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要求各地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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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9]98号)各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公司:多年来,保险营销为促进我国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也应当看到,在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站在新的起点、进入新的阶段的新形势下,现行保险营销在管理方式、队伍素质等方面与保险业发展的新要求很不适应。

全行业务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统筹兼顾、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探索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制度的有效途径,不断加强和改进营销员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提升营销队伍素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转换经营理念,转变保险营销发展方式(一)适应保险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各公司要严格保险营销人员的准入标准,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选聘机制中重数量、忽视素质的做法;要建立科学的业绩考评和计酬制度,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绩效考核机制中计酬层级过多、间接佣金比重过大的价值导向;要下大力气加强保险营销人员的品行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改变现行保险营销人员教育培训机制中重展业技巧训练、忽视专业能力建设的倾向;要加强对基层机构保险营销管理工作的规范、引导和监督,改变在日常管理中对基层机构重业务考核、忽视管理监督的做法。

二、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二)加强对保险营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紧急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6.06.26•【字号】桂保监发[2006]108号•【施行日期】2006.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贯彻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紧急通知(桂保监发〔2006〕108号)广西辖内各区级保险公司:为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做好《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实施前的准备工作,6月20日,广西保监局组织召开持证上岗工作情况通报会,会议听取了中国人寿广西分公司等四家寿险公司的情况汇报,重点研究了7月1日《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实施后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要求和步骤,并形成了如下意见:一、各公司务必高度重视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工作,认真组织全辖无证营销员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确保7月1日前实现南宁、柳州、桂林市区保险营销员100%持证上岗、全辖持证率90%的目标。

二、7月1日起新入司的保险营销员必须先持证后上岗,对未取得资格证书的营销员,保险公司不得发放工号,不得委托其开展业务。

三、对7月1日前已入司的无证人员,按以下办法执行:(一)南宁、柳州、桂林市区无证营销员从7月1日起不得开展新保业务,9月30日前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险公司应与之终止代理合同,取消工号。

(二)玉林、梧州市区及南宁、柳州、桂林所辖县无证营销员从10月1日起不得开展新保业务,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险公司应与之终止代理合同,取消工号。

(三)其他市区及所辖县无证营销员从11月1日起不得开展新保业务,12月31日前仍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保险公司应与之终止代理合同,取消工号。

四、各公司应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抓紧对虚有人力的清理,做好营销员资格证书、展业证书及代理合同的管理工作。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05•【字号】京保监发[2008]86号•【施行日期】2008.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京保监发[2008]86号)各在京保险代理机构:为提高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整体素质,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保监局决定严格落实保险代理机构业务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制度。

自2008年10月1日起,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从事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人员应100%持有资格证书。

具体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自发文之日起,保险代理机构新增业务人员应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业务人员较多、持证率较低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制定计划、加强培训,限期达到监管要求,确保持证上岗制度有效落实。

各保险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业务人员100%持证工作,切实加强业务人员管理。

各机构应与业务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对业务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健全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业务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培训教育和奖惩等情况。

我局将采取多种方式监督和检查在京各保险代理机构100%持证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理。

