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汽车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汽车船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培育健康有序的汽车船市场,提高行业发展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汽车船是指用于载运汽车、货物或乘客的船舶,包括汽车船(专门用于载运汽车)、货运船(主要用于载运货物)和客运船(主要用于载运乘客)。
第三条汽车船安全管理的原则是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风险分级、全员参与。
第四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加强科技创新,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五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六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安全行为,控制事故风险。
第七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灾害应对能力。
第八条汽车船安全管理应当加强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互相借鉴经验,共同推进汽车船领域的安全发展。
第九条汽车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者、船员,以及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二章船舶设计与建造第十条汽车船的设计与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的船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船体结构稳固、航行性能良好。
第十一条汽车船的建造过程应当按照合格的施工工艺和标准进行,确保各项技术指标合格。
第十二条汽车船的船体材料应当符合耐磨、耐腐蚀、耐压力的要求,以确保船舶的使用寿命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汽车船的维修与更新应当按照船级社的要求进行,及时修补和更换老化、损坏的部件,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汽车船的防火、防爆、防滑、防污染等装置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汽车船的航行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行安全。
第十六条汽车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保障乘客、车辆和货物的安全。
第三章船员管理第十七条汽车船的船员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汽车船的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海技术和安全管理知识,持有有效的船舶岗位证书。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船治安管理,维护客船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和旅客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
第三条本规定由交通航运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客船乘务民警队是交通航运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依照国家法律维护客船治安秩序。
任何人不得拒绝和阻碍乘务民警执行公务。
第五条客船负责人应当组织船员与乘务民警队共同维护船舶治安秩序,保障客船航行安全。
第六条客船乘务民警应当向旅客进行安全旅行的宣传教育,对有违法犯罪嫌疑或携带违禁物品嫌疑人员的行李物品,可以进行检查。
第七条客船开办电影、录像放映、音乐茶座、舞会等营业性公共娱乐项目,必须经主管的交通航运公安机关同意,并由客船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专人管理。
乘务民警队应当协助维护公共秩序。
第八条乘坐客船的旅客,必须遵守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服从乘务民警的管理,并有责任协助乘务民警维护客船的治安秩序。
第九条乘坐客船须持有效船票,对号进入舱位。
不得无票或越级、越港乘船。
第十条乘船旅客不得进入驾驶台、电报房、机舱等工作区以及船员生活区,以维护船舶的正常工作秩序,保证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乘船旅客在旅途中应当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现金、财物、文件等行李物品,防止遗失、被盗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旅客在舱位、餐厅、阅览室、小卖部等场所休息或活动时,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和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上船:(一)炸药、雷管、导火索、鞭炮、汽油、香蕉水、赛璐璐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剧毒、腐蚀、放射性危险物品;(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管制刀具;(三)反动、迷信、淫秽书刊、画报、音像制品和其他淫秽物品;(四)违反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
对符合管理规定携带的枪支、弹药及警械,必要时,乘务民警队可以临时集中保管,离船时发还。
(五)其他违禁物品或客运规定不准携带的物品。
客船安全规定标准(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船安全管理,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客运业务的客船,包括但不限于客货船、客滚船、客渡船、游艇等。
第三条客船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船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船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船舶安全要求第六条船舶设计、建造、改造、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导航设备等。
第八条船舶应当配备足够的救生艇筏,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九条船舶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衣、救生圈等救生设备,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条船舶应当配备消防系统,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一条船舶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和应急逃生通道。
第十二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与岸上取得联系。
第十三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导航设备,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四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自动识别系统,确保船舶在航行中的可见性。
第十五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污染设备,确保船舶排放符合国家规定。
第十六条船舶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货物装卸设备,确保货物装卸安全。
第三章船员配备与培训第十七条船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并具备必要的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船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了解船舶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船长应当具备高级船员适任证书,并具备良好的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船员应当定期接受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第二十一条船员应当参加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船舶载客与配载第二十二条船舶载客量应当符合船舶检验证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船舶载客时,应当严格按照船票载明的人数进行配载。
第二十四条船舶载客时,应当确保旅客座位、卧铺、行李舱等设施符合要求。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确保客船乘客在航行过程中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船长是客船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乘客安全负责。
