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农业领域中用于繁育新品种和改良现有品种的植物遗传资源。
它们包括传统农作物种类、栽培品种、野生近缘种以及其它与农作物有关的植物遗传资源。
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是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其次是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是确保这些资源得以长期保存并得到合理利用的关键。
以下是几个重要措施:1. 建立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机构:政府部门以及农业科研机构应该联合建立专门的种质资源库,负责收集、保存和管理农作物种质资源。
这些机构应该具备先进的设备和技术,以确保种质资源的保存质量和安全性。
2.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
这包括明确种质资源的所有权和保护措施,禁止非法的商业利用和侵权行为,以及规定种质资源的收集、保存和分享等程序。
3. 构建全球种质资源共享机制:国际社会应该加强合作,建立全球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机制。
各国可以共享各自的优良农作物遗传资源,互相促进农作物品种改良和农业发展。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充分利用对于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品质和抗性以及培育新品种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利用方法:1. 种质资源筛选和育种:通过对种质资源的筛选和评价,选取具有优良特性的品种进行交配和杂交育种,可以培育出适应不同环境和抗病虫害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品质。
2. 基因编辑技术的应用:基因编辑技术是一种新兴的生物技术,可以精确地修改植物基因组中的目标基因。
利用基因编辑技术,可以改良农作物的抗虫性、抗病性以及耐逆性,提高其适应不同环境条件的能力。
3. 种质资源的提供与交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科研机构和农民分享他们的种质资源。
这将加速农作物品种改良的进程,提高农作物的综合产量和品质。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范种质资源圃(库)建设和管理,根据《种子法》《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该遗传材料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基因组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确定和管理工作,省种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内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申请受理、监管工作。
配合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负责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评价、保存、创新利用等工作。
第二章确定条件和程序第七条申请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海南省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三)种质资源圃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数量5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种质资源库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数量20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
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保证乔木、灌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藤本每份保存5-10株,草本每份保存15-20株。
入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该保证以种子保存的每份资源5000粒(小粒,千粒重<100g)、1000粒(中粒,100g<千粒重<500g)、500粒(大粒,千粒重>500g),保存条件根据种子特性,包括超低温(-196℃)、低温低湿(-20℃,含水量<15%)、常低温(4℃,含水量50%左右)。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

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2号公告•【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2018年9月21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5月27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等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农作物种子质量,加快发展现代农作物种业,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利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种子(以下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花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种子工作,其所属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交通、市场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作好种子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建立种子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查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质量兴农战略,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种子储备制度,储备的种子主要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储备的种子应当定期检验和更新。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确保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完整性和持续利用,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关于农作物的种质资源,包括但不限于籽粒、种子、苗木等。
三、管理原则1. 种质资源的保护优先于利用,确保资源的完整性。
2. 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要科学合理,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
3. 种质资源的管理要有序规范,确保资源的永续利用。
四、管理机构设立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委员会成员包括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代表等。
五、管理措施1. 种质资源采集(1)严格遵守采集规定,不得违法乱采乱挖。
(2)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采集的种质资源要进行标注、登记并建立档案。
2. 种质资源保存(1)建立种质资源库,存放种质资源,以备后续利用。
(2)对保存的种质资源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管理,确保资源不混淆。
(3)定期检查、维护种质资源库,防止资源的损失或变异。
(4)建立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和利用种质资源。
3. 种质资源交流(1)对内部单位之间的种质资源交流要进行登记备案,确保交流的合法合规。
(2)对外部单位之间的种质资源交流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源的安全。
4. 种质资源利用(1)在进行种质资源利用前,要进行科学评估,确定资源的合适利用方式。
(2)对使用种质资源进行的科研项目要进行备案,并监督项目的进展。
(3)对商业性利用种质资源的行为要进行许可,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
5. 种质资源保护(1)加强对种质资源的宣传教育,提高大众对种质资源的保护意识。
(2)建立种质资源追溯体系,追踪种质资源的流向,确保资源的安全。
(3)对破坏种质资源的行为要进行追责,保护资源的完整性。
六、监督检查设立专门的监督检查机构,对种质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
七、法律责任对违反种质资源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

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47号)《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6月17•日市政府第六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潍坊市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等农作物生产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种子类别分为杂交亲本种子、杂交一代种、常规作物原种和良种。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作物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所属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农作物种子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核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种子公司是种子生产经营的主渠道,是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亲本种子及常规作物原种的经营单位,负责按计划生产、供应良种。
第六条国有原(良)种场是国家种子生产的主要基地,应坚持以繁殖原(良)种为主。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发展,对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变得尤为重要。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对于实现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当前面临的挑战以及相应的应对措施。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农作物的遗传物质,包括种子、胚、组织培养细胞系及其它与遗传相关的材料。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对于维持农作物的遗传多样性、促进农作物品种改良、应对环境变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可以维持农作物的遗传多样性。
