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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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高教社马工程民法学(第二版)上册教学课件02-02
买卖房屋协议 其他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协议 预告登记本身并不是直接表彰物权变动结果的公示方法,而仅仅是在物权变动过 程中为了保障权利人取得物权的一种公示方式。 在可以办理现房登记的情况下,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现房登记,如果其在法定期 限内不办理,就表明预告登记的权利应当不再受到保护。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 项有错误,经其申请,由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 有证据证明登记却有错误的,登记机关对错误事项进 行更正的登记。例如,房屋登记的面积、界址。
——《民法典》第220条第1款
《民法学》
第三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编 第二章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登记对抗主义 主要包含如下内容:
必须要实际发生了交付行为 在登记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并非完全不考虑登记的效力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善意第三人具有如下特点:
对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的第三人
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 满足了权利变动的其他要件
第一节 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与模式
物 权 的 变 动 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物权变动模式
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和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物权变动 采“合意加公示”的模式,实际上确立了一种以债权形式主义为原则,以公示 对抗主义为章
《民法学》
观念交付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民法学》
第四节 动产交付
第二编 第二章
二、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的变动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一、本文概述《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是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深入研究的著作,它试图揭示物权行为在法律实践中的复杂性和独特性。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核心制度,其变动模式直接关系到权利人的利益分配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本文旨在探讨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分析其在不同法律环境下的应用和发展,以期对物权法的理论与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

本文首先对物权变动模式进行了一般性的概述,介绍了物权变动的基本概念、特征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接着,本文详细分析了物权变动模式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历史时期的演变过程,揭示了物权变动模式在法律实践中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探讨了物权变动模式的核心问题,即物权变动的原因、条件和效力。

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深入分析,本文揭示了物权变动模式在保障权利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同时,本文也指出了物权变动模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如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变动与债权关系等。

本文提出了完善物权变动模式的建议,包括完善物权变动的公示制度、加强物权变动中的权益保护以及优化物权变动与债权关系的协调等。

这些建议旨在提高物权变动模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物权行为传说中的不死鸟物权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

本文希望通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二、物权行为理论基础物权行为理论,作为物权法中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指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

它不仅仅关注物权变动的结果,更侧重于物权变动的过程本身。

物权行为理论的基础在于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原则,即物权变动与债权变动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前者依赖于独立的物权行为,后者则基于债权合同。

物权行为理论起源于德国民法典,其核心观点在于物权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件,如公示和登记。

浅论当前我国立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浅论当前我国立法中的物权变动模式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物权法》 对于我 国的物权 变动模式也
作出了相 应的规定 。 9 明确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 、 第 条 “
变更 登记 , 不发
浅论 当前我 国立法 中的物权变动模 式
黄潇筱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04) 106
要: 物权 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 内容 , 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然而学说 不能替代立法 , 国的现 实法律制度 已 我
经呈现 出一种特有的二元化模式 , 总体采债权形式主义 , 兼有债 权意 思主义 , 以登记要 件主义为原则 , 以登记对抗主义为例 外
的一种模 式。 种模 式也是我 国的民事 习惯、 这 法律 实践、 社会现 实条件 等多种 因素综合作 用下的结果。 然而这种模式有利也有
弊, 因此我 们说 时于物权 变动模 式的争议仍将 继续 , 因而立法从 这层意义上也替代 不了学说 , 期待我 国物权变动模式的完善。 关键词 :物权 变动模 式; 债权 形式主义 ; 债权意思主义 ; 二元模 式 中图分类号 : 9 32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2 9 (0 9 0 ~ 0 2 0 17 — 5 6 20 )8 0 2 — 2
权合意 ( 如买卖合同 ) , 外 还需要践行登记或交付 的形 式 , 才
发 生 物权 变 动 的效 力 。”1 [ - 2
各 国立法选择有所不同 , 不能用孰优孰劣来衡量 , 而是
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发生 效力 ,其所有权转移一般在交 付时发生效力 , 其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另外 ,第 1 7 2 条关 于土地承包 经营权 和 1 8 5 条地役权
由于制约他们作 出选择的因素是不同的。一国关于物权变

