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宪法原则的产生及效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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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宪法法律效力(2篇)

关宪法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宪法法律效力是法治国家的核心要素,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法律体系的核心。

本文将从宪法法律效力的概念、宪法法律效力的表现、宪法法律效力的保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宪法法律效力的概念宪法法律效力是指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

宪法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宪法法律效力的普遍性:宪法和法律对全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具有普遍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

2. 宪法法律效力的强制性:宪法和法律具有强制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3. 宪法法律效力的稳定性:宪法和法律一经制定,便具有稳定性,不得随意更改。

4. 宪法法律效力的最高性: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三、宪法法律效力的表现1. 宪法法律效力的政治表现:宪法法律效力在政治领域表现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障国家政治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2. 宪法法律效力的经济表现:宪法法律效力在经济领域表现为维护国家经济制度,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 宪法法律效力的文化表现:宪法法律效力在文化领域表现为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促进文化繁荣发展。

4. 宪法法律效力的社会表现:宪法法律效力在社会领域表现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四、宪法法律效力的保障1. 宪法保障: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宪法法律效力的重要依据。

2. 法律保障: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均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确保宪法法律效力的实现。

3. 司法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进行制裁,保障宪法法律效力的实现。

4. 社会保障:全社会共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五、结论宪法法律效力是维护国家稳定、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石。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权威资料]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权威资料]

“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本文档格式为WORD,感谢你的阅读。

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及其格内容摘要宪法的根本原则是关于主权的原则,宪法应该以格式化的修辞和规范的语言表述根本原则。

中国宪法的修辞格式存在瑕疵,应该修改为“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

中国近代以来的立宪史乃是“中国人民”概念的生长和演化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立宪史乃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如何从政治事实上升为根本的宪法原则,以及如何与时俱进被不断定义的历史。

中国宪法学体系建构的基础是把“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这个格式诠释为一个内在和谐的主权结构,为此,必须面对两大任务:第一、正确定义人、人民、公民三个概念;第二、正确定义“代表”的概念。

关键词中国人民、中国共产党、宪法原则、格式化修辞一、引言如果要把中国宪法的根本原则概括为一个固定的格式或定则(formula)的话,那么,我认为这个公式应该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而不是像多数宪法学教科书所说的,是什么人权、法治、民主,等等。

宪法是关于国家之内主权的分配与运用的规则。

在当代中国,最终的主权属于人民,而人民是通过共产党的代表作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作用得以组织化的,“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表达的是中国人民的主权组织化、定型化的第一原则。

宪法序言有三处分别以两种修辞格式明确地指涉这个原则或事实:一、“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二、“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

”三、“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四讲 宪法的原则

第四讲 宪法的原则

在法学中,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作为规则的基础或 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原则的特 点是,它不预设如何确定的、具体的事实状态, 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更没有规定特定的 法律后果。但是,它指导和协调全部社会关系或 某一领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制定法
张 文 显 教 授 认 为
律规则,进行司法推理或选择法律行为时,原则

五 、 平 等 原 则
(一)平等原则的依据 在我国,平等原则的宪法依据也是 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 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 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平等原则的形成, 在西方是由于自然法学派思想的影 响(“人生而平等”),在我国则 是因为革命思潮的冲击而形成;故 而西方的平等权保护注重形式平等, 而我国的平等权保护注重实质平等。
正 当 程 序 原 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的历史由 来 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段 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 其同级贵族之依法判决,或经 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 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 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 害。”后来,爱德华· 柯克爵士 将这一条款创造性地解释为 “正当程序”。
信 赖 保 护 的 围构 成 要 件 与 范

有学者认为: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之 适用,需要符合三个要件,即: “信赖基础”,也就是“有效表示 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信 赖表现”,即“人民因信赖而展开 具体的行为,亦即为一定的处分行 为”;“信赖值得保护”,即值得 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 “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 信不疑,且对信赖基础之成立为善 意并无过失。”

【优质】论述宪法权威的含义、依据与生成-精选word文档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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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论述宪法权威的含义、依据与生成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政治活动、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

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是要尊崇宪法尊严,维护宪法权威。

宪法权威是指宪法被人们奉为最高规范,具有使人们自觉遵守并且在人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中起支配作用的决定性影响力。

一、宪法权威的含义宪法的权威在现实层面体现于其在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效力。

宪法是一切法律制定、运行以及遵守的最高评价标准。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的地位和效力最高,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宪法确立了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它不仅规定国家治理、社会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内容,而且以规范公权力运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价值取向。

