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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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3号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意见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2日宝鸡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分类管理的意见为了切实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提升市属企业发展质量和水平。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省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的意见》(陕政办发〔2014〕112号),现就市属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实施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市属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是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举措,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促进市属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性工作。

根据市属企业的发展定位和业务特征,准确界定企业功能,合理确定企业类别,分类实施差异化管理,是进一步推进国资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监管工作方式方法,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管效率的必然要求;是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有效激发企业发展内生动力,不断增强国有企业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促进市属企业适应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经济规律,推进国有资本市场化流动、实现国有资本动态优化配置,提高国有资本效率的迫切要求。

二、分类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为依据,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为指导,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深化国企改革总体要求,根据市属国有资本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结合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现状和发展需要,以统一指导、区别对待、逐步推进为原则,以分类改革、分类发展、分类监管、分类定责、分类考核为手段,通过分类管理提高改革的针对性、监管的有效性、考核评价的科学性,推动我市国有企业同市场深入融合,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8.26•【字号】宝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法编制、严格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宝鸡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照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要求,严肃清理整治以各种名义变相设立的许可,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各县(区)、宝鸡高新区、各部门于2022年11月中旬前将清理整治情况报送市职转和营商办备案。

2022年底前,市县两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相关部门确定的实施规范和《宝鸡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许可证件、数量限制、年检年报等实施要素,及时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确保线上线下办事指南内容一致。

办事指南一经公布,应当严格遵照执行,不得随意增加行政许可相关要素。

二、持续推进审批服务流程再造按照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统筹网上办事入口,提升网上办事深度,推动关联性强、办事需求量大、企业群众获得感强的跨部门、跨层级行政许可事项集成化办理。

持续加大放权授权、探索容新容缺、优化业务流程,加强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进一步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持续推进“不见面审批”、“一网通办”、跨区通办、告知承诺、行业综合许可证等改革措施,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便利、更满意。

最高限价备案规定

最高限价备案规定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印发《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4-12-11查看次数:129次各县区住建局,高新区规划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2014年10月14日宝鸡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及《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招标控制价。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负责实施。

第五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招标的工程,应编制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并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第六条各县区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备案数额为准)以上的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工程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住宅小区项目、总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单体工程项目,其最高投标限价应在宝鸡市建筑经济定额管理站进行审查备案。

第七条最高投标限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复核。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最高投标限价;(二)最高投标限价应符合相关部门批准的概算;(三)最高投标限价不应上调或下浮;第九条最高投标限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四)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五)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六)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八)其他的相关资料。

宝鸡网上备案系统常见问题

宝鸡网上备案系统常见问题

宝鸡网上备案系统常见问题解答
1.提示人工费的计算基础不对
解决办法:在计价的参数设置窗口将人工费的计算基础改为dergfdj,再点击快速调价按钮中的造价还原,选择按照参数设置重新设置子目取费,如下图:
2.提示人工费单价有误
解决办法:在计价的工料机汇总窗口把人工的单价分别改为72.5,86.1
3.提示子目的专业类别为空
解决办法:最高限价中子目的管理费和利润不能为0,需要在8-11的子目取费窗口中输入对应专业的管理费利润。

4. 提示税金费率有误
解决办法:此问题是由于备案时选择的“纳税地区”和计价中的费率不匹配
而产生的,可以把备案信息中的纳税地区修改为市区即可。

5. 提示汇总分析的模板不正确
解决办法:修改备案信息中的“是否扣除劳”保选项,或者在计价中重新套用汇总分析模板,总之要保证两者一致。

6.上传的文件市招办找不到,无法审核是什么原因?
(1)找不到要审核的文件时,可以先让招办根据项目名称或其它关键字查找一下。

(2)如果仍然找不到文件就要检查备案的路径是否合理,项目管辖区域和项目总
投资金额不同,备案的路径也不同,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项目管辖区县”是宝鸡造价站→登陆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企业网上办
事→点击“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市招办审核
②“项目管辖区县”是各个区县,项目总投资≧临界值→登陆宝鸡市城乡建设
规划局→企业网上办事→点击“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市招办审核
③“项目管辖区县”是各个区县,项目总投资﹤临界值→直接登陆宝鸡市建设
工程造价管理系统备案(不需要通过局里的系统)→对应区县招办审核
备注:临界值指的是国有投资3000万,或自筹资金单体工程5000万,或自筹资金住宅小区10000万。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拟建项目地点
建设规模及
主要建设内容
拟建项目起止年限
项目总投资万元
主要资金来源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
传真
邮政编码
项目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企业基本情况
全称
地址
性质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股份合作企业 4.联营企业
5.有限责任公司√ 6.股份有限公司 7.私营企业 8.其他企业
法定代表人
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号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建设性质
1.新建√ 2.扩建 3.改建 4.迁建 5.其他
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土地供应政策、环境保护政策、节能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文字〖大中小〗浏览:224次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和《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陕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四条企业投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分级备案。

企业根据项目投资额到拟建项目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项目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1亿元(含)的,在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西安市辖区内的项目,投资额在8000万元(不含)-2亿元(含)的,在西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8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在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在市级(包括建制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采取书面备案和网上备案相结合的方式。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企业可自主选择备案方式。

第六条企业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备案申请时,应提交的备案材料包括:(一)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报告;(二)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见附件);(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投资项目凡涉及环境保护、建设用地、城市规划的,需提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用地预审意见、城市规划意见;(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备案企业应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考核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考核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考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宝政办函〔2018〕147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18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考核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全面掌握我市2018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任务完成情况,依据《关于2018年市级领导包抓重点项目的通知》(宝办字〔2018〕40号)《关于印发宝鸡市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函〔2017〕91号),现就全市重点项目建设暨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及内容承担全市2018年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任务的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和派出机构。

其中,各县区、高新区管委会考核承担的2018年市级建设重点项目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完成情况;市级有关责任部门和派出机构考核所承担的2018年市级建设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

二、考核方式及时间1.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市级重点项目的考核工作。

考核采用现场查看项目建设形象进度,查阅项目进展完成资料,听取县区、市级部门和项目单位项目建设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汇报,对接市统计局项目投资完成数据等。

同时,各考核组对各县区、市级部门和派出机构上报的2019年市级重点项目投资规模、总投资及年度投资情况进行全面审核。

2.考核自即日起,12月28日前结束。

各组具体日程自行协商安排。

3.项目责任单位应准备资料:(1)年度重点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总结。

内容包括:总体情况,每个项目年度完成情况、推进措施、创新做法及存在问题,意见和建议等;(2)每个项目年度投资完成情况证明。

内容包括:各责任单位项目1-11月份完成投资情况证明(财务票据复印件),1-12月份预计完成投资情况(以县区统计局上报市统计局1-12月份项目完成投资情况为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03•【字号】宝政办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宝政办发〔2016〕7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1月3日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积极运用投资引导基金,促进社会投资加快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107号)和《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宝鸡市投资引导基金”是市政府出资设立,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我市城市建设、社会事业和产业发展领域,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

第四条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有:市级财政资金、中省基金的参股资金、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

第二章基金的设立第五条基金采取母子架构。

投资引导基金作为母基金,一般不直接投资具体项目,主要用于投资设立子基金。

在子基金的层面吸收金融资本及社会资本,并区分不同投资方向采取不同的杠杆系数。

第六条为了避免重复设立及不良竞争,在同一行业领域只设立一支子基金。

第七条基金主要投向我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扶持注册地、纳税地在我市,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和入股县区基金。

母基金下设城市建设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和产业发展等平行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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