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格尔法的本质思想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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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 存在论 本质论 概念论 目的论

黑格尔 存在论 本质论 概念论 目的论

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和目的论是其核心概念之一。

这些概念在黑格尔哲学思想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理解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整体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这几个核心概念展开深入探讨,并结合作者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概念。

1. 存在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存在论是哲学的首要问题之一。

黑格尔认为存在是绝对的,存在即合理,是唯一真实的。

在存在的理念中,黑格尔主张存在是普遍的,不存在绝对的非存在。

存在不仅是静态的实在,更包含了自发的运动和发展。

存在不是一个固定的状态,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黑格尔通过存在论揭示了自然界、人类社会和精神世界的存在关系,进一步揭示了存在的本质和内在规律。

2. 本质论本质论是黑格尔哲学思想中的另一个重要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本质是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原。

这些本质不是孤立的、静态的存在,而是通过不断发展和运动而展现出来的。

在黑格尔哲学中,本质是通过对存在的辩证法思维过程所揭示出来的。

本质不是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通过与存在的相互作用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和展现出来的。

本质论揭示了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为深入理解存在的本质和内在规律提供了理论基础。

3. 概念论概念论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核心之一。

在黑格尔看来,概念是对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和理解。

概念不是孤立的、抽象的存在,而是通过对存在的辩证法思维过程逐步揭示出来的。

在黑格尔的哲学中,概念是通过对存在的不断认识和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概念不是一个静态的思维产品,而是通过与存在的不断相互作用和发展而不断丰富和深化的。

概念论揭示了概念是对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把握和理解,进一步揭示了存在和概念的辩证关系,为理解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提供了理论基础。

4. 目的论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目的论是另一个核心概念。

在黑格尔看来,目的是存在的内在规律和本质的发展方向和终极目标。

目的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概念,而是通过实践和认识的不断发展而逐步建立和展现的。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

关于黑格尔思想的一些理解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近代客观唯心主义哲学的代表、政治哲学家。

德国浪漫主义思想的继承者。

黑格尔思想艰深复杂,可谓涉及较广,是哲学领域的典范,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黑格尔曾提到过“世界精神”这个名词,他认为“世界精神”乃是人类理念的总和,因为唯独人类有“精神”可言。

只有这样才能谈及世界精神史的发展。

而这里的世界精神,他认为是人类的生命、思想与文化。

从而黑格尔认为“真理是主观的”,因此他不承认人类理性之外的任何真理的存在。

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

这些从人类的发展史来看有一定的道理,人类一直按照自我的意识来认知这个世界。

所谓真理也只是大多数人对一些暂时合理的行为观念的看法。

其实自我仍局限于一个自我认知的世界。

便如经典物理学与现代物理学的矛盾实际上都是人类理性的认知。

所有的知识也不过是人类定义后才有的。

所以他说真理是主观的,所有的知识都是人类的知识从唯心学的角度来看有一定道理。

在黑格尔之前的哲学体系都有一个共通点,就是试图为人们对世界的知识建立一套永恒的标准。

黑格尔认为这是不可能的。

他认为人类认知的基础代代不同,因此世间并没有“永恒的真理”,没有“永久的理性”。

哲学唯一可以确切掌握的一个定点就是历史。

历史就像一条流动的河,河里的任何一处河水的流动都受到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的影响。

但上游河水的涨落与漩涡又受到你观察之处的岩石与河湾的影响。

思想的历史就像河流,思考方式乃是受到宛如河水般向前推进的传统思潮与当时物质条件的影响。

因此我们无法宣称任何一种思想永远是对的。

只不过就我们处身环境而言可能是正确的。

比如说“地心说”与“日心说”的比较都是人类在不同时期的思考。

黑格尔认为哲学思维亦是如此,我们的理性事实是动态的,是一种过程。

而“真理”就是这个过程。

而在历史这个过程外是没有判断真理的标准的。

所谓的真理只是人类的知识在不断地扩张,我们不能简单从过去的历史中挑出一些思想说它们是错的或对的,我们只能说人类的知识随时间的发展越来越有道理。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论文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论文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论文黑格尔的哲学思想浅析论文黑格尔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最直接的理论来源。