任何国家机构、政党组织都必须在宪法框架内活动。

我国宪法系统地理顺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关系,明确划清了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各社会团体以及各企业事业组织权力行使的范围和边界,全而建立了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在此基础上,宪法详细制定了各项公民基本权利,并始终把保障人权作为其核心价值和终极目标。

宪法的权威在价值层面体现在其对立法权价值评判标尺的功能。

宪法规范蕴含了人类最基本、最广泛的价值诉求,如自由、民主、人权以及权力制衡。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价值,由宪法规范构建起整个法律体系共同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秩序。

立法机关所制定的部门法律应遵循宪法的价值体系,不仅不能同宪法规范相矛盾,也不能同宪法所表达的价值秩序相冲突。

在国家和社会各领域,宪法价值应当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

二、宪法权威的依据宪法最高法律效力不仅仅是写在文本之上的,要实现宪法文本之上的权威向政治生活转变,更要将宪法最高效力写进人们心中。

权威的本质是内在的认同,而非基于外在的强制而形成,人们服从某种权威,其内在追求就是一种正当性或者公正价值的追求,即基于内心的信念同意、认可或赞同某种价值。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三节 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1《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版,第732页。

2摘自:/ziliao/article-132214.html。

第四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的标志观看视频2011年 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向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郑重宣布:“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

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

”建立了完备的居于核心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这是根本标志。

宪法制度是国家的制度基础。

1982年宪法和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个宪法修正案,形成了完备的居于统帅地位的宪法制度。

期间,制定颁布了30多部关于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的基本法律,进一步丰富了国家宪法制度。

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

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标志,法律部门是基本要素。

到2010年底,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民事、刑事和国家机构的法律制度等部门法已经齐备,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出台,这是判断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根据。

制定与法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690余件,地方性法规8600余件,这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特色。

我国宪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

我国宪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宪法一直是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完善,宪法的设立也有其基本原则及适用原则,其基本原则是宪法设立时的根本依据,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那么我国宪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呢?宪法一直是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拥有着最高的法律效力,体现了我国法治社会的逐步完善,宪法的设立也有其基本原则及适用原则,其基本原则是宪法设立时的根本依据,贯穿于整部宪法之中,那么我国宪法的适用原则有哪些呢?▲一、宪法基本原则概述近年来,关于宪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主要形成以下几种主张。

有的主张宪法基本原则是“宪法学对某一类型的宪法所反映的指导思想、民主制度的特点和作用的概括”以及“某一宪法典或宪制性文件本身所确定的制定、解释和实施该特定宪法的指导方针。

”有的主张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有的主张宪法基本原则是“立宪者设计宪法规范时的具体思路和基本规则,它隐藏于宪法规范的字里行间,贯穿设计的始终,是宪法规范的骨架;同时,宪法原则又是宪法的民主价值和民主功能的具体化法则,体现着宪法的价值要求和基本精神,突出地反映着宪法的本质”。

本人认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和主权原则。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及其适用(一)基本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在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宪法是否是良宪的重要标准。

主要体现形式有四种:第一种以人权宣言作序言,同时又规定一定数量的公民基本权利。

第二种是在宪法序言中确认基本人权原则,然后在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中具体规定人权的范围与内容。

第三种是在宪法中专门列出一章来确认基本人权原则,也有的以基本人权原则为章名来确认人权。

第四种是并不直接在宪法中规定基本人权原则,甚至不出现“人权”的字样,而只是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适用和有关问题:1.人权与主权的调适问题。

人权与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

01-4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01-4第一编--宪法基本理论(第四章-宪法的基本原则)
综观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主要从以下两 方面规定了监督原则:
其一,在人民与代表和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方面, 一般都规定人民代表(议员)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 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 可以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等。 其二,在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关系问题上,一般都规定了
有关监督方面的内容。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一、 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二、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权力制约思想的历史发展
权力制约形式:
权力制约权力 道德制约权力 权利(社会权利、公民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制约思想流变:
古希腊、古罗马
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
二、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和要求
4. 抽象性——对宪政实践等有关宪法现象的高 度概括和抽象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一、 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二、 人民主权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体现
一、 人民主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主权概念及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和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
(一)主权概念及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和发展
1、绝对主权(不丹、霍布斯) 2、人民主权 (洛克、卢梭) 3、现代宪法架构中人民主权的实践 4、资产阶级上升时期人民主权学说的资产阶级 局限性
(2)英国式(议会制) ……
(3)法国式(半总统制半议会制) ……
——从资产阶级各国政治实践来看,分权原
则对于确立和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起
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国尼克松总统的 水门事件……)。但是随着资本主义国家行
政权的日益扩大和立法权的日益削弱,分权
原则正在趋向衰落。

