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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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引言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是一项重要的职能,其目的是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权力机关作为行政机构的一部分,扮演着监督行政立法的角色,旨在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本文将探讨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以及监督的方式和意义。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权力机关作为国家的最高行政机构,对行政立法具有重要的职能。

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具有具体实施力和强制力的法规的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合规性审查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首要职能是对法律合规性进行审查。

它需要确保行政立法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与其它法律法规相冲突。

在这一过程中,权力机关需要评估行政立法的依据和合理性,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行政合理性审查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合理性进行审查。

合理性审查包括行政立法是否具备合法目的、是否与宪法原则一致、是否具备合理的程序等方面的评估。

权力机关在审查行政立法的合理性时,需要确保其具备合理的法律后果和公平的效果。

公众权益保护权力机关还需要对行政立法的公众权益进行保护。

行政立法应当符合公众利益的要求,具有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需要保证行政立法的公正性,防止出现滥用职权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多种多样。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监督方式:外部审查外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外部的独立机构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查。

这些机构通常由法律和行政专家组成,独立于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并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权限。

外部审查可以通过审核立法合规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来对行政立法进行评估,确保其符合法律和公众利益的要求。

内部审查内部审查是指权力机关自身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内部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或委员会,负责评估行政立法的合规性和合理性。

内部审查可以通过法律和合规部门、法律顾问等内部资源来对行政立法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然而,行政立法本身也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因此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本文将从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行政立法监督的必要性在于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维护公民的权益和行政管理的公正性。

首先,行政立法监督能够对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进行制约,防止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情况发生。

其次,行政立法监督还能够促进行政立法工作的透明和公正,加强社会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和参与,提高法治水平和行政效能。

因此,行政立法监督不仅是一种法治要求,也是实现良好行政管理的需要。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首先,内部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自我监督,包括内部审查、内部评估等方式。

其次,外部监督是指行政立法活动受到社会各界和相关机构的监督,例如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估等。

最后,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纠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分为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首先,行政机关内部对自身立法行为进行监督,例如建立健全内部审查制度、设立专门的法规管理机构等。

其次,社会各界对行政立法活动进行监督,例如举办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等。

最后,司法机关通过行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对其合法性进行监督和纠正,以保障行政立法的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立法的监督对于保证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至关重要。

行政立法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司法监督等。

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可以是行政机关内部、社会各界和司法机关等。

通过加强行政立法监督,我们能够维护公民的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公正性和效能,进一步提升法治水平和社会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019-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实用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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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课件公文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zd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监督权力机关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一)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zd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zd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1. 引言1.1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是国家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的重要手段。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都备受关注。

而在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更是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话题。

比较法是一种研究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体系之间异同的方法,通过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可以学习其他国家的经验,借鉴其监督机制的优点,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在本文中,我们将从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和方法、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的优势以及跨国经验对我国的借鉴等方面进行全面剖析和探讨,旨在探讨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的重要性,并提出未来发展方向和建议,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体系的不断完善和进步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行政立法的概念与特点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过程,是一种行政权力的行使形式。

行政立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是由行政机关实施的,这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程序有所不同。

2. 行政立法具有较强的灵活性:由于行政立法是根据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实际需求的规范性文件,灵活性较高。

3. 行政立法具有强制性: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性,对被规范对象具有约束力。

4. 行政立法的监督相对不足:由于行政立法主要由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机制相对不足,容易出现权力滥用和法规不完善的情况。

行政立法在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行政立法的监督和规范,提高透明度和效率,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2.2 比较法视野下的行政立法监督机制在比较法视野下,行政立法监督机制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不同国家在行政立法监督方面存在着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机制运作。

在一些国家,行政立法监督主要由立法机构来完成,如美国的国会对行政部门的立法活动进行严格监督;而在一些国家,监督的主体可能是独立的审查机构或者专门的行政法院,如德国的行政法院具有对政府的行政立法活动进行审查的权力。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制定、实施和修改法律、法规等行政法规范的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以确保行政立法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在比较法视野下,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一是内部监督,即由政府内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二是外部监督,即由公众、媒体、立法机构以及独立的监察机构等第三方来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比较这两种监督方式。

首先从监督的目的来看,内部监督主要是为了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的决策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期望。

内部监督机构通常拥有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能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而外部监督主要是为了保障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权利,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外部监督机构通常能够代表公众的利益,通过听取民众的声音和意见,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和评价,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侵犯公民的权益。

再次从监督的方式来看,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内部机制和程序进行的,包括建立制度和规章制度、设置内部监察机构、实施执法与审计等。

内部监督机构可以对行政立法的过程、程序和结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评估,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而外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公众的参与和监督、立法机构的审议和监察机构的调查等方式进行的。

外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立法进行审议、调查行政机关的行为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外部监督机构还可以通过舆论监督、媒体监督、司法监督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增加监督的广度和深度。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

论行政立法的监督行政立法的监督一、引言行政立法作为国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然而,由于其特殊性质,行政立法容易受到行政机关的过度干预和滥用行为。