联系人:曾知、崔媛电话:66286392、66286386传真:66288131特此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五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
第 十八 条 < 资格证 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中 国保监会将予 以 注销 :
( )依 法 不 予换 发 一
第二十九条 保 险营销 员应 当在所 属保险公司授权范围 内从事 保险营销活动 ,自觉接 受所属保 险公司的管理 ,履行委托协议约定
的义务。
二 )依 法 销 。
第三十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 当出示< 应 展业 证) 。
( )前 3年 内未 因欺诈和严 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 为受刑 二 事或者行政 处罚 ; ( )无故 意不履 行数额较 大个人债务 的行为。 三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在 中国保监 会授权 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六条 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 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
第十四条 申请换 发 < 资格证 书> ,持 有人应 当交还原 < 资格证 书> 并 提交下列材料 : ,
险产 品及提供相关服务 ,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 险营销活动是指保 险营销 员经保 险公司
授权进行保 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 四条 本规定所称保 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 立 ,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 第五条 职责。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 ,对保 险营销员履行监管
明理 由。
第十六条 < 资格证书 >登记事项发生 变更 的 , 有人应 当持 持 变更事项的证明材料和 < 资格证 书>原件 ,向中国保监 会办理相 关 变更手续。 < 资格证书 >毁损 影响使用 的,持有人 可以向中国保监会 申请 更换。持 有人 向中国保监会 申请更换 的,应 当提交被毁损的 < 资格
第十二条 < 资格证书 >有效期 3 , 自 发之 日起计算。持 年 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赣保监中介[2009]211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加强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的通知(赣保监中介〔2009〕211号)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保险行业在社会公众的公信度,近期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保险中介〔2009〕210号),要求向社会公布保险营销员证件及诚信信息查询方式,加强社会监督。

为推动此项措施的落实,现就加强我省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提高持证率。

各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营销员持证上岗重要性的认识。

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展业,有利于促使保险营销员诚信展业、防范销售误导、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有利于客户对保险营销员身份的鉴别,防止假冒保险营销员行骗;有利于规范营销员流动,遏制保险公司恶意挖角增员,从而有利于提高保险行业整体社会形象。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营销员岗前培训和代理人资格考试组织工作,提高营销员持证率,严禁与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并委托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我局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舞弊和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人员,将按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二、加强管理,做好展业证的申请和发放。

各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营销员展业证的申请和发放、注销等日常工作,当前要抓紧对现有营销员展业证发放情况进行清理,尤其是营销员监管信息系统中资格证与展业证人数相差较大的公司,应认真分析查找原因,对尚未及时申请和发放展业证的人员迅速落实发证工作,做好持证展业的相关工作。

三、完善系统,做好诚信记录登记。

各公司应根据《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保监发〔2007〕98号)规定,认真收集、整理有关保险营销员的表彰奖励、违法违纪和投诉信息,及时录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完善系统查询功能,加大诚信披露力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施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施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施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公布日期】2010.11.18•【字号】桂保监发[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关于实施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制度的通知(桂保监发〔2010〕140号)各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为进一步加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促进广西保险营销业务健康发展,我局决定推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公司新签约的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均应在签署代理合同前阅读和签署《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书(基准内容)》(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应作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档案的一部分,与代理合同等文件一并保管。

三、对实施从业告知制度前已签约的现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各公司应及时对《告知书》内容进行宣传,并在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补签工作。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八日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从业告知书(基准内容)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定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一)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不是劳动合同,保险公司不需承担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可以以个人名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社保部门的规定进行缴费。

(三)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的佣金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月佣金收入达到税务部门规定标准的还须缴纳营业税。

保险公司有代扣代缴代理制保险营销员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营销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各保险行业协会:近期,关于保险营销员管理方面的信访投诉有所增加,我局依法对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的保险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查处。

为贯彻落实保监会《关于改革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的意见》(保监发〔2010〕8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省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持证上岗。

各公司要严格按照《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全面清理全省保险营销员队伍,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人员发放工号,不得委托未持有《资格证》人员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无《资格证》人员发放佣金。

二、硬化管理措施。

各公司要全面改造升级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将持有《资格证》作为信息系统生成营销员工号的前置条件,从源头上控制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落实《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关于保险营销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的规定,岗前培训不少于80小时,后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三、规范管理行为。

各公司要统一规范营销员招募政策、标准和流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基层机构在营销员招募过程中的误导和恶意挖角行为,禁止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保险营销人员转正或入司的条件。

严格约束和规范向营销员收取押金、费用等行为,应在与保险营销人员签订合同中清楚说明它们的性质、用途、退还条件与程序,并经保险营销人员签字确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3.11•【文号】保监中介[2009]210号•【施行日期】2009.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中介〔2009〕210号)各保监局:自2004年第二季度实行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通报制度以来,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全国保险营销员持证率从2004年的58.54%上升到2008年的近100%。

