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非 常迫 切 。 与此 同时 , 必须 提 高金融 还
安 仝 意识 ,把严 密 的技术 和 周全 的 预 防措施 纳 入金融 电子 化 工程 中 ,在运 行 方 面 加 强 动态 监 控 和 系 统维 护 , 兼
顾 安 全 、 度 和效 益 , 技术 资源 更好 速 使
募 集资 本金 。 成熟 市场 经 济国 家 中 , 在
任制 。20 年7 1 招标投标中存在腐败现 0 4 月 6日 国务院颁 布《 国务院关 象。当前我 国政府投资 于投 资体 制 改革 的决 项 目的招投标活动中还
定》 以下 简称 决定 ) ( ,
存在大量 的违规行为 :
传统投 资体制 , 所有项 目皆 由国 家或 国家行
决定 明确规 定 :对非 经 “
营性政府投资项 目加快 推行 ‘ 代建制 ”。 ’
二、 目前政府投 资
项 目管理 体制 存在 的主 要 问题分 析
业 主管 部 门审 批 、 立
项 , 目 的经 营 方 式 采 项
、
政府投资项 目
资的项 目) 。 我 国政府投资项 目
管 理体 制 大致 可 以划 分 为 两个 阶 段 :O 纪 5 2世 O
量进行 有效控制 , 致使 管理漏 洞很 多 , 工期拖
延, 工程质量低劣。
( ) 二 政府投资项 目
年代初 至7 年代末 , O 为 单一的同家投资主体 阶 段 ;0 7 年代末开始形成
全 方位 、 层 次 的升级 , 正 实现 经营 深 真
能 力。 通过 多种 途径 , 使我 国银 行 的大
诸 多方 面 ,均 与外 资金 融机 构存 在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5•【文号】发改投资〔2021〕1813号•【施行日期】2021.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发改投资〔2021〕18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近年来,各地方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推进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在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化水平方面取得明显成效,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健全,投资审批服务更加便捷,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有效,企业和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大幅提高。
但随着改革的推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凸显,一些政策界限不够清晰,有关制度机制还不够完善,相关改革的协同性有待增强,投资审批“一网通办”还需持续深化,这些问题制约了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
为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投资建设全流程的科学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全面改善投资环境,立足统筹指导,坚持规范审批与优化服务并重,着力明确政策界限,着力完善制度机制,着力增进改革协同,不断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投资在线平台)创新应用水平,规范有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充分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和动力,继续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明确和简化投资审核管理(一)加快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体系。
深化投资领域“立改废”,加快修订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等制度规范,增强投资法规制度的统一性和协调性,不断提升投资决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尚未出台政府投资法规配套制度的地方,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尽快推动出台政府投资地方性法规制度,细化本地区政府投资管理的法定职责、程序和机制,为统筹安排、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提供制度保障。
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

项目制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深入剖析“项目制”这一新型国家治理体制的内涵、特点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项目制作为一种新兴的管理方式,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并在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展现出独特的优势。
本文将从项目制的概念界定、发展历程、基本特征、运行机制等方面进行全面阐述,同时探讨项目制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文还将分析项目制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以期为国家治理体制的创新和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项目制概述项目制,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治理体制,近年来在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渐崭露头角。
其核心特征在于,政府通过设立和运作一系列具体的项目,来推动社会资源的配置、经济活动的组织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
这种体制将传统的以部门或地域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转变为以项目为中心的管理方式,从而提高了政策执行的效率和针对性。
项目制强调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要求项目的设计和实施必须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
这种体制不仅有助于优化资源配置,减少行政层级和中间环节,还能够激发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推动形成多元参与、协同共治的社会治理格局。
在项目制下,政府角色的定位也发生了变化。
政府不再仅仅是资源的分配者,而是成为了项目的发起者、组织者和监管者。
这意味着政府需要更加注重与市场的对接,与社会的互动,以及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协同。
项目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如何确保项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如何防止项目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如何确保项目的可持续性和长期效益,这些都是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总体来说,项目制作为一种新的国家治理体制,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现实意义。
它有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提升。
未来,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和理论的不断完善,项目制有望在中国国家治理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探讨

