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操作规程1. 介绍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建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是指为业主在住房改善方面提供资金支持的贷款业务。
贷款主要用于支付因住房装修产生的材料、劳务等费用。
以下是建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具体的操作规程。
2. 申请条件1.借款人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个人住房所有权人或其他合法权益人。
2.借款人必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3.建筑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贷款申请人在本行存有合法定期存款,或经本行审核认定其具有还贷能力的其他保证。
3. 贷款金额1.个人住房装修贷款金额上限为借款人的建筑物已评估价值的60%。
2.贷款金额最低为人民币10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 贷款期限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5. 手续及材料1.申请人在提交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住房产权证;•资金用途及装修预算表;•评估报告、建筑批准文件、建筑物竣工验收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人应当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6. 审批流程1.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经本行审核批准,签署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合同后放款。
2.申请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记载向本行归还借款,并按规定缴纳利息、手续费等。
7. 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即将借款金额按照期限等分,每期按时还清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2.等额本金还款:即将借款金额等分成若干期,每期按时还清相等的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8. 逾期缴费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将按照逾期费用规定加收逾期罚息。
9. 贷款利率个人住房装修贷款利率参照建行个人住房贷款执行。
10. 结束语以上是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的操作规程。
申请人应当按照规程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按时归还借款,并缴纳利息、手续费等。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多帮助,请致电建行客服热线:95533。
银行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

银行****分行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管理,促进业务稳健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是指我行根据信贷风险管理办法,在综合评价借款申请人还贷能力的前提下,以借款人在我行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参照,按照存款积数的一定比例核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存贷积数挂钩是个人信贷业务额度、期限和综合定价的一种核定方式,也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的补充手段,存贷积数挂钩贷款基本的操作与管理仍需遵循相关个人信贷产品制度。
第四条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主要适用于个人助业贷款,其他个人贷款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办理存贷积数挂钩贷款遵循“先存后贷、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存贷双赢”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机构准入第六条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由各二级分行实施准入管理。
第七条经营机构准入条件。
开办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经营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当地有形成规模、较为成熟的专业市场为依托,或当地个体经济发达、市场交易活跃,金融生态良好;(二)经营机构信贷管理规范,近三年以来未发生重大违规信贷事件或其他重大经济案件;(三)经营行(指一级支行)具备一定的存贷规模总量,个人贷款不良比例控制在1%以下;(四)配备持有信贷上岗资格证的专职信贷人员;(五)其他核准行规定的条件。
第八条各二级分行要对辖内开办机构实施风险警戒线管理,对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一级支行给予风险警示,连续三个月超过1%的,暂停该支行辖内所有机构办理该项业务。
整改后存贷积数挂钩贷款不良率连续三个月低于1%的,方可重新核准开办。
第三章客户准入第九条申请保证方式存贷积数挂钩贷款的借款人,除应符合相应产品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结算时间原则上为6个月以上,最低不少于3个月;首次申请贷款时上一个计算周期内日均存款余额达到5万元以上。
虽没有与贷款行发生存款业务关系或未达最低日均存款余额要求的,但能在指定期限内为经营行带来一定存款或其他综合效益的,可先行准入。
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

ⅩⅩ银行ⅩⅩ分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经营性贷款操作,根据相关监管政策,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于支持其生成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消费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贷款人指ⅩⅩ银行ⅩⅩ分行各分支机构;借款人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四条本贷款实行“部分自筹、有效担保、专款专用、按期偿还”的原则,同时应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贷款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经营贷款的用途仅限于借款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资金周转需求,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和国家政策限制的行业,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经营的项目。