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一、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是人们对物质世界的所有权利。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权利人或物体所发生的变化,这种变动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形式。
在物权变动过程中,人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模式和原则进行区分和分类。
二、物权变动模式1. 出售模式出售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此获得对价。
在出售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双方通过合同达成交易,并按照约定的方式完成过户手续。
出售模式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2. 转让模式转让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
在转让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也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但双方并没有通过合同约定对价。
转让模式常见于亲友之间的物权转让,如亲属间的赠与行为。
3. 抵押模式抵押是指物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并将物权转让给债权人,以确保债权人在债务履行不足时能够获得补偿。
在抵押模式中,物权的所有权并未真正转移,仅作为担保物权而存在。
一旦债务履行完毕,物权将返还给原权利人。
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1. 从物权对象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对象进行区分。
物权的对象可以是具体的物体,也可以是抽象的财产权益。
当物权的对象是具体的物体时,如房屋、土地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过户、登记等方式进行。
当物权的对象是抽象的财产权益时,如股权、债权等,物权变动可以通过转让、抵押等方式进行。
2. 从物权行为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行为进行区分。
物权的行为可以是出售、转让、抵押等。
出售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并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转让是指将物权转让给他人,但不以对价作为交换条件;抵押是指将物权作为债权的担保。
根据不同的行为,可以确定物权的变动模式和性质。
3. 从物权效力区分物权变动可以根据物权的效力进行区分。
物权的效力可以是绝对的,也可以是相对的。
绝对效力是指物权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受他人的干扰;相对效力是指物权只对特定的权利人具有约束力。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
在物权关系中,物权的变动表现为物权的产生、转让、设定、变更、消灭等多种形式,这些形式构成了物权变动模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
自然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基于自然现象和自然规律而产生的,不需要人为干预。
比如,土地的所有权可以通过长期占有和开发而形成。
自然方式是物权变动中最基本的模式,它是物权产生的源头。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律程序来实现的。
合法方式是指物权主体根据法律规定,通过合同、协议等方式进行的物权变动。
比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法方式,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可以使物权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转让。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是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来进行的。
法定方式是指物权的变动必须依法进行,不能违背法律规定。
比如,土地征收是一种法定方式,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收,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土地进行补偿和安置。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合法性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的。
合法性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效力原则是指物权变动必须产生法律效力,才能对外生效。
效力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效力和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才能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优先原则是指在多个物权变动同时存在时,优先办理先办理的原则。
优先原则是保障物权变动的优先性和先来先得原则,它要求物权变动必须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先办理的物权变动具有优先权。
总结起来,物权变动模式是物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具体方式和过程,包括自然方式、合法方式和法定方式等;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根据物权变动的性质和效力的不同,对物权变动进行分类和区分,包括合法性原则、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等。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

简述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或方式。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指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合同约定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自愿达成协议,对物权进行转移或变更。
例如,买卖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约定方式,买方通过支付购买价格,卖方将所有权转移给买方。
依法转让是物权变动的另一种模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物权可以通过依法转让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不动产登记法规定,房屋所有权可以通过不动产登记的方式进行转移,转让人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受让人。