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探讨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发展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而政府投资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来源,其管理模式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基础设施项目的质量与效益。
探讨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通过分析国内外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探讨其优缺点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以期为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提供一些参考。
一、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1. 传统模式传统的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通常是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和执行的。
政府部门会在项目实施前进行规划设计,并组织标书招投标程序,选择承包商进行施工,整个过程由政府部门全程监督和控制。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政府部门参与决策并对承包商进行严格的监督,以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2. BOT模式BOT(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中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将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等工作委托给具有相关经验和实力的企业或 consorcio (联合体),这些企业或 consorcio 在完成工程后还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运营和维护,直到项目周期结束,之后再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其他相关单位。
3. PPP模式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中的另一种新型管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共同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并共同享有项目的收益。
这种模式将政府和社会资本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通过合作实现项目的高效建设和运营。
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1. 决策效率低在传统模式下,政府部门对项目的决策权、监督权过大,使得决策效率低下。
政府部门决策滞后、手续繁琐,导致项目进展缓慢,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
2. 成本高传统模式下,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管理和执行过多,导致成本居高不下。
政府部门缺乏市场竞争意识,对项目的执行往往会陷入“铺张浪费”的困境,导致项目成本大幅增加。
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

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一、前言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投资发展规划和政策,将政府投资项目按照一定的分类和分级管理,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为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率、降低政府投资风险,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和管理,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分级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投资的分类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政府投资分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社会民生领域投资和产业项目投资等几类。
1. 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包括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
这类投资项目具有长期性、大型化、重要性强等特点,通常需要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和政策保障。
因此,政府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管理应该更加严格和规范。
2. 社会民生领域投资社会民生领域投资是指政府对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劳动就业等民生领域的投资。
这类投资项目关乎民生福祉,具有广泛性、覆盖面广、社会性强的特点,因此政府对这类投资项目的管理也应该更加注重效益和公平。
3. 产业项目投资产业项目投资是指政府对各种产业发展的投资,包括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培育、科技创新等。
这类投资项目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因此政府对产业项目的管理应该更加注重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
以上所述三类投资项目是政府投资的主要分类,不同类型的投资项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管理要求,因此需要科学合理的分级管理制度加以规范。
三、政府投资的分级管理政府投资的分级管理包括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投资项目管理分级、投资项目管理权限、投资项目管理责任等方面。
1. 投资项目管理分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性质和用途,可以将投资项目分为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和小额项目等几类。
(1)重大项目重大项目是指政府投资项目中资金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对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项目。
一般来说,重大项目需要经过严格的论证、审批、管理和监督,包括国家重大水利、国家重大交通、国家重大能源等领域的项目。
吉安市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

吉安市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投融资体制机制创新,建立稳固、统一、高效、规范的城市发展投融资平台,更好地服务于“决战两区”发展战略,特制订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推进国有资产重组,实现资源最佳配置,打造投融资新平台,为“决战两区”夯实基础,增强后劲。
