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执业资格制度
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字第222号【发布日期】1997-09-01【生效日期】1997-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建设部关于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7年9月1日建设字第222号文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和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测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测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测试和注册第六条注册结构工程师测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测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测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测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测试由基础测试和专业测试两部分组成。
通过基础测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测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测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测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作者:-----------------------日期:《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法规

建设法规一,建设法规概论▲建设法规的定义和调整对象建设法规的定义:建设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统称。
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是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它包括建设活动中所发生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及其相关的民事关系。
▲建设法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建设法规调整的三种社会关系中,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主要用行政手段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则采用行政、经济、民事各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加以调整;对于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则主要采用民事手段加以调整。
▲建设法规体系的概念建设法规体系,是指把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规章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
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所谓法规体系的构成,就是指法规体系采取的结构形式。
建设法规体系是由很多不同层次的法规组成的,它的结构形式一般有:宝塔形和梯形两种。
▲我国建设法规体系有五个层次组成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建设部门规章、地方性建设法规、地方建设规章。
▲建设法规立法的基本原则:1,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
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
3,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
4,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本身具有完备性。
▲建设法规系统内各层次的关系建设法规系统内部高层次的法律、法规对低层次的法规、规章具有制约性和指导性。
▲建设法规实施包括哪几个方面1,建设行政执法2,建设行政司法3,专门机关司法4,建设法规的遵守二,工程建设程序法规▲工程建设的概念:工程建设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兴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
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改⾰开放以来,在我国建设领域已建⽴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程师、注册监理⼯程师、注册造价⼯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程师、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制度。
2002年12⽉5⽇,⼈事部、建设部于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的通知》(⼈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规定》。
⽂件下发,标志我国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作正式启动。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
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已有11个国家成为了该协会会员。
我国施⼯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员3500多万,建⽴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常必要。
这个制度的建⽴,必将促进我们在建筑施⼯领域与世界同⾏的合作与交流,必将促进我国⼯程管理⼈员素质和管理⽔平的提⾼,改装促进我们进⼀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的实施⾛出去的战略⽅针。
建设部对这项⼯作⾮常重视,正在组织多⽅⾯的⼒量,紧锣密⿎地开展⼯作。
⼀、我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个基本问题1、建造师的执业定位建造师是以建设⼯程项⽬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员。
注册建造师应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的复合型⼈员,既要有⼀定的理论⽔平,更要有丰富的⼯程管理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
建造师注册后,既可以受聘担任建设⼯程施⼯的项⽬经理,也可以受聘从事其他施⼯管理⼯作(如质量监督、⼯程管理咨询以及法律、⾏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建造师的级别与专业建造师分为⼀级建造师和⼆级建造师。
建造师分级管理,可以使整个建造师队伍中有⼀批具有较⾼的素质和管理⽔平的⼈员,便于开展国际互认,也使整个建造师队伍适合我国建设⼯程项⽬量⼤⾯⼴,规模差异悬殊,各地经济、⽂化和社会发展⽔平差异较⼤,不同项⽬对管理⼈员要求不同的特点。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建设部二。
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养,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与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与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与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与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与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与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提升结构工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建设部、人事部决定印发《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对《注册结构工程师法》的具体实施办法,旨在落实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要求,规范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规定》,切实做好制度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主要内容:1.执业资格取得与维持:《规定》明确了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资格取得条件和考试方式,包括学历要求、工作经验和考试合格等。
执业资格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经过再次考试评审才可继续执业。
同时,规定了结构工程师在规定期限内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要求。
2.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对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职业道德、技术水平、工程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结构工程师应以诚信为本,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应不断提升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设计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应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严禁虚报工程信息、违规设立风险等。
3.监督管理措施:《规定》明确了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对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投诉举报受理和处理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体系,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行为,及时给予纪律处分,维护行业秩序。
三、组织实施:1.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确保《规定》的贯彻实施。
要加强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宣传引导工作,提高执业者对《规定》的认识和理解。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共同做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要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推动结构工程师的培养和继续教育工作。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doc 9页)《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 (2)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设部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二月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 和Associate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