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组织实施办法

河北师范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组织实施办法第一条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方面,学位论文评阅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科学、规范地使用评阅意见有利于提升学位论文质量。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河北师范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学位字[2017]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阅全部以“隐去作者、导师姓名和评阅专家姓名”的盲审方式进行。
申请人提交参评学位论文前需做必要的文字处理,将封面、扉页、致谢等所有可能反映出申请人及导师信息的内容隐去。
第三条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办公室统筹安排。
每次学位论文评阅学位办公室将按一定比例抽审学位论文,抽审学位论文由学位办公室组织送审,其他论文由研究生培养学院组织送审。
第四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硕士生或博士生指导教师,且优先从省外具有相关一级学科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聘请;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专家应是相同或相关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且优先从省外具有相关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聘请。
组织评阅的工作人员应保密送评单位和专家信息,不得向申请人、导师等相关人员泄露信息。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送审5位评阅专家,硕士学位论文送审3位评阅专家。
第六条评阅专家对学位论文的评阅意见需填写在“学位论文评价意见表”中。
评阅意见包括:定量打分、评价等级、修改建议和评阅结果。
第七条定量打分的等级划分评阅专家按照评价指标分项评价打分,按照分项得分划定评价等级。
评价共分四档:A优秀(≥90分)B良好(80-89分)C合格(60-79分)D不合格(<60分)。
第八条评阅结果的划分①可以答辩(论文稍加完善或直接可以答辩)②修改后答辩(论文需按修改建议进一步修改,修改后答辩)③论文未达到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能答辩第九条学位论文评阅意见的处理当定量打分出现为“A”或“B”,并且评阅结果均为“①”或“②”时,论文评阅为通过。
申请人应按评阅意见认真修改论文,经导师同意后,可直接参加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切实把好学位论文质量关,确保学位论文评审的规范性、公平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位论文评审是检验学位申请人是否达到相应学位授予水平的重要工作,所有申请我校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在答辩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第二条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下,按学校、学院二级开展工作。
学校研究生处负责全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的组织、安排与落实;学院负责本学院所属学位点(领域)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位论文评审与评审抽检制度,学校每年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余留论文由各学院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抽检或组织评审。
第四条由学校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全部为抽检论文,实行“双盲”评审;即在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评阅专家信息,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双向保密关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由学院负责评审的论文属抽检论文范围的按学校“双盲”评审要求进行送审;其余未被抽检的学位论文按匿名要求进行评审,并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匿名”评审是指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不隐去学位论文作者及其导师信息、但对评阅专家信息进行保密,在学位论文作者、导师以及评阅专家之间形成单向保密关系的一种学位论文评审方式。
第五条学位论文的评审应选择与授予学位级别相符、学科实力强、学术水平高、学风教风严谨的学校或科研院所作为评审单位;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审除送相关学校或科研院所外,也可选择送行业领域特色突出的、对研究生学位论文(或研究报告等)具有评审能力的部门或单位。
第六条学位论文送审单位(指学校研究生处或送审学院)应高度重视学位论文评审工作,各环节应落实专人负责,学位申请者本人不能参与学位论文评审过程中的任何环节。
第二章学位论文评审第七条学位论文在获得指导教师认可,通过学院组织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后,方可对其学位论文进行送审,其论文评审须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湖大研字[2010]5号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 湖大研字[201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c36806826529647d27285269.png)
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湖大研字[2010]5号湖南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制度,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督机制,增强学位论文的创新性,切实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由研究生院统一办理,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各学院办理。
第三条涉密学位论文评阅按照《湖南大学涉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条原则上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双盲”评阅,即送审的学位论文及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均隐去导师和博士生的姓名,评阅专家信息对导师和博士生保密。
符合《湖南大学关于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员发表论文的规定》中“免除双盲评审”标准的博士生,可聘请5位本学科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校外专家对其论文进行评阅,其中省外专家不少于3人。
评阅专家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条博士学位论文送审:(一)博士生在完成培养计划、发表学术论文达到要求、其学位论文经其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后,可进行学位论文送审。
(二)博士生填写《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和《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指导老师和培养单位签署送审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三)为保证专家评阅时间,博士生应在答辩前2个月将《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送审申请表》1份、《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书》5份、格式规范的博士学位论文5份送交研究生院。
(四)研究生院委托外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聘请相关专业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对论文进行评审。
