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我国著作权法将计算机软件列为所保护的客体范围,确认计算机软件是作品的种类之一,从而划清了计算机软件与专利法保护客体的界线。

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客体相比,计算机软件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计算机软件不能与其他作品适用完全相同的保护手段,也不可能把计算机软件所有者的权利和其他作品的著作权的权利范围确定为完全相同。

所以,为了充分和更好地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应由国务院制定专门的单行条例来进行保护。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所适用的主要法律。

计算机软件之所以应当得到法律保护,其原因在于:软件的开发耗资巨大,但一旦开发成功,对软件的复制却又非常容易。如不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各种非法复制、使用、发行的行为就不可避免地要出现。这些行为必定会损害软件开发者的正当利益,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导致无人再对软件开发进行投资。

计算机软件在具备以下条件时,成为法律保护的具体对象:

( l )具有原创性。

软件的原创性是指受法律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即计算机软件应当是开发者的独立编码组合。凡是抄袭复制他人软件的,不能受法律的保护。软件作品所表达的逻辑思维并不一定是前所未有的,只要在使用价值和演算结果上有独到之处,为独立开发即可。

( 2 )具有可感知性。

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软件必须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上,这里所说的有形物是指一定的存储介质,如磁带、卡片、磁盘、图表等。因为只有这样,计算机软件才能作为一种独立、特殊的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仅有储存于设计者头脑中的设计思想并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当这种设计程序和思想通过客观手段表达出来并为人们所感知,才能受法律的保护。

(3)具有逻辑思想性。

一种软件作品必须具备客观的逻辑思维,才能形成正确的逻辑步骤。在软件作品中,作者的逻辑思想是通过各种语言的汇编、解释、编译来表现的。一个逻辑紊乱的软件没有任何采用价值,因而也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具有可再现性。

可再现性又称可复制性,即指可以把软件转载在有形物体上用于传播、流通和交易。

版权又称著作权,版权包括作品版权和软件版权。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版权作者都一样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汇桔网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以上就是关于版权中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受到保护需具备的条件相关内容的介绍。选择汇桔网,我们将为您提供诚挚服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及策略

自1946年世界上第一台电子计算机在美国问世,60多年来的发展已经使得计算机技术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和人们生活的重要因素。与此相适应,出现了与计算机发展相联系的新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围绕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而展开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即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介质上。 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确定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件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内容及其限制 (一)软件著作权 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内容与其他作品一致。《软件条例》第14、15条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

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软件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件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软件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二)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对软件著作权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的权利 另外,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2.相似软件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3.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使用情形

知识产权法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法平时作业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6.《巴黎公约》 7.《伯尔尼公约》 8.《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9.国民待遇原则10.独立性原则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的识 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区 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17.简述《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确定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 18.简述《TRIPS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范围。 19.简述《TRIPS协定》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 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 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 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权行 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利归 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他人 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34.简述图书出版者的权利和义务。 35.简述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和义务。 36.简述广播组织权的权利和义务。 37.简述我国著作权保护期限的规定。 38.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 39.简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40.简述著作权的集体管理的内容。 1