二、基本原则推进国有资产重组,搭建投融资平台,创新投融资体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原则;——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原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权责利相统一原则;——确保融得到、用得好、还得起,实行借、用、还一体化原则;——做大做强企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三、基本框架我市搭建投融资平台基本框架是:做大做强两家公司(即做大做强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吉安市金庐陵经济开发有限公司)、重新组建四家公司(即组建吉安市新庐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安市宏庐陵投资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家庐陵房地产投资开发(集团)公司、吉安市绿庐陵林业投资公司)、健全完善一家公司(即健全完善吉安市惠庐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吉安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公司(牵头部门:市城投公司)职能定位:一是负责对中心城区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对外融资;二是承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职能;三是负责对国有资产进行运营管理并实现保值增值;四是自主经营参与投资开发。
资产(资源)配置:一是做大资产,在现有基础上将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建成的道路、市政设施、公园、广场等资产作为资本金注入,使其资产规模达到百亿元以上;二是提高其自身盈利能力,凡由城投公司代建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代建费;三是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允许其通过自身积累和资本运作进行投资开发。
通过资产整合,集团公司下设三个子公司,实行市场运作,自主经营:一是成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公司,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二是成立投资发展公司,具体负责资本运作,既依托平台开展对外融资,又围绕自身发展选择好的项目进行投资开发;三是成立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平等竞争参与房地产开发。
[调研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
![[调研报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2f9d1f6da26925c52cc5bf36.png)
调研报告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问题及对策白玉县项目促进中心叶志国政府投资项目是一个在我国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的概念。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为了适应和推动国民经济或区域经济的发展,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贷来源或还贷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随着中央扩大投资拉动内需政策的出台,我国每年投入上千亿资金用于道路、桥梁等基础性设施建设,投资规模的急剧扩大,给投资管理带来了新的考验。
因此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管好用好建设资金、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具有非常现实而重要的意义。
一、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近年来,我县不断推进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积极在制度建设、项目前期、管理模式、项目融资等方面探索创新。
分析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现状,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特点:(一)项目投向,基本合理。
十二五以来,我县政府投资基本上投向两大类:即城建、交通、水利等工程性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体育及文化等社会性基础设施。
目前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常年项目建设的建设、交通、水利、教育等部门,另一类是非常年项目建设的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
(二)资金拨付。
由项目业主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领导批复后,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到项目业主,再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制度建设,探索创新。
近年来,我县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上,无论是制度建设方面,还是项目融资方面,一直在努力创新探索。
相继出台了相关文件,使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章可循。
二、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前期工作不尽人意。
前期工作是项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关系到投资项目的成败。
重项目数量、轻前期工作现象在我县政府投资领域普遍存在:一是决策机制不完善。
项目决策在项目建设周期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决策的正确与否,主要是体现在“四性”上,即把握投资机会的准确性、建设方案比选的全面性、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效益的合理性,而只有坚持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才能符合“四性”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选用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实践分析

政府投资项目选用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实践分析摘要:自200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后,我市加快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从最初选择社会中介性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到如今成立专业的政府机构实施建设管理,经历了近十年的发展历程。
本文首先剖析了实行代建制的现实意义,进而对代建制的两种管理模式展开对比分析,最后对今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模式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模式;实践分析1.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现实意义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通常由使用单位组建的临时项目管理机构或“指挥部”性质的一次性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采用“一次性业主”这种传统的管理方式。
该模式实施至今,各种弊端逐渐显现。