第六条专家评阅意见返回后,评阅结果在研究生院网站上进行公布。
第七条博士学位论文专家评阅意见的处理:(一)若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尚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要求”,或者有3位及以上评阅专家结论为“一般”,或者有2位及以上评阅专家建议“不予答辩”时,不能组织答辩,由博士生在1年内修改或补充论文,重新送审。
逾期未能重新送审或重新评阅仍未通过的,博士生必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学位论文。
教育部规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教育部规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中国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保证我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特制定《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2014年1月29日附件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做好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其中,军队系统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范围为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10%左右,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检比例为5%左右。
第四条博士学位论文抽检从国家图书馆直接调取学位论文。
硕士学位论文的抽取方式,由各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自行确定。
第五条按照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分别制定博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和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第六条每篇抽检的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不同学位类型的要求对论文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八条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
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以上(含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九条专家评议意见由各级抽检部门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
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的专家评议意见还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3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doc

附件3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和《中共吉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高教强省的意见》(吉发[2013]10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结合国家相关文件及要求,特制定吉林省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实施办法。
一、抽检目的通过省级论文抽检及对抽检结果的统计分析,了解我省研究生培养质量及学位论文质量状况,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授权单位的自律意识、导师的责任意识,促进和完善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努力培养吉林省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二、组织实施:吉林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由吉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三、评议原则1.省级抽检是对授权单位自检的补充、监督,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与规定,并分别制订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评议要素。
2.省级学位论文抽检是指由省学位办组织的对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抽检,重点评议论文的理论性及实用价值、理论方法及解决生产实际的创新性、独立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
3.有利于客观真实反映各学位授权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状况。
4.有利于加强授权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有利于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5.有利于授权单位和省学位办可操作、可监控,要突出重点,简便易行。
四、抽检范围与数量(一)省级学位办实施论文抽检范围主要包括省属博士学位论文、省域内硕士学位论文(含部委院校、长春生物制品所、省委党校),抽检方式采取一般抽检和重点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般抽检是指每个学位点采取随机方式抽检,比例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博士毕业生的10%左右,硕士为本单位上一年度硕士毕业生5%左右。
为全面掌握各授权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及毕业生质量,以下情况毕业生也需列入抽检范围,拟于2015年以后随机实施。
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陕西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我省硕士学位授予质量,做好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以下简称:《抽检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陕西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抽检范围为陕西地区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
其中,军队系统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抽检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随机抽检,从一个侧面了解我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现状,促进培养单位逐步建立与完善研究生培养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体系,营造一个全方位关注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良好氛围,促进我省硕士研究生质量的进一步提升。
(二)原则: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按“随机抽取、均衡比例、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
“随机抽取”指对一定时间内授予学位的全部硕士论文进行随机抽检,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均有可能被抽取;“均衡比例”是指在随机抽取的前提下,兼顾抽取论文的单位、学科和授予人数的分布;“科学公正”是指抽检评价标准科学。
程序严格透明,抽检过程中减少人为干预,确保抽检工作公正。
第四条抽检数量与方式
(一)抽检数量:硕士学位论文抽检每年进行一次,抽检具体范围为我省上一学年度授予硕士学位的论文。
根据学位授予单位和学科硕士学位授予规模情况,按3-5%的抽检比例,确定抽检论文的数量。
(二)抽检方式:我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采取随机抽检为主,重点抽检为辅的方式进行。
以随机抽检为主,抽检论文涉及陕西所有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全部硕士授权学科,每个学位点均有一定比例论文被抽检。
