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忠中诉环球公司在公司任职期间由其编程调试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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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与参考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试题与参考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复习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一:案情简介:赵某,女,33岁,律师。

某日赵某意向举报某知名企业逃税。

其曾与该企业有经济纠纷,故为泄私愤举报该企业。

结果被该企业高管李某发现报复。

李某雇佣黑社会组织,对赵某进行殴打恐吓。

问题:1.赵某是否构成诽谤和诬告陷害?2.李某犯的是什么罪?为什么?3.赵某遭受的殴打恐吓属于什么性质的侵害?应如何处理?二、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李明与张三合伙经营一家早餐店。

日前,李明在店里安装了一台具有自动点餐和收银功能的新式智能机器。

由于技术不完善,该机器在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故障,导致顾客支付了但未得到对应商品的情况,甚至出现过顾客点餐后机器未及时拿餐导致顾客误认为店员怠慢的情况。

较大顾客群感到不满,投诉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后认定早餐店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并要求李明张三限期整改。

李明认为智能机器的故障是厂家责任,要求张三承担整改费用。

张三则认为,他们合伙经营的早餐店,李明引进新式设备的风险应该由李明承担。

双方协商无果。

问题:1.从法律角度分析,李明和张三各自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2.两人在承担责任上有什么争议点?3.李明和张三可采取哪些措施解决纠纷?三、案例分析题(36分)问题:某市公安机关在打击涉外犯罪活动中,发现一些外国人涉嫌洗钱、偷税、走私等罪行。

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难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问题:1.根据中国国际私法及相关规定,经济犯罪在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情况下该如何追究其责任?2.若采取引渡的途径来处理这些外国人是否可行?若可行,应遵循哪些国际条约、协议和原则?3.在涉外经济犯罪案件中,中国司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方面应遵守哪些国际法和条约义务?四、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十:张三和李四均是某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他们的律师事务所承接了一起复杂的诉讼案件。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三和李四就案件策略产生了分歧,张三主张采取较为强硬的辩护策略,而李四则认为应该采取更为审慎的策略。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某软件公司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127号原告某软件公司。

授权代表本杰明 O.奥多夫(Benjamin O.Orndorff),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谈某。

委托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谈某、袁新忠、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软件公司诉称: Microsoft Office系列软件(包括Microsoft Office 2000、Microsoft Office XP、Microsoft Office 2003、Microsoft Office 2007等)由原告开发完成,原告享有该系列软件的版权,受中国法律保护。

被告是1995年初在上海成立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在全国有8家分公司(下设51家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或者支公司)和1个省级代表处。

经了解,被告未经授权,安装、使用了大量微软Office 系列软件。

2008年9月至2009年3月期间,就被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一事,原告授权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了多次交涉。

双方于2009年2月16日在经过充分磋商后达成了一些共识,并签署了一份《会议纪要》,该纪要约定被告通过向原告正版化采购的方式解决部分微软软件的合法使用问题,且被告承诺在2009年2月20日前签署完毕相关的采购合同,但届时被告却未履约。

为此,原告于2009年3月13日再次与被告进行交涉,督促被告履行《会议纪要》的承诺。

但被告仅愿意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微软软件,还无理要求原告承诺在被告采购完毕后不再追究其之前的侵权责任,并认可被告采购3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后即视为已经全部实现正版化。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含答案解析)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含答案解析)

2022年中级经济师知识产权专业知识与实务真题(含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我国已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不包括()。

A.《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B.《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C.《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D.《军工单位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解析:我国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2.专利保护客体涉及三类问题,其中不包括()。

A.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B.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C.是否违反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D.是否有图片、照片展示该发明创造√解析:专利保护客体涉及三类问题:①是否违反国家法律与社会公德,所依据的法条为《专利法》第五条;②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下的发明创造,所依据的法条为《专利法》第二条;③是否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所依据的法条为《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可按()倍数处罚。

A.该商标许可使用费B.侵权导致权利人损失数额C.违法销售额√D.因侵权获得的利润解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以补偿性赔偿为基础,以惩罚性赔偿为补充。

赔偿数额首先应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其次,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银行在进行专利质押贷款调查中,不属于贷前调查内容的是()。

