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的变动
法律规定物权变动(3篇)

第1篇物权变动,是指物权主体和物权内容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在我国,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类型、条件和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物权变动的基本原则1. 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并予以公示。
这一原则旨在保护交易安全,防止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变动应当依法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
在物权变动中,当事人之间应当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权利。
3. 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物权变动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欺诈、胁迫等行为。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社会诚信,保障交易安全。
三、物权变动的类型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物权。
根据取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因他人权利而取得物权。
如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是指权利人通过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从他人处取得物权。
2. 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是指权利人因法定事由而失去物权。
如抛弃、抵押、质权实现等。
3. 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的内容发生变化。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的内容变更。
四、物权变动的条件1. 合法性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如买卖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2. 公平性物权变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赠与合同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3. 自愿性物权变动应当基于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他人进行物权变动。
4. 公示性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物权变动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物权变动的效力1. 物权变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物权变动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当事人之间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因物权变动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试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所谓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与消灭。
按照一般的理论,物权变动的意思需公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一点:“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示是近代物权法以来为确保物权变动的交易安全而设定的一种使物权变动为众所周知的制度。
动产以占有为权利享有的公示,以交付为权利变动的公示,以抛弃占有为抛弃权利的公示。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享有和权利变动的公示。
所谓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产生的实际作用。
在这一领域,主要有两种学说,一是法国法主义,指不动产物权变动效力按照当事人的意思来发生,是不需要登记的,登记只是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发生物权的成立效力,故又称对抗要件主义或意思主义。
二是德国法主义,指不动产物权必须经登记才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如仅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而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又称公示成立要件主义。
再以物权的设立如设立抵押权为例,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就意味着只要抵押人拒绝办理抵押登记,则当事人之间既无抵押权利义务关系,也无设定抵押权的债权债务,抵押权人不仅丧失了原本应成立的抵押权的担保效力,也无法行使向抵押人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向抵押人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来使抵押权人得到补偿,并将《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理解为缔约过失责任①。
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存在恶意、欺诈以及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其前提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而《担保法》解释第5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是“抵押合同签订后”,显然二者所指的时间段不是同一的。
论物权变动的模式

论物权变动的模式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说白了就是物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谁有了它,谁又失去了它,简简单单,换个说法就是物品的“归属问题”。
你买个东西,付完钱,商家给你收据,你拿着它回家,东西就属于你了。
你说是不是挺简单?可是,如果这东西没那么简单,真出点事,谁是主人,谁不是,就成了大问题。
比如你买了一辆车,结果发现车的所有权还在别人手上,那可就闹心了。
物权变动有时候不止一个“手续”那么简单,它涉及到的是法律上如何确认物品到底是属于谁的这个大问题。
换句话说,物权变动就是一场权力的交接,谁的成了谁的,这中间的法条和程序可一点都不容马虎。
二、物权变动的主要模式1.合同约定说到物权变动,大家最熟悉的应该就是买卖合同了。
你去商场买个手机,店员递给你手机的时候,那个手机的所有权就从商家手里转到了你手里。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交易”让物品的归属发生了变化。
可是,问题是买卖并不总是这么简单。
一旦双方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清楚,物品的所有权就容易发生纠纷,甚至让人傻眼。
比如,买了一台电视机,店家送货到你家了,你觉得自己是主人了,但对方却坚持说,账款没结清,所有权一直没转移给你。
这就是没有明确约定的麻烦。
2.法定转移要说物权变动,有时法律强制你变动。
这听着有点生硬对吧?但事实就是这么个情况。
有时候法律为了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决定了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比如在某些法律规定下,财产继承、夫妻财产分割、或者法院判决的财产转移,都会涉及到物权变动。
比方说,你家爷爷去世,财产要按照遗嘱或者法律来分配,所有的物品、房产,甚至存款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动。
说实话,遗产继承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物权变动的案例,大家争得不亦乐乎的东西,有时候根本不用你争,法律就给你个明确的指引,直接把财产划给某个人,挺干脆的。
3.物权公示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公示”这个操作了。
你说物权变动要想不出事,得让大家都知道才行。
你不可能老是低调行事,万一人家不知道你是主人,那你就容易被别人给“夺权”了。
3物权变动PPT

[问题]1谁对轮胎享有所有权?2该批轮胎的损失由谁承担?
