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二)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向工商登记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认证申请;

(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认证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初审,向省建筑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三)省建筑主管部门受理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法人组织)的认证申请和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的推荐;

(四)省建筑主管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核基本条件;

(五)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认证委员会听取专家组的考核报告,决定考核基地(法人组织)是否符合相应工种基本条件和考核资格;

(六)省建筑主管部门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考核工种资格。

第九条申请参加特种作业执业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申请参加执业资格考核,应当由用人单位或者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附件1);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近3个月以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五)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于考前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对于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设立的考核基地不具备考核条件的工种,由省建筑主管部门协调组织。

第十二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考核前在相关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基地名单、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考核基地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省建筑主管部门颁发的“考核认证基地”牌并公布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全省统一命题、闭卷笔试方式。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安全技术理论考核60分及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70分及格。

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第十四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五条对于考核合格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成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颁发资格证书。

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颁发证书的,省建筑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不予颁发证书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资格证书采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省建筑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证。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三章从业

第十七条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执业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

(二)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三)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撤离危险区域,并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四)自觉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六)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与持有效执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二)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书面告知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齐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的作业条件;

(五)组织或者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

(六)建立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七)查处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特种作业人员变动工作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扣押其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延期复核

第二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员本人应当于期满3个月前向原市县考核受理机关提出申请,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初审后,于期满1个月前集中向省建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复核相关手续。延期复核合格的,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延期复核申请表;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近3个月内由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四)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和继续教育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六)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

的;

(六)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的延期复核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自收到延期复核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延期决定,并说明理由;

(二)对于提交资料齐全且无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情形的,省建筑主管部门自收到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延期复核相关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准予延期复核手续,在证书上注明延期复核合格,并加盖延期复核专用章。

第二十七条资格证书遗失、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在相关媒体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持声明作废材料向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省建筑主管部门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延期复核合格。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县建设(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制度,建立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活动,查处违章行为并记录在档。

第三十条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资格证书:

(一)持证人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或者办理延期手续的;

(二)工作人员违法核发资格证书的;

(三)持证人员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担刑事责任的;

(四)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省建筑主管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资格证书:

(一)按规定不予延期的;

(二)持证人逾期未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的;

(三)持证人死亡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的;

(五)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各地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信箱,受理有关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以及延期复核的举报。

对受理的举报,有关机关和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建筑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附件2: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附件1: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

附件2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规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编号共14位。其中:

(1)第1位为江苏省的简称“苏”;

(2)第2位为持证人所在市的英文代码(各市英文代码表见表A);

(3)第3、4位为工种类别代码,用2个阿拉伯数字标注(工种类别代码表见表B);

(4)第5至8位为发证年份,用4个阿拉伯数字标注;

(5)第8至14位为证书序号,用6个阿拉伯数字标注,从000001开始。

面对强大的对手,明知不敌,也要毅然亮剑,即使倒下,也要化成一座山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文件 苏建管企[2002]12号 关于《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南京市建委、各市建设(建管)局,省有关厅、局(总公司),有关单位: 省建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就位实施意见》的通知"下发后,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意见如下: 一、关于就位范围 1、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方可承担施工总承包项目内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的施工。 2、总承包施工企业,其增项未超过5项的可在其增项中申请,如超过5项的,起重设备安装分公司必须分立,并依法申请独立企业法人后,才能申请施工资质。 3、已取得省建管局原批准的《塔式起重机装拆许可证》的外资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生产厂家),也可申请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二、关于对项目经理和技术工人的要求 1、建设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对企业项目经理有人数的要求,由于过去对生产厂家未评审过项目经理,因此,这次就位中,对生产厂家可暂不作要求,对其他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暂不作专业方面的要求,但在以后资质年检中应当逐步到位。 2、对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按《标准》执行,对技术工人(电工、机修工、起重工、塔吊司机等)作如下要求:技术工人的工种必须齐全,且须持有塔机安装特种作业IC卡证。有关对原《塔机安装操作证》换发IC卡证的要求,详见"关于换发《塔机安装操作证》的通知"(苏建管质[2002]03号)。一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