黑格尔参与了康德开创的德国新兴资产阶级哲学革命,这场哲学革命,经过推进和发展,最后由黑格尔集大成为一体。

一、黑格尔哲学思想的历史背景和思想来源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生于1770年的德国,30岁时在耶拿大学任教,他的哲学思想最终被钦定为普鲁士国家学说是在1829年其就任柏林大学校长期间。

1.历史背景黑格尔的哲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资产阶级革命进入高潮时期,以法国为首对其他国家影响巨大,德国各阶层统治者被迫进行局部资产阶级性质改革。

然而德国的资产阶级懦弱无能,在资产阶级革命高潮时期,只能向统治的封建贵族阶级妥协,他们害怕革命。

黑格尔就是在这种特殊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哲学家。

2.思想来源黑格尔的哲学产生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具有思想理论来源。

黑格尔的哲学思想包含、吸收了以前的哲学实质,其中对他影响最重要的是古希腊的唯心论和康德的批判哲学。

黑格尔的哲学继承了古希腊唯心论人物爱利亚派、柏拉图的理性思想、亚里士多德的发展思想和近代哲学尤其是德国的哲学思想。

黑格尔继承了康德哲学,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思想进行升华。

康德关于辩证逻辑的矛盾思想更深深地影响了黑格尔,就这样形成了他自己的思想。

二、黑格尔的哲学体系黑格尔的哲学体系包罗万象,对黑格尔哲学体系构成的问题,哲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但不管怎样来划分,逻辑学、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都是黑格尔哲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逻辑学逻辑学是黑格尔整个哲学体系的核心,包括存在论、本质论、概念论。

它集中地、系统地论述了概念运动的辩证法。

存在论主要讲的是量变转化为质变的规律;本质论讲的是矛盾的问题及与之相关联的范畴问题;概念轮是“存在论”和“本质论”的统一。

2.自然哲学自然哲学是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第二个重要内容。

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究

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究

第30卷第2期2006年3月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Xiangtan University(Phil os ophy and Social Sciences)Vol.30No.2M ar.,2006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究3陈金全(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 400031)摘 要: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的一座丰碑,近代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国家是伦理观念的现实,法则是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法哲学的本质在于高扬人的自由本性,批判封建专制,实际上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论证。

关键词:黑格尔;法哲学;自由意志中图分类号:DF0;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06)02-0065-06 黑格尔(1770—1831)是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是从莱布尼兹以来德国造就的最伟大的哲学家”[1]371。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不止一次地强调德国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哲学是他们理论的来源之一[2]565。

恩格斯晚年还深情地说:“我已经不再是黑格尔派了,但是我对这位伟大的老人仍然怀着极大的尊敬和依恋的心情。

”[3]472黑格尔不仅创建了欧洲近代史上宏伟的哲学体系,而且其法哲学思想亦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近代法哲学的最高成就。

黑格尔关注政治法律,他对政治与法律始终怀着强烈的兴趣,他说:“我一向对政治有一种偏爱。

”他一生最早发表的和最后发表的都是政治法律著作[4]186。

黑格尔既是一位辩证法大师,一位深刻的思辨哲学家,又是一位伟大的政治法律哲学家,其在政治法律哲学方面的功绩是重大的,甚至可以说,不了解他的政治法律哲学,就不能透彻理解他的思辨哲学[5],他在人类法精神史上留下了深刻的足迹。

“哲学是在思想中被把握的它的时代”[6]12,黑格尔是时代的产儿,他的法哲学思想是他所处的那个不平静的时代的反映,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最高成就,虽然他不如某些启蒙思想家那样激进,但比他们深刻。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人的解放的思想探析.doc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人的解放的思想探析.doc

一、主题——人之为人的解放《(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以下简称《导言》)是马克思世界观向唯物主义世界观转变的一篇重要著作。

马克思以当时德国的历史现状为背景,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揭示了一个最终的思想——人的解放。

“德国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以宣布人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为立足点的解放”。

“德国人的解放就是人的解放”。

可以看出,人要想成为人,成为真正具有人的本质——人——是人的真正的解放,人类历史的发展就是向着人成为人、成为“自由人的联合体”的方向迈进,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逻辑。

