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合集下载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养殖场入场动物检疫管理1. 所有进入养殖场的动物必须进行健康检疫。

在动物进入养殖场之前,必须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和检疫合格证明。

2. 对进场动物进行体温检测,确保体温正常,无发热现象。

3. 检查动物的疫苗接种情况,确保已接种相关疫苗并符合要求的时间间隔。

4. 对动物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是否有异常症状、皮肤病和呼吸道病等。

二、疫情报告和监控1. 养殖场应建立健全的疫情报告和监控机制,并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

2. 养殖场应及时报告任何异常疫情,例如动物群体发病、异常死亡等。

3. 对疫情的发展趋势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三、清洁消毒和环境管理1. 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清洁消毒,包括动物圈舍、饲料槽、水槽等。

2. 保持养殖场的环境整洁,控制蚊蝇、老鼠等病媒生物的滋生。

3. 严格管理养殖员工的卫生和个人防护措施,确保不会成为疫情传播的潜在来源。

四、动物疫苗接种管理1. 对养殖场的动物进行疫苗接种,并按时补充疫苗。

2. 确保动物疫苗的合格性、有效性和安全性。

3. 建立动物疫苗接种记录,做好疫苗管理台账。

五、养殖员工培训和教育1. 对养殖员工进行相关疫病防控的培训和教育。

2. 提供养殖员工个人防护用品,并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和更换。

3. 建立员工的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和评估员工的身体状况。

六、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1. 制定养殖场的疫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措施和责任分工。

2. 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 定期进行疫情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

以上是一份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基本要点,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养殖场动物的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提高养殖效益,制定以下养殖场动物防疫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殖场动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提高养殖效益,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各类养殖场,包括养猪场、养鸡场、养鱼场等各类养殖场。

第三条养殖场应制定健全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兽医保健体系,加强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四条养殖场应加强养殖环境的管理,保证养殖场的卫生、清洁和安全,防止疫病的传播。

第二章动物检疫第五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养殖动物档案,记录养殖动物的生长发育情况、接种疫苗情况等重要信息。

第七条养殖场应对进场的新动物进行检疫,确保新动物没有传染性疾病,防止将疫病带入养殖场。

第八条养殖场应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管理,禁止携带动物疫病的食品、药品等物品进入养殖场。

第九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存在的疫情。

第十条养殖场应定期对养殖区域进行消毒,保证养殖环境的卫生和清洁。

第三章疫苗接种第十一条养殖场应制定疫苗接种计划,按照计划定期给养殖动物接种疫苗,提高养殖动物的抵抗力。

第十二条养殖场应选择正规的疫苗生产厂家,确保使用的疫苗质量安全、有效。

第十三条养殖场应建立疫苗接种记录,记录接种时间、接种种类等信息,便于动物防疫管理。

第十四条养殖场在接种疫苗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疫苗接种操作规范,确保接种效果。

第四章疫病防控第十五条养殖场应建立传染病监测预警机制,定期对养殖动物进行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六条养殖场应建立应急预案,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十七条养殖场应定期组织进行防疫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疫情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八条养殖场应建立疫病防治档案,记录疫病监测情况、防控措施等信息,做到有据可查。

第五章处罚与奖励第十九条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疫苗接种、疫病监测等动物防疫管理的,应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停产等处罚。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例(2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例(2篇)

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例(一)免疫制度1、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市级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口蹄疫、高致病蓝耳病、猪瘟等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2、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3、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法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4、在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指导下,根据本场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遵守。

5、建立疫苗出入库制度,严格按照要求贮运疫苗,确保药苗的有效性。

6、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7、疫苗接种及反应处置由取得合法资质的兽医进行或在其指导下进行。

8、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并严格消毒,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9、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10、免疫接种人员按国家规定作好个人防护。

11、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效价监测,及时改进免疫计划,完善免疫程序,使本场的免疫工作更科学更实效。

(二)用药制度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家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三)检疫申报制度1、本场饲养的家禽在本市内出售或迁移,提前向福鼎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本场饲养的家禽迁移出市外,应将家禽运至指定地点,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派出的换证处申报,并取得《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2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兽医卫生制度1. 定期请兽医巡视猪舍,检查猪只的健康状况。

2. 建立健全兽医卫生档案,记录猪只的疫苗接种情况、病情就诊情况等。

3. 配备必要的兽医药品和设备,确保及时救治疑似病例和传染病病例。

二、疫苗接种制度1. 根据疫情和养殖规模,制定猪只疫苗接种计划。

2. 确保猪只在规定时间内接种相关疫苗,并记录接种情况。

三、隔离制度1. 对新引进的猪只进行隔离观察,观察期为疫苗接种周期。

2. 对疑似感染疾病或传染病的猪只进行隔离,并妥善处理。

四、环境消毒制度1. 定期对猪舍和周围环境进行彻底清洁和消毒。

2. 配备必要的消毒器具和药剂,确保消毒措施的有效性。

五、饲料和饮水管理制度1. 严格控制饲料的质量,并尽量避免污染。

2. 定期清洗和消毒饮水设施,保证猪只饮水的卫生安全。

六、人员防护制度1. 猪场人员必须佩戴适当的防护服、防护鞋等,防止病原物传播。

2. 猪场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接种相应的疫苗。

七、病例报告制度1. 发现疑似传染病病例必须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2. 建立及时、协调的病例报告机制,确保信息畅通。

