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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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指南

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指南

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指南2016年5月前言2014年2月12日,交通运输部根据水上交通运输和安全监管的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结合事故发生概率、安全风险情况和安全监管难度等因素,印发《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重点船舶和重点区域的通知》(交安监发〔2014〕67号),将重点安全监管船舶由“四客一危”船舶调整为“四类重点船舶”。

“四类重点船舶”是指:客船(含普通客船、高速客船、旅游船、邮轮、客滚船、客渡船、汽渡船、火车轮渡、载货汽车滚装船等)、危险品船、砂石船、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运输船舶。

“四类重点船舶”特点鲜明,大到ULCC、VLCC,小到内河渡船、砂石运输船舶,航行水域从环球航行到内河库区,遍布我国水网区域。

客船、危险品船舶承担着我国每年近3亿的旅客运输和10多亿吨的危险品运输任务,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具有民生关联度高、环境敏感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特点,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或严重污染环境的恶劣后果,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砂石船、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具有事故发生概率高、安全风险高、安全监管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

为切实加强对四类重点船舶的安全监管,构建四类重点船舶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夯实安全基础,维护水上安全形势稳定,在总结前期治理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安全监管指南。

目录第一章客船安全监管指南 (7)1 安全管理网链构建 (7)1.1目的 (7)1.2适用范围 (7)1.3职责 (7)1.3.1海事管理机构责任 (7)1.3.2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责任 (8)1.4工作要求 (9)1.4.1推进地方立法工作 (9)1.4.2 安全信息共享 (10)1.4.3 联席会议 (10)1.4.4 隐患排查整治 (10)2 客船恶劣天气预警 (11)2.1目的 (11)2.2适用范围 (11)2.3职责 (12)2.4工作要求 (12)2.4.1 禁限航标准制定 (12)2.4.2 恶劣气象信息预警 (12)2.4.3 客船禁限航实施 (13)3 客船船员动态跟踪管理 (13)3.1目的 (13)3.2职责 (13)3.3工作要求 (13)3.3.1 船舶配员和船员值班监督检查 (13)3.3.2 履职能力检查 (14)3.3.3实操能力检查 (15)3.3.4适任能力考核 (16)3.3.5 适任能力保持 (17)4客船安全监督 (17)4.1目的 (17)4.2职责 (17)4.3工作内容 (18)4.3.1 现场巡查 (18)4.3.2 现场监督 (18)第二章载运危险货物船舶安全监管指南 (21)1. 申报管理 (21)1.1目的 (21)1.2适用范围 (21)1.3职责 (21)1.4工作要求 (21)1.4.1申报受理 (21)1.4.2 核查货物适运信息 (22)1.4.3 核实船舶适载信息 (22)1.5工作记录 (23)2. 现场监督管理 (23)2.1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23)2.1.1 目的 (23)2.1.2适用范围 (24)2.1.3 职责 (24)2.1.4 工作要求 (24)2.1.4.1船舶现场检查 (24)2.1.4.2集装箱检查 (25)2.2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25)2.2.1 监管内容 (25)2.2.1.1 船舶相关文书和单证检查 (25)2.2.1.2现场装卸货作业界面安全与防污染情况 (26)2.2.1.3 船舶关键性设备运行情况监管 (26)2.2.1.4 船员值守和人员防护的监管 (26)2.2.2 工作记录 (26)2.3载运固体散装危险货物船舶现场监督管理 (27)2.3.1 监管内容 (27)2.3.1.1 船舶相关文书和单证检查 (27)2.3.1.2 货物积载情况检查 (27)2.3.1.3船员值守和人员防护的监管 (27)2.3.2 工作记录 (28)第三章砂石船安全监管指南 (29)1 砂石运输链条综合治理工作 (29)1.1目的 (29)1.2适用范围 (29)1.3职责 (29)1.4工作要求 (30)1.4.1 联合执法 (30)1.4.2 源头治理 (30)1.4.3 隐患排查 (31)1.4.5 专项整治 (31)1.4.6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31)1.5工作记录 (32)2 砂石船预警预控管理工作 (32)2.1目的 (32)2.2适用范围 (32)2.3职责 (32)2.4工作程序 (33)2.4.1 信息收集 (33)2.4.2 预警措施 (33)2.4.3 预警抽查 (33)2.5工作记录 (34)3 砂石船现场监督检查 (34)3.1目的 (34)3.2适用范围 (34)3.3职责 (34)3.4工作要求 (34)3.4.1 网格化管理 (34)3.4.2 监管重点 (35)3.4.3 监管措施 (35)3.4.4 联动执法 (35)3.4.5 现场检查 (36)3.4.6 违法行为处置 (36)3.4.7 黑名单管理 (36)3.4.8 船籍港管理 (37)3.5工作记录 (37)4 砂石船参与施工作业监督管理工作 (37)4.1目的 (37)4.2适用范围 (37)4.3职责 (37)4.4工作要求 (38)4.4.1 许可审核 (38)4.4.2 安全承诺 (38)4.4.3 信息报备 (38)4.4.4 鼓励引导 (38)4.4.5 现场监督 (39)4.4.6 水工监管 (39)4.4.7 违法处置 (39)4.5工作记录 (39)5 砂石船安全警示教育工作 (40)5.2适用范围 (40)5.3职责 (40)5.4工作要求 (40)5.4.1 宣传教育 (40)5.4.2 安全会议 (41)5.4.3 业务培训 (41)5.4.4 社会监督 (41)5.4.5 媒体曝光 (41)5.5工作记录 (41)6 砂石船安全管理综合评估工作 (42)6.1目的 (42)6.2适用范围 (42)6.3职责 (42)6.4工作要求 (42)6.4.1 统计汇总 (42)6.4.2 难点汇总 (42)6.4.3 总结上报 (43)6.5工作记录 (43)第四章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监管指南 (44)1. 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船舶报告管理 (44)1.1目的 (44)1.2适用范围 (44)1.3职责 (44)1.4工作要求 (44)1.4.1 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报告 (44)1.4.2 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 (45)1.5工作记录 (46)1.5.1 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单 (46)1.5.2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 (46)2. 船舶载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现场检查 (46)2.1目的 (46)2.2适用范围 (47)2.3职责 (47)2.4工作要求 (47)2.4.1 船舶监督检查 (47)2.4.2 货物装卸作业现场检查 (48)2.5工作记录 (49)第一章客船安全监管指南1 安全管理网链构建1.1 目的理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海事和企业客船安全管理职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客船安全工作格局,建立安全管理责任网链机制,把好责任落实关。