A.企业员工规模√B.企业再融资情况C.企业法人治理结构D.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情况解析:银行贷前调查是指银行对企业业务经营和知识产权有关状况开展的法律调查,调查内容一般包括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实际控制人资信状况、企业经营模式与现状、企业经营规划与资金使用计划、企业融资现状、知识产权注册登记情况、知识产权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知识产权授权许可使用情况等。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在下列情形中,当事人乙所行使的权利属于行使抗辩权的是:()A.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从未欠甲钱为由予以拒绝,经查,乙所言属实B.甲向乙请求返还200元钱,乙以甲之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C.甲欺诈乙而订立买卖合同,甲请求乙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乙则主张撤销合同D.甲因货物买卖享有对乙的金钱债权200元,乙因劳务而对甲享有200元的报酬请求权,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甲向乙主张给付,乙则主张双方债务抵销【答案】 B2、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刘三修缮自己房屋时,误将邻居张四购买的管道铺设在自己的院子地底。

因管道附合于不动产,刘三取得管道的所有权B.刘三将一头怀孕的耕牛出卖给邻居张四,双方约定耕牛的所有权于买卖合同成立时转移,但耕牛由刘三继续代为饲养2 个月。

1 个月后小牛出生。

因小牛在刘三饲养该耕牛期间出生,刘三应取得小牛的所有权C.刘三将自己的汽车抵押给了邻居张四,抵押权合同生效后,王二为该车配备了音响。

后张四行使其抵押权时,无权就音响的价值优先受偿D.刘三将自己的汽车质押给了邻居张四,汽车交付给张四前,刘三将原悬挂在汽车上的备胎拆下。

由于出质的汽车上没有备胎,张四不得要求刘三交出【答案】 D3、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后放在办公桌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

丙盗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

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A.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有权占有B.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C.丁对相机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D.戊对相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答案】 A4、仲裁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下面哪种情况不属于涉外仲裁?()A.湖南省外贸公司与福建红旗机械厂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案件B.中国大陆两家公司在美国投资办公司发生争议的仲裁案件C.台湾甲公司与江苏乙公司因加工承揽合同发生争议的仲裁案件D.中国丁公司与澳大利亚戊公司因在华投资发生争议的仲裁案件【答案】 A5、居民甲与金山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一套的合同,后因甲未按约定付款。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

2008年司法考试卷三答案解析提示: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答案:C解析: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

但是这并不是说,民事法律关系只能由当事人自主设立,所以A是错误的,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有的时候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是基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

另外,在一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所以B的说法太绝对,错误,不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其权利义务可以是当事人的自主设定,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D错误,不能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其中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C是正确的,为本题答案。

2.答案:B解析: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不仅享有权利,而且还要负担义务。

所谓的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法人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外清偿债务,而不是以设立人或其成员的财产去承担这份责任。

本题中,德胜公司是一家法人企业,虽然其总部、分支机构以及主营业机构所在的地方不同,但是这不影响德胜公司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

因此,只要是德胜公司的财产,都要用来清偿公司债务,而德胜公司的财产包括深圳主营机构和萨摩国总部及分支机构的全部财产。

本题B选项正确。

3.答案: C解析:《合同法》第403条第2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由此本题C选项正确。

4.答案:A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基于借款合同所取得的借款,到期后应承担返还借款的义务。

定中的“983080666号实用...

定中的“983080666号实用...

一、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1、知识产权的主体和客体【案情介绍】上诉人××市新东方学校因侵犯ETS中心著作权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院2003年1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第47条第(1)项,《商标法》第51条、第52条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①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的侵权资料和印制侵权资料的软片交法院销毁;②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ETS商标专用权的行为;③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法制日报》上向ETS公开赔礼道歉;④新东方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ETS人民币50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52.2万元;⑤驳回ETS的其他诉讼请求。

××市高院经审理查明:ETS成立于1948年,TOEFL考试题由其主持开发。

1988年至1995年,ETS分别在中国核准注册了746636、771160、176265号“TOEFL”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分别是盒式录音带、考试服务、出版物等。

1989年至1999年,ETS将其开发的53套TOEFL考试题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

