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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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年检规定

灭火器年检规定

灭火器年检规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规,灭火器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年检。

具体
规定如下:
1.年检时间:灭火器的年检应在每年的固定时间段内完成,一般推荐在每年的初夏季节进行,这个时间段一般可以避
免高温天气和雨季。

2.检测机构:年检需要由经过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他们会对灭火器的性能和外观进行检测。

3.检测内容:年检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 外观检查:检查灭火器外壳是否完好无损,并对表面是
否有腐蚀、变形、漏气等情况进行检查。

- 重量检查:检查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是否达到标准重量。

- 印记检查:检查灭火器上的标志、标牌、标签是否清晰、完整,是否有覆盖或刮花的情况。

- 功能检查:测试灭火器的喷射装置和喷射距离。

- 管理记录:检查灭火器的管理记录簿是否完整、准确,
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4.年检结果:根据年检结果,灭火器会被标记合格或不合格。

如果不合格,需要按照规定对灭火器进行修理或更换。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规定是基于中国的相关法规,不同国
家和地区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请在当地咨询相关法规
或当地执法部门获取最新的年检规定。

灭火器年检规定(通用版)

灭火器年检规定(通用版)

灭火器年检规定(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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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年检规定(通用版)
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六、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公
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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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

灭火器年检目录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灭火器维修程序、灭火器维修设备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灭火器维修程序、灭火器维修设备展开编辑本段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402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 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2023年灭火工具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3年灭火工具年检及报废规范

2023年灭火工具年检及报废规范
1. 背景
为确保灭火工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规范对灭火工具进行年检及报废是非常重要的。

2. 年检规范
2.1 年检时间:每年一次,2023年年检时间为XX月XX日至XX月XX日。

2.2 年检内容:
- 灭火工具外观检查:检查灭火器是否有明显的损坏或腐蚀,并确保外观完好。

- 压力检测:检查灭火器内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并确保压力正常。

- 灭火剂检查:检查灭火器内的灭火剂是否足够,并确保其质量合格。

- 操作性能测试:测试灭火器的操作性能是否正常,包括挂钩、喷嘴和开启机构的可靠性。

2.3 年检记录:对通过年检的灭火工具进行记录,并保留至少
三年。

3. 报废规范
灭火工具应在以下情况下进行报废:
- 多次年检未通过或无法修复的灭火工具。

- 灭火工具存在严重的物理损坏或腐蚀。

- 灭火器内压异常或无法维修。

- 灭火剂超过有效期或质量不合格。

4. 报废处理
4.1 报废记录:对报废的灭火工具进行记录,并保留至少三年。

4.2 报废处理方法:
- 将灭火器上的压力释放完毕。

- 将灭火器上的标识清除或破坏,以防止误用。

- 将灭火工具交由专业的报废处理机构进行处理,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5. 其他事项
5.1 培训:为了有效使用灭火工具,请进行相关的培训,并确保操作人员熟悉灭火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

5.2 定期检查:除了年检外,定期进行简单的灭火工具检查是必要的,以确保其在紧急情况下的可靠性。

以上是2023年灭火工具年检及报废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您做好相关工作。

灭火器年检规定三篇

灭火器年检规定三篇

灭火器年检规定三篇篇一:灭火器年检规定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手提式灭火器第3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3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

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

国家对灭火器的年检规定
根据《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灭火器年检规定:
一、使用过的灭火器必须送到有灭火器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对灭火器进行检查,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二、灭火器不管是否使用过,超过出厂的保质期限时,必须送到灭火器维修单位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三、《1211、干粉、二氧化碳》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五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等检查。

四、《机械泡沫、清水》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三年以后每隔二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五、《化学泡沫、酸碱》手提式及推车式灭火器从出厂日起期满二年以后每隔一年必须对灭火器进行水压试验检查。

六、外观检查发现有筒体严重锈蚀、筒体严重变形、结构不合理、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公安消防部门命令禁止销售和维修等情况的灭火器必须作废品处理。

北京焱嘉恒盛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希望各单位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年检,以防发生危险。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定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定