继承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根据继承法规定,当物权持有人去世时,其物权可以通过继承的方式进行变动。
例如,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可以继承其遗产,获得遗产的所有权。
赠与也是一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赠与是指物权持有人自愿将其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例如,父母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子女,子女成为房屋的新所有人。
拍卖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变动模式。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持有人将其物权通过竞价的方式出售给最高出价者。
例如,法院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将被查封的财产变现,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出价者。
物权变动区分原则主要根据物权的不同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不同处理方式或程序。
例如,根据物权的性质可以分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而动产物权的变动则可以通过交付等方式进行。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变动可能需要符合不同的法定条件或程序,例如,继承需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赠与需要符合赠与法的规定。
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是物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移或变更的方式和原则。
物权变动模式包括合同约定、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拍卖等,而物权变动区分原则根据物权的性质或法律规定,确定物权变动的处理方式或程序。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

物权变动模式总结1. 引言物权变动是指在物权法律框架下,权利人对物权进行转让、设立或解除等操作的过程。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物权变动是一个经常发生的现象。
本文将对几种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总结和介绍。
主要包括:买卖、赠与、抵押和转让。
2. 买卖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一,主要是通过合同的方式将物权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
买卖涉及到价款、交付和过户等环节。
在合同中,买方需支付相应的价款,卖方则需要将物品交付给买方。
一般情况下,买卖合同需要通过法律手续来进行过户,以确保权利的合法转移。
3. 赠与赠与是指权利人自愿将自己的物权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赠与不涉及价款的支付,是一种无偿的转让方式。
赠与常见于家庭成员之间或亲密关系的朋友之间。
赠与需要经过受赠人的接受才能确立转让的有效性。
4. 抵押抵押是一种以物权为担保的信用借款方式。
在抵押中,借款人将自己的物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申请借款。
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旦借款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有权通过变卖抵押物来偿还债务。
抵押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确立权利和义务。
5. 转让转让是指权利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转让和买卖的区别在于转让并不涉及价款的支付。
转让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在转让中,原权利人将其拥有的物权通过合同等方式转让给另一方。
转让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手续来确立权利的转移。
6. 小结物权变动是在物权法律框架下进行的一系列转移行为。
买卖、赠与、抵押和转让是常见的物权变动模式。
买卖是一种通过合同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方式,涉及到价款、交付和过户等环节。
赠与是一种无偿的物权转让方式,需要受赠人的接受才能生效。
抵押则是一种以物权为担保的借款方式,债权人在借款期限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转让则是一种将物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可以有偿或无偿。
不论是哪种物权变动模式,都需要经过相应的法律手续来确立权利的转移。
以上是对物权变动模式的总结和介绍,希望对读者有所帮助。
论物权变动的模式

论物权变动的模式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变动,说白了就是物品的所有权发生了变化,谁有了它,谁又失去了它,简简单单,换个说法就是物品的“归属问题”。
你买个东西,付完钱,商家给你收据,你拿着它回家,东西就属于你了。
你说是不是挺简单?可是,如果这东西没那么简单,真出点事,谁是主人,谁不是,就成了大问题。
比如你买了一辆车,结果发现车的所有权还在别人手上,那可就闹心了。
物权变动有时候不止一个“手续”那么简单,它涉及到的是法律上如何确认物品到底是属于谁的这个大问题。
换句话说,物权变动就是一场权力的交接,谁的成了谁的,这中间的法条和程序可一点都不容马虎。
二、物权变动的主要模式1.合同约定说到物权变动,大家最熟悉的应该就是买卖合同了。
你去商场买个手机,店员递给你手机的时候,那个手机的所有权就从商家手里转到了你手里。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交易”让物品的归属发生了变化。
可是,问题是买卖并不总是这么简单。
一旦双方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清楚,物品的所有权就容易发生纠纷,甚至让人傻眼。
比如,买了一台电视机,店家送货到你家了,你觉得自己是主人了,但对方却坚持说,账款没结清,所有权一直没转移给你。
这就是没有明确约定的麻烦。
2.法定转移要说物权变动,有时法律强制你变动。
这听着有点生硬对吧?但事实就是这么个情况。
有时候法律为了某种社会公共利益,直接决定了物品的所有权归属,比如在某些法律规定下,财产继承、夫妻财产分割、或者法院判决的财产转移,都会涉及到物权变动。
比方说,你家爷爷去世,财产要按照遗嘱或者法律来分配,所有的物品、房产,甚至存款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动。
说实话,遗产继承就是一个典型的“法定”物权变动的案例,大家争得不亦乐乎的东西,有时候根本不用你争,法律就给你个明确的指引,直接把财产划给某个人,挺干脆的。
3.物权公示说到这里,就不得不提一下“公示”这个操作了。
你说物权变动要想不出事,得让大家都知道才行。
你不可能老是低调行事,万一人家不知道你是主人,那你就容易被别人给“夺权”了。
物权变动的模式

物权变动的模式1. 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某种具体物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关系发生变化,包括获取、转让、限制和消灭等过程。
