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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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

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

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构建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始建于美国,担任着美国的“长臂域外管辖权”。

美国为了维护其利益,把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原则也扩张到了证券法的领域中,事实证明,在证券市场国家化的环境下,其形势变化巨大,基于保护我国的证券投资者利益,维护好证券市场的秩序,也是为了实现我国建立国际金融中心这一宏伟目标,我国完全有理由建立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

首先应当把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合理”“效果”两个原则进行确立。

其次,应当在我国的法律中明确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但是可以不对适用范围作具体规定。

最后要注意对其配套制度都加以完善。

标签:证券法;域外制度;构建一、問题的提出在2012年12月份的时候,美国证券委员会发表了一条声明,内容是当时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收购了加拿大尼克公司,在两家公司交易时,美国怀疑好利公司涉嫌内幕交易,并且美国证券会已经与其达成关系的和解,但好利公司已经同意支付其向美国的和解费,约合1422.44万美元。

这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浅析如下:好利公司之前获取了一条十分重要的内幕信息,就是中海油将在2012年与加拿大尼克森公司正式进行收购交易,收购总额定为151億美元,单额为27.50美元,中海油将在正式交易前4天的时候购入83万股的尼克森股票。

信息公开之后,尼克森公司的股票上升了百分之五十,于是好利公司瞄准时机,通过快速对股票清盘获利约720万美元。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美国证券会才对好利公司的交易进行了指控,称其涉嫌违反了美国在194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交易法》条款,称其是内幕交易行为。

在这个案例中,好利公司是香港的一家公司,而尼克森属于加拿大,而且好利公司是在美国境外购买的股票,属于在美国境外发生欺诈行为的非常典例。

此案件一出,就引起了社会舆论的轰动,也继而引发了人们对证券法域外适用制度的热点关注与讨论。

因此,国际有关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制度一时被推上了风口浪尖,也提出了有关证券法的相关问题。

二、证券法域外适用支付的理论基础最开始反托拉斯法只是开始用于法律的域外适用制度上,渐渐地此制度也开始引用在证券法领域上,证券法域外制度的发展是建立在一定的政治法律的理论基础之上,内容如下:(一)证券市场基础。

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必然性分析

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理论与实践及其必然性分析

监管权的域外行使 , 拒绝对美 国的调查取证提供有关 的证据和协助, 不承认美国有关涉外证券案件的判决 且不予以执行协助。英 国 18 年就通过颁布立法对 91
* 收稿 日期: 0 6 5 O 2 O 一O —1
作者 简介 : 振春 (95 , , 周 17 一)男 福建云 霄人 , 讲师 , 法学硕 士, 研究方向 : 国际法 、 国际经 济法领域 。
际法管辖原则相违背 , 其适用会侵犯它们 的国家主权 则和保护性管辖原则等 。国籍 管辖原则在证券法域 和国家利益 , 对美 国法院的作法大感不满 , 纷纷采取 外适用方面是指 内国的证券立法可 以适用于在境外 措施其进行抵制 。主要的抵制方式有两种: 其一是制 的本国人( 自然人和法人) 。领域管辖原则在证券法 定或颁布新的法律 , 公开反对美国证券法域外效力和 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问题 。
所谓证券法域外适 用是指一国赋予其 内国证券 立法规定 : 国公 司不受外 国法律规定 的要求、 英 禁令
法域外法律效力 , 根据一定的法律原则对本 国领域之 和审判的约束 。英 国的这项立法 主要是针对美 国的
外的某些证券行 为和证券活动 以及有关 当事人行使 反托拉斯法 , 但在官方文件中指 出该法也适用于证券 管辖权 , 并适用本国国内证券法律规范的一种法律制 法领域 。] [其二是各 国纷纷修改或制定本 国证券法 , 1 度 。证券法域外适用是伴 随着证券活动跨 国化 以及 效法美国赋予本国证券法域外效力 , 使本国证券法也
周振 春
( 美 大 学 社 会 科 学 系, 建 厦 门 3 1 2 ) 集 福 6 0 1

要: 美国作为世界证券 市场的 中心 , 出于规制 与其相 关的跨 国证 券行 为, 护 美 国投 资者利 益和 维护 其证 券市场 的稳 保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