宪法原则 终极版

宪法原则 终极版

论宪法原则宪法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人类生活的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

宪法原则既表现为理念,也表现为具体的规范形式。

在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国家,宪法原则往往成为进行宪法判断的基础和具体依据。

一.宪法原则性质与功能宪法原则是宪法价值的统一体和基础,是构成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基本要素。

宪法原则的性质表现在:一是价值性,即宪法原则体现了宪法国家应追求的基本目标与价值体系,指明宪法生活的基本方式;二是原理性,即宪法原则实际上是宪法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由各种原理组成的集合体[1];三是指导性,即宪法原则对整个宪法制度的运作过程起到指导功能,构成宪法制度统一的基础;四是多样性,即宪法生活的多样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宪法原则存在方式与功能的多样性。

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是指导宪法规范与宪法制度运行的过程和程序,使宪法发展具有统一的基础和依据。

具体而言宪法原则的基本功能表现在:提供现代国家构成原理的基础,使国家权力的运行具有统一的基础;提供宪法国际化的事实和价值基础,使宪法在统一的理念下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提供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指导原则与理论依据,是解决社会各种利益纠纷的准则;提供进行宪法解释与宪法判断的标准与认识论的工具;提供宪法价值社会化的基础与形式,使社会成员在实际生活中不断感受宪法带来的利益等。

宪法原则并不是具体而三.宪法原则具体内容的分析宪法原则具体内容有不同的表述,但就其基本价值而言存在着一定的共性。

从各国宪法结构和发展过程看,宪法原则主要由民主原则与法治原则组成。

(一)民主原则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与价值趋向首先是民主价值,以民主作为宪法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不同国家的宪法以不同的形式确认了民主的意义与功能。

毫无疑问,民主原理是宪法原理中的核心的概念,在宪法秩序的形成和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主的概念经过历史的变迁已成为多样化的概念,其内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既要尊重多数人的意志,又要保障少数人利益是现代民主的基本价值体系,其中少数人利益的保护又是民主原理的更为核心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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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秦前红汪自成工作单位式汉大学法学院当下中国的宪法学研究, 在上个世纪末就基本完成了从意识形态向法律科学的演进逐渐重视起了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所应当具备的知识体系和理论品格。

其中, 对宪法原则的研究亦是应循此种轨迹。

鉴于宪法乃至宪政都是舶来品, 学界对宪法原则的种种经验归纳和理性抽象无不深刻烙上了西方民主和宪政实践的印记。

目前国内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教科书将宪法原则概括为人民主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

, 其他的著述虽然有所差异但却大同小异。

鉴于宪法原则是体现宪法应然价值取向、统合宪法规则并指导全部宪政过程的依据和准则,可以说是主流宪法思想的高度浓缩, 不仅提供了一切公共权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终极判断依据, 而且还为构造正当性权力秩序预设了价值内涵,, 因而对一国的宪政实践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 国内现有宪法学著述虽然对宪法原则的基本内容进行了阐释, 但却未能就宪法原则如何产生以及宪法原则效力问题等进行必要的学术追问。

1宪法原则的产生是为了表征和满足宪法正当性的需要宪法作为人类构建和发现的产物, 是近代市民化和世俗化运动的结果。

为了满足法律自治的需要, 它不能继续依赖于从宗教和天道获得价值和意义, 而必须在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确立其正当性。

前者是抽象的和前瞻式的, 它通过对宪法本身合人类目的性的安排来提供宪法正当性的抽象参照;后者是现实性和后顾式的, 它通过宪法与经验和社会现实相契合的实证来提供宪法正当性的具体参照。