20人,二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5人,三级企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塔机数量较多的企业(3台以上),每多一台塔机,须增加1名技术工人,且工种平均分配。 三、关于审查程序 由于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审批专业技术性较高,人员和安全管理方面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资质管理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后,应先提请安全(设备)管理部门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初审,并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审查、核实,提出意见。 四、关于现场核查的内容 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的审核,除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外,还需对其现场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塔吊安装的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装拆方案、技术交底、验收交接等手续是否完备,从事塔吊装拆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装的塔吊各种安全装置和质量是否符合规定等。 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二00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建设部、省建设厅 抄报:省建筑机械化协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江苏省2018年A类安全员证书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 题,每题 2 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处挪用费用__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0%以上40%以下 B.10%以上50%以下 C.20%以上40%以下 D.20%以上50%以下 2、油漆工程施工安装技术规定,在大于__的铁皮屋面上刷油,应设置活动板梯、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A.20° B.25° C.30° D.35° 3、边长为__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扣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 A.50~150cm B.100~180cm C.40~100cm D.40~120cm 4、基坑开挖时,炮眼深度超过4m时,须用__雷管起爆。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5、用叉车叉装物件时,被装物件重量应在该机允许荷载范围内。当物件重量不明时,应将该物件叉起离地__后检查机械的稳定性,确认无超载现象后,方可运送。 A.100mm B.120mm C.150mm D.180mm 6、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__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建设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C.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 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7、施工升降机的__与基础进行连接。

B.底笼 C.底架 D.导轨架 8、在砌砖工程中,脚手架上堆量不得超过规定荷载和高度,同一快装脚手架上的操作人员不得超过__。 A.1人 B.2人 C.3人 D.4人 9、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分类,较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__死亡的事故。 A.1~3人,3~10人 B.1~3人,10~30人 C.3~10人,30人以上 D.3~10人,10~30人 10、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__。 A.轻伤 B.重伤 C.伤残 D.残废 E.死亡 11、下列选项中,不应用作回填土的土料的有__。 A.黏土 B.含水量大的黏土 C.有机质含量大于8%的土 D.砂土 E.冻土 1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__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操作资格 B.许可资格 C.安全资格 D.岗位资格 13、塔式起重机每间隔6m应设轨距拉杆一个,轨距允许偏差为公称值的I/1000,且不超过__。 A.±3mm B.± C.±4mm D.± 14、在纵横方向上,塔式起重机钢轨顶面的倾斜度不得大于__。 A.1/1000 B.1/2000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殊种类作业的从业人员。下文是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江苏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第13号令)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涉及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 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 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工作时,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有关部门和人员;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特种作业工种范围及操作项目目录(详见附件一)。 第二章培训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特种作业相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 练。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换证题库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换证、年审题库 理论考试50题,每题2分,60分为合格。 随机抽取(判断题20题、单选题20题、多选题10题)。 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 1.电阻串联时,流过电阻值小的电流大。( B ) 2.当人体触及漏电设备外壳,加于人手与脚之间的电压称为跨步电压。( B ) 3.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属于转包行为。(A)P68 4.标志牌的平面与视角夹角应接近90,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应不小于75。( A )P76 5.挂牌督办,是指住房城乡建设部对督办实行公示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限期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公众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A )P64 6.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发包。( A )P68 7.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服等标志属于指令标志。( A )P82 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A )P21 9.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A ) 10.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A) 11.一个从业人员只要知道了什么是职业道德规范,就是不进行职业道德修养,也是形成良好职业道德品质。( B ) 1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A ) 13.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B )P46 14.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A )P22 15.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时,可根据情况采用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B ) 16.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以及消防设备的意思。( A )P73 17.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B)P40 18.《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中所称较大及以上事故,是指一次造成5人及以上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重伤,或者1000万元及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 B )P63 19.红色用于安全标志、图形符号和警告标志的几何边框。( B )P73 20.文明生产是指以高尚的道德规范为准则,按现代化生产的客观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的行为,是属于精神文明的范畴。( B)P13 2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A )P26 22.在开关箱的配置中严禁用同一开关箱控制两台及以上用电设备。( B)P42 23.蓝色表示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A )P73 24.若人在距接地故障点20米以内半径范围中行走,两脚之间的电位差即称跨步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苏建工京【2010】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在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各工程处、直属项目部: 按照北京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及江苏省驻京办建管处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管理的通知》(京建市…2009?662号)文件及相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北京分公司在施工程劳务管理工作,建立、完善项目实施过程中劳务管理保障体系,推进劳务管理的标准化和劳务费纠纷隐患排查化解的常态化,对项目劳务管理要求如下: 一、组织保障。成立“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建章立制。形成劳务管理各项制度和规范化的工作流程,并将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附件一)、劳务管理体系图(附件二)、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附件三)、项目经理劳务管理工作职责(附件四)、施工队长劳务管理工作