物权变动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

物权变动与效率原则之间的关系
21 0 1年 1 月 1 第3 o卷第 1 期 1
安庆 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J u a o A q gT a h m C lg ( o i c n eE i n o m l f n i e c e oe e S c l i c d i ) n l aS e t o
从大陆法系来看 , 物权变动主要 有三种较 为 典型的立法模式 : 其一是 以意思表示 为基础 的债 权意思主义 , 代表 国家为法 国; 其二是以物权行为
为核 心 的物权 形式 主 义 , 表 国家 为德 国 ; 三是 代 其 以物 权公示 为核 心 的债 权 形 式 主义 , 代表 国家 是
收稿 日期 :2 1 o 0 1一 6一l 3 作者简介 : 范怀娟 , , 女 云南昭通人 , 西南政法大学 2 0 级民商法专业 硕士研究生 。 09
第 1 期 1
范 怀娟 : 物权变动与效率原 则之间的关系

・8 7-
的机会 。导 致交 易成 本 的增加 , 权变 动 的阻塞 , 物
Nov 0 1 . 1 Vo. 0 N0. l 13 1
物权变动与效率原则之 间 的关 系
范 怀 娟
( 西南政法大学 民商法学院 , 重 庆 4 12 ) 0 10

要 :物权变动具有形式主义与意思主义模式 。我 国物权 变动立 法采取二元 化模 式 , 使交 易主体不被强 制遵循
单一的变动模式 , 避免了形式主义的模式化 , 流转更具灵 活与效率 性。实现效率原则 , 物权 物权变 动予以公示 弥补信息

言, 指物权 的发生、 变更与消灭 的运动状态 ; 就物 权主体 而言 , 则为 物权 的取 得、 丧失 与变更 …。 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原 因不 同, 可以将物权变动

浅析物权形式主义体制

浅析物权形式主义体制

浅析物权形式主义体制作者:栾广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3期摘要:物权变动指“物权的取得、变更、消灭”,其变动模式是物权法所讨论的核心内容。

我国《物权法》第六条也有具体规定:“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

”研究物权变动模式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将对人们日常生活乃至我國民法的立法模式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

如今主要有三大物权变动模式,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分别以法国、德国和奥地利为代表,对我国立法模式的变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物权;物权变动;必要性一、物权变动的意义及主流理论建立合理的产权变更模式有助于确保交易安全。

在民间社会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中,民法以意思自治原则鼓励交易,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丰富的物质和精神享受。

与此同时,交易安全问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家如何从立法的角度规范交易行为和产权变更模式,以确保交易的自由和平等,实现交易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并使卖方,权利之间的平衡,受让人和第三人是现行“物权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例如,在债权人意义上的产权变更模式下,当卖方和受让人就债权的权利达成一致时,产权不经公开转让。

如果卖方当时出售房产,“受让人的利益将受到侵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安全受到威胁。

同时,什么样的产权变更模型会直接影响交易参与者的地位,也就是说,采用不同的产权变更模式会使交易过程的参与者处于有利或不利的地位,从而涉及到产权变化以保护各方利益。

国家从立法的角度采用什么样的模式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直接影响卖方和受让方甚至第三方的利益。

例如,在债务形式主义模型下,如果合同成立但未交付或登记,则不会发生产权变更的后果。

(一)债权意思主义债权意思主义,是指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仅须依当事人的合意,即可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不以任何物质形式作为必要。

“法国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任何一方应就标的物和价格协议达成一致,即使标的物未交付,价格尚未支付,销售已完全确定,且买方获得标的物所有权。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的开题报告标题: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摘要: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享有的权益,具有稳定性、同一性、绝对性和排他性等特点。

在我国,物权的变动模式主要有物权转移和物权设立两种。

本文将围绕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展开研究,深入探讨这些模式的特点和应用。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转移;设立;引言:物权是指人们对物品享有的权益,是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物权的产生、变化和灭失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和社会效应。

因此,研究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推进法治社会、规范经济行为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物权转移的模式物权转移是指物权人将自己对某一个物品所享有的权益转移到另一个人的过程。

物权转移的模式主要有买卖、赠与、遗赠和拍卖等几种方式。

1.买卖:买卖是一种通常的交易方式,也是物权转移的常用手段。

在买卖过程中,卖方将物品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同时买方获得了物品的全部权益。

2.赠与:赠与是指物权人在无偿情况下将某一物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让给另一个人。