而这两种安排都离不开宪法原则的构建。

在抽象层面, 宪法要借助于一套制度安排, 解决人类政治统治的三方面问题政治统治的依据在哪里、政治统治的目标是什么、政治统治以何种途径与方式进行。

相应地, 主权在民、人类尊严、有限政府分权制衡只是其中的内容之一就成为了宪法的基本原则理念之所在。

宪法的三理念之间存在一种独特的内在逻辑关系, 而不是可以平行地排列的主权在民是第一位的原则为避免由此而生的大众暴政, 必须树立宪政的价值指向,因此就有了人类尊严原则, 为了使主权者能够真正地与政府相抗衡从而达致个人面对强大政府时的平衡, 必须遵循。

有限政府原则。

在具体层面, 宪法要弥补立法与社会现实的天然缝隙,搭建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畅通的桥梁, 满足人们对正义和秩序的良好期待也必须在宪法规则空缺的情况下, 依靠人们对宪法原则的良好把握, 以合理地调适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的不和谐。

2宪法原则的发展是对人类问题意识演进的高度抽象对宪法原则的观察需要建立历时态和共时态两个纬度, 即需要从横向和纵向两个视角来进行观察。

由此而言, 并没有超越一切时空的普适性宪法原则。

即便人们借用语言本身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来企图建立统一的宪法原则叙述范式, 但其实叙述的内核和重心却是各不相同的。

宪法原则学理归类的最重要价值在于简化了人们认识事物的可能性, 为人们智识提供了对接的便利。

比如, 同为人权保护的原则,在近代立宪主义市民宪法时期, 它主要围绕保障自由权, 尤其是财产权、契约自由、营业自由等经济自由权而展开。

即只要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如杀伤他人、盗窃他人物品等, 任何经济活动都是自由的, 而且契约可以成为限制他人行动和财产的重要根据。

这种人权保护原则是与资本主义的自由放任体制相适应的。

而在现代市民宪祛时期, 人权保护原则所采用的理念却是标榜保障一切国民都可以得到无愧于被称之为人的生存、健康的、有文化的、最低限度生活的社会国家、福利国家的思想。

因此它要给予社会经济上的弱者以生存权、劳动权等社会权的保障, 同时对与此保障有矛盾关系的社会经济上的强者的大财产、垄断性经济活动及不能任其追求私人利润的公共性强的事业进行积极的限制, 再比如, 同在一个时间节点的宪法对宪法原则的叙述和阐明也是不同的中国1954 年宪法宣称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是主权权力的享有者。

但人民的概念却不仅限于生物意义的集合体, 它还包括意识形态的区隔和道德位阶的判断通常认为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 人民属于民主的主体, 敌人属于专政的对象。

在上述思想的支配下, 认为国家的功能之一是维护人民所代表的真理和善行, 限制甚至消除错误和恶的持有者。

法国1958年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 人民通过自己的代表或者通过公民复决来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或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同时该宪法第2 条规定, 全体公民, 不论血统、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由此观之, 法国宪法倡导公民之间的身份平等, 它并不否认多数和少数的存在和相互之间的差异, 但它允许多数和少数之间的相互转化并保障少数的法律地位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认为任何社会成员不得被固定化为特定的少数身份并受到与多数完全不同的待遇。

中国和法国宪法主权原则具体内容的差异, 主要是由制宪权思想的不同所决定的。

中国1954 年宪法的制宪思想是要体现宪法的社会主义属性, 要以马克思主义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为基础, 从中国特定的社会状况和阶级结构出发, 创建了人民民主国家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法国1791年《人权宣言》作为新旧两个时代决裂的标志, 提出了未来社会的理论基础和组织原则这就是国民主权的原则, 宣布了整个主权的本原存在于国民之中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 全体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 三权分立的原则,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人权和公民权原则, 自由、平等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和不可动摇的权利,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出版和信教的自由,在法律面前, 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公共职务, 赋税应在全体公民之间按其能力作平等分摊;法治原则,法律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只有根据法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才能控告、逮捕或拘留人,任何人在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必不可少的刑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 除非当合法认定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 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 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剥夺。

