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资产管理制度第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预期能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定期对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用其资产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否则,造成的损失有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平调、挪用、拆借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五条资产购建及报废制度。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或物品的购建,价值超过10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是指不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或生产服务的各种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组、医务室、广播站、幼儿园、学校等方面的用房、设备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项目,事前必须报代理机构验资审核,资金不就位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未经代理机构验资审核而擅自开工建设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3.严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己购料、请工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筹建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己购料、请工或“包工不包料”等方式筹建价值10000元以内的项目,事前必须报详细的预算方案到代理机构,经代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建设。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购买价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固定资产或物品的,必须报镇招标领导小组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
未经镇招投标领导小组招标采购的,代理机构不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报废,要及时编制清单报代理机构备案;原值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事前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残品的处置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向社会拍卖。
乡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最新制度)

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扶贫、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站办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与权属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七)按规定提取的生产性积累、折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乡、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汤汪乡乡、村、组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全乡范围内各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促进我乡国有、集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乡实际,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全乡辖区内的乡、村、组集体资产的管理。
办法中的集体资产是指依法属于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二、村、居委会、乡直机关各单位明确一名专人负责本单位集体资产的管理,建立集体资产明细帐,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建立集体资产管理台帐,对现有的集体资产要核准实际准确的数字,做到帐表、帐物相符;
三、各村、居委会处置变卖资产,需先通过村、居民代表大会同意,并将会议记录报乡纪委、载体办备案,由载体办核实后张榜公布方可处置变卖,所得收入一律入乡会计核算中心帐户。
村组的集体资产买卖出租也需报乡载体办备案登记,各村要建立集体资产的收益台账;
四、全乡范围内所有集体资产投资项目,需报汤汪乡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备案。
集体资产建设都要合法化,严格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开展项目建设。
集体资金投资规模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市招标办公开招标;集体资金投资规模
在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报乡工程建设评审委员会议标;
五、把集体资产的保值升值与否与个人的工作绩效挂钩,强化工作人员管理集体资产时的责任心;
六、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哄抢、私分、截留、平调、损坏、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由乡人民政府或区经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镇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镇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适用于镇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事务。
第三条镇集体资产指由村民委员会及其所属各级组织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财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条镇集体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监督,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第五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由村民委员会设立,主要负责镇集体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运营。
第六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设立办公室,专门负责资产的登记、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设有负责各类资产管理的专业部门,包括房产部、土地部、财务部等。
第八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镇集体资产管理流程第九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流程包括资产登记、资产管理、资产使用、资产维护等环节。
第十条资产登记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确保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应当以科学的规划和管理为基础,合理配置资源,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资产使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资产得到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
第十三条资产维护应当及时进行,确保资产的完好性和安全性。
第四章镇集体资产管理监督第十四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
第十五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镇集体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第十七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进行评价和奖惩。
第十八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工作任务和绩效考核结果,对工作人员进行奖励或惩罚。
第十九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绩效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修改第二十条本制度经村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XX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确保农村集体“三资”的安全高效和保值增值,根据XX 省农业农村厅XX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X农经函【2020】X号)、《XX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X农经〔2020〕X号)、XX市委办《XX市村(居)集体“三资”收益集中清理整顿工作方案》X 办字(2021)X号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和基本核算单位“五不变”的前提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农村集体“三资”是指在全镇范围内属于各村、组两级集体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其中:资金包括村、组两级的所有收支账目及在帐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债务。
资产包括村、组两级集体的所有建筑物、道路、机械、设备、农田水利设施、农村公益事业设施、村办企业和村组集体投资经营收益形成的有形和无形资产。
资源包括村、组两级集体的所有土地、山场、水面、滩涂、林木、四荒(荒山、荒水、荒沟、荒滩)、地下水和矿产等。
第三条:村、组两级集体“三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委托代理、民主管理”的原则,以村股份经合作社管理为主,村监督委员会为日常监督,以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的方法实行“阳光村务管理”。
第四条:本制度适运于本镇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村集体)的财务,委托镇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实行规范管理。
二、村组集体资金的管理第五条:镇政府“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全镇村集体资金的会计核算,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004)12号《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XX省《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为依据。
管理范围包括村集体的所有收入和支出。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收入包括:各项经营性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各项补助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变卖收入、租金收入、征占地补偿费收入、“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最新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三篇(精选)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规范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行为,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农民群众集体利益,根据国家、省、市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镇范围内所有行政村。
第三条对泊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监管中心负责全镇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关于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对集体资产资源清查和产权界定、登记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审核。
3、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进行审核、监督、确认资产资源评估结果。
