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的通知蚌政办〔2015〕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2015年12月21日蚌埠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各项规划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和道路、桥梁及市政管线工程。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核定的规划条件(意见)、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下同)和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许可证附图、附件,下同),进行的以批后公告、验线、±0阶段复验、竣工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确认行为。
第三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辖三县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规划许可公告牌,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
持建设工程施工放线通知单,委托具有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放线,并持放线测绘报告等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线。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至±0阶段,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规划验线通知单等测绘材料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验。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实施方案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实施方案一、前言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实施对于项目的后期运营、维护和改进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就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的阐述和介绍,为相关人员提供有效的指导和参考。
二、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目标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旨在对已经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落实项目的后期维护和改进计划,为项目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三、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内容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3. 建设工程后期维护和改进4. 建设工程项目经济运行分析和评估5. 其他与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相关的工作四、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实施方案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是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的记录和资料管理。
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进行统一管理和整理,确保资料的完整和准确。
具体工作包括档案整理、索引编制、档案存储和档案利用等方面的工作。
4.2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是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重点工作,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
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管,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达到相关标准和要求。
具体工作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4.3 建设工程后期维护和改进建设工程后期维护和改进是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为了保障建设工程项目的长期运行和发展。
在实施建设工程批后管理时,需要对建设工程的后期维护和改进进行科学规划和有效实施,确保项目的后期运行和发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促进规划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以下简称规划验收),是指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相关的政策、规范为依据,对已竣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条件的复核和确认。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内容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规划许可证件批准内容的,必须依法到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且建设单位必须签署相关承诺书后,方可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以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的建设工程应同时申请规划验收。
因涉及公众或社会利益的,建设单位可申请分期验收,其垃圾房、配电房、停车场等配套工程应当按照计划和施工图同步完成,配套工程未完成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规划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规划测量,并形成实测的竣工总平面布置图和规划竣工测量报告(含电子文件)。
第七条建筑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尺寸、功能、高程、容积率、建筑密度及停车、出入口等主要规划控制指标(在竣工总平面布置图上标明);(二)建筑物的层数、建筑高度、层高、建筑基底情况(长度、进深)、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及室内外地面标高;(三)建筑分层平面内部布局(建筑单元户型结构、楼梯、公共过道、公建配套设施用房、设备用房、管理用房、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等);(四)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规模。
(五)建筑工程的绿地率。
第八条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二)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三)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尺寸;(四)桥梁、地道、架空管线等净空。
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对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批管理机构1. 设置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包括项目的立项、环评、规划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等环节。
2.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审批人员,具备相关资格证书和工作经验,提高审批效率和质量。
3. 领导班子要加强对审批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保证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审批管理流程1. 项目审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申报、初审、公示、审批等环节。
2.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环节的职责和时限,保证项目审批能够及时完成。
3.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审批的流程和材料要求,方便各方了解审批情况。
四、审批管理要求1.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审批,保证审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2.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审批的公平和公正,不得存在利益冲突和不正当行为。
3. 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五、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实施1. 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由审批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2. 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应当公开并向相关部门通报,确保各方能够了解和遵守。
3. 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重大修改应当经过领导批准,确保合理性和有效性。
六、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经过审批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
2. 本制度由审批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以上即是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有效地规范和加强对规划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审批效率,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范文

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建设项目规划的批后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后管理分为规划批复前管理和规划批后管理两个阶段。
第二章规划批复前管理第五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复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管理规定,提交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和报告。
第六条相关资料和报告应当包括项目规划书、勘察设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相关文件。
第七条项目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上述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第八条评审报告应当包括对项目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评价,以及对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影响的分析。