一是,一些由临时组建的基建班子负责组织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大部分单位缺乏建设所需的工程管理、技术人员,不具备与项目管理相关的专业技术、经验和水平,且项目结束机构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财、物等社会资源的浪费;二是,政府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责任与利益分离,使用单位受自身利益的驱动,极易造成争项目、争资金,导致资金挤占、挪用和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等现象的产生;三是,有的政府部门既负责投资审批监管建筑市场,又直接组织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存在政企不分、责任不明、监管不力和效益不高等问题,有的甚至还滋生腐败。
四是,政府投资项目各自组织建设,难以实施有效监督,难以及时纠正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是我国政府在改革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模式中的一项制度创新。
“代建制”含有“代建”和“制度”双重含义,代建是指投资人将建设项目委托给专业化工程项目管理公司代为建设直至交付使用。
制是指制度,规定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中采用这种项目管理模式。
委托代建这种形式源于国际上通用的工程项目总承包管理模式,但我国的“代建制”中还包括了制度的内涵,是结合国情的一项政府管理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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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实施“代建制”的目的在于政府借此实现财政投资绩效最大化的目标。
制度是合理的,如果在实践中走了样,照样会出现副作用。
如果盲目激进地推动,恐欲速则不达,甚至有悖于国家提倡“代建制”的初衷。
“代建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创新——制度安排中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文/徐星明长期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财政出资,部门管理”的单一模式,即“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项目开了搭班子,工程完了散摊子”,“只有一次教训,没有二次经验”,“三超”工程(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普遍存在,同时“三低”(低水平、低质量、低效益)现象相伴而生,投资失控、工期拖延、质量不保等现象屡有发生,“钓鱼工程”、“豆腐渣工程”等问题禁而不止。
现有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模式亟待改革。
一、克服传统项目管理模式弊端的制度创新在传统的投资体制下,出资人(政府)的工作重心基本放在项目立项、资金审批等前期环节上。
由于项目资金主要由政府拨付,概(预)算越大,项目建设标准就会越高,这无疑促成了使用单位尽可能争取追加概(预)算的主观动机。
对于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而言,由于现行收费标准基本上依项目投资规模而定,因而投资规模越大,对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就越有利,于是在追加概(预)算的问题上,建设施工甚至监理单位具有推波助澜的动因。
由于在传统投资体制下,概(预)算的约束对于同样是国有背景的使用单位来说是软性的,于是,政府投资项目几乎百分之百超概算便成为现实。
要想有效扼制政府投资项目普通存在的“三超”及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弊端,就必须解决政府投资项目的所有者缺位和概(预)算软约束的问题。
在这样的需求背景下,一种新的制度安排——“代建制”便应运而生。
对“代建制”的概念,在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中已作了基本的阐述。
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代建制”的核心也正是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项目建设的法人责职。
从制度设计者的角度来看,“代建制”的基本架构大致如下:一是运用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标为手段,确定专业代建单位,并通过高度专业化的管理体系保证投资效率和项目建设质量;二是在出资人、代建人、使用单位之间建立起市场合约关系,以法律为手段使合约主体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形成刚性约束,从而使投资概(预)算等成为刚性指标;三是赋予代建人项目法人地位,使其为出资人补位,从而化解所有者缺位的矛盾,这是使“代建制”行之有效的根本保证。
这就是说,“代建制”突破了旧有的管理方式,使现行的“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管理模式,转变为“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模式。
上世纪90年代末,由福建、安徽等地率先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等方式,将一些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委托给一些有实力的公司代替业主实施建设。
据不完全统计,北京、重庆、黑龙江、山东、江苏、四川、湖南、安徽、贵州、福建、云南、深圳以及浙江等都相继进行了多形式的“代建制”试点,并出台了一些关于“代建制”的管理规定。
财政部也于2004年9月出台了《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报导意见》。
据了解,各地试点项目效果比较显著,“三超问题”已有所扼制,这对“代建制”在全国范围内的大面积推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代建制”的推行也并不是局限于纯公益性的政府投资项目,对于一些具有准公益性的基础设施项目,甚至国有企业投资的经营性项目也同样适用。
据了解,2000年上海正式推出了以“153060”为目标的市域高速公路网建设发展规划。
上海市需建设650公里高速公路,当时共需建设资金420多亿元。
为了突破资金“瓶颈”,上海市政府决定将规划中的11个高速公路项目全部推向市场招商引资。
由于投资者的背景各不相同,大多数投资公司精于资金运作,而对工程建设管理知之甚少,有些从未接触过高速公路建设,缺乏高速公路的建设管理经验。
政府为了控制工程建设,指定让熟悉建设市场法律、法规,精通工程建设管理的代建单位帮助业主管理工程建设。
据业内人士透露,在上海推行代建制之前,几个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曾先后出现过一些违规行为,上海市强制实行代建制也是为了杜绝此类行为。
上海在高速公路建设上实行代建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从践经验来看,对基础设施类项目,如采取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进行融资,更应该配套实施“代建制”,才能更好地实现政府的定目标。
二、代建制运作模式1.政府指定专业代建公司模式。
由政府指定的项目管理公司,对指定项目实行代理建设,按企业经营管理。
如武汉市通过招标选定了3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对于具体项目,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从这3家单位中选择一家作为代建单位。
又如上海市选定11家单位作为首批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管理公司。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政府意愿可以较好地实现。
缺点是代建单位具有垄断性,容易与使用单位串通,造成概算的不科学,并且由于缺乏竞争,管理力度和水平不能得到提高。
这种模式往往在代建制试点阶段运用较多。
2.政府常设性代建机构模式。
由政府成立代建管理机构,按事业单位管理,对所有或部分政府投资实行代理建设。
