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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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制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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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8年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举报医保欺诈最高奖励1万元医保基金是老百姓的救命钱,近几年云南医保基金的收支结余规模在100亿元以上,结余较大,监管责任较重。

近日,云南省人社厅、发改委、公安厅、财政厅、卫生厅、食药监局共同发出《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专司反医保基金诈骗、监管医保基金安全。

该法将于5月10日起施行。

现状无法可依难遏医保欺诈,一些不法诈骗分子以医保中心名义,通过拨打电话等方式,先套取市民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银行账号及密码等个人信息,进而盗取市民银行账户内的钱财;,云南丽江破获医保诈骗案,假住院手续叫卖千元,诈骗医疗保险200多万元现在各种诈骗层出不穷,以往可能是针对银行卡,近年来,针对医保卡的诈骗成上升趋势。

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医疗保险领域的欺诈骗保行为最为严重,而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面对严重的欺诈骗保现象,经办机构却显得整治乏力,其根本原因是缺乏法律武器,处理欺诈骗保案件多以追回款项了事,当事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处分,欺诈骗保者无所顾忌,顶多就是把骗来的钱退回去。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正是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应运而生的一部地方法规。

云南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出台这部办法之前,全省各州市各自拟定医保反欺诈办法,这部法规弥补了云南省缺少一部省级法规指导反医保欺诈的现状,这部法规明确了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主体职责和违规罚则,建立举报奖励机制,从制度建设和部门协同方面加大医保基金反欺诈工作力度。

目前,除了法规即将施行,省医保中心在3家省市级医院试点启用医疗保险费用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实现事前预防、事中监控和事后查处,提高医保费用审核监控范围,减少基金支付漏洞。

,全省医保系统查出少缴漏缴缴费基数651万元,少缴漏缴医疗保险费71万元,追回64万元;全省按协议查处违规两定机构555家,违规费用1877万元,追回1870万元。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云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年第31次局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2022年7月6日云南省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形成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医保基金监管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重点任务清单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障基金社会监督员(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员)是指通过医疗保障部门公开选聘或特邀聘任、自愿参与医疗保障基金监管的社会各界人士。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专家学者代表及参保群众中选聘,选聘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条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组织选聘和管理本级社会监督员,指导、组织本级社会监督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活动。

负责对社会监督员进行医疗保障知识和法律法规政策的培训。

第四条社会监督员通过公开选聘、特邀聘任等方式确定。

(一)公开选聘。

申请人根据医疗保障部门发布的选聘信息,自愿报名并提出书面申请,医疗保障部门进行审核选聘。

(二)特邀聘任。

医疗保障部门协调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社区,推荐代表、委员及有关工作人员作为特邀聘任社会监督员。

2024年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2024年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2024年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____年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一、背景介绍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利用各种手段虚增医疗费用、虚假报销、骗取医疗保险赔偿金等方式,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不仅对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更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正确、合规使用,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二、总体目标通过加强医疗保险反欺诈监管和执法力度,提高医保基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医疗保险欺诈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监管机制(1)建立医疗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合作的机制,加强双方合作,共同打击医疗保险欺诈行为;(2)建立医疗保险欺诈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并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3)制定并完善医疗保险反欺诈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处罚力度。

2. 提高数据共享和分析能力(1)建立医疗保险欺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保险公司、医疗机构、监管部门等主体之间的信息共享;(2)加强对数据分析技术和人才的培养,建立高效的数据分析系统,实现对医疗保险数据的质量控制和风险预警;(3)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防范欺诈行为。

3. 加强医保基金使用审计(1)加大对医保基金使用的审计力度,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程序;(2)建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与医保基金使用的挂钩机制,加大绩效考核的权重,激励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3)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建立医疗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机构进行处罚。

4. 推动医疗行业信息化建设(1)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病历、电子处方等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医疗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加强医疗设施信息化建设,实现医疗设备和耗材信息的管理和追溯;(3)推动医疗保险电子结算系统的普及和应用,实现医保消费信息的实时监测和管理。

2024年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2024年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

2024年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的行动方案一、综述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医疗服务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险领域存在的欺诈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保护医保基金的安全、维护医保制度的公平公正,制定医疗保险反欺诈专项行动方案是必要的。

本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险反欺诈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监管,提高反欺诈能力,减少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形成覆盖全民、权责相对清晰、有效运转的医疗保险反欺诈机制。