第九条评审报告应当提交给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并与项目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
第十条建设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评审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和评审,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发出批复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划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进行项目规划的修改和完善,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规划文件。
第十二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修改后的规划文件进行再次审查和评审,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发出最终的规划批复文件。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规划批复文件应当包括项目规划的内容、要求和审批结果等。
第三章规划批后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单位在开展建设项目前,应当按照规划批复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详细的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总体布局、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将项目实施方案报送给规划主管部门,并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审核,并及时向项目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在建设项目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划批复文件和实施方案,进行实际施工。
第十九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单位: 市建设局生成时间: 201106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索引号:TZ016-0301-2011-0012 文 号: 台建规〔2011〕248号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收藏】【推荐】 【打印】 【关闭】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椒江、路桥分局,黄岩区建设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台建规〔2010〕415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6月20日起施行。
2011年4月1日前已同意分期规划核实的项目,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台州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台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规划批后管理)。
第三条规划批后管理必须突出维护公共利益,落实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服务用房,确保按批准的施工图实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对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项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不含村民建房,下同)进行的以规划验线、批后跟踪管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核实)为主要内容的规划管理活动,是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是台州市城乡规划批后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由各片区规划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是建设行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建筑安全、避免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建设质量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管理行为,促进建筑行业良性发展,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基于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实践和研究,总结出的一些管理办法。
一、验收依据规划设计根据设计文件形成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批复、核准、备案),是建筑工程规划验收依据,是建筑工程的法律文书。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确定的建筑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中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建筑工程规划设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以及工程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要求和内容进行工程设计。
二、验收程序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程序目前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前置审查、方案评审和验收审查。
前置审查主要是对从技术上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和核定方案;方案评审是对建设方案做出综合评价和审核;验收审查主要是对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全方面的验收,以决定其是否符合原始设计文件和投资项目审批文件的规定。
三、验收依据建筑工程规划验收的依据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等。
其中,施工图纸是检验验收的基础,规范和标准是检验验收的参考,“技术规定”则是验收的重要依据,用以评估建筑工程规划是否合理、切实可行。
同时,建筑行业还广泛地使用了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这些需要与检查验收实践相结合才能确保其可行性和安全性。
四、验收要求建筑工程规划验收要求严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符合当地安全建设规定,符合环保要求,符合节能要求等。
此外,还要满足标准和技术规定等方面的要求。
建设单位、规划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要配合验收单位进行验收,把工程管理编制检查表和验收项目表应齐全、完整,内容详细、清晰,建立档案,防止后续问题的发生。
五、验收标准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由国家有关部门制订和发布。
验收标准一般依据设计文档的结构及相关技术文件要求等进行分类,评定建筑工程规划的基本要素、技术指标。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

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批后监管,确保各类在建工程按照规划审批文件要求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类建设工程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整改措施的行为。
市辖区已取得市自然资源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市自然资源局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向建设单位送达《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告知书》。
第四条在批后监督管理中发现的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条规划审批机构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筑单体图,批后监管机构应及时建档、立卷,作为批后监管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完成规划条件核实后结束。
第七条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韶关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批后监管责任人共同签字确认,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存入规划批后监管档案。
如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因其它原因不在现场的,须授权委托其他工作人员签字。
建设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拒绝在《韶关市建设工程批后监管跟踪检查表》上签字确认的,检查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名后存档。
第八条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批后监督管理现场检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并佩戴相关证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监督检查,不得采用欺骗、回避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并协助进场。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督管理的内容:(一)组织建设工程灰线验线和正负零验线(含室内外正负零层地坪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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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登记稿)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线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中心城区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至建设工程施工场地清理完毕,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对建设工程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建设的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检查和核实。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工程、管线与交通工程。
建筑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上部工程检查和规划核实四个阶段;管线与交通工程批后管理包括定线(验线)、跟踪检查和规划核实三个阶段。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告知书》。