农作物的遗传多样性是农作物品种改良和适应环境变化的基础。
由于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数量有限,加之人类活动的不断扩张和环境的快速变化,许多珍贵的农作物种质资源正面临着丧失的威胁。
因此,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尤其是珍稀品种和特有种质资源,对于维护农作物的遗传多样性至关重要。
其次,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是农作物品种改良的基础。
农作物品种改良依赖于对种质资源的广泛收集、保存和利用。
通过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可以为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改良提供丰富的遗传资源。
这不仅有助于培育出更加高产、抗病虫害和适应性好的新品种,也能够提高农作物的耐逆性和适应性。
最后,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能够应对环境变化和粮食安全挑战。
随着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农业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通过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可以培育出适应新环境和抗逆能力更强的新品种,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
这对于实现粮食安全、降低环境压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面临的挑战尽管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认可,但当前仍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丧失现象普遍存在。
随着农民对高产、一致性的需求增加,一些地方品种和传统品种正逐渐被较为单一和高产的商业品种所替代,这导致了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减少。
其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存和管理面临着困难。
农业科普如何保护农作物的种质资源
农业科普如何保护农作物的种质资源农作物的种质资源是指农作物的遗传背景和遗传多样性。
种质资源的保护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农业科普工作在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方面的重要性,以及一些常见的保护措施。
一、认识种质资源保护的重要性保护农作物的种质资源对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首先,种质资源是农作物遗传改良的基础。
只有保护好种质资源,才能为农作物的遗传改良提供丰富的遗传多样性,使农作物具有更好的抗病性、适应性和产量。
其次,种质资源保护有助于维持农作物的生态平衡。
农作物的遗传多样性可以增加其抵御病虫害和逆境的能力,减少对农药的依赖,降低农业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最后,种质资源的保护对于确保粮食安全和人类生存至关重要。
由于气候变化和人口增长,农作物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保护种质资源可以提供新的品种来适应这些挑战,保证粮食供应。
二、农业科普在种质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农业科普在种质资源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农业科普可以帮助农民了解种质资源的重要性和保护方法,提高他们的保护意识。
此外,农业科普可以向农民介绍种质资源保护的最新技术和研究成果,并引导他们正确地运用这些技术。
例如,农业科普可以教育农民如何进行种子保存,如何进行种子交换,以及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种植区域的品种。
农业科普还可以帮助农民了解并采用优良的种植技术,以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减少资源浪费。
三、常见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措施1. 建立种质资源库:建立种质资源库是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些库可以收集、保存和研究农作物的遗传资源,以便将来利用。
种质资源库可以通过常规保存、低温冷冻保存、细胞培养等方法对种子样本和组织样本进行长期保存。
2. 推广优良品种:推广优良品种是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途径之一。
通过推广优良品种,可以减少对野生种质资源的采集和破坏,同时促进农作物遗传多样性的维持。
农业科普可以在推广优良品种的过程中,向农民介绍品种的特点和适应性,并帮助农民选择适合自己种植区域的品种。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
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农作物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对于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一、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重要性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农作物的遗传信息和遗传资源,包括可繁殖的种子、繁殖部分以及与农作物相关的与遗传有关的物质和信息。
农作物种质资源是农业生产和进化的基础,对于育种、改良品质、抗病虫害以及适应环境变化具有重要意义。
保护和有效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能够促进农作物的遗传多样性,提高农作物的适应性和抗性,推动农业的发展。
二、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现状和问题目前,全球范围内,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面临着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是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流失问题。
受市场需求和种植结构调整的影响,许多传统农作物品种的种植面积日益减少,甚至濒临灭绝。
其次,农业现代化的推进使得传统品种的遗传多样性受到威胁,一些高产、抗病性好的品种大量扩展,导致农作物种质的单一化。
此外,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等因素也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存带来了困难。
三、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措施为了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农作物种质库和种质园,收集保存农作物的种质资源。
种质库和种质园为农业科研和育种提供了丰富的材料资源。
其次,加强对传统品种的保护与发展,促进传统农作物的种植和推广。
传统品种不仅具有丰富的遗传多样性,还对于适应局部环境更为适宜,因此对于保护农作物遗传多样性至关重要。
此外,加强农作物种子的保存和繁殖,确保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和合理利用。
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利用研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利用,不仅需要加强有效的保存手段,还需要进行科学的利用研究。
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进行品种改良和创新是提高农业生产能力的有效途径。
利用遗传资源进行育种,可以培育出适应气候变化、抗病虫害和高产高质的新品种。
同时,研究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基因组信息,可以了解品种间的遗传关系,加强对农作物遗传机制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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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8•【文号】农业部令第30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修订农业行政许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0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6月26日农业部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三年七月八日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第十条未经批准,境外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
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应当提前6个月报经农业部批准。
采集的农作物种质资源需要带出境外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收集种质资源应当建立原始档案,详细记载材料名称、基本特征特性、采集地点和时间、采集数量、采集人等。
第十二条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及其原始档案应当送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十三条申请品种审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适量繁殖材料(包括杂交亲本繁殖材料)交国家种质库登记保存。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国家尚未登记保存的种质资源的,有义务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第三章农作物种质资源鉴定、登记和保存第十五条对收集的所有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进行植物学类别和主要农艺性状鉴定。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鉴定实行国家统一标准制度,具体标准由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制定和公布。
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登记实行统一编号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统一编号和名称。
第十六条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实行原生境保存和非原生境保存相结合的制度。