如“安徽省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深圳市建筑工务局”等都是专门组建的政府机构或事业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方便协调建设中的各种问题,政府易于管理。
缺点在于要新设机构,并且政府管理机构无法承担超概算责任。
3.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由政府设立准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均可参与项目代建的竞争,通过招标择优选择。
如北京市发改委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具备资格的代建单位。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引入竞争,避免指定做法的不科学、发生权力寻租,并可降低投资。
缺点是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具有较强的经济、法律、技术水平和能力,方可与专业公司进行代建谈判事宜,并避免代建公司的索赔和追加资金。
这种模式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所明确的代建制方式。
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的精神,浙江目前着力推行就是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
三、制度安排中需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问题1.财务风险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合同安排。
政府业主和代建制承包人的风险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合同协议条款,是“代建制”合同安排的核心内容,是关乎代建制项目目标能否全面实现的关键因素。
在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中,代建商的财务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即使是前期准备工作相对较好的项目,投资概算仍然存在不可预测性。
特别是大量的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问题,而过去这些工作往往依靠政府强有力的行政推动,并适时制定和调整相关政策来保证工程进度,表现的是政府行为,而运用代建制后,由管理公司完成此项工作,要困难得多。
并且在企业行为下,房屋动迁费用相对以前要高出许多,对工程总投资会造成不利的局面。
再则,勘察设计成果的完成度和质量、投标准备时间是否充裕、对项目计划目标的理解程度以及代建商与业主和相关政府部门、项目周边环境的公共关系等因素,都将成为代建商的风险因素。
因此,项目的合同安排,应当按照风险与利益对等的原理,综合考虑和均衡处理质量、安全、工期与投资之间的相互关系,以使代建合同成为实现“代建制”项目计划目标的基础。
2.民事责任风险与行政责任风险转移的法律关系。
目前推行代建制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还是行政委托关系的问题尚未解决,理论和实践都提出了这个问题。
一方面,代建制普遍存在一个实践矛盾,即委托代建的工程建起来了,委托人——各相关政府,作为直接的当事人,可能不得不面对不断出现的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缺陷的投诉,这种情形在危房改造等安居工程建设中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国家法律法规赋予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上的重大责任与义务,不能够因为实行代建制而产生转移。
实行代建制的本来目的是希望通过代建方使建设单位从非专业领域工作中摆脱出来,不必承担这些单位无力承担的专业责任与义务。
但是当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不清时,建设单位在签定协议时,就可能通过委托代建,建设工程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更重要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并没有转移,原因在于代建制度并不是一个法定制度。
国家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责任与义务以及建设单位违法的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追究,并没有因民事性质的委托而转移。
现阶段的代建单位因有限的代建收费而不愿承担更多的代建责任,同时建设单位也因风险并没有完全转移而对代建人持疑虑态度。
合作双方这种相背的期望目标便对建设工程项目产生各种不利的影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扯皮、纠纷、责任推卸等情况时常发生。
这些,对于代建制度的顺利推行是十分不利的。
3.代建制度与现有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交叉重叠。
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变化的,加上建设行政管理体制上的条条分割情况,便产生了一些具有条条分割特征的管理制度和机制形式,如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设计咨询制度以及基建工程质监、审计、审价、稽查等其他各类细分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制度等。
这些制度和机构组织的业务不仅具有同性质的重叠性,还与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职能关联,通过各自的资质、资格管理及业务范围的划分而形成相对封闭的运行机制,导致建设工程的中间管理服务环节过多,不仅造成资源浪费、管理低效等问题,还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建筑领域的市场经济发展步伐,现在,又要在政府投资领域建设项目上实行一个代建环节,可能会因增加一个中间环节而影响工程建设效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承担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义务和对项目的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工作协调责任。
而目前的代建制度,代建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也大致如此。
如果不能有效地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能会对工程建设产生副作用。
4.条块分割的体制惯性与代建制主体市场培育。
如果代建制企业隶属于政府部门,虽有改制之名,但政企不分、产权不明、责权不清的现象依然存在,则由此而诱发的行业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将阻碍代建制主体的市场竞争。
因此,实行项目管理公司竞争代建模式要求适度开放市场,打破行业之间和专业之间的抵触壁垒。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行业条块分割现象仍然十分显见。
施工企业、咨询机构在隶属系统外的市场领域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业务,一直受到所谓的行业资质、工程业绩、人员资格和机构注册等等软硬限制的困扰;行业之间管理规则有时南辕北辙,大相径庭;投资管理、勘查设计、工程施工和咨询服务之间的专业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的局面尚未形成。
从“代建制”节约投资成本和保障工期进度的目标考虑,市场开放的竞争性招标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更积极的意义在于它对缩减行业、专业分割管理的封闭性与潜在承包人市场的开放性之间的经济租金,消除不正常的寻租现象和实现市场公平原则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