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本文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了有利于软件业的自主创新,中国对软件专利问题应及早制订对策,或是对软件只实行版权保护,或是对软件专利加以严格限制。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本文介绍了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为了有利于软件业的自主创新,中国对软件专利问题应及早制订对策,或是对软件只实行版权保护,或是对软件专利加以严格限制。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咨询 计算机软件保护遇到的问题及发展趋势 一、软件专利垄断及对策 软件专利有可能成为维护软件垄断的新手段,其作用甚至会超过技术和产品垄断,对于这种新的垄断威胁,我们决不能掉以轻心。中国的IT业已经深受垄断之害,没有抵制垄断,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最近,美国AMD起诉英特尔,在世界IT领域掀起了又一轮反垄断浪潮。人们对几年前美国司法部状告微软垄断的情景记忆犹新。这些年来,在世界IT领域,反垄断的斗争从未停止过。在欧洲,欧盟一再状告微软,要求微软赔偿,并将播放器从视窗操作系统中剥离出去;近期,AMD起诉英特尔,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也查处英特尔……相比之下,中国在反垄断方面却少有作为。是中国的IT领域不存在垄断吗?是中国的IT产业没有受到垄断的损害吗?都不是。中国的IT业同样深受垄断之害,尤其是在操作系统和处理器这两个方面。 在桌面操作系统领域,微软的视窗在中国的垄断程度比起世界上其他地方,可谓有过之而无不及。10多年前,微机用的是DOS操作系统,那时,DOS只占一台微机成本的1%。按照“摩尔定律”,今天计算机的硬件性能已提升了上百倍,价格相对下降很大。操作系统性能的提高没硬件那么大,但今天一台普通计算机视窗操作系统占据的成本超过了10%。视窗的垄断,使中国用户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在计算机处理器领域,英特尔处理器在中国市场上的份额高于世界平均份额,价格也偏高。10多年前,由于AMD的处理器较便宜,联想主板就大量采用了AMD处理器。但今天,中国市场上的计算机采用AMD处理器却很少。其实,AMD处理器不仅价格低,还有64位的性能优势。中国处理器市场的这种不正常状况,是英特尔的垄断造成的,中国用户不应该付出这种高昂的代价。 尽管中国IT业深受垄断之害,但我们至今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而且,中国很多企业和用户缺乏反垄断意识。没有抵制垄断,这都是我们应当吸取的教训。

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

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 第一步先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北京市西城区天桥南大街1号天桥艺术大厦A座三层302)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登记及备案 第二步到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作价进行评估作价然后再回到发证机关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及办理出资。 网站登记备案 (一)前期准备 1、向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知识产权法-浅谈计算机软件保护的专利

浅谈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 摘要:近几十年以来,随着网络科技技术的发展,计算机产业作为一个新兴产业,软件在信息技术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计算机软件专利的法律保护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虽然目前国际社会普遍采用版权法模式对其进行保护,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所以加强对计算机软件专利的保护,对鼓励信息技术创新,提高国家信息化建设水平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加强完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探讨受到我国相关部门以及越来越多专业人士的广泛关注。本文将针对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计算机软件侵权问题的对策方面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对策 Abstract:In recent decad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etwork technology, the computer industry as a new industry, software in the field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s playing a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Therefore,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patent is particularly prominent. Although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generally adopt the mode of copyright law to protect it, but there are still a lot of defects. So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patents, to encourage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novation, improve the level of national information technology has a positive role in promoting. To strengthen the research on the patent protection of computer software has been widely concerned by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our country and more and more professionals. This article will be aimed at our country in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tection problems and solve the problem of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oblems for some of the problems. Key words:computer software; patent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 1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国内外现状及问题 1.1 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国内现状 尽管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将专利权授予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但计算软件不仅是发明的一部分,而且其包含了数学算法在内的很多内容,因此可被授予专利权。另外中国专利局审查指南中给予专利保护的计算机程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有关计算机程序发明的审查请求相当严格,与计算机技术的迅速发展不相匹配。而后我国对修改了专利法,与此同时对审查指南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尤其改动了计算机软件专利审查标准,使得申请计算机程序的专利申请条件有所放宽。不过,是否对提出申请的计算机程序授予专利权,仍需结合专利法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审查。由上可知,我国对是否授予计算机程序专利权的规定比较严格。 1.2 国外的计算机法律保护情况 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年颁布了电子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其法律保护