但人的解放不是无条件的、孤立进行的,而是需要人“身体”的全面的解放。

因为“这个解放的头脑是哲学,它的心脏是无产阶级”。

哲学把无产阶级当作自己的物质武器,同样,无产阶级也把哲学当作自己的精神武器;思想的闪电一旦彻底击中这块素朴的人民园地,德国人就会解放成人”。

可见,人的解放不是某些单个人的解放,而是需要一个能代表所有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阶级的解放,这个阶级就是无产阶级。

因为无产阶级处在一个“若不从其他一切社会领域解放出来从而解放其他一切社会领域就不能解放自己的领域中,所以无产阶级敢“对敌人振振有词地宣称:我没有任何地位,但我必须成为一切”。

无产阶级能“与整个社会亲如兄弟,汇合起来,与整个社会混为一体并且被看作和被认为是社会的总代表”,因而无产阶级革命是“彻底的革命,全人类的解放,不是乌托邦式的梦想”。

马克思在后来的《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中,从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关系中进一步得出了这个结论:“社会从私有财产等等解放出来、从奴役制解放出来,是通过丁人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的,别以为这里涉及的仅仅是工人的解放,因为工人的解放还包含普遍人的解放”。

这里,马克思把人的解放上升为无产阶级的解放,无产阶级的解放代表着全人类的解放。

二、批判——束缚人类解放的种种因素无产阶级要想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必须首先进行政治革命、通过“工人的解放这种政治形式来表现”。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

黑格尔的法律思想法律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类行为的规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法律的哲学思考领域中,黑格尔是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他对法律的本质与作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

本文将从黑格尔的法律理论角度,探讨他对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对自由的作用等方面的思考。

一、法律的本质与含义黑格尔认为,法律是人类对于道德观念的客观化体现,它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在黑格尔看来,法律的本质在于它是社会的一种内在规律,它代表了人类理性的体现和普遍理念的具体化。

法律的产生源于人们对于自身利益和社会秩序的追求,它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秩序的基石。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公正,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保障。

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黑格尔看来,法律与道德是密不可分的。

道德是指个体内心的伦理意识和情感判断,而法律则是对道德的公共化体现。

法律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形式,它通过强制手段来执行,从而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道德则更多地是基于内心的道义准则,它要求人们遵循良知和良好品德的规范。

尽管法律与道德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但并非完全重合。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与道德可能存在冲突,需要进行权衡和取舍。

但总体而言,法律与道德在社会生活中是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

三、法律对自由的作用黑格尔认为,法律对于个体自由的保障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他看来,自由并不是放任自流的状态,而是有规则的自由。

法律的存在和实施,能够通过明确的规则和程序,保护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并限制他人对自由的侵犯。

法律对于个体来说,并不是一种限制,而是一种保护,因为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个体才能享有真正的自由,而非受他人的任意支配。

法律还能够保护个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平等,为人们的生活提供稳定的环境。

四、法律的发展与变革在黑格尔看来,法律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而不断演化和变革。

法律的发展是与社会的进步相辅相成的,法律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社会的需求和变化。

黑格尔哲学思想浅析

黑格尔哲学思想浅析

黑格尔哲学思想浅析摘要黑格尔哲学不仅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直接理论来源,而且是其后整个现代西方哲学的源头和土壤,黑格尔哲学思想的研究无论对于学习、研究、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或是对于现代西方哲学研究和评价,还是对于我们当今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等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代意义。

通国西方哲学史的,本文着重对黑格尔的主要哲学思想进行介绍,并谈谈笔者个人理解,在此基础上对其哲学思想的现实意义进行浅析。

关键词:黑格尔;哲学思想;绝对理念;精神哲学;社会历史观黑格尔,全名格奥尔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德国哲学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的集大成者。

