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11.11.22•【文号】中证协发[2011]201号•【施行日期】2011.11.2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11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11月2日)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落实《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有关要求的通知(中证协发[2011]201号)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纳入常规监管,标志着直接投资业务从试点业务转为证券公司常规业务,为证券业发展壮大带来了新的机遇。
《指引》出台后,部分会员单位针对执行《指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对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以便行业能够准确理解和统一执行《指引》。
为加强行业自我约束,规范会员执业行为,防范利益冲突,维护行业诚信形象,协会投资银行业专业委员会认真研究了会员单位的意见及直接投资业务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本通知。
经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现予发布,请各证券公司(含证券公司投行子公司,下同)认真执行。
一、深刻领会《指引》精神《指引》的出台,对于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各证券公司应当组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指引》精神,准确掌握监管政策,对照《指引》要求,进一步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人员管理,强化信息披露,防范投资风险和利益冲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指引》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二、对照《指引》进行全面自查《指引》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对规范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提出了明确监管要求。
为了尽快落实《指引》中各项规定,防范业务风险,已经设立直投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指引》的各项要求,就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8•【文号】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7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10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11日)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7]345号)各证券公司: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第一条为了适应证券公司集团化和专业化经营管理的需要,规范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的行为及其与子公司的关系,促进证券公司的创新发展和证券行业的对外开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设立,由一家证券公司控股,经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者多项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
第三条证券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证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第四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条件的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前款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应当有益于子公司健全治理结构,提高竞争力,促进子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属于金融机构的,应当在技术合作、人员培训、管理服务或者营销渠道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直接投资

关于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问题的研究报告王欧一、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1.直接投资业务的定义直接投资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利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寻找并发现优质投资项目或公司,以自有或募集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并以获取股权收益为目的的业务。
在此过程中,证券公司既可以提供中介服务并获取报酬,也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投资。
直接投资的业务领域主要包括高科技企业等创业风险投资业务以及基础建设等产业投资业务。
2.证券公司在直接投资业务中的作用直接投资业务中,证券公司通过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将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紧密联系起来,扩大了自身资产管理业务的服务范围。
首先,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部门寻找并发现具有良好发展潜力的投资项目,并将其与产业投资资本联系起来,起到“资本运作纽带”的作用。
其次,直接投资部门通过参与所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一方面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其规范运作,促使企业尽早成熟。
同时,直接投资业务是证券公司传统资产管理业务的延伸,通过帮助高端客户投资有上市潜力的企业,扩大证券公司高端客户的投资范围和渠道。
3.在国外成熟市场上,直接投资业务一直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领域和重要利润来源国外市场上最活跃的直接投资基金大多由大型证券公司下属的直接投资部门进行专业化管理,包括高盛、美林、JP 摩根、巴林等。
例如,美国高盛公司专门设置了商人银行部,利用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投资于全球范围内的企业资产和房地产资产。
在高盛的商人银行部门内,直接投资部负责产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业务,房地产直接投资部则负责房地产业的投资业务。
截至2004年初,高盛下属直接投资部门管理资金资产总额超过170亿美元。
2005年,高盛的直接投资业务净收入高达22.3亿美元,占公司全部收入9.0%。
美国另一大投资银行摩根士丹利也通过下属直接投资部负责对经营性企业做长期的投资业务,现管理大约共100亿美元的资金。
2004年,摩根斯坦利直接投资业务总利润约为2.48亿美元,占资产管理业务税前利润的30%,占公司税前总利润 3.64%。
国内券商直投业务 政策法规

国内券商直投业务政策法规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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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流程一、确定投资策略与目标证券公司在进行直接投资之前,首先需要确定其投资策略与目标。
投资策略包括投资类型、行业偏好、风险控制等方面,目标则是明确投资的目标企业的类型和规模。
二、寻找投资机会证券公司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寻找潜在的投资机会。
常见的方式包括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招投标等。
此外,证券公司还可以借助投资银行等渠道获取投资机会。
三、尽职调查在确定具体的投资机会后,证券公司需要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是对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进行全面评估的过程。
通过尽职调查,证券公司可以了解目标企业的真实情况,从而评估投资价值和风险。
四、投资决策在完成尽职调查后,证券公司需要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进行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包括确定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等方面。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评估投资对于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的影响。
五、签订投资协议一旦投资决策达成,证券公司和目标企业需要签订投资协议。
投资协议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中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方式、退出机制、合作期限等内容。
签订投资协议后,双方即正式进入合作阶段。
六、资金划拨与投资管理在签订投资协议后,证券公司需要按照协议约定将投资款项划拨给目标企业。
同时,证券公司还需要对投资进行管理。
投资管理包括对目标企业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分析,确保投资安全。
七、退出与收益分配投资有风险,退出期也是投资决策的一部分。
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退出投资,例如股权转让、上市等。
在退出时,证券公司需要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将投资收益分配给自己和目标企业。
八、风险控制与后续管理证券公司在进行直接投资业务时,需要积极进行风险控制与后续管理。
风险控制主要包括监督目标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预防潜在风险的发生。
后续管理包括对退出后投资收益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整个投资过程的总结和反思。