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及法律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 1.软件保护的意义 软件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显著,而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重视。软件知识产权如何授予、许可和推行影响到软件开发规划、标准制定、通信和信息技术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2.计算机软件的定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第三条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二、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1.著作权保护 2.专利保护 3.软件的版权保护 4.软件版权保护的局限性 5.软件的专利保护需求 6.软件专利保护大门的开启 7.中国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手段 (1)著作权保护: 2010年2月26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2)专利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专利审查指南》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三.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的比较 1.两种方式的保护客体不同 2.两种方式的表达形式不同 3.两种方式的权利内容不同 4.两种方式的保护效果不同 5.两种方式的保护时间不同 四、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 1.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的概念 (1)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目录论文摘要 -------------------------------------------------- 第一页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第二页二、计算机版权相关问题的思考-------------------------第四页三、结论----------------------------------------------------第九页注释-----------------------------------------------------------第十一页参考文献-----------------------------------------------------第十二页论文摘要计算机软件是现代社会主要的技术基础之一,是信息时代的重要产物,对软件这一人类智力成果和知识结晶实行有效法律保护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对软件的保护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世界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受到了国际法学界和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本文从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的概念、特征谈起,对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原则,法律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和相应立法建议略作探讨。本文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法律相关的分析,认为:软件的特性及实践的发展表明,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商业秘密法等知识产权法,结合起来是加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由之路,专门立法应该是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的必然。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关键词:计算机软件版权著作权保护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计算机普及化越来越高,微型计算机和个人计算机相继成为市场上的主导产品。计算机程序,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软件也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计算机软件市场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是软件用户的急剧增加,另一方面是通用软件的大量上市。这给全世界以及人们的工作、生活都带来了深远的影响,计算机软件的价值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重视,因为软件常常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于如何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一直是人们关注和研究的热门话题。一、我国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1.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条例在1991年,我国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所作的界定同时考虑了我国软件开发的实际与国际上通常的意见,并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所下的定义在原则上保持了一致。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条例》的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计算机软件保护工作的需要。在《著作权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审议通过了新的《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与1991年《条例》相比,对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限制重新作了调整,删除了原《条例》第22条的规定,修订了原《条例》第31条的规定,使《条例》①的规定与《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保持一致。《条例》规定定义如下: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 (一)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empirenews.page--] (二)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三)软件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受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其中,独立开发是指软件应当具有独创性;固定在有形物体上是指软件应当具有一定的持久性。根据《条例》规定,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这表明,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并不是软件著作权的客体。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即软件著作人,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条例》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

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精)

关于网络传播中著作权保护的若干问题 张怡* [摘要]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我们享受着网络带给我们的方便、快捷的信息,同时,网络技术“双刃剑”的特征也越发显著。面对网络侵权等众多负面效应,权利人防不胜防,也让立法者和相关学者深感忧心。尤其是网络传播中有关著作权的保护问题,学界应当给予高度重视,这对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者不法行为,维护网络正常秩序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网络传播著作权 网络技术给予我们的便利自不待言,大家都能感同身受。然而其负面效应亦如影随形。总而言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非法入侵网络以危害通信安全;网络侵权行为泛滥;严重的信息污染和各种网络犯罪。①在本文中,笔者主要讨论涉及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一、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主要表现形式 正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所描述的:“现在著作权的世界处于混沌的时代,而加速这种混沌时代到来的是多媒体的出现。”②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使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的手段有了新的拓展,人们对作品的使用形态也随之发生了改变。与此同时,各种网络侵权行为也层出不穷。目前,网络传播中侵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1.未经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这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侵权方式,主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2002年4月27日,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状告中国数字图书馆公司侵犯其著作权,未经许可,就擅自把他的作品放在了该公司的网站上。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的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③ 作者实习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未经许可,擅自在网站上转载其他网站的作品。某些网站为了节约时间、人力和物力,直接对发表在其他网站上的数字化作品进行复制,抄袭,或直接将他人网站上的内容链接到本站主页上。2002年3月18日,e龙公司状告搜狐公司大量抄袭其网站的内容,最后判决搜狐在七网站主页上发布向e龙公司的道歉信。④ 3.未经许可,将他人未发表的作品上载到网站上使用。这是典型的侵犯他人发表权的行为。同时,还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其他人身权利,例如,名誉,隐私等。 4.未经许可,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上。在网络中,作者签约授权网站,则网站享有出版权,同时也可依据合同享有其他著作权。擅自下载作品并发表到传统媒体,实为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 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 传统著作权保护的信息均以实物为载体,如期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等。而网络传播中的著作权却以网络为载体,并以此为媒介,通过网络传输,网络终端设备的显示将信息提供给公众。与前者相比,后者的时间性、地域性、专有性随着互联网络的应用而淡化甚至动摇。 1.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在淡化。我国著作权法对权利人的著作权规定了法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著作权人的权利将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一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超过法定的保护期限,权利人的作品将进入公有领域,权利人的权利将不再受法律保护,公众对作品的使用也不再受法律的限制。著作权法规定较长的期限,通常为50年。但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作品不仅传播速度快,效率高,而且范围广,凡是互联网能够触及的角落,作者的作品都能够到达。互联网的出现不仅让公众及时地获取了作品信息,更重要的是,它让权利人更快地获取了经济利益,大大缩短了双方信息交流的时间。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再给权利人50年的保护期限似乎不太合理,不利于社会公众的利益,也不便促进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全面、迅速、可持续发展。因此,网络传播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传统著作权的时间性。 2.传统著作权的地域性在淡化。我国关于知识产权的著述中对地域性的一般解释是,依据一国法律所取得之知识产权仅在该国范围内有效,在其他国家不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doc

