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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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10•【字号】辽政办发[2003]98号•【施行日期】200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9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目前,我省现行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的要求。

一些部门重复分散设置账户,避开了财政的有效管理和全面监督;财政资金入库时间延滞,收入退库不规范,大量资金滞留在预算单位,降低了资金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时有发生,甚至滋生腐败现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财政管理制度改革,规范财政收支行为,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

实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公共财政体制的建立,从制度上、机制上、源头上解决当前财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核心内容。

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这项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争取“十五”期末,在我省全面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发展要求的、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缴拨以国库集中收付为主要形式的现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辽宁省全面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1]18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财库[2001]24号)精神,为全面推进我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1.09•【字号】辽政办发[2000]97号•【施行日期】200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9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十一月九日辽宁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5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设置辽宁省建设厅,正厅级建制。

辽宁省建设厅是主管建设行政管理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组织制定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职能,交给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分别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指导城市防洪的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4.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转变的职能1.行业统计的具体工作委托厅信息中心承担。

2.行业的工程评优和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有关行业协会、学会或事业单位承担。

3.编制和修订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和发布工程造价信息及城市路桥收费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

4.企业资质和行业执业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分别交由行业协会、学会和事业单位承担。

5.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6.不再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涉及的村镇移民和灾后重建选址的审批职能。

7.将塔吊拆装企业、20万户以下的城市燃气企业、集中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下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城市房屋拆迁、回迁服务机构、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批职能交给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1.22•【字号】辽政办发[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外经贸厅、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省体改办、省地税局、省工商局《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精神,推动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解决好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所有制形式单一、经营方式落后、队伍结构不合理、税费负担过重、内部机制不活、抵御风险能力差等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程勘察设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现就我省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改企转制、政企分开、调整结构、扶优扶强的原则,通过理顺和重组企业产权关系,创建科技型企业,加快勘察设计单位的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市场竞争和社会化服务的主体。

建立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进步机制、质量监督机制、设计风险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工程勘察设计法规体系和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技术和质量水平。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1.调整勘察设计单位的所有制结构,实现勘察设计单位与主管部门脱钩,重新确立单位与资产所有者或资产管理者的产权关系,做到产权明晰,责任到位,使勘察设计单位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科技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辽住建建管〔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的通知辽住建建管〔2022〕2号各市住建局,省沈抚示范区住建局:省政府督查室在《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中提出各市有关县(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材料要求不统一的问题(附件1)。

为持续推进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决定开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有关问题核查和整改工作,有关要求如下:一、核查摸底各市住建局要对本辖区内所有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材料情况进行核查摸底,并于2022年2月25日前,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核查情况表》(附件2)要求,将本地区核查摸底情况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二、有关要求1.统一规范前置要件。

各施工许可证颁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住建发〔2021〕1号),按照《实施意见》附件5表一《施工许可阶段审批事项及申报材料清单》要求统一规范前置要件,不得违法违规增设其他要件,已增设的要立即整改。

对整改不到位的,省厅将视情形采取约谈、全省通报批评、提请省政府工作提醒等措施推进。

请各市于2022年3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将本地区施工许可证前置要件问题整改情况报省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2.加强行业监管。

各市住建局是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联系电话:************************(传真)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1.04•【字号】辽住建发〔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深化住建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辽住建发〔2021〕1号各市住建局,沈阳市城管执法局,鞍山市、营口市、锦州市、朝阳市、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沈抚新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9月28日省委常委会(扩大)会议精神,围绕建设“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营商环境,结合省住建厅的职能和工作实际,深化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施工许可审批流程1.打破施工图审查区域限制。

建设单位可任意委托经省住建厅确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各级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全面实行数字化审查合格书备案制度,各级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到现场进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红章备案。

2.一般工程施工图审查可选择施工许可前审查,也可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建设单位选择施工许可前审查的,仍按照现行模式操作。

选择与施工许可并联办理且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并开始审图计时。

建设单位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凭证》《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及其它所需材料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机构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图,一次性出具审查意见。