2.船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安全航行。
3.乘客应自觉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服从船员管理。
4.船舶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安全管理措施1.船舶设备维护保养(1)船舶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维护保养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评估。
2.船舶安全设施(1)船舶应配备齐全的安全设施,如救生衣、救生圈、消防器材等。
(2)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3.船员培训(1)船员应接受安全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2)船长应定期组织船员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乘客安全(1)乘客应按照船员指示,正确穿戴救生衣。
(2)乘客应遵守船舶秩序,不得在船舶上吸烟、乱扔垃圾等。
(3)乘客应自觉维护船舶卫生,不得在船舶上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5.应急处置(1)船舶发生紧急情况时,船长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船员和乘客进行应急处置。
(2)乘客应服从船员指挥,迅速撤离船舶。
四、安全监督检查1.船舶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客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船员应接受船舶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安全情况。
3.乘客有权对船舶安全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船舶管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并予以答复。
五、奖惩1.对在客船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个人和集体,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等处罚。
六、附则1.本制度由船舶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客船乘客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客船航行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各船员和乘客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船舶安全。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客船治安管理规定
客船治安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 登船登记:旅客必须向客船工作人员登记,提供个人信息和有效证件。
2. 安全检查:客船工作人员会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包括行李的安全检查和人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3. 不准携带危险物品:旅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登船,如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
4. 不准携带管制物品:旅客不得携带管制物品登船,如枪支、弹药等。
5. 禁止吸烟:客船内一般禁止吸烟,一些船上设有指定的吸烟区域。
6. 文明旅行:旅客应文明旅行,不得扰乱公共秩序,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违法活动。
7. 遵守船上规定:旅客应遵守船上工作人员的指引和规定,如坐位安排、就餐时间等。
8. 遵守紧急情况处理指引:客船发生紧急情况时,旅客应听从工作人员的指引,配合执行紧急撤离等安全措施。
9. 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客船航行期间,旅客不得随意下水游泳,应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客船治安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地区以及船公司的要求有所不同。
旅客在登船前应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旅行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06年2月24日交通部2006年第4号令发布)

秩 序 ,保 障人 命财 产 安全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海 上 交通 安 全
( ) 舶操 作 手册 ; 二 船
( ) 舶 维修 及保 养 手册 ; 三 船
( 培 训 手册 。 四) 上述各 项 手册 所 应包 含的 内
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内河 交通 、《 安 全 管 理 条例 》 有 关 法律 和行 等 政 法规 ,制定 本规 则 。
维普资讯
政 策 与 ; 趣 ・ C MNAO A A In而 去 O UC IS N Rz o M ITNs D DA T
巾华人民共和国
高速客船安呈 管理 规 则
(0 6 月2 20 年2 4日交 通部20 年 第4 06 号令 发 布 )
中 图 分 类 号 :T 6 26 一5. 文献 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6 0 0 — 2 0 2 4 8 (0 6 0 — 0 8 0
续 ,持 有有 效 的船舶 证 书 。
第九条 高速 客船 投入 营 运 前 ,应 向主要 营运 地 的海 事管 理 机 构 申请 办 理 《 速 客船 操 作 安 高
全证 书》 。
第二章 船公 司
第 四条 经 营高 速客船 的船 公 司 应 满 足《 内船 舶运 输 经 营 国 资 质 管 理规 定 》 要 求 ,取得 相 的 应 的经 营资 质 。
第 五条
船公 司从 境外 购置
( ) 舶 检验 证 书 ; 一 船 ( ) 舶所 有 权证 书 和船舶 二 船
国籍证 书 : ( ) 员适 任证 书 和特 殊培 三 船
或 光租 的二手 外 国籍 高速客 船应
满 足《 旧运输 船舶 管理 规 定》 老 的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平安管理平安保障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以下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平安靠泊的根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平安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平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平安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平安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平安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平安自查表进行
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前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中国海事局2006-03-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一)航线运行手册;(二)船舶操作手册;(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一)船舶检验证书;(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四)航线运行手册;(五)船舶操作手册;(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七)培训手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
中国海事局
2006-03-2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高速客船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水域航行、停泊和从事相关活动的高速客船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相关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
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实施本规则。
第二章船公司
第四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
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以手册形式编制下列资料和指南: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
第七条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
第三章船舶
第八条高速客船须经船舶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
