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668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2•【字号】京发改[2012]694号•【施行日期】2012.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2]694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创业投资基金工作安排及相关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11]38号),转变政府投入方式,完善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设立基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发改[2011]106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设立北京创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评价方法研究背景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管理评价方法研究背景1.1 研究任务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也相继发展壮大。
以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为例,经过前期探索,围绕计划确立的扶持创新和高科技产业化、放大社会资金规模、资金安全、市场运作和规范管理等政策目标,自2009年以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依据《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关于实施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开展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高技〔2009〕2743号)和《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等文件精神,以国家创业投资专项资金形式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地方政府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截至2013年底已发起设立了141只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承诺出资总额达到390亿元,从而使得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国家创业投资专项资金事实上成为目前国内最大的一只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即母基金(VC FOFs)。
随着参股基金逐渐由设立转入运营,为确保各参股基金的运营结果符合政府引导基金所设定的政策目标要求,完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市场声誉机制,有必要按一定的周期对每只参股基金在运营期内的管理情况做出及时、合理的评价。
本书即围绕这一任务而展开,研究目的是站在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部门的角度,设计一个能对各参股基金进行合理评价的管理评价体系,具体内容包括评价指标、评价周期、评价组织与流程、评价结果运用等。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本书的总体思路是以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为依据,以国内外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评价的现有实践经验为借鉴,对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营期的管理评价体系做出实操性设计(见图1-1)。
图1-1 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评价体系研究的总体思路本书采用文献研究和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pdf

、
《“十 二五 ” 国家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发展 规划 》(国发 [2012) 28号 )等 文件 规定 ,财 政 部 、国家 发展 改 革委 联合 制定 了 《战 略性新 兴 产业发 展 专项 资金 管理 暂行 办 法 》。现 予 印发 ,请 遵 照执 行 。
障港 口设 施 安 全 运 行 ,充 分 发 挥 港 口设 施 功 能 , 场 、仓 库 、港 区铁 路 与装 卸机 械轨 道 、防护 设施
有 效使 用岸 线 资源 ,依 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港 口 等及其 他 生产 与 生产辅 助设 施 。
法 》等相关 法律 、法 规 ,制定 本 规定 。
第 五条 专项 资金 支持范 围主要包 括 :
创业 投 资基金 等支 持方式 ,并 根据 国际 国 内战 略
(一 )支 持新 兴 产 业 创 业投 资计 划 。采 取 中 性 新兴 产业发 展形 势进 行适 当调整 。
央财 政 资金与 地方 财政 资金 、社会 资金 参股 ,共
第八条 参股设 立新 兴产 业创业 投 资基金 的
阶段 、不 同 问题 ,创 新体 制机 制和 支持方 式 ,并 支持 的重 点工作 、工 程或 项 目,专项 资金 原则上
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 、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 不再 予 以支持 。
协调 配合 ,促 进战 略性新 兴产 业发 展 。
第 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政府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方案

政府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方案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参股的健康产业投资基金方案一、政策背景1、实施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新兴领域。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09年发起并实施,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联合地方财政资金参股设立创投基金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初创期、早中期企业,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效果。
2011年8月17日,国家财政部、发改委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以来,参股基金累计达到了213家,中央财政共投资106.5亿元,地方财政配套106.5亿元,参股基金总规模约600亿元。
2、成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助力创业创新和产业升级;部署加快发展服务贸易,以结构优化拓展发展空间。
会议确定,一是将中央财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央基建投资资金等合并使用,盘活存量,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大型金融机构等社会、民间资本参与,形成总规模400亿元的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
二是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公开招标择优选定若干家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运营、自主投资决策。
三是为突出投资重点,新兴产业创投基金可以参股方式与地方或行业龙头企业相关基金合作,主要投向新兴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
四是新兴产业创投基金收益分配实行先回本后分红,社会出资人可优先分红。
国家出资收益可适当让利,收回资金优先用于基金滚存使用。
通过政府和社会、民间资金协同发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产业升级。
3、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以国发〔2015〕32号文件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8•【字号】大政办发[2012]100号•【施行日期】201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政办发[2012]10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八月八日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8] 116号)和《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2] 33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设立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创新政府投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处于初创期和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培育和发展高技术产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和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 [2011] 668号)规定的标准划分。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规模和资金来源第三条引导基金的初始规模为人民币6亿元,分3年每年到位2亿元。
第四条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一)支持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二)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三)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四)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五)其他资金。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9号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和《省级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实施方案》(冀政函〔2014〕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基金是省政府出资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专项支持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基金,其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探索政府资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新方式,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吸引更多社会资金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引导基金运作所产生的收益、社会资金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国家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中省政府已投入和以后新投入的配套资金计入引导基金规模,纳入本办法管理,相关基金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签署的协议、章程等,从其约定。
第五条现阶段引导基金主要采用参股基金和跟进投资等方式运作,以后可根据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引导基金运行情况试行新的投资方式。
(一)参股基金。
引导基金通过参股方式,与社会资本(国家资金、市县政府资金也可参与)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包括投资于成长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现有创业投资基金。
(二)跟进投资。
引导基金以同等条件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创业企业进行跟随投资。
第二章引导基金的组织架构第六条引导基金实行决策、评审和日常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引导基金的主管部门,设理事会为决策机构,设评审委员会为决策支撑机构,委托冀财基金公司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近年来,各级政府批准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已经形成较大规模,对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引导新兴产业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投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同时一些基金也存在政策目标重复、资金闲置和碎片化等问题。
为加强对设立基金或注资的预算约束,提高财政出资效益,促进基金有序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政府预算对财政出资的约束。
对财政出资设立基金或注资须严格审核,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报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数额较大的,应根据基金投资进度分年安排。
设立基金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基金规模和投资范围。
年度预算中,未足额保障“三保”、债务付息等必保支出的,不得安排资金新设基金。
预算执行中收回的沉淀资金,按照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和盘活存量资金的规定,履行必要程序后,可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基金注资。
二、着力提升政府投资基金使用效能。
发挥财政出资的杠杆作用,积极带动社会资本投入,围绕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
完善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基金投资进度,提高基金运作效率,减少资金闲置,从严控制管理费用。
支持地方政府推进基金布局适度集中,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鼓励上下级政府按照市场化原则互相参股基金,形成财政出资合力。
【财政方案】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财政方案】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8〕32号)精神,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全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就设立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引导基金引导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和产业金融投资基金等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对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引导基金。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新兴产业创投计划,鼓励创业投资更多地向创业企业起步成长的前端延伸,吸引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才,实现“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的目标,进一步提高创新驱动能力,促进全省三次产业优化升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
