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司考】考点物权变动之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星考点)

基本概念1.形成诉权:与单纯形成权互为相对关系,指必须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的形成权。
2.单纯形成权:行使人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3.原始取得:不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劳动生产、孳息、先占、征收、添附和善意取得等。
4.继受取得:基于原所有人的意愿或权利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权,如合同、继承等。
5.确认判决:在民事诉讼中是指法院对处于争议状态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及归属作出的确定。
6.继承回复请求权:当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继承人有权直接向侵权人提出恢复继承权原状,返还遗产,赔偿损失或请求法院给予法律保护,强制侵权人恢复继承权未被侵害时的原状,返还被侵占的遗产或赔偿继承人遭受的损失。
7.添附:将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附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的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9.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融合。
10.加工:在他人之物上附加自己的有价值的劳动,使之成为新物。
11.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1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是彻底地消除登记权利与真正权利不一致的状态,避免第三人依据不动产登记簿取得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
13.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14.预告登记:就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的登记。
他将债权请求权予以登记,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使妨害其不动产物权登记请求权所为的处分无效,以保障将来本登记的实现。
重点考点详解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生效法律文书,继承、受遗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添附(加工、附合、混合),无主动产的先占,征收、没收、强制执行,取得孳息,善意取得。
3物权变动PPT

[问题]1谁对轮胎享有所有权?2该批轮胎的损失由谁承担?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包括: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保全)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涂销登记
依土地使用权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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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
甲、乙为亲兄弟,乙大学毕业留城工作,甲在农村务农,与 其母共同居住在甲母所有的4间房屋中。 1992 年 6 月,甲将 4 间房屋以 8000 元价格卖给本村丙。甲称: 该房为其母所有,但乙已多次表示房屋给甲,任其处置。 丙信甲说为真,同意买下该房,并当即支付价金8000元。 双方约定:因甲母健在,尚需该房,待其去世后交付房屋。 1999年6月甲母去世,甲与丙去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999 年 12 月,乙从城里回来,认为甲的卖价太低,遂以共有 房屋,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讼争房屋为甲乙父母遗产,但该房过户登记于丙 之前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为甲,而房产登记部门登记草 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乙。现乙否认曾放弃继承权,亦无 其他证人。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第二部分物权变动考点1 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学习提示】本考点最主要的是能够区分物权变动和债权变动的不同,其次是要掌握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取得:类型概念示例原始取得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善意取得等继受取得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买卖、赠与、互易、继承等2.消灭:类型概念示例绝对消灭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书被烧毁相对消灭物权转让书被卖掉【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答案】A【解析】选项BCD: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先占都属于原始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思考】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去过户,乙该怎么办?答: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户。
若甲坚决不去,乙可以根据生效的合同,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苏苏总结】两者关系债权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1)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2)物权是否发生变动,登记、交付与否,不是债权行为的生效要件物权行为产生物权的变化(1)物权变动的公示一般为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2)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债权行为物权行为本质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对财产的影响不会直接引起积极财产的减少,却会使得消极财产(义务)增加直接导致积极财产的减少一物多卖可反复作出,在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1)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2)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处分权不需要需要无权处分(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一、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质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包括所有权的转移、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等。
为了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及其适用情况。
二、我国物权的性质与特点在开始讨论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之前,有必要先了解我国物权的性质与特点。
我国物权的性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继承性;2.物权是一种法定的、独立的、完整的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3.物权是一种相对稳定的权利,一旦形成,容易保持长期稳定。
三、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我国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基于法律规定的区分原则基于法律规定的区分原则是指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我国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情况。
其中,合法的物权变动包括:依法转让、继承、赠与等;非法的物权变动包括:违法占有、虚假登记等。
2. 基于物权变动的性质的区分原则基于物权变动的性质的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对其进行分类和区分的原则。
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转移、限制和消灭。
转移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者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转移可以通过买卖、交换、捐赠等方式进行。
在转移的物权变动中,原物权的所有者将其物权完全转移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了新的物权。
(2)限制的物权变动限制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者对其物权进行限制的情况。
限制可以通过设立质权、抵押权等方式实现。
在限制的物权变动中,原物权的所有者并没有完全失去其物权,但其物权受到了限制。
(3)消灭的物权变动消灭的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者失去其物权的情况。
消灭可以通过放弃、抛弃等方式实现。
在消灭的物权变动中,原物权的所有者完全失去了其物权。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经过法定程序或者协议约定发生变动的形式和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的种类比较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一、转让:是指拥有一种物权的权利人向另一方转让该权利的行为。
例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土地所有权的转让等。
二、赠与:是指权利人出于感情或其他非商业目的将某种物权无偿赠与他人的行为。
例如,家庭中长辈将财产赠予子孙等。
三、继承:是指依法或依约定,物权在权利人去世后自动或经过程序交接给继承人或遗产受益人的行为。
例如,遗产继承等。
四、抵押:是指拥有一种物权的当事人将该物作为债务担保的形式出借给他人,当债务得到清偿后,该物权归还给原权利人的行为。
例如,房屋抵押。
五、质押:是指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所有权物作为借款的抵押物而质出的行为。
例如,股权质押。
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交易的关键环节,不同种类的物权变动模式,具有不同的实际应用场景和处理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物权变动模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发生,使得物的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等权利发生变化的过程。
在现代民法中,物权变动的模式有多种,包括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权利处分原则等。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书面协议即可。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赠与等情形。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以公示原则为依据,通过不动产登记、交付等公示程序,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必须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才能发生效力。
公示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主要适用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的转移。
权利处分原则是指基于权利人的意思处分,使得物的所有权等权利发生转移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该模式下,物的所有权等权利的转移无需经过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只要权利人进行意思表示即可。
权利处分原则主要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物权变动的原因,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基于法律行为还是非法律行为;二是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区分物权变动是否发生转移,是否需进行登记或交付等公示程序。