客船与客船检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客船与客船检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客船与客船检验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主要介绍客船和客船检验标准的相关背景和概念。

客船作为一种重要的水上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质量标准至关重要。

客船检验标准是确保客船安全和舒适性的重要依据,也是客船设计、建造、运营和维护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范。

客船是指用于载送旅客的船舶,有着各种各样的类型和功能。

从豪华游轮到渡轮、观光船、邮轮等,客船在旅游、交通和休闲产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人们对船舶旅游的需求不断增加,客船的数量和规模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客船事故和安全问题的发生也时有所闻,这给航行安全和旅客信心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为了确保客船的安全性和质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客船检验标准。

客船检验标准是对客船设计、建造、设备、乘客和船员安全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文件或指南。

这些标准涵盖了船舶结构、安全设备、防火措施、导航设备、航行规则等多个方面。

通过对客船的检验和监督,可以确保船舶在设计、建造和运营过程中符合国际标准和相关要求,最大限度地保证乘客和船员的安全。

客船检验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们对于提高客船的安全性、增强船舶运营者的责任意识以及保护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同时,客船检验标准的实施也有助于增加乘客对客船的信任度,促进客船旅游业的发展。

然而,客船检验标准也面临着不断变化的技术和市场需求的挑战,因此,对于客船检验标准的建议和展望也是本文的重点之一。

1.2 文章结构本文按照以下结构进行组织和呈现:在引言的基础上,本文分为三个主要部分:正文,结论以及参考文献。

2.正文在正文部分,我将着重介绍客船的定义和分类,以及客船检验标准的重要性。

首先,我将详细解释客船的定义,包括其特点、功能、建造和使用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我还将分析客船的分类,并对其进行逐一说明与比较。