解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法律责 任-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各个民事主体保护软件著作权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该条例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但在其他章节条文也有相关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规定的条文从分类上来看,并不都属于义务或者责任。有的则属于诉讼中或开始后的“临时措施”,如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等。下面将这些规定分类叙述如下: (一)涉及认定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知识产权法的显著特点之一,就是其规范的侵权行为大多由法律的具体条文直接规定;在法律规定涉及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各类的侵权行为。我国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是如此。我国软件保护条例也不例外。与一般民事法律相应规定比较,前者规定得范围小且具体;后者则规定得宽泛,较抽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涉及违法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在该条例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 软件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三)未经合作者许可,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的设置是不同的,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承担罚款等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软件条例此条第二款规定中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实践中还需要有个便于操作的认定标准。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智能手机的兴起也让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软件的研发,研发出了新的软件,付出的劳动产生了成果就应该得到保护,但保护也有具体的期限,今天就给大家带来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的相关知识。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着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着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着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自动保护原则。软件经过登记后,软件着作权人享有发表权、开发者身份权、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软件着作权个人登记,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独立开发完成的非职务软件作品,通过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权益记录/保护的行为。

二、软件著作权保护具体年限 200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1991年出台的旧条例作了重要修改。原条例规定的软件保护期为25年,可以申请续展25年,最长不超过50年,新条例把软件著作权分为自然人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种。新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三、软件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法学《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知识产权法》课后习题汇总 一. 知识产权法概论 一. 名词解释 1.知识产权 2.知识产权的客体 3.知识产权法 4.知识产权法律关系 5.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 二.简答题 1.简述知识产权的概念。 2.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3.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4.简述《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保护 的识产权的类型。 5.如何理解“知识产权是无形财产权”? 6.简述知识产权与物权利的区别。 7.简述我国《民法通则》保护的知识产权的 类型。 8.简述知识产权专有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9.简述知识产权地域性的含义及其表现。 10.简述三种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之间的联系与 区别。 11.简述知识产权法的调整对象。 12.简述知识产权的主体制度的特征。 13.简述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征。 14.简述知识产权法的内容体系。 15.简述我国知识产权法的体系。 16.列举我国主要知识产权法规名称。 三.论述题 1.论述我国知识产权法体系的完善。 二. 著作权法 一.名词解释 1.著作权 2.邻接权 3.著作权法 4.著作权主体 5.著作权的继受主体 6.作者 7.作品 8.委托作品 9.合作作品10.职务作品11.汇编作品12.演绎作品13.保护作品完整权 14.署名权15.发表权16.表演者权17.出版者权18.表演权19.展览权20.出租权21.信息网络传播权 22.著作权合理使用23.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 24.著作权集体管理25.法人作品 二. 简答题 1.简述著作权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著作权与著作物所有权的区别。 3.简述著作权与专利权的联系与区别。 4.简述著作权与商标权的联系与区别。 5.简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6.简述著作权的自动保护原则。 7.简述我国著作权法的体系。 8.简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内容。 9.简述外国人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0.简述作者的构成要件与认定。 11.简述法人视为作者的条件。 12.简述职务作品的概念及其权利归属。 13.简述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 14.简述合作作品的特征、权利归属以及著作 权行使规定。 15.简述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取得的条件及其权 利归属。 16.简述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7.简述合作作品与汇编作品之间的区别。 18.简述作品获得保护的条件。 19.简述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分类。 20.简述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21.简述著作人身权的内容和特征。 22.简述著作财产权的内容与特征。 23.简述享出租权的著作权人情形。 24.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条件。 25.简述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 26.简述属于著作权法合理使用情况中的“对 他人作品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 27.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条件。 28.简述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的情形。 29.比较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异 同。 30.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与区别。 31.简述表演者权的取得的条件 32.简述表演者的权利和义务。 3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联系与区别。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软件著作权申请流程 申请者在申请办理各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手续时,请仔细阅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和国家版权局发布的有关软件登记事项的公告。 一、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 1、所提交的纸介质申请文件和证明文件需复制在A4纸上; 2、提交的各类表格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表格(可以是原表格的复制件),填写内容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者打印,字迹应当整齐清楚,不得涂改; 3、申请表格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并由申请者盖章(签名); 4、提交的各种证件和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本; 5、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应当为一份。 二、各类申请的文件交存要求: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 1. 按照要求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表 2. 申请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法人或其他组织身份证明——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事业法人代码证书;其他组织:当地民政机关或主管部门批文。台湾省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公证书(由当地法院或相关机构开具);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外国公司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证认证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使馆认证)。