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采取欺诈、暴力等手段阻碍规划批后管理,并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进场测量。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聘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跟踪测量,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和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九条建筑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基础±0.00测量、庭院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管线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覆土前的测量和竣工测量;交通工程的跟踪测量包括定线和竣工测量。
第十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接受公众监督。
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建筑物使用性质、建设规模、建筑层数、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技术指标;(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500或1︰1000);(四)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五)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建设工程名称、建设地点;(二)批准的管线与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三)批准部门及监督举报电话;(四)批准部门认为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完成施工定线后,应当及时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资料。
辖区规划分局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线,并出具验线意见。
验线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地四至界线、建筑位置、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和用地界线等控制线的距离、建筑间距、每栋建筑的外墙边线尺寸等。
管线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管线中心线及与道路红线(河堤)的距离、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等。
交通工程的验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中心线、边线及与周边建筑物的距离、桥梁墩柱等重要设施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施工到基础±0.00时,应当及时向批后管理处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基础±0.00测量成果和验线意见等资料。
批后管理处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核,并出具基础±0.00验核意见。
验核合格的,出具《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验核不合格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
第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基础±0.00验核意见》的建筑工程,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房屋预售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基础±0.00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地下空间的退让距离、地下空间开挖情况及面积、地下空间出入口位置等。
第十六条批后管理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工程进度对上部工程进行跟踪检查,并出具跟踪检查意见。
跟踪检查不得少于两次。
跟踪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在上部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进度在主体工程醒目位置逐层、依次悬挂施工进度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的上部工程跟踪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建筑物层数和高度、建筑造型、立面形式和主立面朝向、出入口位置,公共服务设施、停车场和回车场等。
第十九条管线与交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定期向辖区规划分局报告,并提供合格的定线成果、验线测量成果、管线工程覆土前的测量成果和道路工程路沿石完工后的测量成果报告。
辖区规划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跟踪验核。
发现违法建设行为的,立即下达停工通知,并责令建设单位按规划许可规定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合格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管线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管顶(底)标高、管径、检查井位置。
交通工程的跟踪验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验线的所有内容、标高、标准断面形式。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竣工测量成果报告。
第二十二条承担建设工程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将定线、验线、基础±0.00验核、跟踪检查和竣工测量等阶段的测量成果资料,按昆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及时入库。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准确填写《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全面反映监督检查情况,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对建筑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彻底清理施工场地并完善室外附属工程后,应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城中村改造项目须提供指导意见及会议纪要);(五)土地证及宗地图(复印件1份);(六)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复印件1份);(七)经规划部门审批的总平面图,平、立、剖面图(原件1份);(八)放线材料(原件1份);(九)基础±0.00验核意见(复印件1份);(十)规划批后管理记录表(原件1份)(十一)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及竣工图(原件1份)(十二)消防验收意见或者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十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如:会议纪要、移交协议等)第二十五条对管线与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完工后,应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法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材料(原件1份);(二)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划拨用地);(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五)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六)放线资料;(七)验线意见(复印件);(八)批后跟踪检查资料(原件);(九)批后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原件)及测量成果数据。
技术标准按《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昆明市城市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试行)》等执行。
测量成果数据须同时以光盘形式提交(一式三份)。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或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批后管理处接到完工报告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资料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规划核实。
第二十七条建筑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技术指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二)总平面布局:绿地、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筑位置、内部道路、宽度及出入口等;(三)公共服务设施:物管用房、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面积,配套商业、文体活动和配套教育设施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以及中水处理回用设施位置、公厕位置和面积、垃圾中转站位置占地面积等;(四)场地清理情况:古树名木、历史建筑保护等规划许可规定的执行情况;(五)其他需要核实的情况(如:用地界线是否与土地证及其宗地图一致)。
第二十八条管线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管顶标高、埋深、管径、检查井形式和尺寸、各类管线之间的距离、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间距等。
交通工程规划核实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平面图的各项设计内容、标高、断面形式等。
第二十九条经规划核实后,批后管理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
符合的,可以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不符合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明确告知不符合的事实、依据以及需要改正的内容及要求。
到期拒不改正或者不能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通报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书》前,建设单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入库合格意见”及“档案预验收合格意见”。
第三十一条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各县(市、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