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 物权的证明。 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 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 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非依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的,包括: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
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初始登记与变更登记
正式登记与预告登记(保全)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与涂销登记
依土地使用权登记认定房屋所有权纠纷案
1. 2. 3. 4.
5.
6. 7.
8.
甲、乙为亲兄弟,乙大学毕业留城工作,甲在农村务农,与 其母共同居住在甲母所有的4间房屋中。 1992 年 6 月,甲将 4 间房屋以 8000 元价格卖给本村丙。甲称: 该房为其母所有,但乙已多次表示房屋给甲,任其处置。 丙信甲说为真,同意买下该房,并当即支付价金8000元。 双方约定:因甲母健在,尚需该房,待其去世后交付房屋。 1999年6月甲母去世,甲与丙去房产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1999 年 12 月,乙从城里回来,认为甲的卖价太低,遂以共有 房屋,甲无权处分为由,主张房屋买卖无效。 法院查明:讼争房屋为甲乙父母遗产,但该房过户登记于丙 之前的土地使用权证的登记人为甲,而房产登记部门登记草 案中记载的房屋所有人为乙。现乙否认曾放弃继承权,亦无 其他证人。 [问题]丙能否取得房屋所有权?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发生变动的情况。
物权变动的类型和原因多种多样,下面将分别进行介绍。
一、物权变动的类型:1. 所有权变动: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使用和享有的权利。
所有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栋房子的所有权转让给B,房子的所有权由A变成了B,这就是所有权的变动。
2. 使用权变动: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合法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使用权变动是指使用权人与物权人之间对物的使用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辆汽车的使用权租给B,B成为了汽车的合法使用权人,这就是使用权的变动。
3. 处分权变动: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抵押、租赁等处分行为的权利。
处分权变动是指物权人之间对物的处分权发生变更的情况。
例如,A将一块土地的处分权转让给B,B成为了该土地的处分权人,这就是处分权的变动。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 转让: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转让的原因很多,可能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也可能是因为物权人的意愿发生了变化。
例如,一个人因为需要资金周转,将自己的房产出售给他人。
2. 继承:物权人因为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行使物权,物权将根据法律规定继承给其他人。
继承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去世而导致的。
例如,一个人去世后,他的房产将根据遗嘱或法定继承顺序转移到其他人名下。
3. 抵押: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权利作为担保,向他人借款。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为了获取资金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4. 租赁:物权人将自己对物的使用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租赁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因为物权人暂时不需要使用物品,或者为了获得额外收入而进行的。
例如,一个人将自己的房屋租给他人,以获取租金。
5. 赠与:物权人无偿将自己对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原因,通常是出于亲情、友情或其他原因而进行的。
论物权变动模式

、
物权 形式 主义 模式
选择物权形式主义作为物权变动立法模式 的国
权行为( 转让合 同) 债权债务的发生; 物权行为( 物 权合意+ 登记或交付) 一物权变动。
物权形式主义理论前提为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 物权行为具有独立性和无 因性等特征 。物权形式主 义立法以公示原则为宗 旨,登记或交付作为物权变 动之生效要件 , 在保障交易安全 的同时, 更使法律关 系明确化 , 客观化 , 当事人间的物权变动关系与对 使 第三人的公示关系一致。在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
有效。
变动合意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具有处分权的人 , 只 有与所有权人达成合意的, 才得发生物权变动。 在这 种观点下 , 法律行为被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 。 负担行为 ( 债权行为如发布悬赏广告 、订立买卖合
同、 收稿 日期109 0 — 8 20 ~ 9 0
求而无效) 不能影响物之所有权 的转让效力 , 最终让
那 些 恶 意 违 法 取 得 物 权 的 人 受 到 正 义 法 律 的保 护 。 ”】 【
二 、 权意 思主 义 模式 债
的意思如何 以客观公正 的标准认定 ,以及当事人个
人的意思又如何发生物权排他性效果 ,均是在法律 上不可解的难题 ” 这一制度于法理上 的严重不足 。“ 乃是未正确 区分物权与债权 。使物权和债权在本质 上无法清晰起来 。 根据不公示即不对抗的法制 , 完成 变动的物权 , 若不公示 , 就不能拒绝第三人的介人 , 从而使物权失去排他性效力。失去排他性效力的物 权无法与债权区别 开来 ,因而意思主义法制下对抗
在中国学界支持立法上采用这种学说 的声音似
乎更少。主要理 由是认为这种学说无法建立符合法 律逻辑的物权变动法律制度。因为债权意思主义强
物权变动、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行为

第二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含义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取得、设定)、变更或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型态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型态。
1.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指物权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
【提示】基于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通过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都属于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指权利自前手继受而来。
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继受取得可能是移转型,如所有权人将其所有权让与他人,亦可能是创设型,如所有权人为他人设立限制物权。
2.物权的变更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