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本贷款的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本贷款,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在贷款人所在地有固定住所,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借款申请人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3.具有正当职业和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4.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担保,并接受我行认可的评估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5.借款人个人资产实力应较强,并具备一定经验和经营规模,经营管理情况良好,现金流量稳定;6.在我行开立的活期一本通账户或九州借记卡;7.如借款人为全部由自然人出资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或控股股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个人名义向我行申请贷款,且贷款用于借款人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则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贷款必须依据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的规定履行表决程序,同时出具表决通过经有限责任公司表决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签字确认同意的有效证明性文件;(2)借款人必须以个人和其他自然人所有的财产作为抵质押担保。
8.贷款资金投向的项目或行业应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佳(贷款人注意规避初次创业或以往经营业务不佳、国家禁止行业、个人资产有限的借款申请);9.个人信用良好。
银行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贷款面谈、居访、面签操作,强化风险防控,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XX办〔2010〕14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面谈(以下简称“面谈”)是指在贷前尽职调查阶段,个贷经营部门通过约见借款当事人(含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人、保证人、抵/质押人或有权处分人,下同),当面核实其身份、贷款申请内容、担保内容(如有)的真实性,了解借款的真实用途等,并亲自见证借款当事人本人当场签署借款申请书、面谈笔录、征信查询授权书等资料文本。
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居访(以下简称“居访”)是指在贷前尽职调查阶段,在面对贷款金额较大、评估单价(或交易单价)过高或借款当事人相关信息(身份、还款来源、交易背景等)存虚假嫌疑等个贷经营部门认为有必要的情形时,个贷经营部门选择到抵押物所在地、借款当事人工作场所或常住居所等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条本规程所指的个人贷款面签(以下简称“面签”)是指个贷经营部门安排专人向借款当事人通报贷款相关事项,解—1 —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若有)等借款法律文本(以下简称“借款法律文本”)的内容,并在核实借款当事人身份的前提下,亲自见证借款当事人当场签署借款法律文本。
第五条除非总行另有规定,对于本行发放的个人贷款(含经“e贷在线”提交的贷款申请),个贷经营部门均应按本规程严格落实面谈、居访和面签。
对于经由电子渠道发放且不宜执行面谈、面签的低风险质押类个贷产品,个贷经营部门至少应采取系统验证身份证件、密码验证等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第六条个人贷款面谈、居访和面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七条对于借款当事人不配合本行开展面谈、居访、面签或在面谈、居访、面签过程中发现借款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实情、伪造证书证明、假冒签字印鉴等欺诈行为的,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

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附件1:中国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小企业的发展~满足个私业主、小企业主的信贷需求~规范个人助业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国农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基本规程》,以下简称《基本规程》,等农业银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自然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贷款等业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个人助业贷款坚持“择优、规范、效率、安全”的原则。
择优指定位重点区域、优选客户,规范指坚持基本制度、鼓励创新,效率指优化业务流程、便捷服务,安全指依法规范操作、控制风险。
第四条个人助业贷款决策流程按照《基本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个人助业贷款归入“个人助业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在信贷管理系统个人贷款子系统“个人助业贷款”类别统计和管理。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个人助业贷款的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小企业主等。
小企业主是指所在行业发展潜力较大、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经济实力1的小企业所有者、经营者~主要指借款人经营实体的实际控制人~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50% ,2、借款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且借款人及配偶共同持股比例不低于50% 。