逐步完善引导基金政策体系、制度体系、融资体系、监管和预警体系,建立考核评价体系。
(一)创业投资基金。
通过引导基金吸引募集社会资本参与设立。
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领域投资项目。
打造全省创业投资环境,营造全社会投入自主创新氛围,推动创新资源集聚,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产业投资基金。
通过引导基金吸引募集社会资本参与设立。
以股权基金方式重点支持全省一、二、三产业结构优化、区域振兴发展、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节能环保、农产品流通等重点领域投资项目,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三)产业金融投资基金。
通过引导基金吸引募集社会资本参与设立。
以股权投资方式重点支持产业金融领域的投资项目。
发展和丰富产业金融机构种类、数量,创新金融产品和工具,提升社会融资能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扩大社会融资规模。
通过滚动使用,与现有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配合,引导金融机构放大债权融资,完善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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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1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实施,加强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8〕12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创投计划是指中央财政资金通过直接投资创业企业、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培育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中央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
第三条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委托受托管理机构管理,政府部门及其受托管理机构不干预参股基金日常的经营和管理。
第四条参股基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确定参股基金的区域和产业领域,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审核确认参股基金方案并批复中央财政出资额度,对参股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拨付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对受托管理机构进行业绩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投资领域和方向第五条参股基金所在区域应具备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的条件,有一定的人才、技术、项目资源储备。
第六条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七条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以下具体领域: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服务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第八条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初创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早中期创新型企业是指符合如下条件的企业,即: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第九条参股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一)投资于已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二)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三)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基金或投资性企业;(四)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五)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六)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七)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八)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九)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十)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条参股基金的管理架构包括参股基金企业、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三方,三方按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参股基金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行使管理职权。
包括确定参股基金投向、选择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银行、负责重大事项决策等。
第十二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参股基金日常的投资和管理。
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二)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对3个以上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参股基金后,在完成对参股基金的70%资金委托投资之前,不得募集或管理其他创业投资基金。
第十四条托管银行由参股基金企业确定,接受参股基金企业委托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对参股基金托管专户进行管理,托管银行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时间在五年以上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二)与参股基金主要出资人、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无股权、债务和亲属等关联和利害关系;(三)具有创业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四)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四章申请条件第十五条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出资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主要发起人(合伙人,下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银行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参股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下同)、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合伙人,下同)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二)每支参股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2.5亿元人民币;主要发起人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地方政府出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除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外的其他出资人出资额合计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其中除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外的单个出资人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多于3个(含),不超过15个(含);(三)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应对参股基金认缴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在参股基金章程中约定;(四)创业投资基金应在设立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申请中央财政资金对现有创业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符合新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创业投资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设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二)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三)创业投资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中央财政资金入股(入伙),且增资价格按不高于发行价格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之和协商确定(存款利息按最后一个出资人的实际资金到位时间与中央财政资金增资到位时间差,以及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四)创业投资基金已按照或在增资6个月内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激励机制第十七条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其他出资人共同按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向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由参股基金企业支付,财政部不再列支管理费用。
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除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参股基金企业还要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采取“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原则上将参股基金增值收益(回收资金扣减参股基金出资)的20%奖励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剩余部分由中央财政、地方政府和其他出资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条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中央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第六章受托管理机构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招标确定中央财政出资资金受托管理机构,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一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三)从事创业投资管理业务5年以上;(四)有至少5名从事3年以上创业投资相关经历的从业人员;(五)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制度;(六)有三个以上创业投资项目运作的成功经验;(七)有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八)最近三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记录,严格按委托管理协议管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
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一)对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参股基金章程;(二)代表中央财政出资资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参股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参股基金投向;(三)通过招标在财政部指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范围内开设托管专户,根据参股基金章程约定,在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且足额到位后,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拨付参股基金账户;(四)及时将中央财政出资资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拨入托管专户并上缴中央国库;(五)定期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参股基金运作情况,股本变化情况及其他重大情况;(六)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创业投资备案管理部门进行附带备案。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向受托管理机构支付日常管理费,日常管理费按年支付,当年支付上年,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12月底已批复累计尚未回收中央财政出资额(以托管专户拨付被投资单位的金额和日期计算)的一定比例、按照超额累退方式核定,具体比例如下:(一)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亿元(含)人民币以下的按2%核定;(二)中央财政出资额在20—50亿元(含)人民币之间的部分按1.5%核定;(三)中央财政出资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部分按1%核定。
第七章申报审批程序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当地情况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组织编制参股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具体详见附件2、附件3),联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
第二十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方案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方案,委托受托管理机构对拟参股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根据评审意见,对参股基金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待各出资人签订相关协议后,联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上报正式方案,提出申请中央财政出资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