赠与是社会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行为,有很大程度上的人情因素。

3.遗赠:遗赠是指人在去世时,通过遗嘱将自己对某一物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某一特定的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

4.拍卖:拍卖是指将某一物品通过拍卖行等交易平台进行竞价处置。

在拍卖过程中,物权人将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竞拍的最高者。

二、物权设立的模式物权设立是指物权人对自己拥有的物品设立新的权益,具有控制他人行为、保护物品和利益等特点。

物权设立的模式主要有抵押、质押和赋予使用权等方式。

1.抵押:抵押是指为了获得借款协议,债务人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在还清债务后方可收回。

在抵押过程中,物权人仍保持所有权,但出借债务人可以在特定的时期内拥有抵押物的使用权。

2.质押:质押是指将一定价值的动产或不动产交给债权人保管,作为借款或债务的担保。

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与抵押不同的是,质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权益,但不享有所有权。

网络时代下物权变动模式选择

网络时代下物权变动模式选择
的物 权 变 动 模 式 。
物 权法 作 为 民法领 域 的法 律 ,承袭 了 民法 自 由、平等 的精 神 , 民法 的 基 本原则 ,但是物权 相对 于传统 的调整 平等 主体 的财产关 系和 人身关 系又有 其特 殊性 ,由于涉 及 当事 人之 外 的第 三人 的利 益 、社会 公共 利 益 以及 交易 安 全等 , 往往 需 要行 政 主体 的 介入 ,不 能完 全 贯彻 意 思 自治 的原 则 8 使 。 得 自由在 此背 景 下流 于形 式 ,物 权 法也 成 为 一定 意 义上 的 强 制法 。 另 一方 面 ,我 国物权 变动 模 式要 求公 示 公信 原则 ,不动 产 以登 记 为公 示 ,动产 以交 付 为公 示 。但 同 时也规 定 善意 取 得制 度 ,和大 型动 产 的登 记 对抗 制度 ,这就 使 得物 权法 的初衷 实 际上 得不 到贯 彻 ,交 易安 全 的保障 无 法落实 。同时 这样一 种公示 制度又 会使得 动产物 权在 质押 的时候要 求转移 占 有 ,这 种规 定 实质 上会 造成 资 源的 浪 费,在 这样 一个 资 源稀 缺 的时 代不 能 做 到物 尽 其 用 ,不利 于 效率 的实 现 。 在 形 式主 义 的制 度 下 ,现 行 物 权变 动模 式 从 法 律 上确 认 了 “ 一物 二 卖 ” 的合 法性 ,使 保 护 交 易 安 全 的 目的 最终 流 于 口号 。 2网络时 代下 对现 行物权 变动 模式 的影 响 网络 时代 , 名思 义即在 计算机 网络 飞速发 展的背 景下必 将产生 的未 来 顾 的~种 时代 特征 ,在 这 一时代 特 征 下 ,网络覆 盖每 ~ 个角 落 ,所有 信息 电 子 化 ,数据化 。与 现行 模式 下 的人 工化 ,纸 质化 办 公模 式 相 比必然 会产 生 些 新 的 因素 和 挑 战 。首 先 信 息 的传 递 不 同 于 现 有 的状 况 , 呈现 出快 速 性 、虚拟 性 的特 征 ,而且 网络 的覆 盖广 泛 ,往往 会超 出一 个国 家 的范畴 从 而 呈现一 定 的 国际性 。人 们在 这一 时 代环 境 下能 迅速 的 获取 信 息 ,也 能迅 速 的 发 布 信 息 , 从而 实现 了 低 成本 , 高效 率 ,无 纸 化 等 特 点 。 随 着 网络 技术 的发展 ,网络 的影响 力越来 越大 并将逐渐 渗透 在人们 日常

物权形式主义体制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影响--以无权处分为例

物权形式主义体制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影响--以无权处分为例

物权形式主义体制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影响--以无权处分为

张家维
【期刊名称】《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目前关于物权变动模式学术界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理论,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和债权形式主义。

我国《物权法》主要倾向采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对物权变动进行调控。

而无权处分合同应采取何种方式变动物权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目标是通过物权变动模式保证交易安全的同时,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文章以无权处分为例探讨物权形式主义对我国立法变动模式的具体影响。

