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发布日期:2006年3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6.12.24【实施日期】1997.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1996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的高速客船,及其停靠港(站、点)、码头、设施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港务(航)监督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高速客船公司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许可证》,营运的高速客船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五条从境外购入的二手船,其船龄不得超过10年。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保养手册;(四)维修计划;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高速客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港务(航)监督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保养手册;(七)维修计划;(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客船乘客在航行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船长是客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乘客安全负责。
2.船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乘客应自觉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服从船员管理。
4.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安全管理措施1.船舶设备维护保养(1)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评估。
2.船舶安全设施(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2)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船员培训(1)船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船长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乘客安全(1)乘客应按照船员指示,正确穿戴救生衣。
(2)乘客应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上吸烟、乱扔垃圾等。
(3)乘客应自觉维护船舶卫生,不得在船舶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应急处置(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和乘客进行应急处置。
(2)乘客应服从船员指挥,迅速撤离船舶。
四、安全监督检查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接受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安全情况。
3.乘客有权对船舶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船舶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五、奖惩1.对在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客船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各船员和乘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

2024年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船舶旅客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旅客运输业务的船舶经营者、码头经营者及相关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船舶旅客运输业务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益。
第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码头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旅客的安全。
第二章船舶旅客运输第五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船舶运输资质,船舶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第六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七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船员应当具备相关证书和经验,确保船舶运营的安全和顺利。
第八条船舶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船员的安全。
第九条船舶旅客运输应当按照预定航线和时间进行,不得擅自更改航线或延误航班,确保旅客的出行计划。
第十条船舶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和灭火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旅客的安全。
第三章码头管理第十一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码头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职责,确保码头的正常运营。
第十二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码头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码头的安全和顺利。
第十三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确保旅客的便利和舒适。
第十四条码头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确保旅客和员工的安全。
第十五条码头经营者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设备和救援队伍,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旅客带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严重违反船舶旅客运输及码头管理规定的船舶经营者和码头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暂停或撤销其经营资质。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4篇)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交通船舶的安全使用,维护船舶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海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域内从事交通船舶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交通船舶企事业单位、个体运输船主等。
第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对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对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船舶审核批准和监督管理,加强交通船舶的运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运输安全隐患。
第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保障航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第二章交通船舶的选船与备船第七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选择船舶时应当考虑船舶的注册情况、运输能力、安全设施等因素,确保船舶符合相关要求。
第八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购买船舶时应当选择注册船舶,不得购买非法注册的船舶。
第九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选择的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结构、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应的安全要求。
第十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备船数量和备用船舶的有效使用,确保船舶的运送任务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检查备船船体的结构强度、设备设施完好情况,确保备船的可靠性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十二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开展备船的应急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备船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航行安全保障第十三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航行前应当进行船舶的全面检查,确保船舶的安全性和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航行规划要求,严格遵守航道、航速和航向,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五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航行途中的通信设备畅通无阻,确保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和发布必要的通知。
第十六条交通船舶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航行需要提前做好燃料、水、粮食和医疗物资等的准备工作,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布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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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搴 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嚣 求的. 予以签发‘ 高速客
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 书后 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 的适合 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 册、 船舶操作手册、 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 手册。 第十条 高速客船 必须按规定耍 求配 备号灯 、 号型、 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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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规范交通船舶的使用安全,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行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使用管理1. 使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交通船舶的使用。
2. 使用要求2.1交通船舶使用前,必须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只技术状况良好,设备齐全、完好,并有相应的有效证明文件。
2.2交通船舶使用安全事项,应在上岗前进行足够的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操作方法。
2.3在使用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按照各项操作规程执行,禁止逾越操作规程执行操作。
2.4交通船舶使用时间限制为每日6:00-22:00。
在特殊情况下,需申请相关部门批准。
2.5非专业人员不得依靠自己的技术和设备,对坐落于内河、港口和海岸线的交通船舶进行修理、加工和改装。
2.6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交通船舶使用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采取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上级。
3. 维护保养3.1交通船舶使用期间,必须对其进行周期性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安全、稳定和正常运行。
3.2交通船舶的维护和保养应由专业机构和工作人员进行,并通过合格的检测机构进行验证。
3.3交通船舶在不使用的时候,必须进行妥善停放,并做好防火、防盗、防倾倒等安全措施。
4. 事故应急4.1交通船舶使用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做好事故现场保护,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和有关保险机构进行理赔。
4.2交通船舶事故调查处理,应该做到公正、透明,在尊重事实、保障权益的基础上,及时通报相关业务单位和相关人员,做好善后工作。
三、罚则3.1对违反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禁止使用、撤销证书等处理。
对掩盖、阻碍调查的严重违法行为,应依法从重处罚。
3.2不遵守本规定的交通船舶使用人员,给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赔偿经济损失。
四、附则本规定解释权归相关业务单位所有,如有需要修改、调整,应经过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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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海事局
2006-0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船员
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
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
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
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
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
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沿海及国际航线
安全配员P<200人P≥200人
T<2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2H≤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
二、内河航线
安全配员P<100人P≥100人
T<2H 船长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2H≤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