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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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法规类别】建材节能【发文字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8.02.22【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5号)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我们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何立峰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支树平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刘士余2018年2月22日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精选文档】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第六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能源消耗是任何企业的紧要成本之一,高能耗不仅会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加添,也会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为此,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高度重视能源管理工作,推行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

以下是一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

一、建立节能意识建立节能意识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节能工作开展的前提和基础。

企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的宣扬教育,全员营造节能意识,理念和文化。

通过培训员工,提高他们的本领和自发性等方式,加强员工的节能自发和责任感。

二、订立能耗管理制度能耗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制度的设计,实施与监督等方面。

制度的设计要重点关注能耗的掌控和监管,包括能耗计量、数据采集与处理、监测、报表统计和汇总等。

制度的实施要考虑过程的标准化和流程的规范化。

监督要落实到掌控细节和日常操作,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能耗掌控能耗掌控实在包括定额掌控、费用掌控和篇章掌控。

1. 定额掌控:通过设定能耗定额来掌控能耗的总量,这种方法可供建立能耗关键指标和保证能耗目标得到实现。

2. 费用掌控:通过对能耗费用和成本的核算和分析来对能耗进行掌控,以达到削减能耗的目的。

3. 篇章掌控:通过对各个环节的分析和调查,利用工艺改进、设备维护和修理、管理措施等来调整和掌控各个环节的能耗。

四、节能技术节能技术是企业节能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

它可通过改造现有的设备,使用新的工艺,加强能源的管理等方式来削减能耗。

如采纳高效的变频和调速技术、冷凝余热回收、烟气余热综合利用等节能技术,可以制造出高效节能的工作环境。

五、能源管理系统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符合标准的能源管理体系,并将这一体系与企业运营管理紧密结合在一起。

能源管理体系应当包括能源采购、能源使用、能源数据管理、能源监测等方面的管理,以期保障能源的高效使用。

以上是一些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方法,企业宣扬教育、制度化管理、环节掌控、节能技术和能源管理系统等都是需要侧重考虑的。

此外,企业还应坚持精益经营,避开挥霍和低效率,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加强企业的创新本领,优化管理机制,不断努力探求可持续进展,建设绿色、低碳的社会环境,为社会和谐做出更大的贡献。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06〕53号日期:06-08-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二○○六年八月十日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报送。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河南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煤炭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采取措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责分工]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节能目标责任与考核]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能源消费总量、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目标分解到重点用能单位,对重点用能单位分级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主要考核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能源利用效率及节能减煤措施落实情况。

年度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未完成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考核结果定为未完成等级。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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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根据节能管理工作需要将一定用能规模以上的用能单位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范围,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单位。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二条,考虑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基本义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接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依据原《办法》第九条修订。

第四条【职责分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注:依据《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制定。

第五条【管理原则】国家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统计局定期公布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统计部门定期公布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万吨标准煤以下的重点用能单位和纳入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的用能单位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按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的大小实施分级管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方案,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注:参考《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08]1390号),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对原《办法》第五、六、七条修订。

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马忠臣1994年9月7日河南省节约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社会节约用电,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节约用电,是通过对电能的合理分配、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等途径,更有效地利用电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节约用电工作的领导。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同级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做好节约用电的管理工作。

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负责节约用电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各级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有一名负责人管理本行业的节约用电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应有负责人主管节约用电工作,并可根据需要明确相应的节约用电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各级节约用电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节约用电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电技术政策和规划;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管辖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依法查处违反节约用电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条节约用电规划应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必须对电源布局及工农业发展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实现社会合理用电。

制定电力发展计划、规划时应将电力建设与节约用电项目同时进行技术经济论证,择优决定资金投向。

第七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电、供电、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电的义务,并有权对浪费电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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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政〔2006〕53号日期:06-08-10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制定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促进合理用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用能单位是指《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含5000吨,下同)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能源消费水平,把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参照本办法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能源消费的核算单位是法人企业。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全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工业局,以下简称节能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两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并每年公布一次省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含)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统计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报送。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年初编制下达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