第九条高速客船投入营运前,应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申请办理《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船舶检验证书;
(二)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三)船员适任证书和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航线运行手册;
(五)船舶操作手册;
(六)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七)培训手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海事管理机构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签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
高速客船取得该证书后方可投入营运。
高速客船应随船携带最新的适合于本船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和培训手册。
第十条高速客船必须按规定要求配备号灯、号型、声响信号、无线电通信设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和应急设备等。
高速客船上所有的设备和设施均应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第四章船员
第十一条在高速客船任职的船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基本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其中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以及被指定为负有安全操作和旅客安全职责的普通船员还必须通过主管机关认可的特殊培训并取得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按规定持有相应的职务适任证书。
(三)取得高速客船船员职务适任证书者,在正式任职前见习航行
时间不少于10小时和20个单航次。
(四)男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船长、驾驶员的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在非高速客船上任职的船员申请高速客船船长、大副、轮机长职务适任证书时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五)船长、驾驶员的健康状况,尤其是视力、听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第十二条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客船船员的培训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
有关培训、考试、发证的规定由主管机关颁布实施。
第十三条高速客船应向办理船舶登记手续的海事管理机构申领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高速客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满足本规则附录的要求。
第十四条高速客船驾驶人员连续驾驶值班时间不得超过两个小时,两次驾驶值班之间应有足够的间隔休息时间,具体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确定。
第五章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高速客船航行时应使用安全航速,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高速客船进出港口及航经特殊航段时,应遵守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速的规定。
高速客船在航时,须显示黄色闪光灯。
第十六条高速客船在航时,值班船员必须在各自岗位上严格按职责要求做好安全航行工作。
驾驶台负责了望的人员必须保持正规的了望。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
第十七条高速客船在港口及内河通航水域航行时,应主动让清所有非高速船舶。
高速客船在海上航行及高速客船与其它高速船舶之间避让时,应按避碰规则的规定采取措施。
高速客船在特殊航段航行时,应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特别航行规定。
第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为高速客船推荐或指定航路。
高速客船必须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航路的规定。
第十九条遇有恶劣天气或能见度不良时,海事管理机构可建议高速客船停航。
第二十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的乘客定额载客,禁止超载。
高速客船禁止在未经批准的站、点上下旅客。
第六章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高速客船应在专用的码头上下旅客,如需使用非专用码头时,应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二十二条高速客船应靠泊符合下列条件的码头:
(一)满足船舶安全靠泊的基本要求;
(二)高速客船靠泊时不易对他船造成浪损;
(三)避开港口通航密集区和狭窄航段;
(四)上下旅客设施符合安全条件;
(五)夜间有足够的照明;
(六)冬季有采取防冻防滑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高速客船对旅客携带物品应有尺度和数量限制,旅客的行李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严禁高速客船载运或旅客携带危险物品。
第二十四条高速客船应每周进行一次应急消防演习和应急撤离演习,并做好演习记录;每次开航前,应向旅客讲解有关安全须知。
第二十五条高速客船应建立开航前安全自查制度,制定开航前安全自查表并进行对照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可对开航前安全自查表进行监督抽查。
第二十六条高速客船应按规定办理进出港口手续,并缴纳规费。
国内航行的高速客船每天至少应办理一次船舶签证手续,国际航行的高速客船可申请不超过7天的定期进出口岸许可证。
高速客船不得夜航。
但航行特殊水域的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应当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夜航。
第二十七条高速客船发生交通事故、遇险或人员落水,应采取措施积极自救,并立即向就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高速客船违反本规则经海事管理机构处罚仍不改正的,
海事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航。
第三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所述“高速客船”系指载客12人以上,最大航速(米/秒)等于或大于以下数值的船舶:3.7▽ 0.1667,式中“▽”系指对应设计水线的排水体积(米3)。
但不包括在非排水状态下船体由地效应产生的气动升力完全支承在水面上的船舶。
本规则所述“船公司”系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其他已从船舶所有人处接受船舶的营运责任并承担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的所有义务和责任的组织。
第三十二条外国籍高速客船不适用本规则第二、三、四章的规定,但应满足船旗国主管当局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其他有关法规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6年12月2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交通部令1996年第13号)同时废止。
附录:高速客船最低安全配员
一、沿海及国际航线
安全配员P<200人P≥200人
T<2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2H≤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3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和无线电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海船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
二、内河航线
安全配员P<100人P≥100人
T<2H 船长1人轮机员1人驾驶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
2H≤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1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普通船员2人
T≥4H 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1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船长1人轮机长1人驾驶员2人轮机员1人普通船员2人
注:1.普通船员中应至少有1人为水手。
2.客运部人员的配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进行核定。
3.T——单航次航行时间P——载客定额H——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