以上是一个简要的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具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二)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文1.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目的动物防疫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生猪养殖场动物的健康和生产性能,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维护养殖场的生产秩序和经济效益,保障人畜安全与公共卫生。

2. 动物防疫管理责任2.1 生猪养殖场负责人应当设立动物防疫管理部门或指定专人负责动物防疫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2.2 动物防疫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动物防疫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和评估防疫措施的执行情况。

2.3 养殖场全体员工应当接受动物防疫知识培训,严格执行防疫措施。

3. 动物防疫措施3.1 生猪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动物防疫档案,包括养殖场基本信息、防疫计划、防疫记录等。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动物防疫工作是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

为了加强动物防疫管理,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动物防疫管理制度范本。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或养殖区域)内的所有动物防疫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家畜、家禽、宠物等。

三、人员管理1、养殖场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动物防疫人员,负责动物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2、动物防疫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3、养殖场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进入养殖区域前应穿戴工作服、鞋、帽,并进行消毒。

四、养殖环境管理1、养殖场选址应符合动物防疫要求,远离居民区、水源地、交通要道等场所。

2、养殖场布局合理,生产区、生活区、隔离区等分区明确,并有相应的隔离设施。

3、养殖区域应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扫、消毒,消灭蚊蝇、老鼠等有害生物。

4、合理处理养殖废弃物,实行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五、动物引进管理1、引进动物时,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养殖场引进,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引进的动物应进行隔离观察,隔离期不少于 15 天,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合群饲养。

3、禁止从疫区引进动物。

六、动物饲养管理1、按照动物的不同生长阶段和生理需求,提供合理的饲料和饮水,保证营养均衡。

2、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的使用规定,严禁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

3、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七、免疫接种管理1、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和国家规定,对动物进行免疫接种。

2、免疫接种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严格按照疫苗使用说明书进行,确保免疫质量。

3、建立免疫档案,记录动物的免疫接种情况,包括疫苗种类、接种时间、剂量、接种人员等。

八、疫病监测与报告1、建立疫病监测制度,定期对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时掌握疫病动态。

2、发现疑似动物疫病时,应立即隔离病畜,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八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八篇)

养殖场卫生防疫制度一、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做好畜禽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二、养殖场出入口应设消毒池,池内保持有消毒夜,消毒池每周更换两次消毒液。

保证出入人员及车辆做好消毒工作。

三、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随意进入生产区,疾病流行期间,非生产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

四、做好进前、出后彻底大扫除、大消毒一次,饲养期定期进行带畜(禽)消毒和环境消毒。

遇有传染病威胁及终止流行时须进行紧急消毒,做好记录。

五、畜禽发生疑似传染病时,应及时采取隔离措施,同时向乡镇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尽快加以确诊,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六、当场内或场区附近出现烈性传染病或疑似烈性传染病例时,应立即采取隔离封锁和其它应急措施,并向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七、进畜(禽)时应索要检疫证明,查阅种畜(禽)场相关资质证明,严防疫情传入。

八、场内严禁饲养其他畜禽。

九、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并严格按照免疫程序实施免疫,佩戴畜禽标识,并做好免疫记录。

十、积极配合县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疫情调查、疫情监测,接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防疫监督和指导。

十一、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尸体及污染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第一条为了加强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卫生和防疫管理,健全养殖场(基地)卫生和防疫管理长效机制,打造环境优美、文明整洁、宜居宜业的标准化养殖场(基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乡镇要成立畜禽养殖场(基地)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要组建基地管委会,负责该基地水、电、路等基础建设规划和公共环境卫的管理工作。

畜禽养殖场(基地)的卫生、防疫工作由本场(基地)承担,对规模较大的畜禽养殖基地,管委会要指定专人负责。

各乡镇应构建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例(五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例(五篇)

养殖场免疫制度范例一、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

二、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动物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注射。

三、对强制免疫病种,免疫密度必须达到____%,经强制免疫的畜禽加施畜禽标识。

四、强制免疫病种疫苗必须在当地畜禽兽医部门领取。

五、非强制免疫病种疫苗,购进时必须确认疫苗销售商的经营资格(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疫苗的批准文号,有效期等,作好购进使用登记。