因此,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显得尤其重要。

本文将深入研究行政立法的监督机制和方法,为构建健全的行政立法监督体系提供参考。

二、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念行政立法监督是指对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包括对行政机关立法目的、程序、内容等方面的监督。

2.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1)维护法治原则: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力,并防止滥用行政权力。

(2)保障公众利益:行政立法监督能够保护公众利益,确保立法符合公众需求和期望。

(3)促进行政机关自律:行政立法监督有助于促使行政机关自觉遵守法律和规定,增强自身的法治意识。

三、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和方式1.行政立法监督的主体(1)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合法、合理。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机关自上而下进行的行政立法监督,通过内部审查和评估,确保行政立法质量和效果。

(3)社会公众和民间组织:通过舆论监督、公众参预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确保行政立法符合民意和社会需求。

2.行政立法监督的方式(1)审议监督:立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议,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2)评估监督:行政机关自身进行行政立法的评估,对立法进行质量和效果评估。

(3)舆论监督:社会公众通过舆论、媒体等方式对行政立法过程进行监督。

四、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和操作步骤1.行政立法监督的机制(1)法律法规机制:制定行政立法监督的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和权力。

(2)内部管理机制:建立行政机关内部审查和评估制度,确保行政立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公众参预机制:建立公众参预行政立法的平台和渠道,增加社会公众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力度。

2.行政立法监督的操作步骤(1)立法目的和依据的明确:行政立法应明确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防止滥用立法权。

略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之完善

略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之完善
关由此占据了立法与行政双重位置 , 政胡 . 即行 关既是法规、 规
保障手段, 使立法机关所授之权不被滥用。因此, 利用好行政 立法这把“ 双刃剑” , 既要使其有效地解决现实问题又要防范
其功 能异化 , 是便需要完善行政立法 的监督 。 于



行政立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章的制定者 , 又是法规、 规章的执行者。为了保障人民的自
作规程 , 使得监督效果很不理想。新 中国成立以来 , 全国人 大
机关的监督浮于形式。我国实行 人民代表人会制度, 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既是最 高立 法机 关, 也是最高监督机关。但实际 情况是 , 全国人大中, 代表人数众多、 组成广泛 , 相当代表并无
专业法律知识 , 难以对法律运转进行有效监督。如全国人大 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目 会期有限, 会议核心是讨论重大的带有 全局性的国家问题, 即便涉及法制问题艉 侧重于立珐, 难以 有效顾及立法监督工作。即便是全国人大常委会, 由于身兼 多职 , 出于人力、 物力、 时间、 精力等实际因素考虑, 实在难以 对中央行政立法进行有效监督,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中央行 政立法的监督就这样流于形式。中央 I 青 况尚且如此, 地方监
者” , 其行政权 力不断扩张 , 作为政府干预重要手段 的行政立
更 应运而生。如今, 人们普遍承 : 立法权可以在许可的限
度 内有效授予行政机 关 , 世界上许多 国家 的立法机关都在利 用对行政机 关的授权采实现国家的管理活动。现在 , 人们关 注的焦点 已不再是是否需要行政立法 , 而是采取何种控制和
会立法相抵触, 而且, 对于涉及人身权利等方面的问 , 题 许多
中图分 类号 : 2 . 文献标识码 : 文章 编号 :( 8 54 (000 — 0 3 0 D921 A 10 — 9 72 1)2 0 5 — 3 1

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

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

论行政立法的人大监督机制□徐信贵,高长思(重庆大学,四川重庆400045)摘要:目前在我国,行政立法活动存在一些程序问题,致使行政立法的部门利益倾向严重。

因此,必须加强对行政立法的监督,确保行政立法的民主性与法的本质要求。

关键词:行政立法;民主;监督中图分类号:D6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09)03-0032-03收稿日期:2008-12-12作者简介:徐信贵(1982—),男,江西广丰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台湾元智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法理学;高长思(1984—)女,四川绵阳人,重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政府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重庆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立法民主:民主执政之基础”阶段性成果之一,项目编号:2005-FXO4。

一、行政立法之考述(一)行政立法之意涵在当代,“行政国家”的理念无论在奉行三权分立的西方国家还是在行政强权的东方国家都得到了普遍的认可,行政机关制定的管理社会的规则数量远远超过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行政立法”一词应运而生。

在美国,行政立法通常称为“rulemaking”,通常翻译为规章制定。

在我国,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一部分。

虽然“行政立法”一词产生已久,但关于行政立法的定义,有不同的学说。

有的学者依法律规范的性质将行政立法界定为:凡是制定行政法规范的行为,不论制定的主体的性质如何,都属于行政立法。

[1](p298)有的学者从主体的角度出发,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2](p163)还有学者认为,只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范的活动才是行政立法。

[3](p123)另有学者认为行政立法是行政机关有时以法条的形式来设置某种规定。

[4](p67)行政立法是一个复杂的概念,本文认为,行政立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机关制定普遍性规则的行为。