职责(附件五)、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附件六、七)、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附件八)在项目部上墙明示。 三、运行管理。切实抓好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劳动力管理员工作开展情况,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制定纠纷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四、规范表样。使用公司统一表格:花名册(附件九、十)、工资表(附件十一)、考勤表(附件十二)、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附件十三)。 附件一: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二:劳务管理体系图 附件三: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例会制度 附件四:项目经理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附件五:施工队长劳务管理工作职责 附件六: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总包) 附件七: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及专业分包) 附件八: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附件九:江苏建工(总、分包)项目劳务管理人员花名册附件十:江苏建工工程项目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 附件十一:江苏建工工程项目劳务人员工资表 附件十二:江苏建工工程项目劳务人员考勤表 附件十三:江苏建工工程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情况报表 二O一O年二月一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根据国家标准及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 (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四)登高架设作业; (五)爆破作业;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但从事爆破作业和井下瓦斯检验的人员,年龄不得低于20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技术、安全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当地的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 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权只是考试 第三章用人单位 第八条应当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国家、行业、地方、企业的有关要求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管理检查工作。 第九条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一条具有连续性或需要倒班作业的特种作业应编制交接班制度。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的力度,做到时间保证、费用落实,通过学习培训使特种作业人员能及时掌握先进安全生产的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特别是做好流动人员和分包单位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应当向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四条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1

关于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的意见 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安〔2012〕688号日期:2012-10-16 13:41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数量配备,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提出意见如下: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适用对象 凡在我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人员的管理适用本意见。 二、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二)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或者高处作业吊篮租赁企业,聘用企业应当和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并组织其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期。 三、建筑施工企业对施工现场配备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建筑电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5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2人; 2、5万~10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3人; 3、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5人。 (二)建筑架子工按工程项目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4人; 2、在1万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万平方米增加1人。 (三)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升降作业和安装拆卸中,每一栋主体工程附着升降架子工应不少于6人,并配备电工不少于2人。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的人员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配备数量标准上适当增加。 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按下列原则配备特种作业人员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要确保每台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时应配备建筑起重机械司机不少于1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5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二)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对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实行定机、定岗、定责。 1、工程项目日常施工时,要确保每台塔式起重机配备塔式起重机司机应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5号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苏建管质〔2009〕 5号 日期:2011-12-05 浏览:755次文字:【大】【中】【小】 江苏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建筑焊工; (八)建筑施工机械安装质量检验工; (九)桩机操作工; (十)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 (十一)建筑施工现场场内机动车司机; (十二)其它特种作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筑)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省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称省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的工作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标准、考核大纲,建立相应工种的试题库; (二)认证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工作的师资教育培训,监督管理考核考务工作;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建设(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考核基地的初审和考评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发放与管理; (四)负责特种作业人员执业继续教育; (五)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统计信息工作; (六)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发证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 (二)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场所; (三)与所承担考核工种相适应的实际操作考核场地、设施、设备、仪器等; (四)健全的考务管理制度; (五)考试考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特种作业人员执业资格考核基地的认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

