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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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第八章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1. 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 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
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 的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 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 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 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 核标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 平方米。
建筑活动的主体的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定。
我国在很早的就实施了严格的单位执业资格认证制度,对 各种建筑企事业单位的资质等级标准和容许执业的范围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单纯的实行执业单位资质 管理的不足日益显现出来: (1)只管住了单位的资质,对于内部具体的执业人员没有要
求,就会出现高资质单位承接任务而由低水平的人员来完成;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
准; (7)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
米。
3. 丙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 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 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 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 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 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 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 出图率不低于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成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 平方米。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
• 资质审查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资质审查部门发给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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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 管理工作。
• (1)资质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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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单位与个人,才允 许在法规所规定的范围从事一定的建设活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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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工程建设单位资质管理
8.1.1 我国工程建设单位分类和资质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 •建筑业企业 •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工程监理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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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甲、乙、丙3个级别;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专业发展
的需要,由相关行业、部门或授权的行业协会提出,并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一般都设为甲、乙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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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使用范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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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设置。
• 工程勘察专业分为水文地质勘察、岩土工程及工程测量等3个专业。 • 工程设计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建材、电力、煤炭、冶金、 铁道、民航、石油天然气等21个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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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
•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4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第4章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技术管理工 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 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 50人,其中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 ;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 少于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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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概述
4.1.1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所规定的范 围内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 《建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 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 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 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 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 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从 事建筑活动。”

4.2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4.2.1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我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分为房地 产开发企业、工程咨询单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工程监理 企业和建筑业企业。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在城市及村镇从事土地开发、房
屋及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开发经营业务,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经济实体。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专营和兼营两类。专营企业 是指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主的企业;兼营企业是指以其他经 营项目为主,兼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

二、工程咨询单位 工程咨询单位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开展工程咨
询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其 中,工程咨询是指遵循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 运用多学科知识和经验、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为政府部门、项目业主及其他各类客户提供社会 经济建设和工程项目决策与实施的智力服务,以提 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制度
2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3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签字的; 4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过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6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7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8以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申请资质的; 9超越资质等级范围勘察设计的; 10转让资质证书的; 11为其他企业提供图章、图签的; 12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考试合格人员,不予注册的情形: 1.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
日不满5年的; 3. 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
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 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4. 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 起至申请注册之日至不满5年的; 5. 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2.3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注册建筑师 注册建造师
建筑工 程从业 人员
注册结构 工程师
注册造价师
法律、法规规定的 其他人员
注册监理师
注: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 涂改、伪造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
2.2.3 建筑业企业资质
2.2.3.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
▪ 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新核定其资质等 级 新核定的资质等级应当低于原资质等级, 达不到最低资质等级标准的,取消资质
▪ 建筑业企业连续3年年检合格,方可申 请晋升上1个资质等级 企业在资质年检结 束后两个月内提出申请,分批集中办理;资 质其他变更事项,应当随时办理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第四章 建设工程从业资格法规

第四章 建设工程从业资格法规

第三节 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法规
• • • • • • • 一、注册建筑师 二、注册结构工程师 三、注册建造师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岩土) 四、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 港口与航道工程) 五、注册土木工程师 港口与航道工程 六、注册监理工程师 七、注册造价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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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章 第4章 建设工程从业资格法规
知识目标: 知识目标:
• 1.了解建设工程从业资格法律制度的概念及相关 法规的立法概况 • 2.了解建设工程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3.掌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 理企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分类与分级; 理解上述企业的资质申请与管理 • 4.理解各类建设工程从业人员资格的概念、考试 、注册及执业等内容 • 5.理解外商建设企业的申请过程、基本程序及承 揽工程范围等内容
• 2.2 有关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法律法规
• • • • • • • • • • • • 《注册建筑师条例》(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 年)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 《注册岩土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实施方案》(2001) 《港口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3)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6年)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7)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
第二节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法规
•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与制度是指对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人员实施的一套管理规范。

其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符合要求,能够为工程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下面,本文将从法规和制度两方面介绍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规范。

一、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规定了从事工程建设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应的学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资格。