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非原生境保存包括建立各种类型的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第十七条农业部在农业植物多样性中心、重要农作物野生种及野生近缘植物原生地以及其他农业野生资源富集区,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或保护地。
第十八条农业部建立国家农作物种质库,包括长期种质库及其复份库、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及试管苗库。
长期种质库负责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长期保存;复份库负责长期种质库贮存种质的备份保存;中期种质库负责种质的中期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种质圃及试管苗库负责无性繁殖作物及多年生作物种质的保存、特性鉴定、繁殖和分发。
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种质库的正常运转和种质资源安全。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需要建立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和中期种质库。
第四章农作物种质资源繁殖和利用第二十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和创新。
第二十一条国家长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战略资源,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因国家中期种质库保存的种质资源绝种,需要从国家长期种质库取种繁殖的,应当报农业部审批。
国家长期种质库应当定期检测库存种质资源,当库存种质资源活力降低或数量减少影响种质资源安全时,应当及时繁殖补充。
第二十二条国家中期种质库应当定期繁殖更新库存种质资源,保证库存种质资源活力和数量;国家种质圃应当定期更新复壮圃存种质资源,保证圃存种质资源的生长势。
国家有关部门应保障其繁殖更新费用。
第二十三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的建议,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目录,并评选推荐优异种质资源。
因科研和育种需要目录中农作物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出申请。
对符合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提供种质资源条件的,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迅速、免费向申请者提供适量种质材料。
如需收费,不得超过繁种等所需的最低费用。
第二十四条从国家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十五条从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获取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反馈种质资源利用信息,对不反馈信息者,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国家中期种质库、种质圃应当定期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上报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发放和利用办法。
第五章农作物种质资源国际交流第二十七条国家对农作物种质资源享有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境外提供种质资源,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二十八条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农业部定期修订分类管理目录。
第二十九条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填写《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见附件一),提交对外提供种质资源说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通过的,报农业部审批。
(三)农业部应当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审批通过的,开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见附件二),加盖“农业部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专用章”。
(四)对外提供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持《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到检疫机关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五)《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准许证》和检疫通关证明作为海关放行依据。
第三十条对外合作项目中包括农作物种质资源交流的,应当在签订合作协议前,办理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审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
第三十二条从境外引进新物种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可能造成的生态危害和环境危害。
引进前,报经农业部批准,引进后隔离种植1个以上生育周期,经评估,证明确实安全和有利用价值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应当依照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植物检疫手续。
引进的种质资源,应当隔离试种,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及杂草的,方可分散种植。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引种统一登记制度。
引种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引进种质资源入境之日起一年之内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附适量种质材料供国家种质库保存。
当事人可以将引种信息和种质资源送交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业科研机构应当及时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备案,并将收到的种质资源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
第三十五条引进的种质资源,由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统一编号和译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国家引种编号和译名。
第六章农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管理第三十六条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信息管理工作,包括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利用、国际交流等动态信息,为有关部门提供信息服务,保护国家种质资源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鉴定、保存、登记等工作的单位,有义务向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相关信息,保障种质资源信息共享。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动用国家长期种质库贮存的种质资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的,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科研机构未及时将收到的单位或个人送交的国家未登记的种质资源及引种信息送交国家种质库保存的,或者引进境外种质资源未申报备案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中外科学家联合考察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对外提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以及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的,除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外,还应按照《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7年3月28日农业部发布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种质资源进出口管理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一: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申请表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编号:(200 )第号┌───────┬──────────────┬───────┬─────────┐│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个人)(章)││或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Email地址││电话号码││├───────┼─────┬────────┼───────┴─────────┤│接受国家││接受单位(个人)││├───────┼─────┼────────┼─────────────────┤│出境口岸││对外提供原因││├───────┴─────┴────────┴─────────────────┤│申请对外提供农作物种质资源清单│├───────┬─────┬─────┬────┬─────────┬─────┤│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统一编号│类别│数量(克/株/粒)│备注│├───────┼─────┼─────┼────┼─────────┼─────┤│││││││├───────┼─────┼─────┼────┼─────────┼─────┤│││││││├───────┼─────┼─────┼────┼─────────┼─────┤│││││││├───────┼─────┼─────┼────┼─────────┼─────┤│││││││├───────┼─────┼─────┼────┼─────────┼─────┤│││││││├───────┼─────┼─────┼────┼─────────┼─────┤│││││││├───────┴─────┴─┬───┴────┴─────────┴─────┤│审核机关意见│农业部审批意见│││││负责人│审批人││经办人│经办人││年月日(章) │年月日(审批专用章)│└───────────────┴────────────────────────┘注:1.本表一式五份,农业部、审核机关、海关、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各保留一份,字迹清楚,涂改无效;2.类别按“野生种”、“常规种”、“杂交种”填写;3.有效期和编号由农业部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