以上是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证券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投资策略进行一定的调整。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05.24•【文号】中证协发〔2024〕96号•【施行日期】2024.05.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96号各证券公司:为加强对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执业行为自律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
目前该指引已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公司遵照执行。
附件:1.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2.关于《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的起草说明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5月24日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行为指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执业行为,提升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证券公司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投价报告”)应当遵守独立、客观、专业、审慎、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加强对证券分析师与投资银行业务部门人员、证券发行与承销部门人员、发行人交流等合规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在投价报告专项内部管理制度中明确本指引的相关要求,保证证券分析师撰写投价报告的独立性。
第四条证券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格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者委托其他承销团成员撰写投价报告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专门的委托协议,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各自的权利义务,约定委托方和受托方均需要遵守《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及本指引中关于撰写、提供投价报告的规范要求。
第五条采用承销团承销的项目,担任保荐人的主承销商之外承销团其他成员如需撰写投价报告,应独立决定,不得受利益相关方影响或干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4号——关于废止的部门通知、函、指引等文件目录(共计172项)的公告【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19【实施日期】2010.09.1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要求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并公开披露相关制度安排的函(机构部部函[2010]507号 2010年9月19日)各证监局:2009年4月,我部发布《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有关工作的函》(机构部部函[2009]192号)及《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以下简称《试点指引》),明确了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的条件和监管要求。
试点情况表明,直投子公司运转总体正常,业务开展比较稳健。
为了督促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严格落实我会各项监管要求,切实防范利益冲突,促进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现请各证监局做好以下工作:一、将辖区证券公司所设直投子公司纳入日常监管体系,加强一线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试点指引》,落实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稳健开展业务,切实防范风险。
二、要求证券公司认真履行控股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稽核与管理。
在防范利益冲突方面符合下列监管要求:(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与直投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3.29•【文号】深证上〔2024〕240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4〕24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健全业务规则体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14年11月2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深证会〔2014〕13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2.《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3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发行、挂牌转让和存续期管理等事宜。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符合《管理规定》要求的证券公司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相关主体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所发行的证券。
第四条管理人、原始权益人、资产服务机构、增信机构、托管人、销售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等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参与人(以下统称业务参与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转让服务协议、计划说明书等文件的约定义务和相关承诺,保证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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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目前关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相关规定
避;
(四)资金投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五)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六)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效控制和防范项目运作风险;
(七)通过直投子公司网站公开披露公司名称、注册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公司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务和兼职情况,公司建立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以及防范与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具体制度安排;
(八)建立健全文档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尽职调查报告、项目评估报告、决策记录等资料;
(九)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引进专业人才,建立专业团队,树立品牌意识,促进合理竞争。
四、关于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的规定:
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应当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直投子公司投资设立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的,直投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合伙企业形式。
首只直投基金运行满1年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其运作情况进行评估,并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评估报告。
首只直投基金经评估运作良好、符合各项要求的,直投子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管理能力,设立多只直投基金。
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投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各方主体责任清晰明确;
(二)直投基金资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三)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况,按照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四)直投基金应当委托独立的商业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对基金资产进行托管;
(五)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六)直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七)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利益输送,实现人员、机构、财务、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投资决策等方面相互独立;
(八)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九)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
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十)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惯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应当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十一)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十二)证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