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物权在经济社会中常见的变动方式和规律。
本文将围绕物权变动的模式展开探讨,分析其特点、影响因素以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
2. 物权变动的基本模式2.1 获取模式获取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通过合法手段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过程。
常见的获取模式包括购买、继承、赠与和依法征收等。
•购买:个人或组织通过支付货币或其他等价物来获得对特定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购买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获取模式,也是促进经济交流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继承:个人在亲属去世后,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获得亲属遗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继承是一种传统的获取模式,有助于维护家族财产的延续与稳定。
•赠与: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无偿转让给他人。
赠与是一种慷慨善举,也是社会关系中的一种互惠行为。
•征收:政府根据法律规定,以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征收是国家行使权力的一种方式,有助于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
2.2 转让模式转让模式是指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的过程。
常见的转让模式包括买卖、租赁、抵押和拍卖等。
•买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协商达成意向,并以合法手段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价款。
买卖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最基本的转让模式。
•租赁:个人或组织通过合同约定,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使用权暂时转让给他人,同时获得相应的租金。
租赁是一种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转让模式,有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抵押:个人或组织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债务担保,向他人借款并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是一种常见的金融手段,有助于促进信贷流通和资本市场发展。
•拍卖:个人或组织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将自己对某种具体物体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给出价最高者。
物权变动模比较式及我国的选择

内容提要
1、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2、物权变动模式的比较。 3、物权变动模式的优点缺点比较。 4、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
第一节 物权变动模式概述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移转、变更 和消灭。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物权时刻 处于变动中,因此应有确定和稳定的法律、 法规规定财产归谁所有,归谁支配,如何 支配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可被支配和处分。
(二)以法国为代表的债权意思主义。 依此主义,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只 需有买卖契约即可,既不需要另有物权行 为,也不需要以交付或登记为所有权转移 的生效要件。
(三) 以中国为代表的债权形式主义。 依此主义,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 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如 买卖合同) 外,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的 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四、担保物权
我国《物权法》对部分抵押权采用的是“债权合 意+登记/交付对抗”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对不 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等则采取了“债权合意+登 记/交付”的债权形式主义模式。
综上所述,我国《物权法》对三类八种物权规 定了这样几种物权变动模式:在所有权转让中, 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对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在 他物权中,对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抵押权、动 产质权和权利质权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 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抵押权以及抵押 权的变更和抛弃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可 以说,我国《物权法》采取了形式主义与意思主 义并存的二元物权变动模式。
谢谢大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四节 我国《物权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 选择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对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 “物权合意+登记”的物权形式主义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
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是指在不同情境下,物权关系的变化方式。
在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转让:物权转让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转移给他人,使其成为新的物权人。
在我国,物权转让一般采取买卖、赠与、继承等形式。
2. 抵押:抵押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
在我国,抵押物一般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和车辆、股票等动产。
3. 租赁:租赁是指物权人将其拥有的物权授予他人使用,获取相应的租金。