他创立了欧洲哲学史上最庞大的客观唯心主义体系,并极大地发展了辩证法。

他的哲学的基本的出发点是唯心主义的思维与存在同一论,精神运动的辩证法以及发展过程的正反合三段式。

认为思维和存在统一于绝对精神,绝对精神是一独立主体,是万事万物的本原与基础,它的辩证发展经历了逻辑、自然、精神三个阶段。

一、主要哲学思想1.1客观唯心主义的世界观世界的本质是绝对精神,即绝对理念,它是概念与存在的辨证的统一,即主观精神与客观精神的辨证的统一。

它是运动的、联系的和要外化为现实的。

因此黑格尔有一句名言:“凡是合理的都是存在的,凡是存在的都是合理的。

”正是说明了这种辨证统一的关系。

因此,理念自身就包含了矛盾:要向对立面转化,这种转化就是从绝对精神转化为现实。

并且,根据这种转化的需要将之分为三个阶段,即逻辑阶段、自然阶段、精神阶段。

在逻辑阶段中,绝对理念通过概念与概念之间的矛盾转化,从一种逻辑范畴发展到另外的逻辑范畴,逐渐发展成所有的概念和范畴,显示其无限丰富性。

在自然阶段中,绝对理念外化为自然界。

在这个阶段中又可分成三个小阶段,即机械性阶段、物理性阶段和有机性阶段。

在机械性阶段中,理念外化为零星,互相没有联系、分散的物质状态。

在物理性阶段中,开始形成行星系统和身体的物体,出现了风、雨、光、磁等自然现象。

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源

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源

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探源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探索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的探源。

黑格尔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集大成者,其法哲学思想具有深远的影响,不仅为后世法学、政治学等领域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也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政治生活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本文将从理性、自然与伦理三个维度,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系统的梳理与解读,以期揭示其深刻的理论内涵与实践价值。

本文将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理性主义进行阐释。

在黑格尔看来,理性是法的本质和核心,法是理性的体现和实现。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法的概念、法的来源以及法的发展等观点,揭示其理性主义法哲学的独特内涵。

本文将探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自然观念。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自然不仅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更是法的内在逻辑基础。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自然与法的关系、自然法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等问题,揭示其自然观念的独特价值。

本文将深入研究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伦理形而上学。

在黑格尔看来,伦理是法的最高境界和归宿,法是伦理的实现和保障。

本文将通过分析黑格尔关于伦理与法的关系、伦理形而上学在黑格尔法哲学中的地位等问题,揭示其伦理形而上学的深刻内涵和实践意义。

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理性、自然与伦理形而上学的深入探源,本文旨在揭示其法哲学思想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为我们理解和评价现代社会的政治生活提供独特的视角和启示。

二、黑格尔法哲学思想概述在哲学史上,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他将理性、自然与伦理紧密结合,形成了一种独特的法哲学体系。

这一体系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后世哲学家对法哲学的理解,也为我们理解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与伦理问题提供了独特的视角。

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主要围绕“理性国家”这一概念展开。

他认为,国家是伦理理念的现实化,是伦理生活的最高表现。

在黑格尔看来,国家不仅是政治权力的体现,更是道德和伦理的体现。

国家的存在和发展,都应以理性为指导,遵循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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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法;自由意志;道德;伦理[论文摘要]黑格尔法哲学中的法以自由意志为出发点,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

自由意志的发展在各种“法”的形式即抽象法、道德、伦理中的表现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

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它遵循着主观与客观、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在黑格尔法哲学中,法的本质是极为深刻的,法与法律不同,法律是形式上的实定法,而法则是客观法则,是理念法。

法是自由意志自我认识自我规定的运动过程。

辩证法过程的三个发展阶段或环节是“抽象法”、“道德”、“伦理”。

理念法是抽象与具体、合理与实在的统一。

一、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

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1〕他站在人的本质的高度来谈论自由意志,精神就是人的代换词,精神就是人之为人,人有别于动物的本质;动物没有精神即没有思维和意志。

正是人作为精神性的存在,才能发挥主体的能动作用,推进思维与意志的演进。

黑格尔认为,思维与意志并不是互相割离,互不干涉的。

思维与意志的区别仅仅是理论态度与实践态度的区别,意志是特殊的思维方式。

精神一般来说就是思维,既然思维是理论精神,那么意志就是实践精神。

思维与意志是一而二,二而一的。

无论是思维还是意志的活动中,都可找到主观和客观这两个环节,这里,黑格尔很深刻地指出了理论与实践、思维与意志两者互相包含,同时两者各自都包含在主客观两个方面,这两个方面统一在理论上便是真理,在实践上便是现实。