接下来,将重点探讨客船检验标准的重要性。

客船检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船舶的安全和航行的顺利至关重要。

客渡船安全检查

客渡船安全检查

的可减免轮机员和机工各1人
的可减免机工1人
(2)自动化机舱可减免轮机员1人、(2)驾机合一的可减免轮机员1
机工2人

连续航行时间超过4小时的, 须增加轮机员1人(驾机合一的 免)
客运部
按船舶载客定额,每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8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4小时的,可按每10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 2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1小时的,可按每150名乘客配客运部人员1名;航程不超过10公里或航行时间不超过0.5小时的,可按每200名乘客配客 运部人员1名。
2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600总吨 或147千瓦及以上至未满441千 瓦
200总吨或147千瓦以下
甲板部
一般规定
船长、大副各1人、二副2人(JJ航段配 船长、大副、二副各1人(JJ航段配
船长1人、大副3人),水手3人
பைடு நூலகம்
船长1人、大副2人),水手2人
船长1人、驾驶员2人,水手1人
驾驶员1人(机驾合一的,为驾 机员1人),水手1人
检验类别 初次 年度 中间 换证 初次 年度 中间 换证 初次 年度 中间 换证 初次 年度 中间 换证 初次 年度 中间 换证 初次 年度 中间 换证 初次 年度 中间 换证 初次 年度 换证 初次 年度 初次 换证
二、内河客船证书
船舶种类
间隔年限 检验种类
客船
换证检验 中间检验
年度检验
换证检验 高速船 中间检验
Ltho(aret mk二euipu)subma分t djeou类lorarwsaittabmakettakloalkorlicthenatLsourue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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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安检指导书

船舶安检指导书

篇一: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船舶安检常见缺陷及处理意见指南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舶安检基础工作,加强安检人员在安检工作中对缺陷与代码对应准确性、缺陷描述规范性、处理意见正确性等的运用。

近期,监管处对长江海事局和宜昌海事局船舶安检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以作为我局安检人员在实际安篇二:船舶安检项目篇三:船舶安全检查及安检项目第一章船舶安全检查我国对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包括船旗国检查(fsc)和港口国监督(psc),船旗国检查也就是由各海事局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中国籍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它所依据的是我国政府颁布的法令、条例、规范性文件和规章,以及政府授权的职能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港口国监督是由国家海事主管机关(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港务监督对进出本管辖港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对照国际公约、强制性国际规则和指南、建议性的技术标准和指南的最低安全适航的要求,判定其是否达到标准的国际监督和控制:由于近年来我国国际航行船舶在国外的港口国监督的检查滞留率居高不下,我国政府为解决这一难题,也将港口国监督的方法和国际上采用的检查标准、判定标准引入到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安全检查,并决定对每一艘开往欧美地区、澳大利亚和滞留率较高地区的船舶实施开航前安全检查。

一、实施船舶安全检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之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授权条款。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简称:《安检规则》二、《安检规则》的发展过程对在港船舶实施安全检查.在1982年时由大连、天津港务监督首先开展尝试性工作、当时还没有具体的规章规定,没有具体的检查要求。

1985年,交通部水监局下发了《船舶安全检查暂行办法》文件.对安全检查适用范围、检查要求、检查程序等作了一般性的规定,如“仅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C5-1一般规定

C5-1一般规定

C5-1 一般规定1.1 适应范围1.1.1 除另有说明外,本节须知根据1994及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及其修正案编写,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本节须知中标有“(1994 HSC)”的内容,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或以后但于2002年7月1日以前建造的高速船;标有“(2000 HSC)”的内容,仅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高速船。

1.1.2.1 使用1994 及2000 HSC应满足的一般要求;.1 应完整地使用本规则;.2 高速船公司的经营者通过质量管理体系" 对高速船的营运和维修实行严格的控制;.3 经营者保证只雇用有资格在指定航线上操纵特定类型高速船的人员;.4 通过施行营运限制对航行距离及允许营运的最坏预计工况予以限制;.5 高速船在任何时候都应处于避难处合理的附近范围之内,并充分考虑高速船安全规则规定的航速和航程要求。