能源利用监测(审计)计划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测试单位依法进行,被检验测试单位不得拒绝。

检验测试所需费用由省发展改革委从省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检验测试单位不得向被检验测试单位收费。

受委托进行检验测试的单位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省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节能培训和能源计量可交由具备相应的师资力量、培训场所和必需设备、仪器、教材的单位承担。

申请承担节能培训的单位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书面材料,经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省统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指导重点用能单位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定期发布公报,公布重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状况等。

第八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能源计量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量联(2005)247号)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要求,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对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按照计量法律、法规要求,引导企业建立和完善测量管理体系,督促企业定期对所配备的能源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校准,指导企业加强对能源计量检测数据的应用。

第九条省政府国资委要强化省属企业节能目标管理,逐步将节能实绩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发挥省属企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表率作用。

第十条省辖市、扩权县(市)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统计、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做好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节能监测(审计)计划,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按时报送有关报告和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遵循依法用能、合理用能的原则,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加强节能科学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接受和配合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或依法委托的能源利用监测机构对其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情况和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加强节能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完善节能管理体系,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人员。

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能源专业知识、从事节能工作两年以上、拥有工程师资格证书,经省能源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重点用能单位方可聘任,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

明确各部门和各生产环节、岗位的节能工作责任,将能源利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纳入经济责任制,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节能工作规划、计划和节能技术进步措施,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淘汰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按期或提前完成国家和省公布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

按法律、法规要求,定期向统计部门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统计局以及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统计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六)实行能源定额管理制度。

按照科学、先进、合理的原则,对各主要耗能产品、工艺、设备和岗位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定期对定额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奖罚措施相结合;
(七)建立能源消耗成本管理制度。

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制定先进、合理的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八)开展能源审计,完成审计报告。

通过能源审计,分析现状,查找问题,挖掘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
(九)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计量管理,完善能源统计制度,以确保能源统计数据的全面、及时、准确、可靠;
(十)每年应当在固定资产折旧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和开发;
(十一)制定节奖超罚办法,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节能奖励资金,对节能工作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二)开展经常性的节能宣传和培训,提高依法用能、节能增效的意识。

第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的职责:(一)协助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能源管理制度、节能规划与计划、能源消耗定额、节能技术进步措施、节能奖罚制度,并组织执行;
(三)组织参与本单位新增用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能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内容的编制、审查和评价,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准备、达标测试等工作,参与审查新增用能设备选型;
(四)对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本单位能耗定额的完成情况,提出节能奖金的分配使用方案;
(五)组织对本单位用能情况进行分析和节能测试,协助省发展改革委做好节能执法和监测工作,并对能源监测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六)开展节能宣传,组织节能培训,交流节能信息,提出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和高耗能、重污染设备的措施和建议;
(七)组织编写并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以及县级以上节能主管部门报告本单位节能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重点用能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具体内容是:
(一)综合情况报告。

分季度报告和年终报告,内容包括:节能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体系和各项制度建立情况,节能计划和节能措施执行情况,用能情况分析、能源消费预测,能耗指标变化、能源经济分析,以及节能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内容;
(二)能源平衡表。

每季度报告,内容包括:各种能源的购入量、库存增减量、二次能源生产量、余能利用量、外供量和自耗量;自耗的各种能源在各主要生产部门、产品、工艺以及辅助部门的分配去向和亏损量;主要用能产品的能耗指标等;
(三)主要耗能设备状况表。

年终报告,内容包括:主要耗能设备名称、规格、耗用能源名称和年用能量、投运年月、能源利用效率及测试年月等;
(四)节能技改计划及完成情况表。

年终报告,内容包括:技改项目名称、主要技改内容、项目总投资、节能量、投资回收期等。

报告时间为季度、年度结束后第一个月的25日前。

第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信息自动化建设,提高能源管理信息的处理效率。

第十六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合同能源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机制。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支持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技术改造、节能科研开发等。

省发展改革委优先向国家推荐重点用能单位的重大节能项目和示范工程。

第十八条重点用能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管理权限,由节能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省经贸委发布的《河南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政府国资委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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