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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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用管理规定

1、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门诊药房不得领取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凡临床需要“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一律由主管医师履行会诊程序,填写“特殊

使用抗菌药物会诊申请单”。(附件1)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核同意并签字。会诊申请单要注明邀请专家,根据情况选择相关专业的专家库成员,至少一名,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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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须经院药委会审核认定,并根据临床使用情况随时修订,目前

我院“特殊使用”抗菌药物。(附件3)

9、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应用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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