如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未完成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建设单位须暂停施工,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方可继续施工,否则由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撤消施工许可证并按规定处罚。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财政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认定。

2.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3.取消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4.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5.取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农村地区县级示范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6.取消中央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7.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分配管理。

8.取消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9.取消秸秆能源化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0.取消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分配管理。

11.取消机场管理建设费用于地方机场建设项目资金分配管理。

12.取消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3.取消县级污水处理厂建设贷款贴息资金分配管理。

14.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5.取消对口支援安县恢复重建工作经费管理。

16.取消农村高中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17.取消高校质量工程建设专项资金分配管理。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辽住建〔2019〕107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9〕107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行业指导服务中心:《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已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7月31日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9〕14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建办厅函〔2019〕431号)精神,做好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根据《辽宁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安排的通知》(辽政公领发〔2019〕1号)要求,结合我厅政务公开工作实际,制定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方案如下:一、强化政务公开制度建设(一)推进决策实施公开。

代政府起草规章、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决定重大事项时,除依法应当保密和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在决策前应由牵头起草文件的处室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决策依据,广泛听取公众意见,通过厅门户网站“意见征集”栏目开展征求意见并做好意见收集采纳及回复工作,或通过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广泛知晓的途径向公众征求意见。

对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在厅门户网站公开处理情况。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可以采取座谈、听证等方式征求意见。

厅党组会议和厅业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厅名义(含处室文号)下发的政策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等公开。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5]1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5.03.03【实施日期】2005.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五年三月三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

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

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简介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简介1.建设背景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8号),要求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施全流程、全覆盖。

改革核心内容就是形成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方式。

改革中对信息数据平台做了明确要求,要求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要具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在线并联审批、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

“多规合一”是指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进行融合,实现一个市、县、区一本规划、一张蓝图,解决现有各类规划自成体系、内容冲突、缺乏衔接等问题。

长久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众多规划并存,在规划主体、技术标准和编制办法、规划期限、规划目标、管控手段和监督机制各有不同,在各规划中涉及空间资源利用时,用地分类不一致、标准不一致、坐标系不一致,还经常出现规划“打架”的现象,导致项目落地困难、审批效率低下等问题。

“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建设覆盖市本级区域,主要建设“3个应用子系统”包括:资源展示应用系统、项目策划生成系统、运营维护系统及相关接口对接等工作,通过一张蓝图的构建,建立全市一张规划蓝图,对统一新区空间规划体系,实现“一张蓝图干到底”的城市治理目标有着极为重要意义。

业务协同平台建设是全市开展“多规合一”工作的关键,是促进“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和提高联合审批效率的技术保障。

现依托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的应用功能,将相关业务功能覆盖到区县,通过资源展示应用系统,实现建设项目协同预审,与“互联网+政务服务”相结合,创新业务协同审批管理新机制,能有效解决行政审批效率问题,促进政府部门形成高效透明的行政审批管理流程;引导公众参与监督,推动管理模式从部门管理向综合管理转变,推动政府职能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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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9)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20日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打造“发展环境最优省”为目标,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协调、管理、运行、监督体系,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不断增强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实事求是。

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地方特色,建设适合地域特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标准最优。

对标先进,坚持高起点定位,高标准起步,在减事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上采取创新举措,着力营造最优发展环境。

系统推进。

通过各种信息化手段统筹规划,实现以项目为主导的发展方式向以规划为主导的发展理念转变。

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完善配套政策,全面系统地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三)改革内容。

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实施全流程、全覆盖改革。

改革范围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改革贯穿从项目立项到竣工验收以及公共设施报装、接入等全过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四)工作目标。

到2019年6月底,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90个工作日以内。

将工程建设项目划分为八大类,分类明确审批时限,其中,政府投资房屋建筑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类项目90个工作日、政府投资公路工程类85个工作日、政府投资水利工程类66个工作日、社会投资非经营性建筑类项目85个工作日、社会投资一般经营性房屋建筑类项目8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工业类项目70个工作日、改造类项目(规划条件不变)35个工作日。