对于授予学位人数较少的学位点,可。
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9.06.29•【字号】鲁学位[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学位〔2009〕7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研字〔2009〕4号)有关精神,为建立健全学位论文抽检制度,促进我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评议实施办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反映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对于了解我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状况,强化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质量意识,促进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努力培养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抽检评议原则(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有关原则与规定;(二)有利于反映各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真实状况;(三)有利于加强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建设;(四)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二、抽检评议对象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的对象为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当年博士、硕士学位申请者的学位论文或上一年度获得博士、硕士学位者的论文(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论文抽检方法学位论文抽检一般每年进行两次,每次抽检数量控制在当年申请或授予学位人数的1%-2%。
重点抽检新增学位授权学科和培养数量大的学科。
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估办法

中国地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估办法183中国地质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抽查评估办法中地大(汉)研字〔2014〕64号为强化质量意识,加强对研究生培养的目标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湖北省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实施办法》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查工作每年开展一次,主要抽查上一学年度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论文。
博士学位论文抽查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实施,抽查比例不低于10%,被抽查的论文直接从国家图书馆调取;硕士学位论文抽查由湖北省学位办和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抽查比例不低于10%,被抽查的论文直接从学校图书馆、档案馆调取。
研究生院重点抽查以下硕士学位论文:(一)本年度指导硕士学位论文超过4篇的导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
(二)导师指导的首批毕业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论文。
(三)学校组织单独考试入学的硕士研究生和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四)根据每学年度学位授予情况确定学科的论文。
第二条每篇学位论文送3位同行专家进行评议,专家按照评议指标逐项评议,给出“合格”、“不合格”的评价,并对“不合184第三部分学位管理格”的论文写出评议意见。
第三条 3位专家中有2位以上(含2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3位专家中有1位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再送2位同行专家进行复评;2位复评专家中有1位及以上专家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将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第四条专家评审结果的处理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的抽查结果将作为研究生培养单位教育资源配置及年终考核、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评估、研究生培养质量评估、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及导师招生资格审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抽查结果将汇总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主管校领导,同时在校内网上公开,并按以下情况做出相应处理:(一)论文作者学校以书面形式将“存在问题学位论文”通报作者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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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实施办法
学位论文是衡量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保证研究生学位授予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学校决定开展对学位论文质量的后评估工作。
一、评估对象
后评估工作的主要抽检对象为获得博士、硕士(全日制)学位者的学位论文。
对象的选取分为随机抽检和重点抽检两种。
随机抽检:答辩成绩为优的硕士生,视情况确定每年抽取比例;答辩成绩非优的硕士生,抽取5%;答辩成绩为优的博士生,抽取10%;答辩成绩非优的博士生,抽取20%。
重点抽检:在国家、省级学位论文抽检评审中,评审结果为“存在问题的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在后续两年内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全部学位论文;在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后评估中,出现“不合格”评估意见的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导师在后续一年内指导研究生完成的全部学位论文。
二、评价体系
专家从“选题”、“创新性及论文价值”、“基础知识及科研能力”、“论文规范性”四个方面对学位论文给出评价等级,并在此基础上,给出论文的总体评议意见和总体评价等级,总体评价等级分为“合格”与“不合格”。
三、评议方式
博士学位论文依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由校外2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
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依托教育部学位中心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评估工作平台”,由校外1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
专业学位硕士由研究生院组织,由校外1位同行专家进行匿名通讯评议。
四、组织实施
后评估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协助展开。
具体程序如下:
1、研究生在答辩后离校前,通过研究生信息数字化管理系统提交匿名处理的学位论文终稿,并签署相关责任协议。
2、研究生院在每次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组织学位论文的抽取、评议。
3、评议结束后,研究生院负责整理结果,公布各学院(研究院、中心)评议结果及排名情况。
4、对于评估意见存在“不合格”的学位论文,其作者应按照责任协议的要求修改学位论文。
5、对于连续2年存在“不合格”评估结果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次年一年不能申请招生。
本办法经2014年11月3日校务会审议通过,自颁布日起实施。
本办法解释权属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