第七条申请个人助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二,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四,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或成长力~销售回笼好,,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一还款来源充足, ,六,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的担保,,七,借款人及配偶符合个贷基本规程规定的信用记录条件~借款人经营实体符合法人信贷信用记录条件,,八,在农业银行开立结算账户~愿意接受农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并承诺由我行贷款支持产生的结算资金往来应通过我行进行结算,借款人经营实体要在农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借款人为小企业主的~我行批准办理个人助业贷款后~须承诺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九,借款人经营实体目前在我行无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十,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

ⅩⅩ银行个人旅游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个人客户因境内外旅游产生的贷款融资需求,规范个人旅游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个人旅游贷款,是指以信用方式办理的、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境内外旅游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采用抵押或保证担保方式的个人旅游贷款,按照《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的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个人旅游贷款采用总行“信贷工厂”集中征信、审查模式。
第五条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个人旅游贷款纳入本行中长期贷款规模管理。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品种管理第六条贷款用途。
(一)个人旅游贷款的用途应符合《贷款通则》、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相关规定,以及《ⅩⅩ银行零售信贷业务操作手册(2013版)》规定的用途。
(二)个人旅游贷款资金应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及旅游同行人员的旅游消费支出,包括:1、支付出国旅游保证金;2、开具用于签证的存款证明;3、支付旅游团费;4、境内外购物、租车等旅游消费支出;5、其他用于个人旅游的支出。
第七条借款人在结束境内外旅游后的一年内,可以申请用于旅游团费或消费用途的个人旅游贷款(借款人须为实际旅游者)。
第八条个人旅游贷款纳入“个人旅游贷款”会计科目和“个人旅游贷款”品种进行管理。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九条借款人申请个人旅游贷款,应符合如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65周岁(含)以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不含港澳台居民),且非本行关系人1。
(二)借款人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关系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贷款操作规程模版【银行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贷款工作,规范银行贷款业务流程,保障客户权益以及银行自身利益,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本银行各部门在贷款审批、放款、追收等环节中所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同时,各部门应根据本规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条本规程所涉及的银行贷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贷款、企业贷款、房地产贷款、消费贷款等。
第四条所涉及的特殊贷款需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特别规定和操作流程。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五条客户在申请贷款时,应按照银行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工作人员应认真审核所有提供的材料,确保满足申请条件。
第六条银行贷款申请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均可进行。
第七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客户所需材料,以便更快地处理贷款。
第八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在收到申请的24小时之内,根据银行政策和客户实际情况予以初步审批。
第九条如初步审批通过,银行工作人员应将客户申请提交至更高层级进行终审。
第十条如初步审批未通过,应第一时间告知客户并说明原因,如客户需要,可提供其他贷款方案。
第三章贷款审批第十一条银行终审人员应根据客户申请条件、个人信用情况以及银行审批流程等因素进行审批,严格按照审批权限予以批准或拒绝。
第十二条如终审通过,银行应向客户告知具体贷款额度、利率、还款期限等条件,并向客户提供合同及所有手续。
第十三条客户在签署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并向银行工作人员提出疑问。
第十四条如终审未通过,银行应第一时间告知客户并说明原因,如客户需要,可提供其他贷款方案。
第四章贷款放款第十五条如客户成功签署合同,银行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贷款金额划拨至客户账户,同时为客户提供还款计划表和贷款明细。
第十六条银行工作人员应将合同及其他相关手续归档存档。
第十七条如客户无法及时还款,银行工作人员应及时与客户取得联系,并向客户说明逾期利率及其他后果。
第五章贷款追收第十八条客户如存在违约行为,银行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收,包括但不限于调催、法律诉讼等手段。
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
XX银行个人汽车贷款操作规程1. 总则1.1 制定依据为规范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操作规程1.2 基本概念(1)本操作规程所称个人汽车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我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一手汽车(含自用车、商用车,不含二手车)的贷款。
其中自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2)本操作规程所称“汽车价格”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中的较低者。
