约,使国家权力保持一种平衡状态,防止权力专断和滥用。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司法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各种形式的中国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

但是,存在着权力,就存在权力被滥用和腐败的可能。

在新形势下,权力滥用和腐败形式日益多样化。

而导致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种监督往往陷入上级太远监督不到,同级太软监督不了,下级太难监督不算的怪圈。

面对严峻的挑战,对权力的监督也应该不断的调整,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和存在的问题,充分借鉴和吸纳优秀的政治思想和成果,构建权力监督制约的长效机制,以使权力的运用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

一、分权制衡理论简述1、分权制衡理论的起源权力制衡理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说。

在其经典著作《政治学》一书中,亚里士多德首次提出了一切政体都具三种职能:即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亚里士多德对权力的划分已经初步显现出近代三权分立的雏形。

另外,亚里士多德还体现了权力制约的思想,如“限制职官的任期为六个月,使同等的人们能够有多番担任职官的机会,可以说是一个公道而有益的措施他主张要使三要素之间保持平衡,防止侵犯、越权和具有特殊的权力,就要相互牵制。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当代价值

论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及其当代价值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述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和三权的相互制衡,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专制主义,确立资本主义的宪政规则奠定了理论基础,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重要的理论成果之一。

他论述的法治思想和司法独立原则亦值得我国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借鉴。

本文主要阐述了孟德斯鸠分权制衡理论的主要内容,取得的成就及其局限性,分析了分权制衡思想对当今中国政治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启示。

标签:孟德斯鸠;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无论是总统共和制还是议会共和制国家,其政治组织原则都遵循着一条,即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必须分立,由掌握着不同职权的国家机关分别行使,议会议员不能兼任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职务,行政和司法部门的职员也不能兼任立法会议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人员亦不能互相兼任,三个国家机关之间互相牵制,分权制衡,又称“三权分立”。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历史上第一个较为完整和系统的阐述这一思想的人,他明确提出了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权分立和相互制衡。

这一理论在欧洲各国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和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的过程中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成为民主革命的理论基础和革命后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组织原则,对中国的民主革命也曾有过积极的影响,并对当今中国的政权建设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孟德斯鸠分权制衡思想的主要内容孟德斯鸠的分权制衡思想由权力划分和权力制约两部分组成。

他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力、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事法事项的行政权力,第二项简称为“行政权”,第三项简称为“司法权”。

他认为:“依据立法权力,制定永久性的法律或暂时性的法令,修改或废止已制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权力,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利益,与外国交往,派遣或接受使节,防止侵略;依据司法权力,裁决公民之间的民事纠纷和审理刑事犯罪案件。

”①孟德斯鸠认为三种权力必须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由人民享有,但人人参与立法是不现实的,应由人民选出来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

论分权制衡理论及对我国权力监督的启示

论分权制衡理论及对我国权力监督的启示

个 原则 ,即权 利 要 分开 掌 握 , 开 使 用 。他 把 国 家 权 力 分 为 三 “ 分 种, 即立法权 、 政权 和 司 法 权 。 在 孟 德 斯鸠 这 里 , 管 他 没 有 行 尽 阐述如何发挥司法权的制约功能, 但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已具备 了 现 代意 义上 三权 分立 与制 衡 的 内涵 , 此 , 由 现代 三 权 分立 理 论 真正

确立 。 美 国政 治思 想家 汉密 尔顿 在 继承 孟 德 斯鸠 权 力 制约 理 论 的基
些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权力得不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 各种监督往 往陷入上级太远监督不到 , 同级太软监督不了, 下级太难监督不算
的 怪圈 。面对 严 峻的 挑战 , 权 力 的监 督 也应 该 不 断 的调 整 , 合 对 结 我 国 的具体 实 际和存 在 的问题 , 分借鉴 和 吸纳优 秀 的政治 思想 和 充 成 果 , 建权 力监 督 制约 的长 效 机 制 , 构 以使 权 力 的运 用 更 加符 合 人 民的利 益和 要求 。
论分权 制衡 理论及对我 国权力监督的启示
他 山 之石
论 分 权 制 衡 理 论 及 对 我 国权 力监 督 的 启 示
吴 先 丹
( 西 师 范 大 学 陕 西 西 安 陕
7 06 10 2)
【 摘
பைடு நூலகம்
要 】 本文在 概述分权制衡 理论 的基础 上, 讨 了构建分权 制衡 的政治结构 , 述 了以权 力制 约权力 , 强和 完善我 国权 力监 督体 探 论 加


