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模式比较
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崔旭

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研究崔旭发布时间:2023-06-18T10:01:45.377Z 来源:《中国教工》2023年7期作者:崔旭[导读] 由物权变动确立的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成为各国物权法重要的内容之一,这其中以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为代表,笔者认为并无必要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归入某一类型。
可以根据不同变动模式的优势和不足,采纳混合主义的立法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符合日常的社会交易习惯与社会经济的运行。
延边大学延吉 133002摘要:由物权变动确立的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成为各国物权法重要的内容之一,这其中以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为代表,笔者认为并无必要将我国物权变动模式归入某一类型。
可以根据不同变动模式的优势和不足,采纳混合主义的立法模式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是符合日常的社会交易习惯与社会经济的运行。
关键词: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形式主义;一、问题的提出市场交易目的在于获取自己需要的标的物,其权利保障涉及到物权变动的制度,在交易愈加频繁的现代生活中物权可能随时处于变动,如何判断权利的归属,保障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都是非常重要的。
不同国家确立不同物权变动模式来确认利益归属。
二、世界范围内的物权变动模式2.1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变动在其发生的过程中,物权合同是成立要件,并且同时应该办理相关的登记、交付手续,仅有买卖合同成立远远不够,还要双方就物的所有权签订物权合同,另外还得再登记、交付才行。
就是指当事人的意思尚不足以导致物权变动仍须完成公示“形式”。
在采取形式主义立法的国家中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
2.2债权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债权的意思表示表达于外与欲要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都被认为是一个行为,即在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债权的效果与物权变动的双重结果。
债务的发生是因,债务的发生是结果。
2.3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对物质世界的所有权利。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人或物体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动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形式。
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模式和原则进行区分和分类。
二、物权变动模式1. 出售模式出售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此获得对价。
在出售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双方通过合同达成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
出售模式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 转让模式转让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
在转让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也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但双方并没有通过合同约定对价。
转让模式常见于亲友之间的物权转让,如亲属间的赠与行为。
3. 抵押模式抵押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将物权转让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不足时能够获得补偿。
在抵押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仅作为担保物权而存在。
一旦债务履行完毕,物权将返还给原权利人。
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 从物权对象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对象进行区分。
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以是抽象的财产权益。
当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体时,如房屋、土地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过户、登记等方式进行。
当物权的对象是抽象的财产权益时,如股权、债权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
2. 从物权行为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行为进行区分。
物权的行为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
出售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转让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抵押是指将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不同的行为,可以确定物权的变动模式和性质。
3. 从物权效力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效力进行区分。
物权的效力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相对的。
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他人的干扰;相对效力是指物权只对特定的权利人具有约束力。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变动表现为物权的产生、转让、设定、变更、消灭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构成了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
自然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基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不需要人为干预。
比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通过长期占有和开发而形成。
自然方式是物权变动中最基本的模式,它是物权产生的源头。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律程序来实现的。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物权变动。
比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法方式,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使物权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比如,土地征收是一种法定方式,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补偿和安置。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效力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产生法律效力,才能对外生效。
效力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效力和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优先原则是指在多个物权变动同时存在时,优先办理先办理的原则。
优先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优先性和先来先得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先办理的物权变动具有优先权。
总结起来,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浅析【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存在三种物权的变动的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此三种模式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本文分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当今立法的首选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独立性;无因性一、物权变动模式涵义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动态的变化。