(2) 自然人身份证明——中国公民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外国个人需提交护照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明认证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大 使馆认证) (3) 代理人身份证明。软件著作权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3. 鉴别材料 (1)源程序(使用计算机语言编写的指令或者语句序列)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源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2)文档(如:用户手册、设计说明书、使用说明书等任选一种)按前、后各连续30页, 共60页(不足60页全部提交)。每页不少于30行(结束页除外), 右上角标注页号1-60。 [注] 已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其著作权发生继承、受让、承受时,当事人应当出具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无须提交鉴别材料。 4. 其他软件权属证明文件 (1)软件权属证明委托开发:——合作开发:合同书或协议书;软件委托开发协议或合同书;下达任务开发:下达任务开发软件任务书;利用他人软件开发的软件:许可证明 (2)继承、受让、承受软件著作权的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①“继承”专指原著作权人(自然人)发生死亡,而由合法的继承人(自然人)依法继承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继承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时,提交合法的继承证明(经公证的遗嘱或者法院的判决等);

计算机软件法律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法律的保护对象 【案号:(2013)惠中法民三初字第243号】2013年11月25日在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原告游X公司诉惠州市建X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的民事案件。我国创制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用以保护计算机软件权利人的著作权,那么,这些法律法规的保护对象是什么?保护形式有是什么? (一)基本事实 根据北京市长X公证处的涉案权利公证书的记载,中国台湾宇X 公司是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人,原告经其授权,依法取得了该游戏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发行权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在内的专有许可使用权,授权期限为2010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6月19日,并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据本案的证据保全《公证书》记载,公证处受理证据保全公证申请后,2010年11月27日18时22分,与原告一同进行了相关公证行为。 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公证中所涉游戏并非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 (二)审理过程 根据诉讼当事人意见及庭审中查明的事实,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2、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3、如构成侵害,被告应承担的民事