分 权 制衡理 论简 述
1 分 权 制 衡 理 论 的 起 源 、
权 力 制衡理 论 起源于 亚 里 士 多德 的 政 治 学说 。在 其 经典 著作 《 治学 》 政 一书 中 , 里 士多德 首次 提 出 了一 切政 体 都 具 三种 职 能 : 亚 即议 事职 能 、 政职 能和 审 判职 能 。我 们 可 以清 晰 地 看 到 , 里士 行 亚 多 德对权 力的划 分已 经初 步显现 出 近代 三权 分立 的雏形 。另 外 , 亚 里 土多 德还 体 现 了 权 力 制 约 的 思 想 , “ 制 职 官 的 任 期 为 六 个 如 限 月 , 同等 的人们 能够 有多 番 担 任职 官 的 机 会 , 以说 是 一个 公 道 使 可 而有 益 的措施 , ” 主张 要使 三要 素 之 间保 持 平 衡 , 止侵 犯 、 他 防 越 权 和 具有 特殊 的权 力 , 要相 互牵 制。这 是西 方政 治思 想上 关 于权 就 力 分立 的最 早表 述 , 了西 方权 力制约 思想 的先 河 。 开创 继亚 里士 多德之 后 , 腊后 期思 想家 波利 比阿进 一步 提 出 了 古希 权 力制 衡 的思想 。尽 管波 利 比阿 首 次 发现 了国 家体 系各 构成 部 分 之 间 的制约 与平 衡关 系 , 是 他 没 有明 确 提 出近 代 立 法 、 政和 司 但 行 法 权的 概念 。在 深入 地观 察和研 究罗 马法 学 及其政 体 的基 础上 , 波 1 改 革和 完善 党的领 导体 制 , 强 党 内监督 、 加 里 比阿 把政府 分 为三 个部 分 : 民 的权 力、 人 元老 院 和执 政 官 。三 种 改革 和完善 党 的领导 体制 , 建设 社会 主义政 治文 明的 必然 这是 权 力相 互制约 , 同时又 相 互支 持 . 其 中一种 权 力过于 强 大 , 而 要求 , 是从源 头上 防治权 力滥 用和 腐败 的根本 举措 。要 把坚 持 党 不使 从 也 形 成一 种微 妙 的平衡 。 的领 导 、 民当 家作 主和 依法 治 国相 结 合 , 断 提高 发 展社 会 主 义 人 不 2 分 权 制 衡 理 论 的 发 展 和 成 熟 、 民主 政治 的能 力 。对 于 我们 党来 说 , 强 监督 尤 为 重要 , 不 仅 是 加 这 英 国政 治思 想家 洛克 在继 承 前 人 的基 础 上 进一 步 发 展 了分 权 由于 党的执 政地 位 、 先进性 和 为 人 民服 务 的根 本 宗 旨所 决 定 的 , 更 制 衡思 想 。他 在 《 政府 论》 书 中提 出 了立 法 权 、 政 权 和 联 盟 权 重要 的是 中 国共产 党在 我国是 执政 党 , 他权 力机构 都是 在党 的 统 一 行 其 三种 权 力 , 洛克 的制 度设 计 中 , 在 立法 权是 国 家最 高权 力 , 也是 神 圣 领导 下 开展工 作 。因此 , 须 加强 党 内监 督 , 必 以党 纪 制约 执 政 党 不可侵犯的权力。行政权和联盟权从属于立法权 , 君主必须服从国 的权 力 , 建权 力腐 败 监 督 制 约 机 制 , 持 党 的 先进 性和 权 威 性 。 构 保 会 , 越权 。立 法权 是 最 高 权 力 但 不 是不 受 限 制 的权 力 , 其 余 另一 方面 , 党的 把 手 为监 督 的重点 对 象 。 一 把 手 不得 “ 要把 一 作 位 切 权力 都是 而且 必须 处于 从属 地位 , 是立 法权 既然只 是为 了 某 高权重 , 力 几乎 绝对 , 期 以来 , 党 的 “ 把 手 缺 乏监 督 成 但 其权 长 对 一 种目的而行使的一种受委托的权力 , 当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 为一 大弊 端 。这 就要 求重 点 加 强 对 领 导 干 部 ~ 把 手 ” 力 的监 权 委托 相抵 触 时 , 民 仍 然 享 有 最 高 的 权 力 来 罢 免 或 更 换 立 法 机 督 , 实加强 对权 力 的动态 监督 , 人 切 加强对 权 力授予 过程 、 权力 行使 过 关 。 这 是西 方思 想 史 上 人 民 主权 理 论 的 第 一 次 完 整 表 述 , 强 程和权 力行 使结 果的 监督 , 权力 性质 的变化 和权 力使 用范 围 的 在 防止 调三 种权 力的 分立 时 , 克 特别 强 调 了 立法 权 和 行 政权 的 分 立 , 洛 尽 扩 大 , 证权 力 沿着正确 的 方向运 行 。 保 管没 有说 明行 政权 和立 法权 之 间的相 互牵 制和 制衡 的关 系 , 是 他 但 2 创新 和 强化人 大监督 、 的分 权学 说却 对 后期 的政治 思想产 生 了深 刻影 响 。 人 大监 督表现 为 按照一 定 形 式和 程 序进 行 的 各项 具 体监 督 制 法国 学者 孟德 斯鸠进 一 步发展 了 洛克 的分权 思想 , 近代 思 想 度 , 是 主要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对其产生的‘ 一府两院 ’ 实施宪法 史上 第一 个正 式提 出 “ 权分 立 说 的思 想 家 。孟德 斯 鸠 提 出 了 三 学 ( 下转 第 1 8 ) 8页