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 建设单位操作指南 一、办事内容 安全报监、质量报监、现场施工条件提交和施工许可的网上申请。二、用户登录 用户凭项目登记编码及管理密码通过“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登录“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年底前也可通过“江苏政务服务网”以建设单位实名注册后,登录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 “江苏省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系统”网址为,登录界面如下图所示。 图一站式申报登录界面

三、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建筑工程一站式申报流程图 用户登录系统后,首先看到的就是上述流程图,并通过点击流程图上的 节点模块实现相关业务的操作。申请施工许可证请如下步骤操作:首先在“数据资料准备”新增申请根据申请向导窗口选择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单 位工程生成施工许可的数据资料,然后并联开展安全报监、质量报监、现场 施工条件提交及施工许可申请,将安全报监、质量报监、现场踏勘、施工许 可所需要的表格和申请资料补充完整、上传完毕后提交确认。 1. 数据资料准备: (1)新增申请 如图所示,需要先选择本次施工许可申请所涉及的勘察、设计、施工和 监理合同,其中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合同必须且只能选择一项,施工和监

理合同只能选择不能增加,勘察设计合同在选择不到的情况可在资料整理环 节另行增加相关内容; 选择本次施工许可申请所涉及的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如果选择不到可在 资料整理环节另行增加审查合格书基本信息并上传其扫描件; 选择本次施工许可申请所涉及的单位工程信息,已经在本系统中申请过 施工许可证的单位工程不能重复选择,如果本次申请的单位工程不在列表中 可通过“新增单位工程”加入; 图新增申请向导图 上述内容选择完成以后点击“下一步”,系统将根据选择的内容自动从省一体化平台抓取相关数据和文件,生成安全报监申报数据、质量报监申报数据和施工许可申请数据,并进入数据整理和资料准备操作界面等待完善和补足。 (2)数据整理和资料准备 如图所示,为数据整理和资料准备窗口,在这里可以分别完成安监申报 表的信息补充和安监资料的上传,质监申报表的信息补充和质监资料的上传,以及施工许可申请表的信息补充和施工许可申请资料的上传。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 及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industrial metallic piping GB 50235-9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8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7]278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1]290号文的要求,由化学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原《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GBJ 235-82)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化学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化工部施工标准化管理中心站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 1 总则 1.0.1 为了提高工业金属管道工程的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42MPa,设计温度不超过材料允许的使用 温度的工业金属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核能装置的专用管道、矿井专用管道、长输管道。 1.0.4 管道的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行。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 1.0.5 现场组装的机器或设备所属管道,应按制造厂的技术文件施行,但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urban area 2.5.2 Yibin city in Yibin city, according to resource and environment characteristics Urban population and urban spatial distribution,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industries, major infrastructure Corridor layout, combined with the future development trend of synthetic judgments, planning, urban spatial structure of urban system can be summarized as: "a pole along the two axes". "A" refers to the metropolitan area along the Yangtze River, is the core area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Plans to build for the Yangtze River economic belt on the pillar, advancing along the ... Guanghe River, Yiliang, prestige of the external cohesion of zhaotong, Yunnan, internal connecting Yibin city to the North. The Sichuan-Yunnan-Guizhou border area of Yibin, in the city of zhaotong, liupanshui three, zhaotong city, the most populous and most extensive regions, the most economically backward, to the North in Wumeng mountain area of yanjin, shuifu, suijiang counties radiation power is relatively weak. Yibin city and infrastructure in such areas should be strengthened and docking, extending southward to public services,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 实际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 月十八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 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 的人员。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一)建筑电工;(二)建筑架子工;(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四)建 筑起重机械司机;(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六)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 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 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 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第 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 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考 核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 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 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 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00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表格填写范例