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现状、问题与完善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影响力日益提升,其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亦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全面梳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深入剖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文章首先界定了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基本概念,阐述了其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

接着,通过对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历史演变进行回顾,揭示了其发展的脉络和趋势。

在此基础上,文章重点分析了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表现,指出了其存在的问题,如法律制度的不足、执法力量的薄弱、司法实践的挑战等。

文章结合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最新发展,提出了完善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议,包括加强立法创新、提升执法效能、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以期为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现状近年来,随着中国日益增长的国际影响力,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取得了显著进展。

这一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核心,辅以相关司法解释和配套法规,逐步形成了覆盖不同领域、多层次、相对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

在民事关系方面,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以“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础,结合“意思自治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确保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更加合理和公正。

该体系还明确了涉外合同、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处理涉外民事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国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条约,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司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推动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国际刑事司法秩序。

在商事领域,中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致力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完善外商投资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了更加透明、稳定的法治保障。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下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下

《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反思与展望下二、行政部门对法律适用范围的影响1.“适用范围”为何成为重要问题美国的证券法早在1933年就给“证券”下了详细的定义,这种做法影响了其他许多国家和地区。

我国的《证券法》在1998年依然不能这样下定义,在2003年修订该法的时候,能这样下定义吗?这个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我国的立法与行政体制具有特殊性。

抛开政治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并不是说凡是美国证券法规范的就都是我们应该学习的,而是说如果我们承认美国的证券市场比我们的证券市场更发达,监管比我们更有经验,美国的证券市场与它们的经济发展更有直接相关性的话,我们就不得不注意客观研究这两种立法与行政体制在技术方面的差异。

美国的立法采取了证券种类宽泛而对证券活动有效监管的模式。

我国《证券法》采取的是证券种类狭窄而监管又不如美国更有效的模式。

从执行《证券法》四年多的实践来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在过去的执法中并没有成为问题。

这是由于在制度上没有了成为问题的基础和前提。

但是,正是因为没有这个客观基础和必要的前提,我国证券市场在四年中多半时间发展不好,这不能说与《证券法》适用范围的制度设计没有关系。

目前在修法的时候,这个基础与前提性的问题就应该考虑了。

从我们在这四年多时间的观察来看,《证券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问题,已经成为执行《证券法》的一个非常关键性的问题。

比起其他诸如“证券欺诈”、“披露信息遗漏”、“实际控制人操纵”、“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等可诉性问题来说,适用范围问题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要大得多。

前者只是影响具体的上市公司的股东利益,而后者影响整体市场的发展与繁荣。

为什么说这个问题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前提呢?就现行的证券市场活动来看,我国《证券法》现有的适用范围的最大问题在于:限制了市场的证券品种和市场层次,限制了交易的多样性和相关性。

如果在证券市场中交易的证券种类丰富,市场层次多样,交易形式互补与配合,市场发展空间就比现在要大得多,市场活跃程度也比现在高得多,市场投资者的积极性也大得多,证券市场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也大得多。

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研究

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研究

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研究【摘要】本文围绕证券法在跨境交易中的适用问题展开研究。

首先介绍国际证券法的发展历程,探讨国际证券法与国内证券法的关系。

然后分析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条件和范围,探讨跨境证券交易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

结论部分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性,提出建立跨境证券法律合作机制的必要性。

最后展望未来研究方向,指出未来应重点关注跨境证券交易中的新问题和挑战。

本文的研究将有助于完善跨境证券交易的法律制度,促进国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合作。

【关键词】证券法、域外适用、国际证券交易、国际合作、跨境证券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发展历程、国内证券法、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法律合作机制、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在当今全球化经济的背景下,证券市场的跨境交易日益频繁,不同国家的证券法律体系之间的融合与碰撞也变得愈发频繁。

随着国际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深化,跨境证券交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当前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局限于国内,并没有明确规定其在境外的适用范围和具体条件。

深入研究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不仅是当前国际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证券法体系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要求。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跨境证券交易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研究,但仍存在不少争议和待解决的问题。

有必要对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相关条件和范围进行系统梳理和深入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法体系、促进国际证券法律合作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通过本研究,将有助于为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导原则,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有机融合和协调发展。