【总页数】6页(P92-97)
【作者】张家维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江苏南京 21009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论物权法草案中的物权变动立法模式——兼论对我国船舶物权的影响 [J], 李志文
2.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兼谈我国物权变动立法模式的选择 [J], 刘晓辉
3.对无权处分理论的再思考——以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 [J], 肖平安;于
忠龙
4.对无权处分理论的再思考——以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 [J], 肖平安;于忠龙
5.对无权处分理论的再思考——以物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为背景 [J], 肖平安;于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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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物权变动模式浅析
【摘要】在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认为存在三种物权的变动的模式,
即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物权
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此三种模式争议的焦点在于对物权行为理
论的取舍,本文分析了物权行为独立性及物权行为无因性存在的必
要性和可能性,从而得出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当今立法
的首选的结论。
【关键词】物权变动模式;独立性;无因性一、物权变动模式涵

物权的变动指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等动态的变化。根据变动
产生的原因不同,物权变动可分为因法律行为产生的变动和因事实
行为或者事件而产生的变动,这在各国的法律规范及学术讨论中都
是基本统一,不存在争议的。法律行为是引起的物权变动的主要原
因,同时法律行为所引起的物权变动所适用的规则也是法学各界所
争论的焦点。因此有的学者将物权变动的模式定义为:一个国家或
地区的民事立法,对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进行法律调
控的具体方式。[1]二、物权变动的核心问题
探究物权变动的模式就免不了要提到物权行为。物权行为是指以
物权的设立、变更及终止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最早由德国学者萨维
尼提出。笔者认为按照萨维尼的理论,物权行为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即物权独立性原理,物权无因性原理及形式主义原则。
苏永钦指出:“所谓独立性,指的是发生物权变动法律效果的法
律行为独立于作为变动基础的法律行为而存在,此一立法原则又称
分离主义。”即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相分离而独立于债权行为。[2]
独立的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生效的要件,即物权变动的生效除了
债权契约外,物权的合意及依据形式主义原则而施行的交付及登记
也是必要的条件。债权契约只能使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
谢怀轼先生指出的,“若债权行为会左右物权行为之效力,则该
物权行为系有因行为。反之,倘物权行为之效力,不受其原因即债
权行为所影响时,则该物权行为系无因行为,具有无因性。”[3]
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在物权行为独立性的基础上得出的理论,是指当
债权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并不当然地无效或者相应被
撤销,物权的合意仍然有效,而原所有者所受损失,可以以不当得
利返还请求的形式得到补偿。
物权行为形式主义原则则是指物权变动中必须有交付或登记这
样外在的,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公示形式,我国《物权法》中公示
公信原则即是这一原则的演化。三、三种物权变动模式之利弊分析
(一)物权变动的三种最基本模式
根据不同的标准,物权变动有很多种分类。最被普遍认同的是分
类是将物权变动分为意思主义及形式主义。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
式,又称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以法国和日本为其最典型
代表,是指只需当事人做出债权意思表示,达成债权合意,物权变
动即成立,而无需公示的模式。可见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
是不承认物权行为存在的。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则是依据上文
所提到的形式主义原则,在物权变动中,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外,
还需要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达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如,《奥地利民
法典》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
目而设定的公共簿册中时,始生转让之效力。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
记”。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引起物权变动的合意是物权合意
还是债权合意,又将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分为物权形式主义和
债权形式主义。综上可知,由法律行为引起的物权变动,在大陆法
系国家有三种立法模式: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
主义。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是指物权的变动需有一个债权
合意、两个物权合意及交付、登记等形式共同存在才能成立,且债
权合意无效或被撤销时,物权的变动并不当然无效。即此物权变动
的模式完全认可物权行为理论,既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也承认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变动成立的
条件也包括债权合意、物权合意及交付、登记,但当债权合意无效
或被撤销时,物权变动则相应的无效。可见,此物权变动模式只承
认物权行为的独立,但其否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二)物权形式
主义当是现今立法之首选
综观上文的叙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三种物权变动模式