根据变动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和因事实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变动,这在各国的法律规范及学术讨论中都是基本统一,不存在争议的。
法律行为是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同时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是法学各界所争论的焦点。
因此有的学者将物权变动的模式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1]二、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探究物权变动的模式就免不了要提到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
笔者认为按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物权独立性原理,物权无因性原理及形式主义原则。
苏永钦指出:“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分离主义。
”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于债权行为。
[2]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生效除了债权契约外,物权的合意及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而施行的交付及登记也是必要的条件。
债权契约只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谢怀轼先生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
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具有无因性。
”[3]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是指当债权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并不当然地无效或者相应被撤销,物权的合意仍然有效,而原所有者所受损失,可以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的形式得到补偿。
三种物权变动模式的分析

物权变动三种模式的分析07法学一班林岸鸿学号:0702010064(1)物权变动三种模式分别是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债权意思主义是指物权变动只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动产的交付、不动产的登记只是对坑第三人的要件,主要以法国和日本为代表。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成立时,买受人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房屋进行登记是为了对抗第三人。
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两种效果,分别是基于合同而形成了债权关系和实现了物权的变动两种法律效果;因此债权意思主义可以得出三个特点:一是物权的变动(债权的设定和转移)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生效要件;二是公示(交付或登记)为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三是公示是对抗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
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的成立或生效除了债权行为之外,还需要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和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其代表是德国;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只产生债权关系,只有当事人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并登记后才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此时房屋的所有权才转移给买受人。
因此我们可以把物权形式主义概括成三个要点:一是物权变动成立或生效需要三个要件,分别是形成债权关系(签订买卖合同)、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签订物权合同)、公示(登记或交付);二是公示不但是对抗要件而且是生效要件;三是达成所要权转移的合意成为物权变动的一个生效要件。
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时,除了债权的合意外,还必须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生效,其中以奥地利、瑞士和韩国为代表。
为了便于比较,我们仍然以房屋买卖为例子,双方当事人虽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仅产生债权关系,买受人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手续。
我们由此可以概括出债权形式主义的两个特点:一是物权的变动以债权的合意(签订买卖合同)和公示为生效要件。
二是债权的合意是产生物权变动的前提,而物权变动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物权变动的合意。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或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合同约定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愿达成协议,对物权进行转移或变更。
例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买方通过支付购买价格,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依法转让是物权变动的另一种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依法转让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进行转移,转让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继承法规定,当物权持有人去世时,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获得遗产的所有权。
赠与也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赠与是指物权持有人自愿将其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例如,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子女成为房屋的新所有人。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持有人将其物权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变现,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出价者。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例如,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可以通过交付等方式进行。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变动可能需要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或程序,例如,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赠与需要符合赠与法的规定。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和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根据物权的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处理方式或程序。
中法物权变动模式比较研究

9 4
湖南 工程学 院学 报
21 0 1年
登记 ( 法律 行为 ) 一物权 变 动 。该 公 式 的 含义 是 ( ) 1 发生 债权 的意思 表 示 就是 物 权 变 动 的意 思 表示 , 二
国《 物权法 》 3 —3 第 3 5条 的规定 。 ( ) 国物权法 在 动 产 物权 的变 动上 是 采 取 交 2我 付要 件 主义作 为原则 。这集 中体现在 我 国《 物权 法 》 第2 3条 、 2 第 4条 的规定 中。第 2 条 规定 :动 产物 3 “ 权 的设 立和转 让 , 自交 付时发 生效力 , 法 律另 有规 但
意 思 主义 物 权变 动 模式 , 又称 债权 意 思 主 义 变
动 模式 , 以法 国、 日本 民法典为 代表 。 其 用公 式 表述 即为 : 债权 行 为 一物 权 变 动 +交
付/ 登记 ( 法律 行 为) 第 三人 。该 公 式 的 含义 是 物 > 权 的设定 与移 转仅仅 依 当事人 的债权 意思 表示 而发
要 有 意思 主义物权 变 动和形 式主义 物权 变动 两种 典
示 达成一 致 时 , 即使 标 的物 尚未 交 付 、 金 尚未 支 价
付, 买卖合 同即已告成 立 , 标 的物 的所有 权亦 于此 而 时在 法律 上 由出卖 人移 转于 买受人 ” 。可 见 , 国的 法 登记 对抗 主义模式 对 买 受 人来 说 更 为 有利 , 不 利 但
第 2 卷 第 4期 1
21 0 1年 1 2月
湖
南 工 程 学 院 学 报
Vo . 1 No 4 1 2 . .