精神按其本性来说是自由的,那么意志也是自由的。

“自由是意志的根本规定,正如重量是物体的根本规定一样。

”〔2〕“意志而没有自由,只是一句空话;同时,自由只有作为意志,作为主体,才是现实的。

”〔3〕自由是意志的真正实体和特点,剥去自由,意志就没有意义。

只有借助于意志自由,意志才会在地球上产生一个精神世界。

同样,作为意志的主体也给予了自由以现实性。

自由不是一种抽象的理想,而是人的自觉自为的活动的力量。

人将自己的内在意志外化为神圣的目的性,通过能动的实践活动凝化为现实,从而实现自由,但自由是精神自我实现的结果,而不是意志的既定事实。

黑格尔认为意志自由是三个环节的有机统一。

第一个环节是纯无规定性或纯粹主观性,在此环节,意志自我反思,摒弃一切特殊性的内容,消除一切规定和界限,因而自由是抽象的。

真正的意志自由必须从抽象的普遍性进入到特殊的、有限的领域,这就是自由意志的第二个环节。

但如果意志仅仅停留于规定性、特殊物中,也是不自由的、片面的。

所以,意志过渡的第三个环节,是意志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意志普遍性总是体现在它的特殊性中,人也总是通过各种特殊的意志活动来实现自己的普遍本性。

黑格尔在对自由意志的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自由意志是自在与自为的统一,自由不是任性,“当我们听说,自由就是指可以为所欲为,我们只能把这种看法认为是完全缺乏思想教养,它对于什么是绝对自由的意志、法、伦理等等,毫无所知。

”〔4〕在任性的情况下,一个人没有深思熟虑就行事。

任性不是由我的真正意志行事,而是被偶然性所规定。

由于选择的任意性,任性在形式上看来是非常自由的,但是人的不自由恰好就在任性中。

任性依赖于外部环境而不是依赖意志自身,它不受理性的指引,根本不考虑伦理概念、伦理秩序。

人的行为特异性使其远离了普遍物,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任性的“自由”是前后矛盾的,它受到自然欲望与冲动或瞬时间事态的控制和支配,因而人们对自己的决定总是伴随着懊悔,在这种自相矛盾的自由中,包括许多在通常破坏中都有的欲望、怪想和任性的幻想。

任性的人不考虑行为的意义和涵义,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相反,真实意志的真正自由是既自由又受限定的。

真正的自由受到有理智的、具有自我特征的、追求实现自由自身的意志的限定。

真正的自由包含着限制,社会和国家对个人任性的限制,不是对自由的否定,而是实现自由的条件。

[!--empirenews.page--] 二、抽象法—道德—伦理是辩证法的过程黑格尔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

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

”〔5〕理念法不是单纯法的概念,而是法的概念及其设定的定在。

概念具有现实性,就如萌芽会长成参天大树一样,概念也必然在现实生活世界中丰满、具体、现实化起来。

意志作为概念及其定在的统一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而有不同的定在即不同的法。

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描绘了自由意志的几种法的辩证发展过程。

这个过程包括三个阶段:抽象法、道德、伦理。

黑格尔的“辩证法”不同于唯物主义辩证法,他把自由意志的发展或客观精神在其各种“法”的形式中的表现看作是一个“辩证法”的过程。

“辩证法”的过程是从最抽象、最不发达的事物到最具体、最成熟的事物的连续不断的过程。

黑格尔把伦理生活中的辩证法也设为三段式。

在“抽象法”中,意志是直接的,它的概念是抽象的,它的定在就是直接外在的事物。

[1][2]下一页“道德”,这时的意志从外部定在出发在自身中反思着,于是被规定为与普遍物相对立的主观单一性。

它的概念是善,它的定在是现存世界。

“伦理”,这时的意志是“抽象法”与“道德”的统一和真理。

它的概念作为实体的自由获得了必然性的具体实现,它的定在就是自由本身。

抽象法、道德、伦理经历了正反合的过程。

辩证法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抽象法和法律决定我们的行为和事务,此为正题;生活的反思和自我意识方面,在这里个人的良心起行为标准的作用,此为反题;这两者融合成一个统一体,即在伦理中统一起来,伦理既是客观实在的,又是有自我意识的,此为合题。