新东方学校成立于1993年10月5日,主要从事外语类教学服务。

1996年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新东方学校擅自复制TOEFL考试题一事对其进行了检查,并责令其停止侵权。

后新东方学校停止使用TOEFL考试资料,并主动与ETS联系,商谈有偿使用TOEFL考试资料问题,但未获答复,遂继续向学生提供TOEFL考试资料。

1997年1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对新东方学校进行检查,并扣押了《TOEFL全真试题精选》等书籍资料。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题B卷 附答案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题B卷 附答案

202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强化训练试题B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依票据法原理,票据具有无因性、设权性、流通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

关于票据特征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没有票据,就没有票据权利B、任何类型的票据都必须能够进行转让C、票据的效力不受票据赖以发生的原因行为的影响D、票据行为的方式若存在瑕疵,不影响票据的效力2、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

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

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

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B、2009年12月2日C、2009年3月6日D、2011年3月6日3、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4、甲与乙结婚,女儿丙三岁时,甲因医疗事故死亡,获得60万元赔款。

甲生前留有遗书,载明其死亡后的全部财产由其母丁继承。

经查,甲与乙婚后除共同购买了一套住房外,另有20万元存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60万元赔款属于遗产B、甲的遗嘱未保留丙的遗产份额,遗嘱全部无效C、住房和存款的各一半属于遗产D、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5、南沙公司与北极公司因购销合同发生争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仲裁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南沙公司向仲裁庭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模拟试卷B卷 含答案

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模拟试卷B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2022年司法资格证考试(试卷三)模拟试卷B 卷 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15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 、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 、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C 、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D 、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2、张某从银行贷得8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并以该房屋设定了抵押。

在借款期间房屋被洪水冲毁。

张某尽管生活艰难,仍想方设法还清了银行贷款。

对此,周围多有议论。

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 )A 、甲认为,房屋被洪水冲毁属于不可抗力,张某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多此一举B 、乙认为,张某已不具备还贷能力,无须履行还款义务。

坚持还贷是为难自己C 、丙认为,张某对房屋的毁损没有过错,且此情况不止一家,银行应将贷款作坏账处理。

坚持还贷是一厢情愿D 、丁认为,张某与银行的贷款合同并未因房屋被冲毁而消灭。

坚持还贷是严守合约、诚实信用3、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

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 、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B 、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C 、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D 、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4、甲创作并出版的经典童话《大灰狼》超过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后,乙将“大灰狼”文字及图形申请注册在“书籍”等商品类别上并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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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郑忠中,原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被告:格诺特。

柯鲁斯,德国籍人,原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环球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环球公司)。

1986年5月7日,环球公司第4次董事会议指出,为了加强公司的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责成总经理委员会立即着手电脑管理的准备工作,争取尽早引进并使用电脑,于第三季度内开始试用。

此后,经人介绍,原告郑忠中以电脑技术人员身份于同年9月调入环球公司,任公司襄理、办公室副主任职务,负责公司的电脑管理工作。

同年10月16日,环球公司第5次董事会决定,在公司设置电脑室并聘请电脑专家(郑忠中)。

1992年7月14日,郑忠中与环球公司正式签订了劳动合同。

合同规定:郑忠中任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公司可根据需要及其能力,安排和调整郑忠中的工作,郑忠中应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完成公司指派的工作任务。

郑忠中到环球公司工作后,在1987年至1989年期间为环球公司基本完成了《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两个计算机软件程序的编写和调试。

直至1992年,郑忠中还曾多次修改过上述两个软件。

在上述软件开发过程中,环球公司提供了所需的设备、资金和业务资料,为郑忠中提供了电脑业务方面的学习、考察、交流和培训的机会,并指派了有关业务人员配合和参与开发工作。

1992年初,环球公司总经理格诺特。

柯鲁斯要求郑忠中交出该两软件的源程序,被拒绝。

后在郑忠中不在场的情况下,格诺特。

柯鲁斯拿走了郑忠中编程序使用的公司所有的笔记本电脑。

双方发生争议。

1993年1月,郑忠中调离环球公司,但上述两个软件仍由环球公司使用和维护。

自两软件投入使用至诉讼时止,在环球公司运转6年左右的时间。

1995年3月,郑忠中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我到环球公司后,利用公司的电脑及个人、家庭的物质、技术条件,独立设计了融资租赁公司专用的《多币种财务管理系统》和《租赁合同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