De .2 1 c O1
J u n l fHu a n t u eo gn e ig o r a n n I si t fEn i e rn o t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1. 引言物权变动是指在物权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对物权进行转让、设立或解除等操作的过程。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物权变动是一个经常发生的现象。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总结和介绍。
主要包括:买卖、赠与、抵押和转让。
2.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一,主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物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买卖涉及到价款、交付和过户等环节。
在合同中,买方需支付相应的价款,卖方则需要将物品交付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需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进行过户,以确保权利的合法转移。
3. 赠与赠与是指权利人自愿将自己的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不涉及价款的支付,是一种无偿的转让方式。
赠与常见于家庭成员之间或亲密关系的朋友之间。
赠与需要经过受赠人的接受才能确立转让的有效性。
4. 抵押抵押是一种以物权为担保的信用借款方式。
在抵押中,借款人将自己的物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申请借款。
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抵押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确立权利和义务。
5. 转让转让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和买卖的区别在于转让并不涉及价款的支付。
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转让中,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给另一方。
转让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手续来确立权利的转移。
6. 小结物权变动是在物权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一系列转移行为。
买卖、赠与、抵押和转让是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买卖是一种通过合同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涉及到价款、交付和过户等环节。
赠与是一种无偿的物权转让方式,需要受赠人的接受才能生效。
抵押则是一种以物权为担保的借款方式,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让则是一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可以有偿或无偿。
不论是哪种物权变动模式,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手续来确立权利的转移。
以上是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总结和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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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变动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对于基于合同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控的具体方式。
就大陆法系而言,具有代表性的物权变动模式有两种,即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其中,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一、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除了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之外,物权变动无须其他要件的物权变动模式。
比如双方通过买卖合同进行物的交易,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以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为根据,纯粹取决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既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也不需要独立于买卖合同的物权行为。
意思主义法制下物权交易模式是崇尚主体意思自由的结果,其充分强调交易当事人意思的至上效力。
《法国民法典》就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典范。
以所有权的变动为例,该法典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移转。
”第938条规定:“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即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即移转于受赠人,无须再经现实交付的手续。
”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移转于买受人。
”第1703条规定:“互易与买卖同,得仅依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之。
”以上各条规定都是债仅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体现。
除了所有权的变动外,就他物权的设定,也都仅以当事人的债权意思为根据,即使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也仅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得以发生的要件。
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有效合意=物权变动。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立法虽然去除了物权交易的繁琐形式,保障了交易的迅捷,使物权交易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获得淋漓尽致的表达,排除了国家权力对物权交易的介入和干涉,避免国家对私的生活的侵扰,从而拓宽和提高了人的生存境界,但意思主义的缺陷与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在意思主义法制下,由于物权变动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已足,而深藏于主体纯粹的观念里,这样就使社会不能从外部认识当事人之间物权变动的时期与有无,物权变动的法律关系无法明确化,其结果就产生了当事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对第三人的外部关系不一致的问题。
而公示对抗主义虽然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意思主义在保护交易安全上的缺陷,可它向人们提供的公示激励未尽充分,结果在无权交易里,大量真实的情况是:现实中的物权交易依然缺乏公示这一外部的客观表征。
这在现代工商业社会里弊害无穷,对社会交易的保护不够完善;其次,按照意思主义原则,在买卖契约中标的物所有权于契约成立时发生移转,故而当债的履行期到来时,买受人乃以所有权人的地位行使债法上的权利,实际上,此时买受人行使的乃物上请求权,而出卖人依然立于债权人之地位。
于是,契约的履行与所有权的移转两相分离,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与所有权的移转毫无关系。
在这里,出卖人仅能以物的拒绝交付而不能以所有权的移转为同时履行的抗辩。
基于同一的交易关系,买受人为所有人,享有所有人的法律地位,而出卖人则为债权人,交易双方利益的不平衡是非常明显的。
二、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简言之,是指物权变动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