为适应新情况,我会决定自2009年起,取消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通报制度。

现就完善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要求各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对于保险营销员持证管理不力的保险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查处舞弊和弄虚作假的公司和人员。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营销员证件信息查询服务机制,加强对投保人和社会公众的提示和宣传,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管理作用和社会监督作用,切实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

三、充分使用好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对保险营销从业人员的精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我会组织开发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上线运行,借助该系统,行业用户可实现对保险营销员的精细化全生命周期管理,社会公众可通过互联网(网址http://)、声讯电话(电话号码010-********)、手机短信(手机号码139****5949)三种查询手段查询保险营销员的相关信息,三种查询手段的使用方法详见附件。

有关改进和完善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的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会联系:联系电话:************-0电子邮件:************.cn附件:短信和声讯系统服务流程(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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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快报讯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出通知,要求各地保监局和保险公司进一步落实保险营销员持证上岗制度,该通知从保险公司及消费者两方面加大了无证保险代理人上岗的难度。

该通知强调,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违反规定聘用无证代理人的保险公司将按《保险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从源头上禁止无证保险代理人上岗。

同时,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保监会将建立保险营销员考试和持证情况的行业通报制度,并逐步在全国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及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信息查询系统,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展业(执业)证书、违规记录等方面的信息。

也就是说,市民不久后将可以通过该系统及时查询为自己推销保险的代理人是否是持证上岗。

记者了解发现,国内聘用没有资格的代理人来推销保险的保险公司不在少数,且连聘用关系都没有的无证展业者更难以计数。

中国人寿就在其募股书中承认,截至去年6月30日,其37的保险代理人没有政府颁发的资格证书。

有保险资深人士估计,混迹在广东保险从业队伍当中的无证人员至少占总人数20,广东保监局目前对无证展业人员的监管力度也“并不严格”。

对此,广东保监局寿险处李处长表示尚未接到保监会相关通知,且该问题需要经过讨论研究才能给予答复。

1998年,中国商业技师协会开始推出营销员资格认证,2002年7月末时任保监会主席马永伟曾表示,从2002年8月1日起,保险公司凡新招的业务员必须持证上岗,新公司和新设机构必须达到营销员100持证才能开业。

然而,后来又渐渐放松了对无证保险代理人上岗的监管力度。

无证代理人易误导消费者
广州一寿险营销主管透露,虽然现在每个月都有代理人资格考试,且考完当天就可以看到成绩,但还是有很多代理人无证上岗。

无证代理人上岗无疑存在两大问题:首先,不熟悉业务,条款解释不清,不具备展业功能;其次,容易随便承诺,为求利益误导消费者。

广东一保险公司部门经理透露,无证人员往往有三类:“第一类是刚入行未拿到资格证的人。

”据其称,现在应聘保险营销员的人素质参差不齐,有些人就是冲着赚点快钱来的,他们对保险甚至理财方面的专业知识了解不足,只能靠拉关系单来做业务,但因为缺人,所以“即使通不过考试,有些公司也会以‘见习’或‘试用’的名义把他招揽进去。


“第二类是无证且无所属公司的人,这类人占比例应该很大。

他们大多是兼职人员。

如果拉到单,就把业绩挂靠在公司的营销主管名下,然后大家分钱。

很多保险营销员都愿意和这些人合作以迅速提高自己的业绩。


然而,一位海印电器城老板告诉记者他也正在兼职卖保险,他认为同行很多人连身份都没有,更没有接受过公司的培训和教育,最容易引发骗保和随便承诺投保人等影响行业形象的后果。

一位中资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第三类人是历史遗留问题,多出现在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这些老保险公司。

“80年代就开始从业的保险营销人员,他们业绩良好,手上掌握着不少续期保单,且积累了大量客户资源,但由于年事已高,很多都难以通过资格考试关,而保险公司当然也不愿放弃他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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