这些主要的各项又有各自的辩证法。

抽象法、道德、伦理只是客观精神的三个发展阶段,不是最终的阶段,高级的法必须进入到绝对精神的王国,才能获得真正的普遍性。

具体说来,抽象法自身发展有三个环节,即所有权、契约、不法。

在抽象法中,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的人格而存在,到了道德领域,道德意志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它使人成为主体性,成为能动的、独立自主的主体,因此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

道德分为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个环节。

抽象法缺乏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两者都缺乏现实性,只有两者结合为一个统一体——伦理,才具有现实性。

伦理是自由的理念。

它可以被称为活的善,因为经过自我意识的活动,伦理获得了知识、意志力和现实性。

另外,自我意识在伦理中发现了它的绝对基础与终极目的。

因此,“伦理就是成为现存世界和自我意识本性的那种自由的概念。

”〔6〕在这里,特殊意志与普遍意志达到了统一。

根据从实体性出发的观点,黑格尔把伦理的发展过程分为由低到高的三个阶段。

这三个阶段就是伦理精神客观化的过程,也即是直接的、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分化为市民社会,然后再统一于国家。

〔7〕三、主观与客观、合理与现实的统一是法的原则黑格尔法哲学从形式来说是唯心主义的,但它的内容是非常客观与现实的。

就如他把法的出发点定为精神性的意志,但探讨的是在意志推动下,法的概念的现实化的过程。

黑格尔法哲学是关于客观精神的哲学,是精神的最初阶段或主观阶段的继续。

客观精神就是社会意识,“包括群体意识、民族精神、时代精神等,其范围很广,不仅仅讲法、权利,也讲道德、法律和伦理,特别着重讲到社会和国家。

”〔8〕所以说黑格尔法哲学是丰富的、具体的与现实的。

[!--empirenews.page--] 首先,法作为社会的客观法则,某种规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

人是实在的、具体的存在。

他诞生和生活在一定的、他决不能从中抽去或与之分离的社会环境中,如果要完整地理解他,则必须从他与社会环境发生的关系来解释他。

不错,他本质上是一个有道德和精神的人。

但是在更真实的意义上说,人的道德性和精神性不可能是纯粹的精神状态,而必须被表述为在社会活动中的用于实现自由的功能。

人只有在社会关系中才能实现真实的普遍性的自我。

只有在人们的关系是正当地形成的并且越来越深入发展的情况下,人类的更高目的才能够实现。

科学、艺术、宗教、道德生活等,除了靠合作和通过社会团体的调解以外,是不可能获得的。

同样,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管理和调节是实现精神自由这一主要目的的必要手段。

因此,任何伦理体系如若不论及经济、政治和法律的运行原则,都不能说是完整的。

因此,黑格尔法哲学把伦理精神置于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的动态互动中,使其对现实生活起到规范作用。

其次,正如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序言中所说的:“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

”这一著名格言表明了法遵循着合理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从形而上学方面,黑格尔主张现实性与合理性没有什么区别,现实性就是某种东西的表现符合它的本质特征,或者某种东西与它的概念相符。

现实性指的是某种对它的概念来说的真实东西,反之,合理性不是在现实之外与现实无关的东西,合理性的概念正在于它是现实性的真理。

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存在是合理的必然性,它们每一个都是法在世界中体现自己本质的必要形式,是理念的必然的自身发展的不同阶段。

它们作为客观精神是个人内部主观精神的外部表现。

这里的外部表现具体的是指现实的、有血有肉的人的精神所创造的法律、社会、国家、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世界。

财产、法律、道德、家庭、政府等等不是为了某种偶然的、主观的目的而创立的权宜之计,而是理性、理念的体现,其间具有逻辑必然性。

抽象法、道德、伦理就是合理性的概念在现实世界中扬弃抽象性与特殊性,获得具体的普遍性的推演过程。

因此,黑格尔不允许伦理道德与现实有任何的分离。

伦理道德只有在现实社会中才能获得生命力。

他克服了康德道德原则的抽象普遍性,给之以具体的普遍性,伦理道德不再是为义务而义务的空名,而是包含了感情和欲望,充满了内容的。

伦理道德是善的、高贵的,更是实体性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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