因环球公司与我没有签订项目任务书或合同,此软件开发工作与我任公司办公室襄理、副主任的职责范围无关,环球公司也未向我提供开发软件所需的专门资金、设备或资料,故我的开发行为不是执行单位任务的职务行为,我是该两软件唯一的作者。

环球公司在未与我签订软件使用合同情况下,使用该两软件,不付报酬,并对软件进行复制、剽窃、抄袭、改编,侵犯了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环球公司总经理格诺特。

柯鲁斯拿走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有该两软件的全部源程序、编译程序和调试数据,其拒不归还,也侵犯了我的软件著作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该两软件著作权归我享有,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我经济损失30万美元和10万元人民币。

被告格诺特。

柯鲁斯和环球公司共同答辩称:原告从到公司工作直至离开时,始终从事和负责公司的电脑工作。

原告开发的两个软件是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目标完成的,应属职务行为。

原告来公司前不懂融资租赁和财务业务,故公司业务部和财务部的有关人员根据总经理委员会的决定,配合原告进行软件的编写及调试,做了大量的工作。

公司为开发该软件提供了资金、设备和物质条件,自1986年9月至1992年底,仅原告直接经手用于软件开发及购置设备的费用共计304576.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该两软件的著作权应属我公司享有。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除查明上述事实外,还查明:1987年5月7日环球公司第6次董事会议程和纪要中载明:“董事会认为,公司1986年9月以来使用电脑进行管理已经取得初步成果”。

“在使用计算机上,编制了一些应用程序,还编了一个适合中外合资公司特点,多币种、多科目的自动记帐系统程序,大大提高了自动化程度,是一项有专利价值的财务管理软件,为管理工作电脑化打下了基础。

预计到1987年第二季度末,实现财务管理电脑化,至第7次董事会前,实现进口合同和租赁合同管理电脑化”。

1987年11月6日环球公司第七次董事会议程载明:“财务管理软件试用工作进行了5个月,在通过今年年底结转帐目的验证以后,争取在明年1月采用电脑管理财务工作。

业务部的合同管理软件正在设计中,现已开始输入合同资料,争取尽快正式使用。

”1988年10月20日,原告在写给当时任公司总经理的甘宁《关于转让电脑软件提供服务的报告》中写道:“对其他公司提供软件服务,采取适当收费的办法,既要考虑到我公司研制软件所花费用,又要考虑到中国软件市场的实际情况。

今后凡需我公司软件支持的,均须由公司总经理委员会批准,电脑室照批示执行。

”原告在其于环球公司任职期间写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计算机管理》一文中称:“现有的管理信息软件,还没有专门为租赁公司设计的。

委托他人设计,不仅费用高、周期长,而且不是身在租赁行业中,设计出的软件难免有不适用的地方。

环球公司在1986年就开始采用计算机管理,结合我国国情和行业特点,逐步自行开发了整套用于融资租赁业务的管理软件。

在设计中,软件工作人员与各部门业务人员互相学习,紧密配合,在实践中反复摸索,不断改进,使这些软件能够正常运行,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原告在1989年2月写的《发挥电脑在租赁公司的作用,实现合同管理现代化》一文中称:“在总经理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以及在各部门的多方支持和配合下,三年来,我们独立设计完成了《多币种货币自动记帐财务管理程序》,对财务帐目实现了电脑管理。

”1989年2月15日,原告在1989年电脑工作计划中写明:“为进一步完善《租赁计算及租赁合同管理系统》,建议财务部指定专人进行配合,落实计划,共同协调解决发生的问题。

这项工作由郑忠中负责完成。

”同年7月25日,原告在1989年电脑工作完成情况报告中写道:“今年上半年的电脑工作,主要是财务部的帐目管理、合同管理两大部分进行电脑管理工作,基本上按计划完成了所定任务。