法例上,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之分,在这里我们先介绍由《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一)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德国民法典》第873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
”“尚未登记的合意,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证明、或者该意思表示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权利人已经将获得登记许可的证书交付给相对人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929条第1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第1205条第1项第1规定:“为设立质押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债权人,以及双方关于为债权人设立质押权的合意。
”根据前引的几条规定,不难看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物权变动中的债权契约只能发生债权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欲发生物权变动,还必须借助独立于债权契约而存在的物权契约。
这即是所谓的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2、物权契约的核心是“物权的合意”。
仅有独立于债权意思的物权合意尚不足以引起物权变动,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方可最终引起物权变动。
其中,不动产须有登记,动产须有交付。
如果没有登记或交付行为,即使有债权契约与物权合意,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作为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核心,“抽象的物权契约理论”被认为是德意志法系的特征。
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有效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
(二)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意思主义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的物权变动模式,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尚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
也就是说,在原则上尽管要求以交付或登记行为作为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表征,但并不承认所谓物权合意的存在,认为债权合同就是所有权移转的内在动力和根本原因。
可见,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发生,并非法律行为这一单一民事法律事实的作用,而是以债权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与交付或登记这一事实行为的相互结合为根据。
《奥地利民法典》堪称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代表。
尽管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产生在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之前,但一般都将其认为是前述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折衷形态。
1811年6月1日公布的《奥地利民法典》第246条规定:“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
”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公共簿册中时,始生转让之效力。
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记。
”结合该法典第380、424、425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包括以下内容:首先,发生债权的意思表示即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二者合一,并无区别;其次,欲使物权实际发生变动,除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表示外,还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式,登记或交付为物权变动的成立要件。
1958年制定的《韩国民法典》,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现代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成果,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上,舍弃了以往所采用的纯粹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转而采取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实现了从意思主义到形
式主义的转换。
该法第188条规定:“在不动产场合,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关于动产物权之让与,非将动产交付,不生效力。
”该法典的立法理由书指出,物权基于债权契约、交付或登记发生变动,一方面使物权变动存在与否较为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与第三者之间关系的复杂状态。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用一个简单的公式表示就是:有效债权行为+登记或交付=物权变动
三、物权变动模式的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形成原因的简析
以法国民法为代表的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和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形成是一定资本主义经济条件、社会条件下的产物。
在大陆法系物权变动法制上,之所以有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对立,具有着深刻而复杂的背景,简单概括的讲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因素。
完善的不动产制度有助于经济信用的建立,而18世纪初期,法国资本主义工业体制尚未成熟,农业上不动产金融的需求低,故以公示制度建立经济信用的现实需求并不迫切。
第二,思想因素。
法国向来注重自由主义,尤其在个人主义兴起后,个人意思的尊重就成为社会理想。
在法律行为方面,其成立以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合意就已足够,一切繁琐的形式实属多余;况且如果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上强制采取登记原则,政府更可借此积极地介入私人的交易活动,侵扰私的生活的自律性,妨害市民社会的自由成长,这种做法有悖于时代主流思潮,为时代所不容。
第三、保守因素。
物权变动如果规定的登记为成立要件,由于法律关系明确,可使土地交易灵活化,此为保守家族所最不愿看到的情形,尤其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结果,将使贵族的财产状况暴露无遗,权威顿失。
反之,德国民法所以采形式主义乃其特有的经济背景与尊重形式的传统使然。
在德意志历史上,绝对主义源远流长,国家对于私人交易活动的介入,实属平常;加之19世纪以来,物权信用没落,三十年宗教战争所发生的经济恐慌、信用膨胀等问题,使得不动产的信用急需以强力的法律规范予以规制,从而提升经济信用,因此国家对不动产交易要积极介入并加以监督,不动产的登记正符合此种要求。
可见,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产生均有其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基础和背景。
四、我国物权法的选择
我国立法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例外采意思主义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