4、对村集体资产资源保管、经营、处置等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5、指导、监督村级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帐。
第四条村级建立资产资源台帐由村指定专人负责登记管理。
台帐一式两份,镇村各一份。
第五条村及要定期对其所有的资产资源进行盘点,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资源需成立资产资源处置领导小组,负责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村务公开监督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资源处置过程。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资源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第九条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承包、租赁、转让、变卖、入股等。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资源处置主要包括:主要包括村级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经济林木、农业基本建设工程和办公用具及村所有的耕地、水面、五荒等自然资源。
第十一条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二条资产资源处置的程序:(一)召开村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的两委会,制定资产资源处置方案,并成立资源资源处置领导小组。
(有会议记录、方案及领导小组名单)(二)价值在2万元以上的,要进行资产资源评估。
(有资质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三)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资产资源处置方案、领导小组名单及评估报告等。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一、制度背景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是在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保护和管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而建立的。
二、制度目标1.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使农村集体经济能够持续健康地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2. 保护集体财产权益。
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保护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权益,防止出现滥用、侵占等现象,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3. 加强监督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资源的透明和公正,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4.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
通过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统一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农村的金融支持,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制度内容1. 集体资金收入的管理。
明确农村集体资金的收入来源,包括土地出租、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收益等。
建立透明的收入核算制度,确保集体收入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集体资金使用的管理。
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规定,明确资金的用途和范围。
建立资金使用申请和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性。
3. 集体资产的管理。
建立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对集体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和评估,保证资产的安全和稳定。
对集体资产的处置和使用,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的决策程序。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管理。
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集体组织的透明和公正。
5. 监督和问责机制。
建立有效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对违反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惩罚,保证制度的执行。
四、制度实施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和教育活动,向农民普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
2. 加强组织建设。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_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条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乡(镇)、村、组(社)农民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形式组建的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组织《章程》,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行使集体资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权。
尚未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暂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各级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章资产所有权第七条集体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
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林地、荒地、水面、滩涂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建购置的房屋、运输工具、农业机械、机电设备、林木、牲畜、小型农田水利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兴办的乡镇企业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与外商合资或合作企业及共同集资建设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所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五)国家、社会团体、经济组织及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捐赠的财物及其形成的资产;(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生产经营者收取的专业承包费、租金,向农户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费等,以及使用农民义务工(不含国家使用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所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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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集体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XX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扶贫、财政、审计、自然资源、农业、林业等站办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依法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
第二章集体资产的范围与权属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业机械、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作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无偿拨款、资助、补贴、减免税和捐赠财物等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和债权;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七)按规定提取的生产性积累、折旧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和集体资产产权变更所获得的收入;
(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所有的其它资产。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其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赁经营的,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间内需要购置设备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应当与发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设备购置、产权归属等相关事项;否则,其购置的设备归承包者所有,由此所发生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依靠贷款兴办的企业,资产及其增值资产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九条除国家征收和依法进行产权交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集体所有性质。
第三章集体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做出的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决定;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监督检查所属经营单位和承包、租赁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者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按照章程或合同约定,派员参与联营、股份、合资、合作等企业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讨论并获得半数以上人员通过: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决算;
(二)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购置、新建、处置固定资产或大额资产。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实行民主管理,账内核算;应当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其成员监督。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占用农村集体资产,占用的应当退回;无法退回或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抵押或者担保。
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确需以农村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担保的,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讨论通过,并报镇政府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制度和产品物资入库、出库、保管、领用制度;对资产存量、增减变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填报会计报表和集体资产年度经营报告书(表),定期向镇政府报送,并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遇重大资产变动的应及时向镇政府报告并由政府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实行年检制度,每年度末,凡占用和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全部资产进行清点、核实,以村为单位填制集体资产申报表,由镇政府监督各村进行产权年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