六、疫苗应按标签说明妥善保存,在有效期限内使用,做好动物和注射部位消毒,原则上一畜一针头,防止交叉感染。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养殖场用药制度一、学用药、合理用药。

二、禁使用违禁药品,过期失效药品,人用药品。

三、能使用抗病毒药品。

四、量少用或不用药物残留大的药品。

五、售动物必须达到休药期。

六、药品要妥善保存,出入、使用、记录齐全。

七、进药品要到有资格的销售店购买。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无害化处理制度一、对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方法:深埋、焚烧化制度。

二、运输动物的垫料,必须无害化处理。

三、经污染的工作人员服装、用具进行消毒无害化处理。

四、疫苗瓶、药物瓶,一次性注射器等,一经使用必须无害化处理。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养殖场休药制度因为有些药物允许使用,但它在动物体内吸收、分布、转化和消除要有一个过程,所以必须停止用药一段时间,才能食用。

为此,养殖场:1、尽量少用或不用抗生素,必要时使用的必须在超过国家规定的休药期后才能出售上市。

2、禁止使用抗病毒药物。

3、禁止使用药物残留大的药物。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畜禽标识管理制度一、经强制性免疫的畜禽必须加注标识。

二、畜禽标识,使用必须登记造册,档案保存时限____年。

三、标识必须专人专管,不得弄虚作假。

四、没有标识的畜禽不得出栏上市销售。

襄垣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养殖场消毒制度一、养殖畜禽的圈舍,每天坚持清扫,保持圈舍清洁、定期、不定期消毒,消灭病源微生物,减少疫病传播。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4篇)

生猪养殖场动物防疫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做好生猪养殖场的动物防疫管理工作,保证猪群的健康与产品的安全,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猪场内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养殖人员、兽医人员等。

二、养殖环境和设备防疫管理2.1 养殖环境必须保持清洁、干燥,防止病原体滋生和传播。

定期对猪栏、通风设备、饮水设施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2.2 废弃物、粪便等必须妥善处理,定期清理,加强疫虫害的防控。

2.3 新购入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经过消毒,防止携带病原体带入猪场。

2.4 养殖场的出入口必须设立消毒池或消毒门,所有出入人员和车辆进入前必须进行消毒。

2.5 猪栏之间必须有一定的隔离距离,病区与健康区必须严格分离,避免疾病的传播。

三、动物防疫管理3.1 养殖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动物防疫档案管理制度,每一批入场的猪都必须有详细的健康检查记录和来源证明。

3.2 猪场必须定期进行动物健康监测和疫情调查,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情况。

3.3 猪场必须建立病畜临床诊断中心,落实兽医到场诊疗制度,对疑似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隔离处理。

3.4 动物禽流感、猪瘟、猪链球菌病等重大疫病防控必须执行全程免疫。

3.5 药品的选择和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遵守药物使用和药物残留的监管要求。

3.6 动物死亡必须及时处理,采取适当的消毒措施,避免病原体的传播。

四、人员防疫管理4.1 猪场必须建立健全的员工健康检查制度,每一位员工在入职前和每年都必须进行体检。

4.2 严格执行人员的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要求员工在进入猪场前进行消毒,穿戴合适的工作服和防护用品。

4.3 猪场必须开展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防疫意识和卫生素养。

4.4 凡有传染性疾病的员工必须及时隔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疫情不扩散。

五、疫区防控管理5.1 若猪场所在地为疫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控措施,加强边防检疫工作。

5.2 对于来自疫区的猪只,必须严格检疫和隔离,在健康监测合格后方可投放养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动物防疫制度
一、自觉遵守《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原则,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养殖场(小区)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建设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养殖场(小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动物防疫各项制度,定期做好场内环境清洁、消毒、灭鼠、灭蝇等工作,履行动物疫病综合防控职责。

四、提倡自繁自养,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实行封闭性管理,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定期对生产区、栏舍、用具等进行严格消毒。

禁止无关人员、动物、车辆随意进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要严格消毒。

六、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消毒、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检疫、调运备案、隔离观察、疫情报告、疫苗使用管理、疫病监测等防控工作。

七、严格按规定建立和规范填写防疫档案、免疫证(卡),加施免疫标识。

各类档案记录应真实、完整、整洁并有相关人员签名。

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

八、接受市畜牧水产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兽医站和挂牌兽医的依法监管和抽样监测。

动物免疫制度
一、严格执行政府强制免疫计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病种及其它疫病的免疫工作,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遵守国家关于生物安全管理规定,使用来自于合法渠道的合格疫苗产品。

三、严格按规定和疫苗说明书分类保管、储藏、规范管理疫苗。

失效、废弃或残余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一律按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弃疫苗及疫苗包装物。

四、落实养殖场(小区)按程序自主实施免疫制度,按需领用国家免费强制免疫疫苗。

领用前,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畜禽种类、饲养规模、疫苗品种及用量等,经审核后方能领取疫苗。