考研管理学:行政权力制约的基本

考研管理学:行政权力制约的基本

凯程考研集训营,为学生引路,为学员服务!第 1 页 共 1 页 考研管理学:行政权力制约的基本 行政监督是指各类监督主体依法对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形状为是否合法、合理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活动。

行政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1、分权制衡理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孟德斯鸠分权学说:第一,他主张立法权应由人民选举的代表来行使;第二,他认为行政权力和军队应交由国王掌控;第三,他强调司法独立原则。

分权制衡理论是近代西方国家政治制度和监督制度的重要理论基础,它既为西方国家权力构架提供依据,又为各种监督方式拓展奠定基础,从而成为西方国家很总要的行政监督理论基石,并受到后世西方很多国家思想家的推崇、继承和发展。

在实践中更成为西方国家普遍的政府组织原则,对近现代西方政治民主化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分权制衡论主导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权力制约模式虽能有效制约权力,但不可能解决所有的权力滥用问题。

2、人民主权理论:以权利制约权力政府是人民缔结契约、转让权力的结果,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为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侵犯民权,人民可以通过各种形式来监督政府行为。

在现实中,政府作为代理人在实际上很难做到按其委托人—人民意志行事。

原因有三:1、在人民主权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与委托人相一致;2、在委托代理中,人民或代议机构与政府间信息始终是不对称的;3、在承接公共权力的代理中,不存在代理权的竞争,政府独家垄断。

3、社会契约论:以道德制约权力1)契约签订的直接动力在契约双方当事人间要达到某种目的;2)政府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必须对自己的行政行为负责。

但由于权力主体的道德水平无法衡量,而且道德的约束是软约束,缺乏刚性,因此,道德虽是对权力制约必不可少的因素,但其制约能力并不十分理想。

小提示:目前本科生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就业主体是研究生,在如今考研竞争日渐激烈的情况下,我们想要不在考研大军中变成分母,我们需要:早开始+好计划+正确的复习思路+好的辅导班(如果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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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6-01-21[作者简介]谭 丽(1978-),女,黑龙江佳木斯人,助教,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

第27卷 第7期2006年7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Vol.27 No.7Jul.2006[文章编号]1004 5856(2006)07 0077 05论分权思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影响谭 丽(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广东广州 510090)[摘 要]分权思想产生之后对西方政体产生了空前的影响, 权力制约权力 与权力行使的人民性的分权精髓对世界各国的法制都做出了巨大贡献。

然而,近代严格分权的过时使人们接受权力混合的现实并没有丢失权力制约的本质,同时出于防止专权考虑的行政立法监督也充分地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民主性原则。

文章试图从权力互控、制衡与民主行使的分权精髓出发,阐述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完善,指出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划分并相互融合使行政权混入立法权的一些因素,是其中任意部门不能掌握所有权力,并形成利益的分殊,进而通过权力本身的分野而达到平衡的状态。

[关键词]分权;制衡;权利混合;行政立法监督[中图分类号]D905.2 [文献标识码]A分权理论是西方资产阶级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西方式的民主政体的重要构成原则。

第一次由孟德斯鸠提出的完整意义上的三权分立原则已有几百年的历史了,诚然孟德斯鸠脱离不了他的历史身份,他憧憬的英格兰政制不过是资产阶级和贵族专政的君主立宪制度,而且他所谓的 三权分立 也不过是阶级分权和分工,这是孟德斯鸠及其学说固有的局限,但对后人来说问题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建立 三权分立 学说的前提,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1](P 154)。