省市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

到2019年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沈阳市、大连市等试点城市继续深化改革,加大创新力度,进一步提高审批效能。

到2020年6月底,基本建成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体系。

二、改革任务(一)强化基础,优化服务。

1.“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

各市作为构建和实施主体,要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战略规划,按照统一的空间坐标体系,以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主轴,以各类规划底图为基础,统筹整合各类空间规划与空间管控要素,协调解决规划差异,消除空间矛盾,明确“三区”(生态空间、农业空间、城镇空间)“三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形成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用地指标、空间坐标有机衔接,为审批提速提供技术支撑。

(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建立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结合区域重点项目储备与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建立“一个部门统领、多个部门协同、一张蓝图支撑”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

由牵头部门制定项目策划生成管理办法,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落实产业准入类型,最大限度放宽项目准入条件,统筹协调各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设条件以及需要开展的评估事项等要求,明确建设边界条件和建设规模,提前开展规划、用地、用林、用海等立项选址前期工作,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依据,加速项目前期策划生成,简化项目审批或核准手续。

(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3.推行区域评估。

在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由地方政府统一组织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文物勘探评估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

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实施范围、内容方式及监管措施等。

实行区域评估的,由政府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相关要求。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4.推行告知承诺制。

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明确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监管措施等。

申请人按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根据其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5.项目管家主动靠前服务。

充分发挥项目管家作用,从项目策划前期开始提前介入,跟踪项目进展,统筹协调各职能部门对项目报批前的咨询辅导,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收集、协调衔接等服务,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生成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申报通过率。

(牵头部门:省营商局;配合部门:各市政府)(二)统一审批流程。

1.合理划分审批阶段。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

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省自然资源厅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环节;施工许可阶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主要包括施工图联合审查和施工招投标备案(电子招投标除外)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环节;竣工验收阶段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负责,主要包括联合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共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办理。

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各市要按照“只少不多”的原则,合理划分审批阶段,制定并联审批管理办法,明确各阶段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审批,实现“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2.精简审批环节。

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中,取消施工合同备案、监理合同备案环节;取消建设单位资金到位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等条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合并审批事项,施工许可与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并行办理,由施工许可发证部门统一受理、统一反馈、统一办结。

调整审批时序,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评估评价和取水许可等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时同步完成设施接入。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明确取消、下放、合并、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的审批事项、具体办法及相关要求等。

沈阳市、大连市要在探索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等方面,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3.规范审批事项。

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梳理审批事项和环节,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合并审批事项,转变管理方式,调整审批时序,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逐步形成全省统一的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并实行动态管理。

要分别制定省级、市级审批事项清单,明确审批条件和申报要求。

原则上各市审批事项清单要与省级审批事项清单保持一致,对于超出范围的审批事项,要报省政府备案并说明理由。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4.分类细化审批流程。

各阶段牵头部门负责制定省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明确八大类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主流程、并行流程及审批时限。

各市要参照省级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按照“只多不少”的原则,进一步细化工程项目类型,优化审批流程,制定不同类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明确审批阶段、审批部门、审批事项和审批时限等。

并行流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要与省级并行流程审批事项一致,超出省级审批事项清单的,应依法设立,明确办理时限和要件并予以公布,同时报上级机关备案。

(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5.实施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

牵头部门制定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管理办法,主要审查和规划总平面相关的内容。

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整合各相关部门分散进行的设计方案审查,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代替行政审批,对设计方案出具联合审定意见。

确需踏勘的,在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定前,由牵头部门组织生态环境、消防、人防等部门开展联合踏勘。

(牵头部门:省自然资源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6.实施联合审图。

将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统一出具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单独的技术审查。

有条件地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牵头部门要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管理办法,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限等。

(牵头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部门: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7.实施联合验收。

实施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防雷装置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牵头部门要制定限时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各市根据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牵头部门、配合部门、验收标准、工作规则、办事流程和验收时限,并加强验收前技术指导。

对于验收涉及的测绘工作,实行“多测合一”,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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