.6 高速船在其营运区域内具有足够的通信、气象预报和维修设备;.7 在高速船拟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8 失火危险较大的区域,如机器处所和特种处所,应采用耐火材料和灭火系统加以保护,以保证尽实际可能遏制火焰蔓延并迅速扑灭;.9 提供将所有人员迅速并安全撤至救生艇筏内的设施;.10 所有乘客和船员都应有座位;.11 不设置乘客用的封闭式卧铺。

1.1.2.2 根据MSC.282(86)决议,对所有船舶,自2011年1月1日起,应禁止新安装含石棉的材料1.1.3 高速船安全规则适用于:1.1.3.1 其航行过程中,以最大航速的90%行至避难处不超过4h的高速客船;和1.1.3.2 在其航行过程中,以最大航速的90%行至避难处不超过8h的500总吨及以上的高速货船。

1.2 高速船适应的相关规则1.2.1对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从事国际航行的高速船,应符合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规则)的要求。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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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警报信号 1010通用警报 1020消防报警设备 1060机械设备控制警报 1099其它 1100货物 1110货物积载 1120谷类 1130危险货物的积载/包装 1135散装危险液体化学品 1138散装液化气体 1140其它货物 1150装卸设备 1170危规 1199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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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液货船 1820液货舱系统 1825货物区域的场所 1830货物转驳 1835货舱透气系统 1836温度控制 1840测试设备 1850货舱区域内消防系统 1855惰性气体系统 1860人员防护 1880货物资料 1887洗舱设备 1899其它 2000操作性检查 2010应急部署表与个人应变卡 2015应急通讯 2020消防演习 2022救生演习 2025弃船演习 2030破损控制 2040驾驶台设备操纵 2051应急操舵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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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0消防设备* 0715探火系统 0725固定灭火系统 0727施放操作说明 0735消防员装备 0740消防泵(包括应急消防泵) 0741消防管系与配备 0745通风、防火挡板、阀门、速闭装置 0750国际通岸接头 0760移动消防器材 0765防火控制图 0799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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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0防污染* 1705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1710油类记录薄 1712垃圾记录薄 1715货物记录薄 1730油污水处理设备15PPM报警装置 1740排油监控系统 1750油水界面探测器 1760标准排放接头 1765残液排放系统 1791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792生活垃圾处理设备 1799其它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1.通则1. 1目的旨在完善高速客船(下称“船船”)审核发证的程序,为审核提供相应的指南。

1. 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要求的中国籍船舶审核与发证。

1. 3审核依据.1法规与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IM0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IM0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内河高速船建造与检验规定》(1997);《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及其修改通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 (2004)及其修改通报;《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

参照相关的建议性指南。

1. 4证书.1证书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所指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5年,每年度在发证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年度签注。

证书附带一份“附件”,“附件”是“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的重要组成部分, "附件”中载明了本船在营运区域内的运营限制。

.2证书格式证书格式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制定,格式见本程序附件一“《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格式”。

.3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船舶按本办法进行了审核和证书签署,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营运管理,适合预定用途。

(2)船船按证书限定的航区、航线和条件进行运营/作业。

1. 5审核.1初次审核: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对证书有关的所有项LI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保证这些项U符合有关要求,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签发一张新的证书。

.2年度审核:对与证书有关项日进行总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在证书上加以年度签注。

.3换证审核:在船舶证书到期之前,对与证书有关项LI进行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营运管理,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颁发一张新的证书。

.4夜航许可:在船船投入夜航前,对船舶夜航设备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进行一次完整的审核/核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和操作性,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

关于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港监字[1997]221号 1997年7月2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港航监督,各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港航监督局:根据交通部《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现颁布《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

高速客船公司申请夜航,必须符合《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并经港务监督批准。

国内高速客船公司申请国内航线夜航,应向船籍港(如船籍港不是夜航航线始发港则向始发港)港务监督申请,并抄报抵达港(含经停港)港务监督,由船籍港(或始发港)港务监督牵头,会同抵达港(含经停港)港务监督审批,境外高速客船公司申请抵达国内航线夜航和国内高速客船公司申请抵达境外航线夜航,分别向抵达港和始发港港务监督提出申请,由该港务监督初步审核后,转报我局审批。