要防止权力滥用,就需要通过权力分立,为权力设定界限,权力与权力相互制衡、相互牵制方能保证法律不被侵犯,才能维护法律至上的权威。

笔者认为这才是 三权分立 的精髓所在,或者说这才是孟德斯鸠相对近现代政治实践的贡献所在。

分权学说发展至今已经发生了改变,但它的精髓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至于在行政立法监督领域仍然有着指导性的理论意义。

一、分权学说的衍化及其对行政立法权的影响权力分立学说源于古代,并从那里衍化出了政府职能的思想,衍化出混合均衡政治政体理论。

这一思想最早可追溯至雅典。

雅典城邦内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这一制度在充分体现了主权在民思想的同时,也体现了全体雅典公民对行政官吏的产生、任职的控制与监督。

这时的行政官吏几乎无独立性可言。

在此后的中世纪的著作中,分权思想得以流传,使得分权学说成为对政府各个部分恰当组合的一种可供选择的系统阐述。

对分权学说做出巨大贡献的两位人物是洛克与孟德斯鸠。

洛克的二权分立学说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后两权属于行政权。

孟德斯鸠主张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他把自由主要归结为政治自由。

把政治自由与权力制衡结合起来,这是孟德斯鸠留给西方民主制度建设最宝贵的思想遗产。

他主张三权要分立,要相互制衡。

当然,相对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在他的三分说中并不很重要,制衡的重点是立法和行政。

与孟德斯鸠的制衡精髓相比,洛克分权学说中的民主性精华也毫不逊色,洛克指出,不但国家权力彼此间需要制约,而且国家各部分权力无一例外都要受人民制约。

至此,分权学说对近代宪政实践的基本思想得以确定,即为权力的制衡与国家权力的人民性。

在分权学说运用的早期,人们所掌握得分权原则的基本点就是权力的专用性。

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不同的国家权力应该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掌握和行使,制定法律的权力和执行法律或适用法律的权力必须排他性的配置。

在此背景下,人们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活动都要严格遵循议会所制定的法律,一切行政决定的作用都要以议会立法为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忠实执行法律,不能有逾越和偏差,所谓 无法律便无行政 。

这时三种权力并行不悖的发展,行政立法并未产生。

然而,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自由主义国家观因社会和经济的巨大发展变化渐为国家干预所取代,政府职能的强化和管理事务的繁荣多变,使政府不再满足于仅仅充当 守夜人 角色,开始积极主动干预社会,造成行政权力日渐扩张,政府不但需要充分行使管理权,而且需要一定条件下的决策权,即制定和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力,事事均以议会立法为根据的做法已无法适应这种形势,要有效的适应国家职能的巨变,必须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立法权来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

这样,作为政府干预重要手段的行政立法的出现和发展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当代的政治实践似乎对传统的分权理论形成了背离与挑战。

英国在行政与立法的关系上几乎是融合的,首先是人员上的重叠,政府大臣全部由议会成员担任;其次是议会授权政府立法;第三是政府可以通过议会党团控制议会。

因此在英国,完全意义上的分权,或者说各部门的专权在行政和立法领域是不存在的。

虽然在美国其三权分立比较明显,但在实际运作中,其分权也呈现出交错重叠的特征。

从立法与行政的关系来看,国会的立法权需要总统签署后才能生效;总统任命主要官员需经国会参议院同意;总统对国会立法有重大的作用还体现在其可以向国会提出国情咨文、预算咨文、经济咨文和其他专门咨文,这些咨文包含的立法建议和政策,是总统要求国会立法的总方案。

[2](P75)更为重要且客观的问题是,在很多国家,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立法提案权、建议权实际上决定了立法机关立法会议的主要议程。

根据行政机关的提案产生的法律约占立法机关立法总数的比例在各国都有绝对优势,在英国大约占到70%以上,在美国达到80%。

[2](P114)在我国某地方的一次人大会议中更有甚者出现了人大代表零提案的现象。

[3]这些现代社会中再明显不过的昭示着行政机关对立法权的涉足甚至是喧宾夺主的政治实践却并未引起独裁,究其根本是因为分权思想的核心 权力制衡、民权思想仍然在行政立法领域中以新的形式制约着它。