江苏省建筑工程施工资料表格填写范例 第1章建筑与结构工程施工资料 土建工程施工资料 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名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批表 技术交底记录 开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汇总表 图纸会审、设计变更、洽商记录 设计交底记录 工程定位测量、放线验收记录 钢材合格证和复试报告汇总表 水泥出厂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砖(砌块)检验报告汇总表 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汇总表 防水和保温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其他)建筑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汇总表 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汇总表 混凝土强度评定 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评定 砂浆强度汇总评定表 钢筋连接试验报告、焊条(剂)合格证汇总表 土壤试验记录汇总表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施工日志 现场施工预应力记录 地基验槽记录和地基处理记录 混凝土(其他)构件合格证汇总表 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表 屋面泼水、淋水、蓄水试验记录 地下室防水效果检查记录 厕所、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地面泼水、蓄水试验记录 建筑物垂直度、标高、全高测量记录

烟气(风)道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建筑物沉降观测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土方开挖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土方回填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板桩制作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钢或混凝土支撑系统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地下连续墙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沉井(箱)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灰土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砂和砂石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土工合成材料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粉煤灰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强夯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注浆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预压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振冲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1 高压喷射注浆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水泥土搅拌桩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砂桩地基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模板分项工程(现浇结构模板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模板分项工程(模板拆除)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钢筋分项工程(原材料、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钢筋分项工程(钢筋连接、钢筋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分项工程(原材料、配合比设计)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混凝土分项工程(混凝土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结构施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现浇结构分项工程(设备基础)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砖砌体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防水混凝土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包括那些范围? 一、建筑电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临时用电作业; 二、建筑架子工(普通脚手架、附着升降脚手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落地式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模板支架、外电防护架、卸料平台、洞口临边防护等登高架设、维护、拆除作业;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驾驶操作; 四、建筑起重司索信号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对起吊物体进行绑扎、挂钩等司索作业和起重指挥作业; 五、建筑起重机械司机(施工升降机S):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的驾驶操作; 六、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物料提升机W):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物料提升机的驾驶操作; 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升式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附着、顶升和拆卸作业; 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九、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和拆卸作业; 十、建筑焊工(电焊、气焊、切割):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气焊接(切割)作业。不适用于压力容器(管道)、锅炉、结构钢

的电气焊接(切割)作业;(现在好像不算了) 十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塔式起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固定式、轨道式和内爬式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十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质量检测工(施工升降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施工升降机安装质量检验作业; 十三、桩机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桩机作业; 十四、建筑混凝土泵操作工: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混凝土泵作业; 十五、建筑施工现场内机动车司机:在施工现场从事机动车车辆驾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为加强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更好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使上岗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制定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管理制度如下:第一条:本制度所指称的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是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施工现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适用范围: 1 建筑电工; 2 建筑架子工; 3 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4 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包括:塔吊司机、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司机) 5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 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经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工种。 第四条、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的管理 1 取证管理: 经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批准后,按公司有关规定参加各种取证培训。

2 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证书使用管理: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人员均应随身携带操作上岗证书,不得随意涂改、转借,应将证书复印件交公司人力资源处或所属公司备案。如有丢失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 3 操作上岗证书的有效性管理: 所持证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和中航天建设工程公司的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按期组织所属公司有关人员进行年审或升级考核,以确保上岗证书的有效性。 4操作上岗证书的审查管理:各所属公司和项目经理部都要在开工前或上岗前进行自检,严禁无证上岗,违反操作规程。 5操作上岗证书的日常检查管理:公司工程安全管处和所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不定期到项目检查执行持证上岗管理情况,将检查结果纳入项目考核中。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本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 3、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4、能及时、准确处理与本工种作业有关的安全问题;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 建筑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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