附件: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业要求高速客船夜航设备及船员操作安全要求一、夜航设备1.夜视仪高速客船夜航需配置经船舶检验机关认可的夜视仪。

两部图象显示屏应分别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和夜航员工作台前,显示摄像机所摄取的图像资料。

2.雷达至少应配置一台雷达,雷达显示器应放置于船长工作台前,大副工作台前须装配副雷达显示器。

大于或等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上的高速客船,或环境条件有要求时小于500总吨或核定载客450人以下的高速客船,至少应配备两台雷达。

大副工作台和无线电接收工作台均须设有独立照明灯,能发生可调校明暗的红色灯光,以供航程中使用。

3.驾驶室通信和录音设备高速客船需配备通信设备,便于驾驶台所有组员互相联络,包括靠泊和启航时在航艏、尾值班的船员。

此外,还需另设训练人员和考试官员专用插座,并提供单耳塞的轻便耳机。

高速客船还需装配录音系统,连接通话系统,以录音带将驾驶室组员的所有谈话全部记录下来。

录音应保留不少于10天,港务监督可要求抽查。

4.驾驶室灯光控制(1)所有面向船艏的客舱窗,均需有遮光窗帘,避免舱灯反射至船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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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客船安全检查指南高速客船的定义:载客12人及以上,航速在沿海≧25nmil,在内河≧35km的动力支撑型船舶或排水型船舶。

一、高速客船的特点:1.操纵灵活、可靠;2.续航能力差;3.航速快、不易避开木屑、漂浮物;4.稳定性差,不太适应风浪中航行;5.客舱间隔大(统舱座席),相对空间大,一处着火,影响全船;6.甲板面积狭小,设备布置受限制,由于旅客密度大,活动空间小,一旦遇险,容易引起失控,自救能力差;7.必须按营运的气象条件,按认可的维护和监督程序,从事有限航行;8.在营运的区域内有随时可提供的合适的救助设备;9.船员须具有特殊的操纵技能。

二、珠江水域高速客船的特点1.珠江三角洲—港澳高速客船有四类:气垫船、双体船、喷射水翼船、水翼双体船;2.大部分建造于HSC规则生效以前,建造的时间、地点各异,依据的规则各有不同;3.设计和布置十分简单和开放;救援者所需抵达现场的时间在一小时之内;4.航行在温暖水域;5.航程较短,航行线路均在比较遮蔽的水域。

三、检查依据1.97安检规则;2.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3.HSC规则—SOLAS公约第X章,适用于96.1.1之后建造的国际航行高速客船,纳入99法规;4.非国际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纳入99法规,适用于99.9.1之后建造的国内航行高速客船;5.珠江水域至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速船检验规定—纳入99法规,适用于珠江水域港澳航行的所有15m及以上的高速客船;6.66国际载重线公约(68.07.21日生效);7.69国际吨位丈量公约(82.07.18日生效);8.STCW 78/95公约(95公约99.02.01日生效,过渡期5年);9.MARPOL 73/78公约(各附则生效日期不同);10.72国际避碰公约(77.07.15日生效)。

四、法定证书的检查1.高速船安全证书,不超过5年;2.高速船适航证书,不超过5年;3.吨位证书,长期有效;4.防止污染证书,不超过5年;5.乘客定额证书,不超过5年;6.免除证书。

7.船体入级证书,船级符号+附加标志XXX—HONGKONG8.轮机入级证书*注:保持证书有效性的条件:1、已按规定进行各种检验,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适用于预定用途;2、按证书限定的航区和条件进行营运。

五、船舶文书、资料的检查1.四册一划:船舶操作手册;航线运行手册;船舶保养手册;维修计划;2.SOPEP及ORB3.GMP及GRB4.稳性资料(包括完整稳性及破舱稳性);***5.法定检修报告(L/R及CO2);6.检验报告(最近的年度检验及特检);7.法定日志(航海、轮机、电台);8.SOLAS训练手册;9.SMC体系文件。