”原告还在1992年电脑工作计划中写明:“软件设计工作:《租赁合同管理系统》大部分设计工作1991年基本完成,1992年尚需进行的工作,由总经理委员会出面,组成专门小组,对公司成立以来的全部租赁合同进行清理、校对工作,以使该程序尽早投入全面使用;根据总经理委员会的要求,设计新的功能模块。

”由原告起草的电脑工作制度中载明:“电脑工作由郑忠中负责,直接由常务副总经理领导,对总经理委员会负责报告工作。

电脑部负责公司编制各种经营管理环节所需的软件系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环球公司的任职是公司等级系列中的职级,不能说明原告从事的本职工作性质和范围。

原告自到环球公司直到离开,一直负责和从事电脑工作,这是其本职工作,故其称进行软件开发工作不是其本职工作的理由不能成立。

同时,根据上述董事会会议资料及原告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亲笔所写的工作文件、文章,即可证明开发适合该公司的应用软件系统是公司的工作目标;从两个软件管理的对象和内容看,亦是符合公司的意志和工作目标的;公司为软件的开发提供了各种条件。

由此可见,环球公司在两个软件开发前和开发过程中,对开发目标已有明确要求,原告对两个软件的编写和调试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是完成公司指定的工作任务的行为。

计算机程序是软件开发全过程最集中的体现和最终的产品,但程序的编写和调试仅是软件开发过程中的一部分,并非全部。

确定软件著作权的归属应考虑软件开发全过程中的综合因素。

原告仅以个人完成软件的程序编写和调试,就称为独立开发,这不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意义上的独立开发,也不符合本案软件开发中的客观事实。

因此,原告主张两个软件著作权归其享有的理由不充分。

综上所述,依据现行法律和本案证据,两个软件的开发者应是环球公司,著作权也属环球公司享有。

环球公司总经理格诺特。

柯鲁斯拿走原告编程序使用的属于公司所有的笔记本电脑,并未侵犯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原告要求享有两个软件作品的著作权,指控两被告侵犯其软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于1996年6月26日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忠中的诉讼请求。

郑忠中不服此判决,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称:本案应属涉外民事诉讼,应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国际著作权条约处理,不应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两个软件开发期间,我与环球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彼此不存在任何劳动法律关系;环球公司也无明确的开发意向,未专门提供物质条件。

我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所写的一些文章中虽对两个软件的开发有环球公司组织开发等溢美之词,但那只是出于对外宣传,是不实之词。

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争议两个软件著作权归其享有。

格诺特。

柯鲁斯和环球公司答辩认为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环球公司总经理格诺特。

柯鲁斯从郑忠中办公处拿走属于公司的笔记本电脑,尽管事先未征求郑忠中的意见,但应确认为是公司的行为。

因此,郑忠中与格诺特。

柯鲁斯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郑忠中对其的侵权指控属无权起诉。

郑忠中与环球公司虽然在1992年7月14日才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因此而否定郑忠中自1986年至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在环球公司工作期间与环球公司在事实上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

事实劳动法律关系由于没有书面合同,故只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而不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有无问题。

对当事人之间就事实劳动法律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争议,自然应按相关的法律给予调整。

按照1992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的精神,郑忠中身为中国公民,根本不具备要求适用国际著作权条约的主体资格。

一审判决根据本案具体情况,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是正确的。

根据环球公司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郑忠中在环球公司期间撰写的文件、文章,以及争议软件反映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均足以证明争议软件是按照环球公司的意图,在环球公司的具体组织并提供相应的物质条件下实施开发的。

争议软件的开发者和著作权人应确认为环球公司。

郑忠中在没有权利的情况下指控两被上诉人侵犯其著作权,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8月6日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正确确认本案争议的两件软件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在于对以下问题的正确认识: 1.软件的开发是否属公司的工作目标根据查明的事实,在原告调入环球公司之前,公司第4次董事会即已确定了电脑管理的工作目标,并据以调入原告来负责公司的计算机管理工作,为此专门设置了电脑室。

原告调入后,公司为原告提供了计算机业务方面的培训、考察、交流的机会,提供了开发软件所用的设备、资金和有关业务资料,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配合和参与了争议软件的开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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