2. 主要任务:a. 建立完善医保反欺诈机构,明确部门职能和责权。

b.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建立健全的医保欺诈信息库。

c. 提高医保管理人员的反欺诈意识和技能,加强人员培训和素质提升。

d. 加大对医保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打击效果和威慑力。

e. 加强民众医保知识普及,提高参保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三、具体措施1. 建立医保反欺诈机构a. 在国家、省级和市级设立医保反欺诈机构,明确机构职能和责权。

b. 机构负责建立医保欺诈信息库,及时收集医保领域的欺诈信息。

c. 协调各级医保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追查涉及的医保欺诈案件。

d. 加强与公安等执法机构的合作,打击医保欺诈犯罪行为。

2. 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a. 建立统一的医保欺诈信息库,整合各级医保部门和相关机构的信息资源。

b. 完善信息共享和协同机制,实现互联网+医保反欺诈工作模式。

c. 推动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药店等合作机构的信息对接,加强监管和风险防控能力。

3. 提高医保管理人员的反欺诈能力a. 开展医保管理人员的反欺诈培训,提高其对欺诈手法的识别和分析能力。

b. 推广使用先进的反欺诈技术和工具,提高医保管理的效能和精确度。

c. 定期组织医保管理人员开展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团队合作和协同作战能力。

4. 加大对医保欺诈行为的惩处力度a. 完善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医保欺诈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

b. 加强对欺诈案件的查处和审理,确保涉案人员得到应有的处罚。

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最新)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第一章绪论1.1 概述医疗保险欺诈骗保是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编造虚假医疗费用、虚假就医记录等手段,从医疗保险系统中非法获取报销款项的行为。

医疗保险欺诈骗保导致医疗保险系统资金的浪费和滥用,损害了正常合法的报销权益,阻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运行。

为了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保障医疗保险体系的公平与效率,制定本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1.2 目标本专项行动的目标是通过加强监管措施和完善执法机制,打击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保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医疗保险效率,增加公众对医疗保险制度的信任。

第二章任务分析2.1 任务内容(1)建立医疗保险欺诈骗保案件登记、核查、处置等工作机制;(2)完善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3)加强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信息共享与协调机制;(4)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素质;(5)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和监管意识。

2.2 支持条件(1)财力支持:向相关部门提供经费支持,用于开展医疗保险欺诈骗保专项行动;(2)人力支持:相应增加专门从事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调查和处理的工作人员;(3)技术支持:提供相关技术设备和信息系统,用于监测和预警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4)法律支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三章实施措施3.1 建立医疗保险欺诈骗保案件登记、核查、处置工作机制(1)成立医疗保险欺诈骗保案件调查小组,负责对收到的举报或疑似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核查;(2)将核查结果纳入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数据库,对涉案人员进行定期复核;(3)对骗保金额较高或行为恶劣的案件进行立案并追责。

3.2 完善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1)建立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监测系统,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及时发现异常报销行为;(2)建立医疗保险欺诈骗保行为预警机制,通过数据挖掘和模型建立,对高风险人群进行预警提示。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

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省医疗保险的反欺诈管理,维护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以及其他与医疗保险反欺诈行为相关的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反欺诈管理原则:公正、公平、合规、及时、高效。

第四条反欺诈管理目标:在保证参保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规和有效使用。

第二章参保人员反欺诈管理第五条参保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个人信息;2.遵守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3.确保使用医疗保险资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参保人员应配合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反欺诈核查,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参保人员如存在以下行为,将被视为医疗保险欺诈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冒用他人身份;3.多次重复就医获取医疗保险报销;4.故意隐瞒病情或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医疗机构反欺诈管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履行以下义务:1.确保提供的医疗服务真实、准确和符合规定;2.严格执行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求;3.及时配合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反欺诈核查。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建立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操作规范,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协查。

第十条医疗机构如果进行以下欺诈行为,将被视为医疗保险欺诈行为,需要追究法律责任:1.鼓励或参与虚假报销行为;2.故意提供虚假病历或账单;3.违规收费或虚高收费;4.串通参保人员进行欺诈行为。

第四章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协作第十一条医疗保险机构、公安机关、财政部门、司法机构等相关机构应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反欺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相关机构和人员发现医疗保险欺诈行为应及时向医疗保险机构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法律名词及注释:1.医疗保险:指由及社会共同筹资,提供医疗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参保人员:指符合法律规定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个人或单位。

加强医院抗击医疗诈骗管理制度

加强医院抗击医疗诈骗管理制度

加强医院抗击医疗诈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医院内部管理,提高医院抗击医疗诈骗的本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全部医务人员。

第三条定义1.医疗诈骗:指以非法手段取得医疗保险费用、虚报医疗服务、虚开医疗处方、伪造医疗记录等方式进行的欺诈行为。

2.医务人员:指医院内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医生、护士、药师等职业人员。

第二章管理措施第四条建立内部掌控机制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掌控机制,包含设立内控部门,明确内控职责和权限,负责医疗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以确保医疗服务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内控部门应定期开展风险评估,订立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时发现和防备可能存在的医疗诈骗行为。

第五条加强医疗信息管理1.医院应建立健全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医疗服务过程进行全程记录和存档,确保医疗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医务人员应严格依照规定操作医疗信息系统,禁止虚报医疗服务、虚开医疗处方以及伪造医疗记录等违规行为。