灭火器年检及报废规定前言灭火器是一种常见的消防设备,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灭火器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灭火器的年检及报废规定。

灭火器年检规定年检时间灭火器的年检周期为一年,即每隔一年需要进行一次年检。

例如,2019年进行了年检,下一次年检时间应为2020年。

具体的年检时间可以根据灭火器购买时间进行计算。

年检内容灭火器的年检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检测灭火器壳体是否完好无损,无变形、裂痕等瑕疵。

2.检查喷头是否被堵塞或受到损坏,是否能够正常工作。

3.检查刻度是否清晰可见,是否需要更换压力表。

4.检测灭火剂的种类、品牌、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

5.测试灭火器压力是否正常。

6.检查灭火器中的零部件是否损坏或破损。

年检时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检测,例如消防工程师或消防站的工作人员。

如果年检结果为合格,则可以继续使用灭火器。

如果发现一些问题,需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灭火器报废规定灭火器的寿命有限,不能无限制使用。

如果超出了灭火器的寿命,将会出现危险。

因此,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

报废时间灭火器的使用寿命为8-10年,这个时间是根据灭火器的材料、结构、质量、使用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得出的。

如果超出了使用寿命,将会出现安全隐患,需要报废。

报废处理进行灭火器报废处理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首先,需要将灭火器排除在火灾源附近,避免造成二次事故。

2.其次,需要将灭火器中的灭火剂全部释放,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3.最后,需要进行分类处理。

如果是可回收的,可以进行回收再利用。

如果是不可回收的,需要进行安全处理,避免对环境造成污染。

结论灭火器的年检及报废规定对于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

除了以上介绍的规定,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避免灭火器长时间曝晒在阳光下。

2.避免灭火器长时间贮存在潮湿环境中。

3.避免灭火器受到撞击或者摔倒。

只有合理使用和管理灭火器,才能发挥它们最大的作用。

灭火器年检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灭火器年检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

一、灭火器年检方案:1.检查人员:由具备消防设施维护检测资质的消防设施管理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2.检查时间: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随机检查,对于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应随时检查。

3.检查范围:包括灭火器外观、压力、喷射速度和灭火效果等方面。

4.检查内容:检查灭火器的外观是否完好,压力是否正常,是否有泄漏现象,检查灭火器内部装置是否完好,喷射速度是否符合要求,灭火效果是否达到要求。

5.检查记录:对于每次检查,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包括灭火器的型号、数量、检查人员、检查时间、检查结果等。

二、灭火器年检方法:1.外观检查:通过肉眼观察灭火器的外观,检查是否有破损、变形、腐蚀等情况。

同时还应检查灭火器的标志是否清晰可见,是否有防尘罩等保护措施。

2.压力检查:使用专用压力表或测试器对灭火器的压力进行测量,检查压力是否在正常范围内,以确保灭火器内部压力满足使用要求。

3.喷射速度检查:在空旷的地方进行灭火器的喷射速度测试,比较喷射速度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一般应满足以秒为单位喷射4米到6米的要求。

4.灭火效果检查:选择适当的试验物质进行实际灭火效果测试,如实验室可用油池、木材等进行测试,现场可用易燃物质模拟实际场景。

通过测试来判断灭火器的灭火效果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灭火器年检技术措施:1.器材准备:灭火器年检需要准备相应的工具和仪器,如专用压力表、测试器、试验物质等,确保检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2.检查标准:年检时需要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查,确保灭火器的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提高灭火效果。

3.技术培训:对于负责灭火器年检的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提高其检查和维护的能力,确保灭火器年检的质量和准确性。

4.及时修理:对于发现的灭火器问题,应及时进行修理或更换,确保灭火器的正常使用。

5.检查记录:对于每次检查都要有详细的记录,便于追踪和管理。

总结:灭火器年检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灭火器的有效运行和使用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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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年检的相应规定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 95-2007)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