该法还规定了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包括:不得赞助、参与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泄露业主的商业秘密等。

2.《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标准化管理办法》是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具备相应的学历、职业资格和工作经验,熟悉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和工具。

该办法还规定了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的隐私等。

3.《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针对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实施的管理规范。

该办法规定了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具备相应的学历和职业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等。

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包括:不得参与非法营利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等。

二、制度1.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为保障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我国实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当参加何种类型的考试、考试内容、考试方式等相关事宜,并规定了考试不合格的后续处理方式。

2.从业人员注册制度从业人员注册制度是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的一项常规管理制度。

该制度规定了从业人员应在何时、何地进行注册,应准备哪些资料材料,并对申请注册和注册结果都做出明确规定。

3.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执业资格证书管理制度是对工程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发放和管理的一项管理制度。

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题目

3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法规题目

1、《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是属于( ) 。
A、行政法规 D、技术法规
B、部门规章
C、法律
2、下面属于法律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B、《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C、《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D、《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3、 施工许可证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前( )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可以施工的证明。
29、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设
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都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多选题)
A、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B、具有适应的具有法
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0、一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承 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 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多 选题)
A、各类房屋建筑工的施工 B、30层的高层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C、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住宅小区的施工 D、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建筑群的施工
31、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设甲、乙两 个级别,确有必要的地区经建设部批准可设 置丙级。其中可承担本专业工程勘察中、小 型工程项目,承担工程勘察业务的地区不受 限制的是专业类 级勘察单位。
E.某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加强安全管理的 通知
8、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 ),向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A.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 B.工程发包后,正 式开工前
C.施工图审查通过后,获得施工许可证之前 D. 开工之后15天内
9、不属于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24、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拥有的 国家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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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 包序列一级企业资质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施工总承包序列、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以下的 建筑业企业和劳务分包序列企业资质,由企业 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资质的监督管理
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是各级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中央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国务院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中央管理企业的所属企 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 资质的,由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申请,同时向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资质的审批
2、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 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 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 1、建设工程只能由掌握一定的工程建设专业知识和具有
一定工程建设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及其所组建的单位 来承担。 2、这是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通行做法。与 国际接轨,必须实行这一制度。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 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 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 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 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 说明书》制度;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 2001.8.29起施行)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2000.3.29起施行)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 令第79号,2000.6.30起施行)
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 2000.3.1起施行)
第一节 概述
一、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的概念
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指事先依法取得相应资 质或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从事一定建筑活动的制度。
现阶段,我国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是单位资质和 个人执业资格并存的模式。
《建筑法》有关规定:
1、企业执业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 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 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 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 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组织必须具备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 定执业资格 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企业资质管理制度
一、 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划分 1.房地产开发企业 2.工程总承包企业 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4.工程监理单位 5.建筑业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 建筑业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
3、劳务分包资质: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它只能进行劳务分包,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总承包及专 业分包活动。 劳务分包企业又分为木工作业、砌筑作业、混凝土 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焊接作业、水暖电安 装作业、钣金作业、架线作业等13类。
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获得一类主项资质 的同时,还可在各自资质序列内申请类别相近的其他 资质。
二级及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 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地域范围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1 资质一级企业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 米以上,或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 资额;
建筑业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及其他有关资料。
建筑业企业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 和不合格三种。
四、其他企业资质等级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二、三、四共4个等级。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建设部审批;可承担房地 产项目的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房地 产开发项目。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2 资质二级企业 3 资质三级企业 4 资质四级企业
1 资质申请核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
本);
(3)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
Hale Waihona Puke (4)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职称 证件;企业统计年报资料;
(5)已开发经营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 级等4个等级。各等级标准如下:
1 特级资质标准
①企业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②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
③企业近3年年平均工程结算收入15亿元以上;④企业其他条件均
达到一级资质标准。
2
3 二级资质标准
4 三级资质标准
1 资质的申请与审批 (1)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
6.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二、目前我国的企业资质管理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的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已比较完善,主要法规有: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 2001.7.1起施行)
2、《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2001.3.1起施行)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93号,2001.6.29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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