(二)行政立法的形式如今行政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但各国关于行政立法的形式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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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17-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论文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学号:5301115027专业:法学姓名:韦雅云2016年11月论对行政立法监督的研究韦雅云,5301115027,法学151班摘要:为了加深对行政行为的理论学习,同时引发更多人对行政立法的关注,本文主要通过解析我国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和意义,并提出完善方式,让行政立法的监督制度在社会中充分发挥作用,健全法治社会。

关键词: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监督1 行政立法的概念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首先必须明确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是随着国家职能的剧变,行政权不断扩张而产生的。

出于政府管理社会的需要,行政机关通过授权或其他方式,从权力机关获得了制定具有强制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权利。

这成为行政立法的最初形式。

然而最初的权利分立中,只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并没有行政立法这一概念。

经过一、二百年的发展,行政立法仍然不是一个法条中明确中的专门术语,而仅是一个学理上的概念。

在行政法学范围中,行政立法是指享有制定行政法规或规章权力的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行政机关指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拥有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行政立法活动;另一类是没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即其他抽象行政行为,这种抽象行为不属于行政立法。

2 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意义2.1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

然而,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主体繁多。

这些立法主体处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从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利益来考虑如何进行立法,缺少纵向与横向的协调性。

如果不对其立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二是所立之法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三是出现部门之间所立之法,不同地区之间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现象;四是所立之法规范的对象超出了本部门所管辖之范围。

前两种情况必然导致所立之法无效和被撤销,后两种情况会导致立法、执法的混乱。

因而只有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包括以整个立法过程的监督,才能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2.2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步骤、方式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利规章的活动程序。

在行政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等几个步骤。

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各立法机关立法人员的素质也不一样,机关领导对立法活动的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在实践立法过程中,所立之法不规范,质量不高的现象很普遍。

这样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不健全、不完善、质量不高,缺少可操作性。

鉴于此,国务院于2001年底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它专门规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事项。

该《条例》第五条对行政立法的语言规范作了规定。

该《条例》第十七条对审查事项作了规定。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使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

2.3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

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处于不对等地位,即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

故必须对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

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过程,既是维护行政主体权威和尊严的过程,又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过程。

3 立法的层次效力在我国的法律规范体系中: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6、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4 我国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方式4.1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在我国,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地方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就行政立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过程,同时也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监督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1、事前监督。

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

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

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①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②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

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

⑧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

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

④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

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

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

⑤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

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这里应考虑几个问题:一是如果行政法规或规章出现了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由谁先提出的问题。

本文认为,第一,权力机关可依职权主动提出。

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如果发现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所制定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如果有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或违背的情况,可依职权主动撤销,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如发现地方各级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时,也可依职权主动撤销。

第二,行政相对方如果发现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情况,可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人人常委会进行审查。

第二,国务院如果发现国务院各部委的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可依职权主动撤销。

二,针对已被撤销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已经依照该法规、规章作出的生效裁决,该如何处理。

本文认为,如果该裁决已经执行,应作出继续有效的决定,如果还未执行,则应撤销原裁决,重新处理。

4.2 行政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上下级行政机关除了行政关系,还有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当然地享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

在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行政立法活动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和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和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对于“不适当的规章”的含义,《立法法》第87条规定了五项不适当的规章,即为超越权限的;违反上位法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经裁决应当改变和撤销一方的规定;规章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违背法定程序的。

目前我国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通过以下方式实现:(1)改变和撤销。

(2)备案和审查。

然而长期以来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一直不尽人意,改变和撤销并没有真正运行起来,往往是该改变的没有改变,该撤销的没有撤销,批准备案制度也不够完善,行政机关的监督有“自己作自己的法官”的局限性。

4.3司法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对行政立法的司法监督主要是指法院作为掌握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对行政权从事立法活动进行制约与控制,《行政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和发布的规章。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参照使用规章,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就要对规章进行司法审查,审查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越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认为如果相应的行政规章违法、越权或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就可以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撤销或改变的建议。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规章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可以不予适用。

5 我国行政立法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5.1 权力机关在行政立法监督中不积极履行职责,且工作缺乏独立性行政立法监督体现着监督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其效果如何,一方面取决于监督一方的地位与实际权力的大小,另一方面取决于监督方的工作积极程度。

然而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很少积极主动地履行监督职责,并未进行有效的监督;我国虽然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的监督主导地位,但由于权力机关缺少必要的独立性和相应的权力,使其监督力度往往难以达到预期目的。

5.2行政机关缺失独立监督职能,重政绩轻法治由于存在权利和利益的一致性,致使监督缺乏独立性和实效性。

在行政立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对行政立法机关具有监督权限的上级行政机关,出于辖区或部门政绩以及便于工作开展等方面的考虑,并不行使或者不有效行使对下级行政立法机关的行政立法监督,导致重政绩轻法治,使原本作为我国行政立法监督重要主体的行政机关,缺失了对下级行政立法活动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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