在区分原则中,最重要的是权利处分原则,该原则适用于个人财产的转移,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转移等。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现代民法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物权
的保护、权利的行使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汇总3篇)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第1篇(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公信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这称为“权利的正确性推定效力”。
其二,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收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第2篇(一)物权的取得:1、民事行为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1)因取得实效取得物权;(2)因征收或者没收取得物权;(3)因法律的规定取得物权(如留置权);(4)因符合、混合、加工取得所有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取得所有权;(7)因合法生产、建造而取得物权;(8)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取得物权;(9)孳息的所有权取得。
(二)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1)抛弃;(2)合同;(3)撤销权的行使。
2、民事行为以外的原因(1)标的物灭失;(2)法定期间的届满;(3)混同。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第3篇(一)基于民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对于基于民事行为的物权变动,各国民法采取不同的调整方式,学理上归纳为三种立法例:1、采取意思主义的立法例。
该立法例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它认为物权的变动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在债权合同之外,不认为有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等级不过是对抗第三人的要见而已。
在实践中,采意思主义的立法会产生重复物权的现象。
因为在物权转让时,受让人与转让人之间仅凭意思表示及生效力,受让人取得物权。
但在与第三人的关系上,没有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让与人仍然保有其权利,第三人仍然能有效地受让其权利。
物权产生变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物权产生变动的法律规定一、引言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支配、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在我国,物权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产生变动的法律规定,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法律行为,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物权变动的概念、法律依据、具体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是指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物权关系发生变化的过程。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物权的设立:指权利人依法取得对特定物的物权,如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2.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人对其享有的物权进行处分,如抵押、出租、互换等。
3. 物权的转让:指物权人将其享有的物权转移给他人,如买卖、赠与等。
4.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关系因法定原因而终止,如因抛弃、时效届满等原因。
三、物权变动的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是规范物权变动的基本法律依据。
以下为物权法中关于物权变动的主要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关系的法律,其中涉及物权变动的合同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等。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内容,为物权变动提供了合同依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规范担保关系的法律,其中涉及物权变动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该法规定了担保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内容,为物权变动提供了担保依据。
四、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定1. 物权的设立(1)登记制度:我国实行物权登记制度,物权设立应当依法登记。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动产登记由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登记机构办理。
(2)登记生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设立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
2019年法考必背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物权变动的基本类型(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一步分为两大模式: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债权形式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其依据是公示方式的不同。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用登记/交付生效主义模式,例外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模式。
1.原则:登记/交付生效主义基于法律行为(主要指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必须以该法律行为的有效为前提,否则物权不发生变动。
该模式称为“债权形式主义”。
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动产物权变动。
对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然遵循交付生效主义原则,但其还有一项特殊规则,即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简化为:有效合同+交付=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1)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属于例外情形,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仅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豁免登记。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能够不登记。
注意,不动产登记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39条);不动产抵押权自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物权法第187条)。
权利质权的设立仍适用于这个原则: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动产物权变动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属于一般规定。
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交付仍然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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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变动的概念、形态和原因
理解了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则物权变动就必然体现为人与物的关系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是物权这一静态属性的动态描述。
因此,本文的观点就是:物权变动是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反映了人与物之间物权关系的三种形态变动。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三种形态: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结合,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间物权法意义上关系的发生,表现为特定主体对物权的取得。
物权取得分为:①原始取得,指非基于他人既存之权利而取得物权,如无主物之先占、时效取得等;②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又可分移转取得和创设取得。
移转取得是他人之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创设取得是他人之权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指物权客体的变更和物权内容的变更,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内容发生变化。
物权客体的变更,是标的物在量上的变化,物权内容的变更,是权利质的变化即内容上的改变。
至于主体的变更,一般来说包含在物权的发生或消灭中。
3、物权的消灭
物权的消灭,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相分离,本质上是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不复存在,表现为物权的丧失。
物权丧失又可分为:①绝对丧失,是物本身的灭失,依附其上之物权绝对灭失,如房屋焚毁、食品耗尽等;②相对丧失,是物本身并未灭失,物权离去一主体与另一主体相结合。
物权变动包括以下两点原因:
物权变动,是一种存在于特定人与特定物之间关系的变动。
根据造成这种变动的原因,一般可将物权变动分为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种。
其中最重要、最常见的变动原因是法律行为。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民法上的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主体意愿的表现。
权利主体出于个人之意愿,使人与物之关系发生变动,这是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本质所在。
依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因此以法律行为为原因之物权变动成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政策与立法技术的重要课题。
一般而言,基于法律行为之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买卖、互易而取得物权或丧失物权;②因赠与、遗赠而取得物权或消灭物权;③因设定行为而取得物权(不动产之抵押权、地上权、地役权和动产之质权等);
④物权之抛弃。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作为一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然体现到法律事实这个原因上。
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法律事实,包括事件和行为两大类,行为与当事人意思有关,事件则是当事人意思无关的事实。
其中,事件反映到物权变动上,就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有:①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②因附合、混同、加工而发生物权变动;③因先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取得物权;④因时效而发生物权变动;⑤因强制执行、公用征收、法院判决而发生物权变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