六、船员证书检查1.适任证书;2.船员服务簿;3.专业训练合格证书4.高级船员必须持一等适任证书;(珠江水域部分有特殊情况);5.在正式任职前,在船上担任实际职务不少于10小时;6.船长、驾驶员的实际年龄不超过55周岁。

七、救生设备检查1.救生艇:全船L/R总容量不少于船上人员总数的110%;(不需要认可的降落装置)。

2.个人救生设备1)救生圈:每个正常出口附近配备一只连接至少30M救生索的救生圈,全船至少2只此种救生圈;2)除此之外,每舷至少配备一只带自亮浮灯的救生圈;3)救生衣:按乘员定额的105%配备,加10%的儿童救生衣,救生衣置于座椅底下;4)救生设备存放的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3.烟火信号:1)至少6支红光降落伞火箭信号,存放在驾驶室附近;2)存放位置应有清晰的IMO标志。

4.应急铝制登筏梯1)长度从降落站可以到达最轻载水面;2)适当系固,不防碍人员工作。

八、消防设备1.防火控制图:经授权的组织批准的防火控制图(含有关各项应急措施),应永久地张贴在船上易注意到的醒目之处;2.结构防火:1)防火分隔的耐火试验应满足至少在30min 内能阻挡火焰和烟雾通过,主体结构不坍塌;2)易失火区与乘客处所、船员处所、控制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相邻的舱壁和/或甲板应为防火分隔;3)防火分隔上的门及关闭装置应具有与防火分隔同等的阻火能力,能防止火焰和烟雾的穿透;穿过防火分隔的管路、电缆不能破坏防火分隔的完整性;4)乘客与船员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的隔壁、天花板的暴露表面应由低播焰性材料制成;5)所有隔热、隔音材料,家具、织物(窗帘、地毯、座椅套)应采用不燃、阻燃或低播焰性材料;防火布置6)每个机舱除常用出入口外还应设有脱险通道,直达上层建筑救生甲板;7)控制站、人员的撤离线路、登乘站、救生艇筏存放处所应尽量远离易失火区域;8)机器排气管应有隔热防护,以防止排气管表面成为火源;9)服务于两层以上起居甲板的内部梯道,应进行烟密分隔环围。

仅服务于两层甲板且全部位于公共处所,不必环围。

3.通风布置1)机舱的通风系统独立于其他处所的通风系统;2)机舱的通风筒应是独立的且不穿过其他处所,其他处所也不应穿过机舱。

如通风筒在靠近穿过的分隔处有认可的自动挡火闸时,可放宽;3)机舱通风机能从机舱外部控制关停,且控制机构与其他通风控制机构完全分开。

4)机舱的进出风口及其他可能有人处所的主要进出风口应能在机舱/该处所之外进行关闭。

5)排气风机6次/小时的通风,进出风口装设金属防火网。

4.燃油系统1)高速客船使用350C ≦闪点≦430C 的燃油时:2)燃油舱柜不能布置在机舱内(除非≧600C);3)与船体不连续的独立燃油舱柜所在处所应设有CO2保护;4)燃油加油在认可的加油站进行,并在操纵手册中说明。

5)使用接地的本质安全电路,不允许使用接地配电系统;6)燃油管通过的处所设有固定气体探测装置,并在驾驶台报警;5.水灭火系统1)消防泵:a)载客≦450人的高速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其中1台可为手提式。

消防栓维持2股不小于12M的水柱;b)载客≧450人的高速客船至少应设2台独立驱动的消防泵,2台泵同时工作时,在所有消防栓处应维持0.21MPa的压力;c)消防泵的总排量不小于(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的规定,舱底泵排量的2/3,且每台消防泵的排量不小于25m3/h。

6.消防栓:2股消防水带来自于不同消防栓的水柱射至船舶的任何地点;消防栓的数量经同意,机舱入口处至少一个;7.消防水带:1)消防水带应耐腐蚀,长度适当;2)每只消防栓备有1根水带,载客超过450人的高速客船内部,消防水带应保持与消防栓的连接;3)每根消防水带应配备带关闭装置的认可两用水枪。