2. 贷款要素2.1 借款人须符合以下条件:(1)经办机构所在城市常住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在经办机构所在城市拥有自有产权的固定住所;(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4)个人信用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5)已签订购车合同,并支付了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在我行存入首付款并办理存款证明,购买意愿真实;(6)如所购车辆为商用车,借款人还应具备合法运营资格;(7)借款人个人信用评级为A 级;(8)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2.2 贷款额度自用车贷款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商用车贷款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2.3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 年。
2.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及浮动比率执行,下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0%。
2.5 贷款担保贷款担保方式可采取全额质押,或以所购车辆抵押和质押、保证的组合,不接受单纯的保证担保方式。
(1)以所购车辆作抵押担保的,必须由汽车经销商或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提供担保的汽车经销商、担保机构须符合《XX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实施细则》《XX银行个人贷款担保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先对其担保资格进行审批,确定授信额度和期限等要素,签订相关合作协议。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一、贷款资格审查
1. 客户必须是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或者合法长期居留在中国的外国人。
2. 客户必须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同时具备还款能力。
3. 客户需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等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二、贷款额度审批
1. 客户必须提供详细的借款用途和还款来源计划。
2. 银行将根据客户的信用记录、收入状况和抵押物等情况进行贷款额度审批。
3. 客户需做好抵押物估值和审查工作,确保担保物足额、合法有效、可供保管和变现。
三、贷款合同签订
1. 客户需充分了解贷款合同内容,包括贷款利率、还款方式、逾期罚金等条款。
2. 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客户需缴纳贷款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四、贷款发放及账户管理
1. 客户需提供担保人信息或抵押物信息,确保贷款安全。
2. 贷款发放后,客户需按时按量还款,注意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
3. 客户需保持贷款账户的正常管理,如有变更需及时通知银行。
五、贷款逾期处理
1. 客户贷款逾期时,银行将采取适当的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信函催收等。
2. 如客户无法按时还款,需向银行提出还款延期申请,并提供合理的还款计划。
六、贷款结清
1. 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应提前联系银行,确保按时还清贷款。
2. 贷款结清后,银行将及时办理抵押物解除抵押手续。
七、贷款记录管理
1. 银行将依法对客户的贷款信息进行信用记录更新,建立客户信用档案。
2. 客户需定期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确保贷款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10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
个人贷款柜台操作规程为规范个人贷款柜台业务操作,根据《中国XX银行授信风险管理操作手册-个人信贷分册》、《中国XX银行零售授信业务放款审核操作手册》、《个贷风险管理系统操作手册》,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柜台人员参与的个人贷款业务操作环节主要涉及:质押凭证的核实、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贷款资金划转、个贷费用划款、个人贷款变更、不良贷款处理等内容。
一、质押凭证的核实凡有价单证质押贷款等所涉及的质押品为我行开立的有价单证(如: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国债收款凭证等),应由柜台人员对凭证进行核实。
当柜台人员接到业务人员提交的签章齐全的《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与相关质押凭证时,核对确认书与质押凭证内容是否一致,核对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核对无误后,将该有价单证在核心系统中用“4316账户冻结”交易做冻结处理,《个人有价单证确认及冻结通知书》作冻结交易凭证。
柜台人员还应在通知书中签属意见并签章,将确认书回执联与有价单证退业务人员。
二、个贷代保管品的保管抵质押品的账务处理已由业务人员通过个贷系统联动核心系统完成,柜台人员只需将业务部门送交的抵质押品作代保管品入库保管。
代保管品的保管库房应满足金库标准,代保管品的保管人与代保管品账务处理人不得是同一人,代保管品的保管及核算必须在同一机构。
代保管品库管员可以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可入专库存放,也可放入现金或重空库房保管(由现金或重空库管员兼任代保管品库管员的情况下)。
(一)代保管品的入库对入库保管的抵质押品,应由放款审核部门填制一式四联的“中国XX银行代保管品入库凭证暨审批表”(简称“入库凭证”),放款审核部门移交人员及负责人应在“入库凭证”上签章,连同实物送交保管机构的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经办人员应按如下要求认真审核:1、“入库凭证”中记载事项是否与代保管品有关内容一致;2、“入库凭证”的签章是否齐全,与预留签章样本是否一致。
3、对于我行开立的存单、理财权利凭证和国债收款凭证等,需再次核对这类质押凭证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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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贷款操作规程1.总则1.1制定依据为规范全行个人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XX 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1.2适用范围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我行开办的各类个人贷款业务。
异地支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分部个人贷款业务按照本规程对分行和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的操作要求办理。