责任。 1、关于本案原告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 原告经授权,依法取得了涉案游戏软件一定的专有许可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针对涉案游戏软件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在授权期间享有涉案计算机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有权主张权利,作为本案原告主体适格。 2、被告是否有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被告在经营的网吧计算机上安装涉案的单机游戏软件并供不特定的上网消费者使用,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已经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3、如构成侵害,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三)专家评议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第一条的规定可知,该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 一般,我们称依靠智力成果产生的对应权利叫知识产权,但单纯的智力成果一般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品盾打假精英网珠海打假律师黄雪芬认为,智力成果是无形的,是难以衡量计价的精神财富,这也造成其难以被保护的局面。因此,受法律保护的智力成果要求其能被一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计算机软件侵权的法律规定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通知的通知》(国办发〔1999〕19号)……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 (八)计算机软件; ……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休知识产权:https://www.360docs.net/doc/4815339576.html,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 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 涉外著作权,是指含有涉外因素的著作权,依据的是我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关的国际条约。在我国,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有哪些?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一休小编为大家整理。 一、涉外著作权保护原则 国际著作权保护的情况主要体现为几个重要的国际著作权公约,特别是我国参加的国际著作权公约,以及相关的重要的国际文件,最常见的是伯尔尼公约。 1、国民待遇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内容: (1)公约成员国的国民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可以在任何公约成员国内享有该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2)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其作品的第一版是在公约的某个成员国首先出版的,或者在某个成员国及其他非公约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则可以在公约成员国内享受到本公约所提供的保护; (3)非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如果在某个成员国有经常住所,须视其为该成员国的国民而提供版权保护。 2、自动保护原则,指获得公约所规定的著作权,无须任何手续。换句话说,只要作者创作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来,就自动获得著作权,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缴纳样本等手续。 3、独立保护原则,指作者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各项权利,不依赖于作品在来源国所受到的保护;除公约的规定外,受保护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所提供的司法救济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的国家的法律。 二、涉外著作权保护期限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五十年。这是最低的标准,公约成员国的著作权立法不得低于这个标准。 但只有几种类别的作品有例外的规定,如电影作品的保护期自作品公映后五十年,如果尚未公映自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是作品完成后的二十五年。

案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下面来看看香港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诉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软件侵权案件,通过这个案例来说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案情简介】 1984年,由中国留学生岳明等人在美国创立了unidata公司(以下简称“UI公司”),历经5年,开发了一种大型数据库系统管理软件— -Unidata.1992年,岳明等将UI公司转让给新股东,转而在香港成立了Pacific Unidata公司(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以下简称“PU公司”)。关于Unidata软件的版权问题,美国UI公司与PU公司签订了《授权总协议》,规定PU公司拥有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一切知识产权,其他地域的知识产权归美国UI 公司。PU公司后来将软件的部分权利:独家代理、经营、开发、汉化和销售的权利转让给了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延公司”)。 1995年,广州雅芳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公司”)支付1.5万美元从美国UI 公司的销售代理商Jenkin公司处购买了Unidata(版本号:3.1.5B)软件,安装在公司电脑网络中使用。1996年6月,PU公司发现了上述情况,于是向中国国家版权局投诉,指控被告侵犯了其拥有的Unidata软件版权.1997年5月26日,国家版权局作出了《关于对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认定雅芳公司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再使用该软件,并罚款人民币49万元。 1997年8月,香港太平洋优利达公司和京延公司以雅芳在版权拥有者PU公司(已在中国软件中心登记)未授权的情况下侵犯其计算机软件版权为由,向广东省高院起诉被告以及

出售Uida件给被告的美国Jenkin公司,并索赔300美元.1997年8月27日,Jenkon公司在美国宣布注销.两原告撒消对Jenkon公司的起诉,转而要求雅芳公司承担全部賠偿责任。 第一原告认为,根据美国UI公司与其签订的《授权总协议》,本案诉争的Unidata软件在中国地区的版权,属于其合法拥有。而且,美国U公司在美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香港PU公司在中国登记为Unidata软件的合法版权人。本案被告从无权在中国销售Unidata软件的美国Jenkin公司那里购买了软件,并进行了安装和复制,而且没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版权和在中国的独家销售权。 被告辩称:首先,第一原告在中国登记的是Unidata软件的汉化版本,而雅芳公司购买使用的是原始著作权人的英文版本,因此并无侵犯原告版权。其次,被告按照中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取得了美国版权人的合法授权,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对软件的使用和备份是合理的,并未超越许可使用的范围,更没有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复制和销售。由于在购买Unidata软件时,被告根本不可能知道还有第二版权人,因此被告最大的责任范围不过是停止使用该软件而已。实际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前,雅芳公司已经停止使用并将争议软件退还给了美国Jenkin公司。所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几个焦点: 1.原告的版权是否延及被告所购买的版本? 原告认为,早在1994年9月,该公司就已从美国UI公司处取得在中国(含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独家经销该软件的2和3系列的版本的权利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而雅芳从美国购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