【提示】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3.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例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
(2)相对消灭:指物权转让的含义,即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
回顾与总结二、物权变动的原因1.物权变动的原因可以分为两大类:(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提示1】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以及调解书。
【提示2】法律文书须具有改变原物权关系的形成效力,不包括给付判决。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必以公示为前提。
即使尚未完成动产交付或者不动产登记,也不妨碍物权取得。
基于上述三款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开题报告标题: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享有的权益,具有稳定性、同一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等特点。
在我国,物权的变动模式主要有物权转移和物权设立两种。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展开研究,深入探讨这些模式的特点和应用。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转移;设立;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享有的权益,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物权的产生、变化和灭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应。
因此,研究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推进法治社会、规范经济行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物权转移的模式物权转移是指物权人将自己对某一个物品所享有的权益转移到另一个人的过程。
物权转移的模式主要有买卖、赠与、遗赠和拍卖等几种方式。
1.买卖:买卖是一种通常的交易方式,也是物权转移的常用手段。
在买卖过程中,卖方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同时买方获得了物品的全部权益。
2.赠与:赠与是指物权人在无偿情况下将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
赠与是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有很大程度上的人情因素。
3.遗赠:遗赠是指人在去世时,通过遗嘱将自己对某一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某一特定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
4.拍卖:拍卖是指将某一物品通过拍卖行等交易平台进行竞价处置。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人将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竞拍的最高者。
二、物权设立的模式物权设立是指物权人对自己拥有的物品设立新的权益,具有控制他人行为、保护物品和利益等特点。
物权设立的模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和赋予使用权等方式。
1.抵押:抵押是指为了获得借款协议,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还清债务后方可收回。
在抵押过程中,物权人仍保持所有权,但出借债务人可以在特定的时期内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
2.质押:质押是指将一定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交给债权人保管,作为借款或债务的担保。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与抵押不同的是,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权益,但不享有所有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言....................................................................................3
(2)、抛弃,是指物权人依单方的意思表示而物权归于消灭。物权为财产权,原则上应允许权利自由抛弃。抛弃系单方法律行为,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而且尚须符合其他方面的要求:在动产,如抛弃的是所有权,则除须为抛弃的意思表示外,还须放弃对该动产的占有;如抛弃的是他物权,则抛弃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者作出意思表示,并将动产返还于后者。在不动产,如抛弃所有权,除须作出意思表示外,还须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作所有权涂销登记;如抛弃他物权,须向因抛弃而直接受有利益者作出意思表示,并向不动产登记机关作涂销登记,才能发生物权消灭的效力。
3不动产登记......................................................................................................7
4、动产交付........................................................................7
五、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9
1、意思主义....................................................................................9
除其他原因外,物权还因混同、抛弃而发生消灭:
(1)、混同,是指两个无并存必要的物权同归一人的事实。例如,在上地私有的情况下,某块土地的所有权人通过继受、受让等原因,取得了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设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时,所有权与该发生使用权混同,后者既丧失了继续存在对于所有权人或第三人有法律上的利益,那么该权利不因混同而消灭,例如,在上例中,如果在所有权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前,原使用权人已经在地上为第三人设定了一项担保物权,那么为该担保物权人的利益计,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因与所有权同归一人的事实而消灭,而是应该继续存在,并继续作为第三人担保的客体。《担保法解释》第77条也明确规定了此种物权不因混同而消灭的情形-"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1、物权的发生
物权的发生,是指物权与特定主体的结合。所谓"物权的设立",通常指的是在他人之物上设立定限物权,因此它指的是定限物权的发生。物权的发生,自特定的物权人方面观察,为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可以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物权的原始取得。原始取得,又称固有取得,是指非依据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具体而言,原始取得大致又包括两种情形:A物上本来就不存在任何物权,因此物权的取得当然不受制于任何既存的权利。B物上本存在他人的物权,在正常情况下,依意思自治的原理,物权取得人取得物权必须以原权利为基础并以原权利人的意志决定,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为追求交易安全或维持交易秩序等目标,法律也直接规定某些法定的物权取得方式,从而使物权的取得不受既存物权的影响。