在我国,租赁一般为住房、商铺、车位等不动产和家具、电器等动产。
4. 担保:担保是指物权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增加其借款的信用度。
在我国,担保方式一般为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总之,我国物权变动的模式多种多样,符合不同情境的需要。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模式,保障各方利益。
- 1 -。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以及消灭,其实质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对于物权客体的归属和支配的更迭,是物权运动的基本形式。
其原因有法律行为和非法律行为。
物权变动模式则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进行调节的具体方式。
当今大陆法系因法律行为所致物权变动的立法大体形成了法国意识主义与德国形式主义的对立,其他国家和地区大抵未超过此二者。
在形式主义中又有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为代表)和债权形式主义(以瑞士)为代表)之分。
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所有权变动等于当事人债权合意起源:(1)1804年公布的法国《民法典》,展现给人们的社会风景更多的是农村风景而非都市风景,生产的规模和社会化程度都处于较低的水平: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民以及雇用少数工匠的小工业主和小作坊主,交易对象是特定物,对商业信用没有太大要求。
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正是着眼于与这种特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特定物交易。
(2)从法律的价值取向来看,法国《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成果,自然法思想对其具有重大影响,正如有学者所言,自然法思想之于法国《民法典》,被认为是“成文法的见证人或守护者,给予所有规则以生气,对规则加以说明和补充,并分别赋予其真正地位”。
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法国《民法典》主张个人意思及自由的绝对权威,强调国家对于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从而实现市民阶层追求自由、平等的要求。
并且,自然法思想主张所有权是一种纯粹的观念性构造,其转让只要有单纯的观念形态的合意即可,即只要经过原所有人的同意就足以取得所有权。
因此,意思表示一致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适应当时法国的历史背景的。
(3)从法律的文化传统来看,法国《民法典》深受罗马法和习惯法的影响。
法国南部形成了深受罗马法影响的成文法地区,而北部则形成了以日耳曼习惯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地区,两者并非截然对立,成文法地区也存在一些成文规定的习惯,习惯法地区的人们也并不是全面拒绝罗马法。
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者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通过法典形式来协调两种法律传统。
在罗马法上,“交付”是重要的所有权取得方式,而当事人单纯的合意仅能发生债权关系,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法国民法为“符合法国民法中简化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以及不讲求行为形式,民事行为不需司法的或行政的事先授权的倾向”,在继受罗马法的过程中尝试运用“假装的占有改定”或者“交付的契约条款”,即在契约中规定如下条款:“卖主虽未交付标的物,但买主仍根据这一事实取得占有。
”于是,物权变动理论逐渐被改造为“所有权的移转无需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并规定于法国《民法典》第1138条第1款。
产生基础:意思主义的确立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为标志。
其立法学者把合同视为当事人间的法律,将契约自由的民法精神发挥到了极致,强调国家对个人的干预必须是最低限度的。
主要内容: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称为意思主义或债权合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只需当事人达成债权合意,而无须具备另外的物权合意,也不要求以登记、交付为生效要件,就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物权变动模式。
以买卖合同为例,如果当事人无相反约定,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完全以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债权合意为根据,既不需要为所有权转移之目的而另行达成物权合意或为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其他物权行为,也不需要交付或登记行为作为生效要件。
法国、日本的民法典是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典型代表。
以所有权转移为例,《法国民法典》第938条:“经正式承诺的赠与依当事人间的合意而即完成;赠与物的所有权因此即转移于受赠人,无须再经现实交付的手续。
”;第71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因继承、生前赠与、遗赠以及债的效果而取得或转移。
”;第1583条规定:“当事人双方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合同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于买受人。
”;第1138条规定:“交付标的物的债务依缔约当事人单纯同意的事实而完全成立。
”“交付标的物债务的成立从标的物应交付之时起,即使尚未现实移交,使债权人成为标的物的所有人”。
上述诸条规定,均是法国民法典采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具体体现。
日本民法典作为法律继受的产物,其关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与法国民法典非常相似。
例如,《日本民法典》175条规定:“物权的设定及转移,只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效力。
”;其第176条规定:“关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非依登记法所定,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第178条规定:“关于动产物权的转让,非有其动产的交付,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
”上述诸条规定,均是《日本民法典》采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切证据。
“日本民法的债权意思原则比法国民法贯彻得更彻底,法国民法的债权意思主义对不动产是完全的,对于动产所有权观念性的构成则是不完全的,而日本民法对于动产和不动产一概适用债权意思主义”。