五、严格按免疫操作规程、免疫程序实施免疫,正确免疫途径、部位、剂量等,确保有效性。

认真做好免疫各环节的消毒工作,防止带毒或交叉感染。

六、按照国家关于免疫标识管理的规定,在应当加施标识畜禽的指定部位加施标识。

七、定期对主要病种进行免疫抗体监测,落实补免措施,确保防疫质量。

八、按规定做好免疫记录、填写免疫证(卡)。

九、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的监管。

消毒制度
一、合理选择消毒方法、消毒剂,科学制定消毒计划和程序,严格按照消毒规程实施消毒,并做好人员防护。

二、生产区出入口设与门同宽,长至少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适时更换池(垫)水、池(垫)药,保持有效药液容量和浓度。

三、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

所有人员必须经更衣、对手消毒,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后才能进入生产区。

工作服、胶鞋等要专人使用并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带出。

四、进入生产区车辆必须彻底消毒,同时应对随车人员、物品进行严格消毒。

五、定期或适时对圈舍、场地、用具及周围环境(包括污水池、排粪沟、下水道出口等)进行清扫、冲洗和消毒,必要时带畜禽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同时要做好饲用器具、诊疗器械等的消毒工作。

六、畜禽周转舍、台、磅称及周围环境每售一批畜禽后大消毒1次。

圈舍空置1周后方可再饲养。

七、畜禽发生一般性疫病或突然死亡时,应立即对所在圈舍进行局部强化消毒,规范死亡畜禽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八、所有生产资料进入生产区都必须严格执行消毒制度。

九、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消毒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
一、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应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食用、不销售、不转运、不乱丢,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无害化处理应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进行,修建与处理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应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挂牌兽医监督指导下进行。

采取深埋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应远离人口集聚区、畜禽养殖场(户)、水源、泄洪区和交通要道,防止动物疫病传播。

四、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畜禽污染的饲料、排泄物、废弃物等,应喷洒消毒剂后与尸体一并深埋。

五、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六、无害化处理结束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七、当养殖场(小区)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服从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畜禽进行扑杀,对病死、扑杀畜禽和相关畜禽产品、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无害化处理记录。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养殖场(小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按月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小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疫情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一、出售或迁移畜禽,应提前向当地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或其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合法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二、从区外引进非种用乳用畜禽和区外市内引进种用乳用畜禽,引进前应向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

对从市外引进种用乳用动物的,应按规定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批同意。

三、市外调入畜禽必须来自非疫区,应具有合法检疫证明等材料(含动物检疫证明、动物调运备案单或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等),并须经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并签章。

四、市外引进畜禽到达目的地后,应在24小时内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检疫观察。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动物检疫申报记录。

进出人员管理制度
一、所有与饲养、动物疫病诊疗及防疫监管无关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生产区。

确因工作需要进出生产区的,需经养殖场(小区)负责人批准并严格消毒后方能进入。

二、进出生产区的饲养员、兽医技术人员及防疫监管人员等都必须依照消毒制度和规范,进行严格消毒方可进出。

三、场内兽医不得随意外出诊治动物疫病。

特殊情况需要对外进行技术援助支持的,必须经本场负责人批准,并经严格消毒后才能进出。

四、各养殖栋舍饲养人员不得随意串舍,不得交叉使用圈舍的用具及设备。

五、任何人不得将本场之外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等带入场内。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人员进出及消毒记录。

畜禽隔离观察制度
一、养殖场(小区)须建立隔离观察舍。

隔离观察舍大小要满足养殖规模和引进畜禽需要。

二、隔离观察舍在每次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并空置1-2周。

三、对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观察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并严格消毒,防止连续感染和交叉感染。

四、凡引入畜禽均应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隔离观察期间,要密切观察畜禽体态、特征和生理指标是否正常,检查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是否合格。

抗体不合格的要实施重大动物疫病强化免疫;发现异常,要立即采取规范的诊疗措施。

隔离期满,并经检测合格的动物,方可销售或混群饲养。

五、畜禽隔离观察期间,若发现有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立即向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报告,并采取隔离、消毒、控制移动等紧急措施。

六、按规定做好本场(小区)畜禽隔离观察记录。

涪陵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制
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一、新出生畜禽,在实施首免时加施免疫标识。

二、免疫标识只能从当地畜牧兽医站领取,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得。

不得买卖、转让,不得重复使用。

三、实施免疫后,应在猪、牛、羊左耳中部加施免疫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免疫标识,在右耳中部加施。

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标识编码。

四、免疫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防疫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

五、猪、牛、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接种后必须加施免疫标识,没有加施免疫标识的,不得运出养殖场(小区)。

六、免疫标识号应与畜禽免疫记录、免疫证(卡)上的信息对应一致,实现可追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