【引言】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法》第2条规定,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物权的设立是指创设一个本来不存在的物权,比如依据法律行为设立抵押权;物权的移转是指将已存在的物权在民事权利主体之间转让,如依据法律行为,出让不动产物权;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在主体不变更的条件下改变物权的内容,比如改变地上权的期限或内容;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的终止。
1、公示原则的必要性....................................................................................6
2确定公示方法的标准........................................................................ 6
2、物权的变更........................................................................4
3、物权的消灭........................................................................5
2、法律以外的事实....................................................................................6
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6
(2)、物权的继受取得。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继受取得又可以分为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所谓移转继受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所谓创设继受取得,特指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等定限物权。定限物权的设定,一方面,须以所有权为基础,其本身就构成所有权人对其所有权的处分,故属于继受取得;另一方面,所有权人并不因定限物权的设立而丧失其所有权,实际上,所有权人只是将所有权的部分权能暂时地让渡给了定限物权人。
重庆市高教自考本科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准考证号:姓名:
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考生单位
邮编电话
专业名称
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
主考单位
年月日
摘要....................................................................................3
2、形式主义.................................................................................10
六、结束语........................................................................10
物权的内容变更,是指在不改变物权性质的情况下,其内容所有改变。例如,当事人在设立地役权的合同中,约定地役权存续期间为10年,后又通过合意将其变更为20年;又如,动产抵押权又开始因未办理抵押登记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后抵押权因登记而取得了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物权的言,为物权的丧失。物权的丧失可以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物权的绝对丧失,是指物权本身终局地归于消灭,例如,物权标的物发生灭失,致使权利客观地发生消灭。物权的相对丧失,仅指对特定的主体发生权利的丧失,也就是说,物权仅与原权利主体分离,但其权利本身并未发生消灭,而是归属于其他的权利主体。可见,物权的相对丧失,对于原权利人而言,固然属于权利的消灭,而对于新权利人而言,则属于权利继受取得;对于物权本身而言,则属于权利的主体变更。因此,通常所说的物权丧失,仅指物权的绝对丧失。
一、物权变动的意义........................................................................ 3
1、物的发生......................................................................................................4
二、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在民法上,导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因素被称为法律事实。物权法律关系的变动也系由一定的法律事实引起,其中包括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1、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欲发生一定私法上的法律效果,而将其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在因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中,当事人有意识地追求特定物权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并将此效果意思表示出来,法律既依其意思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例如,当事人通过合意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通过抛弃所有权的意思而使所有权归于消灭,又或者是通过订立抵押合同设定抵押权等。
(3)、区分物权的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其法律意义在于:?从取得原因上看,物权原始取得多具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也就是说,法律直接规定物权取得的各项构成要件。而物权的继受取得,除少数情形外大多基于法律行为。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判断物权是否发生,在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之间有很大的不同:在前者,应考虑法律直接规定的各项权利取得要件是否已被充分;在后者,则首先应就法律行为的有效性做判断。?原始取得既非基于他人既存权利而取得物权,则物权的取得自然不受先前权利上存在的负担影响,这些负担因物权的原始取得而消灭。相反,在继受取得,物权系继受而来,而原权利人当然不能将大于其所有之权利让与他人,因此,在标的物上的一却负担,均继续存在,取得人须承受这些负担。
2、实行公信原则的理由........................................................................ 8
3、公信原则的体现及效力范围........................................................................ 9
2、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变更,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而言,物权的变更是指物权法律关系诸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其中,主体的变更,实际表现为物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一般所谓物权变更系指狭义上的物权变更,既物权的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