第六条强化医疗费用管理1.医院应依据国家医疗费用管理政策,建立与医保机构的联动机制,加强医保费用的审核和监督。

2.医务人员应依照医疗费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正确开展医疗费用核算工作,禁止夸大医疗费用、虚增报销金额等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格药品管理1.医院应建立药品管理制度,确保药品采购、配送、存储、使用等环节的规范和合规。

2.医务人员应依照医院的药品管理制度执行工作,严禁私自调换或替换药品、虚开药方、超量开药等违规行为。

第八条订立医疗诈骗绩效考核标准1.医院应订立医疗诈骗绩效考核标准,将医疗诈骗防控纳入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

2.医务人员的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奖惩制度挂钩,对于发现有医疗诈骗行为的个人,将依照规定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追究。

第三章监督与惩罚第九条加强内部监督1.医院应设立独立的医疗监督部门,负责对医院内部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2.医疗监督部门应定期进行巡查和抽查,对发现的医疗诈骗行为进行调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

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4•【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6月2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佳晨2021年7月14日昆明市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医疗保险监督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员等行为并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医疗保险,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本规定所称医疗保险基金,包括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职工重特病医疗统筹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三条本市统筹区内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归集、管理、支付、待遇享受等活动,以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医疗保险监督管理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医疗保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行政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管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全市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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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
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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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险反欺诈管理办法
(2014年2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
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和使用管理,严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合法、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欺诈,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是指社会保险、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防范、调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中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种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等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省、州(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及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全省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协调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
(二)受理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举报、投诉;
(三)查处医疗保险欺诈行为;
(四)移交应当由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医疗保险欺诈案件;
(五)奖励举报人;
(六)对用人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和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
(七)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等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八)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被调查对象的财务状况、工资支付、缴纳医疗保险费等情况进行审计;聘请医疗专家或者具
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专业人员对被调查对象的医疗行为、标准提出咨询建议。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的监管,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回被骗取的医疗保险基金。

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等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征缴环节中,缴费单位和个人以逃避缴费义务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不如实申报用工人数、缴费工资及其他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与医疗保险缴费有关的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四)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七条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环节中,单位和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将本人身份证明以及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违规使用的
(二)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或者社会保障卡违规使用的
(三)伪造或者使用虚假病历、处方、检查化验报告单、疾病诊断证明等医疗文书和医疗费票据的;
(四)隐瞒、编造入院的真实原因办理虚假住院的;
(五)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允许或者诱导非参保人以参保人名义住院的;
(二)将应当由参保人员自付、自费的医疗费用申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
(三)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办理住院的;
(四)不确认参保人员身份或者病情,将门诊病人挂名住院或者冒名住院的;
(五)向参保人提供不必要或者过度医疗服务的;
(六)将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合并到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的;
(七)协助参保人员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或者统筹基金的;
(八)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分解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九)将非医疗保险的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以及保健品、食品、生活用品等替换成医疗保险病种、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列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基金
(十一)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九条定点零售药店以骗取医疗保险待遇为目的并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下列行为属欺诈行为:
(一)为参保人员变现医保卡内个人帐户资金的;[1]
(二)为非定点零售药店销售药品,代刷医保卡的;
(三)直接或者变相刷医保卡销售食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和其他未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物品以及器材的;
(四)参保人员用医保卡购药的价格高于用现金购药价格的;
(五)弄虚作假,以虚报、假传数据等方式套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的;
(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欺诈行为。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参保人员申请医疗保险待遇时涉嫌欺诈的,应当在收到医疗保险待遇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核查,核查后认为欺诈事实存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移送相关证据材料,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投诉的涉嫌医疗保险欺诈案件,有权要求相关单位和当事
人提供相关的资料和报表,认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

第十二条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调查涉嫌医疗保险欺诈案件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进入有关生产经营场所就调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财务帐表、职工档案、医疗文书、费用票据等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采取查阅、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四)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或灭失的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1]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调查的涉嫌医疗保险欺诈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涉嫌医疗保险欺诈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后认为需要移交其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的案件,应当及时移交。

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后,应当将处理情况反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医疗保险欺诈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十六条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署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第十七条举报奖励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举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放奖金;
(三)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奖励标准:
(一)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以下的,奖励500元;
(二)举报案件涉及金额10000元至20000元以下的,奖励1000元;
(三)举报案件涉及金额20000元至40000元以下的,奖励1500元;
(四)举报案件涉及金额40000元以上的,按涉及金额的5%进行奖励,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00元。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二)不得向被调查单位或者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三)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人员,未征得举报人同意的,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有欺诈行为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人员在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险反欺诈罚没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坐收坐支和截留挪用。

医疗保险反欺诈工作经费和举报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反欺诈工作开展情况,通过部门预算从反欺诈罚没收入中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反欺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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