4)机器处所易接近的地点,设消防总管的隔离阀。

8.CO2系统1)机舱设CO2系统予以保护;2)CO2系统应在被保护处所外进行释放控制;3)控制装置应予以保护,以避免因误操作对船上人员造成伤害。

9.消防用品1)手提灭火器:a)每一机舱内至少2个,其中1个靠近门口;b)驾驶室至少1个;c)每一乘客处所至少2个,对位于不同甲板但连通的乘客处所至少4个;d)每一船员处所至少1个;e)每一小卖部配1个。

2)消防员装备:载客超过450人至少配备一套消防员装备。

九、一般安全设备检查1.电气装置一般要求a)为保持船舶处于正常操纵状态和满足正常生活条件所必需的所有电力辅助设备供电,而不需求助于应急电源;b)在各种紧急状态下,向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c)乘客、船员及船舶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2.主电源:每一艘高速客船至少配备2组主电源,每组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高速客船正常航行情况下的需要,当一组电源失效时,另一组电源仍能保证正常航行供电。

主电源可以是:由独立的原动机驱动的发电机;由主机轴带动的发电机;蓄电池组。

3.应急电源:高速船一般应设独立的应急电源。

4.应急电源可以是发电机,该发电机应符合:由1台具有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油供给,并由适当的原动机驱动,其燃油的闪点应符合规定;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自动起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且规定的各项应急设备也应能自动换接至应急发电机供电;自动起动系统和原动机的特性,均应能使应急发电机在安全和实际可行的前提下尽快地(最长不超过45s)承载额定负载;应设置符合734所要求供电的临时应急电源。

5.应急电源也可以是蓄电池组,该蓄电池组应符合: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能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至少能立即向前规定的各项设备供电。

6.作为临时应急电源的蓄电池组应符合:承载应急负载而不必再充电,并在整个放电期间蓄电池组的电压变化应能保持在额定电压的12%范围内;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均应能立即自动向规定的各项应急设备供电30min。

7.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和范围:1)对下列各处的应急照明供电2小时:a)救生设备存放处;b)所有脱险通道,如走廊、梯道、居住和服务处所的出口、救生艇筏登乘站;c)乘客舱室内;d)机器处所及主应急发电机处所,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e)控制站内;f)操舵处所。

2)下列设备供电2小时:a)《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灯(失控灯除外);b)在疏散时用于通知乘客和船员的船内电气通信设备;c)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包括手动火灾报警按钮;d)通用报警系统;e)灭火系统的遥控装置(如为电动时)。

3)对下列设备间断工作2小时:a)白昼信号灯,若本身无蓄电池组独立供电者;b)船舶号笛(如为电动时)。

4)主要电气仪表和推进机器的控制装置供电2小时(若这些设备无替换电源时);5)为失控灯供电至少3小时。

8.公共广播与信息系统:1)应设置1套通用紧急报警系统。

所有舱室、通常有船员工作的处所以及开敞甲板都应能听到警报。

警报在触发后,应能持续作用到正常关闭的公共广播系统或使之其信息广播暂停(越控功能);2)应设置1套公共广播系统,该系统应能覆盖乘客和船员进入的所有区域、脱险通道和登乘救生艇筏的处所,并应在任一舱进水或着火情况下,该系统的其他部分仍能工作。

9.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供电1)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电源应不少于2套,其中1套应为应急电源,应设独立馈电线供电。

这些馈电线应接到位于或邻近探火系统的控制板的自动转换开关。

2)当探火与失火报警系统的电源发生故障时,应在控制板上显示与火灾信号相区别的视觉和听觉报警。

10.舱室布置与安全通道一般要求:1)窗玻璃应采用不会裂成危险碎片的安全材料制造;2)船舶设计应能使所有人员在各种应急情况下均可安全撤离,进入救生筏;3)驾驶室到客舱应有方便、安全和快速的通道,船员舱室应使船员从船内方便、安全和迅速通往公共处所。

11.驾驶室的视域1)从正前方到任一舷向后22.50的扇形区中总的盲区不超过200;每一单独盲区不超过50;两个个盲区之间的可视扇形区不小于100。

2)驾驶室的海面视区域,当驾驶员就座时,从船首到任一舷900,盲区不超过一个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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