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T 4351.3-2005 手提式灭火器第3 部分:检验细则GB 8109-2005 推车式灭火器GB/T9251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A 402 1211 灭火器报废规定3 术语和定义GB4351.1-2005、GB/T4351.3-2005和GB8109-2005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有资格的人员qualified person取得维修操作资格证书,能够按规定执行灭火器检查、维修、再充装和检验的人员。

3.2维修service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

3.3再充装recharge为灭火器灌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3.4维修条件service condition维修单位具备的维修场地、维修设备、检验设备、人员和对维修质量实施有效控制的条件。

3.5维修能力service capacity维修单位具备保证维修后灭火器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能力。

3.6GA 95-2007维修出厂检验leave factory test for service维修单位对所维修的灭火器在出厂前进行的质量检验。

3.7维修能力检验test for service capacity对维修单位维修的灭火器,经消防产品监督部门抽取样品、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的质量检验。

4 总要求4.1 经过维修的灭火器必须符合该产品生产时所执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4.2 灭火器维修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本标准所规定的维修条件,并经维修能力检验合格后方可开展维修业务。

4.3 灭火器维修单位一般应经灭火器生产企业授权,从事授权企业产品的维修业务。

4.4 灭火器维修能力检验应由法定的消防产品检验机构实施。

5 维修条件5.1 维修用房5.1.1 维修用房总使用面积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要求,且不得少于80m2。

5.1.2 维修场地、设备、环境应满足生产工艺及有关环境保护、卫生和劳动安全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5.1.3 应独立设置水压试验室、灌装充压室、零部件仓库和成品仓库,维修场地布局应合理。

5.1.4 储存和灌装干粉灭火剂的区域必须和水压试验、气密试验区完全隔离。

5.2 维修设备5.2.1 维修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1的要求。

5.2.2 应定期对维修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5.3 检验设备5.3.1 检验设备应满足维修灭火器品种和维修数量的需要且符合表2的要求。

5.3.2 计量设备的量程、精度应与使用要求相匹配,按照规定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设备校准或检定状态得到识别。

5.4 维修人员5.4.1 从事灭火器维修工作的技术、维修操作和检验人员,均应接受上岗前培训和实际操练,熟悉本岗位职责、灭火器结构原理、产品标准及相关操作规程,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4.2 维修单位应设有专职检验岗位,由有资格的人员承担,人员数量应满足维修品种和维修量的需要,并不得少于2 人。

5.4.3 维修人员每三年应至少再培训一次。

5.4.4 当产品标准、配件标准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再培训。

5.5 维修质量管理5.5.1 维修单位应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能贯彻执行。

5.5.2 应保存所维修灭火器的产品标准、零部件和灭火剂标准、产品结构图或零部件图。

5.5.3 应制定维修灭火器的工艺文件和拆卸、水压试验、灭火剂灌装、组装/充压、气密性试验、维修检验等操作规程,维修现场应能方便获得。

5.5.4 应制定职工培训计划并建立档案。

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标准、维修技术、质量管理、操作规程等。

5.5.5 应建立质量信息反馈和用户服务制度,保存相关档案。

5.5.6 应保存维修记录。

记录应逐具编号填写,内容准确、真实、清晰,易于识别、追溯和检索。

对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应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5.5.7 应建立供方挡案,每年对关键元器件、灭火剂、外购外协件的供方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定。

5.5.8 应对外购的零部件、灭火剂进行进货检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5.5.9 维修设备、检验设备应建立档案,保存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和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5.6 维修条件检查判定规则5.6.1 灭火器维修条件检查结果的判定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分类如表3 所示。

5.6.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判定灭火器维修条件不合格:a) 5.1、5.2、5.3 中出现任何一项不符合项;b) 5.4、5.5 中出现两项以上严重不符合项;c) 5.4、5.5 中出现一项严重不符合项,同时出现两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d) 5.4、5.5 中无严重不符合项,出现四项以上一般不符合项。

6 维修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d)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

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6.3.1 一般规定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3 试验要求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GB4351.1-2005 中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

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GB 4351.1-2005中9.4 或GB 8109-2005中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GB8109-2005中6.10.4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6 再充装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

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 从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1211 回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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