法国的1958年宪法,体现了法国民主传统与戴高乐思想的融合, 并给法国带来了一种较为稳定的政治体制。

它在序言里庄严宣告忠于1789年人权宣言所肯定的、为1946年宪法的序言所确认并加以补充的各项人权和关于主权的原则。

3宪法原则的产生是人类不断探索制衡政治权力的历史结果也是以权力范畴为中心安排宪法制度的逻辑需要。

自由和秩序是人类在组织社会和建立政治国家时要考虑的两大终极问题。

人类一方面要借助于社会和国家把人类组织起来, 以克服个体的无奈和无能, 另一方面要警惕来自社会和国家的侵害。

近代以来国家组织的完善和国家治理经验的丰富, 已把人与人之间侵害控制到最低,但政治国家权力的膨胀和异化, 使公民自由与国家权力之间永远处于一种紧张的关系之中。

作为社会利益博弈和妥协产物的宪法, 其实就是以权力为最基础的范畴而建构的宪法规范体系。

首先,西方国家宪法理论秉承罗马人开创的公法、私法划分传统, 并视宪法为公法, 因此权力当然成为西方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o 近代以洛克、孟德斯鸿为代表的启蒙思想家在反对封建专制过程中, 重新阐释了自然法理论,倡导了一种国家同社会相区分的二元观, 以区别于亚里士多德所谓的国家、社会相一致的一元观, 认为宪法和法律应该有不同的效力渊源, 并从自然状态推衍出自然权利、社会契约、人民主权、限权政府、公民自由等概念, 从此权力成为构筑宪法内容的一个重要要素。

其次,从宪法规范的内容来分析, 宪法规范通常可划分为实体性规范和组织性规范两种, 前者是关于基本权利、国家机关行为义务与职权、立法授权与限制等内容的规范, 它们都与权力的运作直接和间接相关。

虽然对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属于权力, 但它们却是权力运作的价值追求和保护内容。

后者包括国家机构的建制、权限设定、程序规制等内容, 它们都与权力直接相关, 。

最后, 宪法运行的目标是要达致一个和谐的宪政秩序。

这种秩序要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民主法制的期待, 实现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

但这种期待经常被国家机构的权力行为所消解和冲击。

权力一直要用到没有界限为止的特性, 既造成国家机关之间无尽的权力冲突, 也带来了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现实性威胁。

宪法的重要功能是要控制权力的膺越和滥用。

宪法把权力接引到法治体系之中, 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宪政体制第一,既然宪法权力来源于人民权力,而政府权力派生于宪法权力, 那么对政府权力的分立与制约除了是满足政治权力结构化的必须之外, 更解决了政府权力是否就是人民权力, 它是否可以分立的困惑, 平息长期以来关于权力分立的种种争论。

由于制度的最终关照要以人为中心, 而权力本身要靠人来行使, 又由于人性本身的晦暗,因此, 必须建立和完善一套制约权力行使的机制。

第二,宪法权力虽然可划分为许多形态,但无疑地说,国家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都只能被视为宪法权力的派生权力,因此, 设立一个专门的宪法保障机构来审查国家机关的行为是否合乎宪法, 并不违背任何民主体制。

汉密尔顿就认为违反宪法的立法法案不能生效。

否认这点就等于肯定代理人高于委托者、仆人高于主子、人民代表超越人民本身, 或行使权力的人不仅可做权力不曾许可的事情, 而且可做权力禁止的事情。

远为理性的设想是把法院设计为人民和立法机构的中间团体, 以把后者保持在委代权力的极限之内。

解释法律是法院的合适与特殊权力。

宪法必须被法官们视做根本法律。

如果两者之间发生不可调和的差异, 宪法应被置于法律之上, 人民的意愿应被置于其代表的意愿之上。

这一结论毫不表示司法高于立法权力。

它仅表明人民的权力同时高于两者, 并且当通过法律表达的立法意志违抗通过宪法表达的人民意志时, 法官应该接受后者而非前者。

二、宪法原则的效力1 法律效力语境下的宪法原则与宪法规范很显然,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的效力、宪法规范的效力相关联, 但又不可等同视之。

若从形式主义的视角来看待宪法, 那么宪法的效力就是一个法律实证主义、法律解释主义的问题, 而宪法原则的效力证成除了也需要这种经验主义的论证和法条主义的阐明外, 它更属于一个宪法哲学命题, 是宪法法理学研究的对象, 必须自觉地与注释性的宪法学保持相当的距离。

事实上宪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已经超出了形式宪法的范围, 涉及宪法的概念和本质的界定、宪法的目的性或工具性、宪法的自然法背景,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宪法与法治的关系以及良宪之治即宪政如何可能等重大的哲学问题。

要识别宪法原则的效力与宪法规则效力的不同, 首先必须弄清宪法原则与宪法规则的差异。

从一种关系的视角来看, 宪法原则和宪法规则其实是宪法规范的两种不同表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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