积极意义:意思主义将公示与物权变动本身分开,不以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因而交易较为便捷。
应当说,意思主义将物权变动从形式的樊笼中解放出来,使物权交易得纯然地依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地发展,是对古代法形式主义的超越,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制度缺陷:意思主义模式对物权变动缺乏必要的能够为外界知悉的表征(公示),过于强调主体的意思而忽视了交易安全的社会价值,很容易使第三人遭受不测之损害这种模式存在的合理性仍有待探讨:物权经债权合意即生效,为什么要经登记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的首要特征就是得【[对抗第三人],如果物权经债权合意即生效,之后若未办理登记,发生纠纷,此物权无法对抗第三人,那么这还称得上是物权吗?和债权无异的物权还有其存在价值吗?应当说这种模式与物权的概念是存在矛盾的。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起源:(1)形式主义的典型代表德国《民法典》制定于19世纪末期,当时的德国工业化生产的规模和社会化程度都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经济活动的重心从农业向商业和工业逐渐转移,国家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具有自由主义倾向的大市民阶层;主要民事主体不再是农民、手工业者、小业主和小作坊主,而是拥有较强经济实力的企业家和农场主,交易对象主要是种类物和未来物;信用交易的发展使物权和债权的成立在时间和职能上发生分离,并由此引发了物权和债权在现代的对立,从而使交易出现了对于形式主义的要求。
可以这样说,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正是着眼于对现代盛行的信用型契约的交易形式的规制。
(2)1900年公布的德国《民法典》则有所不同,其产生之时,个人主义的经济观念和自由放任的经济思想虽然仍在盛行,但新的经济思想即国家应该有规律的干预各种力量的自由放任,从而保护经济上的弱者的思想也已经产生。
德国《民法典》处于两个时代的交接点,它的双足仍然立于自由市民的、罗马个人主义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但是,它的双手已踌躇迟疑地向新的社会法律思想伸出。
因此,德国物权变动模式,一方面体现了自然法思想,物权变动的基础建立在当事人的物权合意之上,另一方面又适应了新的社会法思想的要求,物权变动必须具备一定的外部形式。
(3)德国《民法典》同样受到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深刻影响。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上,德国选择了物权形式主义模式,一方面,它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认为当事人间单纯的合意仅发生债权关系,并不能发生物权移转的效力;另一方面,德国对于不动产转让实行实质审查制度,为了克服这种制度带来的国家对于市民生活过度干预的弊端,学者们提出了物权契约理论,使登记官的审查对象由债权合同变为物权行为,并且该理论为德国《民法典》所采纳。
产生基础: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由《德国民法典》所确立,《德国民法典》为该模式的代表。
该法典第873条规定:“为转让一项地产的所有权,为在地产上设立一项物权以及转让该项物权或者在该物权上更设立其他权利,如法律没有另行规定时,必须有权利人和因该权利变更而涉及的其他人的合意,以及权利变更在不动产登记薄上的登记。
”“尚未登记的合意,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经过公证证明、或者该意思表示已经提交给不动产登记局、或者权利人己经将获得登记许可的证书交付给相对人时,也同样具有约束力。
”,第929条第1款规定:“为转让一项动产的所有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与受让人,以及双方就所有权的移转达成合意。
”;第120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为设立质押权,必须由物的所有人将物交付于债权人,以及双方关于为债权人设立质押权的合意。
”上述法律条款,均是德国民法典采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的确切证据。
主要内容:所谓形式主义是指除了债权意识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
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又可分为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和债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
积极意义:形式主义将公示与物权变动本身结合为一体,“无公示,即无物权变动”,有利于统一确定物权变动时间,使物权的归属关系明晰化,这对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较为有利。
制度缺陷:形式主义模式并非形式主义论者想象得那么完美,也存在固有的局限。
形式主义的局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一是在价值取向上,形式主义过于注重形式,强调交易安全,忽略了对于交易效率的要求;二是过分强调公示,从而抹杀了当事人间不必公示的交换利益。
通说认为意思主义模式注重当事人的意思和交易的效率,形式主义模式偏重于交易秩序的维护。
(1)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产生,除了债权意思以外,还必须有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并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在此种模式下,要想发生所有权之移转必须具备债权合意与物权合意两项构成要件,并且需要履行交付或登记的公式程序。
但是,登记或交付只是事实行为,其内含于物权行为之中。
(2)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是指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产生,除了债权意识以外,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但是并不需要作出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其公式应为:物权变动=有效的债权行为+公示(登记或交付)。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对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体现各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都是本国长期历史传统、社会生活实践与法学理论研究相互融合的产物,自有其合理之处。
我国关于物权变动的相关法律规定体现在《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以及一些相应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法律法规,对物权变动作了一定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41条:“当事人依本法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注:主要是不动产和准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