如此极端的分权提议都被拒绝了,但作为新出现的代议制政府理论的一部分,分权的重要性却迅速获得承认。

均衡观念仍然要求组织和职能的分立,但伴随了一套不同的,必须适合这种新政治体制理论框架的概念。

[4](P4)权力之间的部分混合取代了严格分权却同样起着权力制衡的作用。

二、权力混合承继了分权思想后对行政立法监督的启示分权思想的现代继承使其具备了时代含义,却保留其精髓 较为平均的权力分配以致任何一个集团,或他们的联合体,都无法控制其他的集团。

将权力混合,每一个机关都不只有一种权力,而是混合着拥有其他机关所享有的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达到 彼此的牵制 和 协调前进 的状态。

[1](P152)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融合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由于资产阶级通过议会控制国家权力的频繁越来越少,当年资产阶级控制着议会,议会又担负着制定法律这一关系到国家长远大计的重要使命,因而资产阶级在理论上提出了 立法权最高 , 议会万能论 在实践中也突出了议会的作用,加强议会的权力和地位,以此遏78哈尔滨学院学报2006年制封建势力控制的行政机关,但随着议会作用的下降行政权则得到大大加强。

国家权力系统中心的变化,行政权和立法权相互融合反映了一种时代的必然趋势。

而各国的分权模式是各国统治阶级根据本国实际状况采用的,本身具有多样性。

[5](P91)因而权力融合是一种大势所趋。

既然这已经是一个既成的事实,那么对混合权力而生成的这种行政立法权主要是通过其他机关(在我国,特别是立法机关)的监督才能尽力避免这种由其自己制定权威,又执行权威所极易导致的牟取私利、损害他人的情况的发生。

而谈及到立法机关的监督,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立法机关的地位与享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的地位问题。

由于这种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分配是基于宪法的安排,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立法机关与享有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在立法事项上所处地位是平等的或称 平行的 ,这本身应是一种立宪的选择。

立宪的选择与法律的选择有根本的区别。

法律是政府能改变的,宪法却是人民制定的,政府不能改革的。

[6](P217)而宪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因此避免不了要引入限制,制约行政机关 谋私 的机会,从而体现分权思想的核心之一的民主性问题。

那么二者权力再经宪法混合之后的各自行使后,并非是混合分权的终结,还要进一步通过相互监督来到防止权力被滥用的目的,从这一意义上讲,立法机关的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都成为一种必要。

权力分野之目的是避免权力滥用,用权力制约权力,那么权力的混合一样体现分权思想的这种目的。

只不过不是通过专权式的分割过后的权力来制约权力,而是通过 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的权力格局而达到权力制约。

这种制约的思想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甚或是其他权利混合在一起,某些立法权给予行政部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行政立法权)或者把某些行政权给予立法部门,如此等等。

通过这样的权力配置从而使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支配另一个部门,任何一个部门都不能掌握所有的权力,让任何一个部门也不都不再是一元利益的代表者,它可能是多种利益的综合体,如此,权力少了垄断的因素,而多了制衡的因素。

而行政立法监督恰恰以这种分权思想为引导,将立法部门的部分立法权分配给行政机关的同时,还应该将行政部门的部分行政权力转移给立法部门。

由此我们为了将行政立法监督制度设计的更为得力、可行,可以将行政立法的若干环节渗入立法部门的一些因素。

其一,行政立法的标准由立法机关掌握。

哪些权力由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分享,它的立法标准应与一般立法机关的立法标准有相通之处,且一些技术性标准的规范性规制应严格依照立法机关的规定。

而且规定的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度和范围标准都应由立法部门掌握,以至于不与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相冲突;其二,行政立法的主体中可以有立法部门的因素,如在其中有适当立法比例的立法部门人员,对整个行政立法过程的参与,及时向立法部门汇报工作,从而做到监督的全面性与及时性; 其三,对行政立法的程度应由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联合做出规定。

因为程序的公开、公正是保障实体正义的重要一环,而行政立法程序却不能因为涉及行政领域中的专业性与技术性而仅由行政机关来设置,因为一定意义上行政立法程序规则是为享有立法权的特定行政机关滥用权力而设置的 障碍 ,所以立法机关对行政程序规则的参与制定无疑会加强它的作用;其四,有时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由行政机关自己制定权威又自己执行权威的权力是早期分权思想家的合理担心,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7](P89)但除了我们上面提到过的权力混合思想能一定程度地遏制执行自己制定的法律的行政机关的谋私目的之外,立法机关还可以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直接监督,与立法机关平行的行政立法权被滥用后还必定会体现在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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