1.3业务概念本操作规程中特别贷款业务是指以借款人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我行储蓄存款、凭证式国债、电子式储蓄国债、保本型个人理财产品以及我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签发的存单等作全额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系指除特别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个人贷款业务。
本操作规程中贷款移交是指辖区行与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之间对个人贷款经营、管理的职责进行动态交接、转换的管理行为。
本操作规程中自雇人士是指自行成立法人机构或其他经济组织,或在上述机构内持有超过10%股份,或其个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为上述机构的经营收入者。
1.4岗位职责分工1.4.1客户经理岗(1)受理贷款申请,对客户进行预筛选;(2)贷款调查、信用评级,创建贷款申请任务;(3)撰写调查报告,提出贷款建议;(4)面签相关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书,发起放款申请;(5)办理合同公证、抵(质)押登记、质押止付、保险等手续;(6)按规定时限和频率完成贷后检查和收贷收息;(7)发起贷款重检,对贷款要素进行变更;(8)对逾期账户进行持续催收和监控,进行贷款移交;(9)对抵(质)押物进行检查,评估抵(质)押物风险状况;(10)执行预警行动方案,发起风险预警及解除请求;(11)贷款五级分类初分。
1.4.2客户经理主管(1)审查贷款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2)审核确定借款人、保证人信用等级;(3)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意见;(4)审查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5)审核风险预警解除请求;(6)审核贷款五级分类。
1.4.3分行行长(授权副行长,下同)(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推荐意见。
1.4.4个人信贷专职审批人(1)审查贷款的完整性、合规性及合法性;(2)评价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查审批意见;(3)对存在法律疑义的事项提出明确请求,发起专业咨询。
(4)对权限内的业务行使最终审批权。
1.4.5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中心主任(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批意见。
(3)对权限内的业务行使最终审批权。
1.4.6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首席信用风险官(1)审查贷款的合规性及合法性;(2)审查贷款的风险性和效益性,出具明确的贷款审批意见,行使权限内业务的最终审批权;(3)审批风险预警等级及行动方案,决定解除预警等。
1.4.7放款审核岗(1)对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内容进行审核;(2)办理抵(质)押品出、入库和临时出库手续,建立放款台账,定期对账;(3)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4)审核贷款资料与系统影像一致;(5)向分行移交信贷业务档案。
1.4.8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放款复核岗(1)审查贷款资料的影像文件;(2)审核放款条件落实情况;(3)出具放款通知书。
1.4.9分行档案管理岗(1)接收、整理贷款档案正本并归档保管;(2)统计并登记相关台账;(3)负责档案借阅、归还及档案查询。
1.4.10地区信用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的监督与预警岗(1)核实预警信号,提出预警等级和行动方案建议;(2)审核并提出解除预警的意见及理由;(3)审批贷后检查任务,批准行动建议等;(4)检查、监督辖区行贷后管理工作。
1.5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可采用利随本清,按月或按季付息、一次还本的方式;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特别贷款外,应采取按期还本付息的方式。
按期还本付息方式包括按月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或按每三个月等额本金还款法以及总行规定的其他方式。
具体计算方式按照监管部门和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1.6利率调整方式贷款的利率调整方式须与结息周期保持一致,房屋贷款除外。
1.7操作流程个人贷款业务的的操作流程包括贷款受理、贷款调查和申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与回收、贷后管理等环节。
2.贷款受理2.1客户经理告知客户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准入政策及条件,对借款人的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对借款人提出的贷款业务需求从合法、合规、合理性的角度进行初步判断,确定是否受理。
2.2客户经理确定受理申请后,指导借款人如实、完整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收妥以下申请资料:(1)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声明)、有效居留证明等。
(2)借款人收入、资信情况证明资料: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工资单及代发工资的存折、完税凭证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3)借款人为自雇人士的,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及我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4)在借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前提下,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户口簿、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资产证明、配偶收入证明等资料。
(5)贷款担保证明资料:a.申请特别贷款业务的,核验质押物原件(以卡内存款质押须核实卡内存款并打印账户明细)后收妥复印件;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质押的,收妥权利人或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意质押的承诺书等。
b.以抵押担保方式申请的,核验抵押物权属证书原件后收妥复印件;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作抵押的,提供财产所有人或共有人有效身份证件、同意抵押的承诺书等;抵押物已出租的,由借款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具在我行主张抵押权时不影响我行权利实现的书面文件。
c.以保证担保方式申请的,收妥保证人有关资料。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收妥本条第(1)、(2)款规定的资料以及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承诺书;保证人为法人的,收妥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验资报告、财务报表、同意提供保证担保的有效决策文件等资料。