的区别在于对物权行为理论的取舍。而这种取舍并非来自于客观实
践,而取决于人们的主观上的认为角度,是对价值的取舍。
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否认了交付、登记等对物权变动生效
所起的作用,完全否认物权行为理论,既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也不承认物权的无因性。我国部分学者也认为物权独立性的理论是
不成立的,他们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物权的合意是
学者们拟制的产物,现实交易中没有独立的物权合意的存在,债权
合意与物权合意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交付和登记是债权的和履
行行为,而不是物权行为。第二,物权虽与债权在性质上是有区别
的,但不能作为物权行为存在的依据,因为取得这两种权利的法律
行为在性质上没有明显的区别。第三,实践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的立法和判例均没有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只有德国及极少数的国家
在其立法中有所体现。但笔者认为对此持否定意见。首先物权行为
的独立性是确定存在的,并非只是人为的拟制。比如抛弃,并没有
债权合意的存在,但在抛弃这一行为中确实有原所有人意思表示的
存在,即物权意义上的意思表示。德国学者施瓦布与普律廷著的《物
权法》一书也指出:“民法典中债法负担行为与物权法履行行为严
格区分,这一点十分重要。两者均为契约,但内容却不相同。通过
买卖出卖人负担转移所有权之义务,通过合意,出卖人为履行其义
务而将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此二契约,在法律中的位置不同,买
卖位于债法中,物上合意位于物权法中。”[4]其次,引起两种权
利的法律行为虽然在性质上区别不大,但在实践中确是可以明显区
分的。债权行为引起债权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它使当事人之
间产生债权请求权。然而,请求权的产生并不必然产生物权的变动。
比如,买卖双方就一支笔达成合意,但买方却因没有带钱而不能支
付。不能否认,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权请求权,但却没有发生
支付和笔的所有权转移的物权变动。再次,因大多数国家立法或判
例没有采用物权行为理论,而否认其存在是不妥的,立法的不同是
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地理、人文因素的不同相关联的。最后,
对物权独立性的否认会使某些民法上重要的理论的解释陷入困境
的。比如无权处分,单方的合同行为。如在赠与合同中,如果债权
合同生效,被赠与人即取得所有权,那么即否定了赠与人在交付前
的撤销前,同时否认了他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撤销权及物上请求
权,这有悖于民法的公序良俗及公平原则。
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虽承认了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却否
认了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笔者认为物权行为无因性是有其存在的必
要性和可能性的。反对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学者一般是以物权行为无
因性理论忽略了对原所有权人的权利的保护。比如当买受人将标的
物转移给恶意的第三人,原买卖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原所有人就
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原物,而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权主张权利。而
如果买受人就标的物设定担保,当法院就该物强制执行时,在物权
行为无因性的理论条件下,原所有权人因只享有不当得利的请求
权,这一请求权的债权在民法的权利顺位上低于担保物权,因此,
原所有权人只能在担保物权人得到清偿之后才能得到补偿。从表面
上看,这确实有悖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但从另一个角度出发,无因
性理论确实更倾向于第三人权利的保护,相对于买卖双方第三方是
不特定的公众,而社会公众的利益在一般的价值认定中是更高的价
值取向,即公共交易的秩序,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所有人的
权利。这与善意取得制度,票据瑕疵流通中出票人的抗辩权的切断
原理是相同的。还有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代物权行为无因
性理论,但善意取得制度对第三人的保护是不够的。善意是一种心
理状态,第三人对其自身的善意的举证存在一定的难度。物权行为
理论的形式主义原则给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提供了一个相当客
观、简单的认定标准,无因性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相结合可以很好
的保护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且能维护社会公共交易秩序,
正是我们所追求的良法的目标。且善意取得制度只能在标的物为动
产条件下发挥良好的作用,如果标的物为不动产,而在登记的过程
中存在瑕疵那么对第三人来说无疑是不公平的。而且善意取得制度
只适用于有偿法律行为,而不适用于无偿法律行为。综上可知,物
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不可取代的,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理论都有其存在的必要
性,因此对其完全否认的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及部分否认的债权形式
主义模式都有一定的缺陷的。而物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完全
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笔者认为此模式最适宜现阶段的经济发展,
符合民法保护、促进交易的精神原则。
参考文献:
[1]彭荣华.影响物权变动的因素及其对物权变动模式的影响
[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7):97-99.
[2]苏永钦.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a].戴东雄.固有
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c].台北:三民书局,1997:296.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m].台湾:台湾五南图书出
版社,1995:68.
[4][德]施瓦布,普律廷.物权法[m].慕尼黑:贝克出版社,
19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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