(4)合法有效的贷款用途证明资料。
(5)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上述资料能留存原件的,收妥原件。
不能留存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客户经理双人将复印件与原件核实,并在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及核对日期并签章确认。
特别贷款业务可以适当简化申报材料,但借款人及权利人身份证明资料、权利凭证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或声明等必须提供;对借款人提供本人名下的存单、国债、保本型理财产品等作质押的,在有效规避法律纠纷的前提下,可不提供借款人配偶的相关资料。
对于续授信客户,已提供的资料未发生变化且尚在有效期内的,可不重复提供。
对于简化资料的情形,必要时应在调查报告中对相关风险控制措施作出书面说明。
2.3客户经理收妥申请资料后,将借款人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银监会零售贷款违约客户信息等借款人、保证人及配偶的信用信息,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准入资格进行预筛选。
符合准入条件的,进一步开展贷款调查。
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
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退回其申请:(1)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当前仍有逾期贷款的;(2)未满18周岁的;(3)所申请的贷款业务不符合我行业务范围的;(4)保证人属于上述(1)、(2)款的,应要求借款人变更保证人,符合我行要求后再予以受理;(5)我行规定的其他应予退回的情况。
3.贷款调查和申报客户经理双人开展贷款调查工作,严禁将有关调查工作全部委托给开发商、经销商、担保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
两名客户经理均对贷款资料和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贷款调查要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3.1.1特别贷款调查要点:(1)质押物是否合法、真实、有效;(2)质押物权属是否明晰,出质手续是否合法;(3)以外币或外汇作质押的,是否为借款人本人所有,是否符合有关外汇管理规定;(4)本行开具的质押物凭证,签章是否真实有效;其他金融机构开具的质押物凭证,机构是否在我行认可名单中,是否与我行签有相关合作协议,是否取得该机构签发的质押查询及止付通知书;(5)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出质的,须调查借款人与第三人关系以及真实出质意愿。
3.1.2一般贷款调查要点:(1)借款人基本情况调查。
对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居住地址、任职单位等基本情况进行核实调查;(2)借款人既往信用记录调查。
通过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等对借款人的负债、还款等信用记录情况进行调查;(3)借款人职业和收入情况调查。
对借款人从事的行业、单位变动、学历、资历、任职时间、是否有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情况进行核实调查;自雇人士还应调查其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税单证明等情况,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4)借款人及其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调查。
对借款人及其家庭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调查,对于大额贷款、保证贷款或用于经营用途的贷款,应进一步调查其个人其他财产,通过与借款人面谈及观察其居住条件判断是否具备偿还能力;(5)对抵押物进行实地调查,验证其产权证明,对抵押物流动性和价值稳定性进行判断,并以此作为确定贷款成数、期限的重要依据;以第三人或共有财产抵押的,调查与第三方关系以及真实担保意愿;以共同财产抵押的,共有人应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6)担保人是自然人的,要调查本条(1)、(2)、(3)、(4)款内容;(7)担保人为法人的,调查担保人的法人营业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注册地是否属于本行服务区域,年审是否合格,检查其他相关证书、批文,如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调查担保人对外担保有权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和内容是否与公司章程相符,决议内容是否与担保内容相符;核实担保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预留董事会全体成员、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和企业公章、财务专用章的印鉴,并对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能力和个人品行进行调查;审核贷款卡是否经过年审,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记载的企业债务与企业财务报表是否相符,有无重大、不良或其他异常事项记录,并将查询结果打印留档;调查核实担保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成立以来各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8)贷款用途调查。
调查借款人提供的贷款用途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法性;(9)其他我行认为需要进行调查的内容。
3.2信用评级客户经理根据调查结果对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和自然人保证人的资信状况进行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应有书面材料作为证明,或能够通过我行以及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证实。
如被评估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而评估人对被评估人申报的该项信息予以确认的,应书面说明理由。
一般贷款业务应当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3.3撰写调查报告客户经理将贷款调查信息及时、全面、完整地录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贷款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基本情况、收入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贷款用途、贷款风险和效益分析、贷款的具体意见等,由两名客户经理出具意见,报客户经理主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