1.2 研究目的在国际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跨境证券交易日益频繁的背景下,如何有效解决域外证券法的适用问题成为了亟待解决的议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证券法域外适用的有关问题,明确国际证券法发展历程、国际证券法与国内证券法的关系、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条件、域外适用范围以及跨境证券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跨国证券监管与法律适用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跨国证券监管与法律适用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跨国证券监管与法律适用法律问题比较研究的开题
报告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证券市场的跨国合作越来越频繁,各国之间的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复杂。

在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领域,各国的监管机构和法律体系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如何协调各国的监管和法律体系,解决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二、研究目的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内外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的比较研究,深入了解各国的证券监管和法律体系,探索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的共性和差异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研究内容
1. 跨国证券监管的概念、发展和现状
1.1 跨国证券监管的概念和定义
1.2 跨国证券监管的发展历程
1.3 跨国证券监管的现状和挑战
2. 跨国证券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2.1 跨国证券法律适用的原则
2.2 跨国证券法律适用的方法
3. 国内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的比较分析
3.1 国内跨国证券监管的模式和机制
3.2 国内跨国证券法律适用的原则和方法
4. 国际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的比较研究
4.1 国际证券监管机构的组织与职能
4.2 国际证券法律适用的制度状况
5. 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的解决方案
5.1 加强国际合作与协调
5.2 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和标准
5.3 建立跨国证券监管机构
四、研究意义
本研究可以对跨国证券监管和法律适用领域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探索,探究各国之间的证券监管和法律体系的共性和差异性,揭示目前存在的
问题及其原因,为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可行的解决方案和建议,推动跨
国证券市场的合作与发展。

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探析张宏乐复旦大学法学院 , 张倩目前,跨国证券交易随着经济的全球化正逐步升温。

然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立法在证券交易的对象、方式、程序和效力等方面,均体现出各自的特色。

如何应对跨国证券交易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为各国理论及实践之重要课题。

一、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为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问题,各国纷纷在其国际私法法典或者民法典中制定相关的冲突规范。

各国关于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大相径庭:有的把证券视为债权,将证券法律适用与其他债权法律适用并置;有的把证券视为物权,同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列为一类;有的则将证券法律适用视情况分别与公司法和物权法并置。

尽管如此,各国在调整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的具体内容方面却有颇多共性之处。

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证券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证券物权关系主要是指证券转让、抵押的条件和效力,持有人与转让人之间及其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在传统的证券交易体制——直接持有体制下,由于证券发行人与所有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投资者直接持有证券或者作为所有人将无纸化的证券直接登记在发行人的股东名册上。

当证券结算时,投资者或者去交易所进行交割,或者通过在发行人的登记簿上进行变更登记而完成交易。

在此证券交易体制下,各国在调整跨国证券物权关系的冲突规范方面,主张适用证券所在地法。

其基本理论依据来源于涉外物权关系依“物之所在地法”,认为财产只有置于它的所在地主权保护之下,其所体现的利益才能确有保障。

而证券的转让、抵押的条件和效力,也只有依证券所在地法才能得以满足和实现。

因而,各国对于流通票据及可通过交付转让的证券,其所在地为代表这种证券的票据现实所在地。

但随着证券交易的全球化、电子化,出现了多国股东通过多国证券中介商间接持有外国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试论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试论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

金融视线试论我国《证券法》的域外管辖权——以瑞幸咖啡为例华东政法大学 张允泽摘 要:瑞幸咖啡注册于开曼群岛,上市于美国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其业务主要集中在中国,是典型的“走出去”的中国企业。

瑞幸咖啡能否成为新《证券法》第2条的“长臂管辖”第一案成为焦点,然而对于该条款立法上仅确定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前并未有过司法实践。

如果一味地认为任何“域外”事件都可以管辖无疑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借鉴制度成熟国家的域外管辖权适用规则无疑非常关键。

“长臂管辖”在美国已经经过了百余年的发展历史,本文通过分析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规则,分析了瑞幸咖啡案的管辖权争议,为新《证券法》域外管辖权的适用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证券法;域外管辖;瑞幸咖啡;比较法研究;美国证券法中图分类号:F832.51 文献标识码:ADOI:10.12245/j.issn.2096-6776.2021.08.181 《证券法》“域外管辖”问题的提出2019年5月,瑞幸咖啡成功在美上市,融资6.95亿美元,打破了中国公司最快IPO上市记录。

2020年1月,浑水发布做空报告,揭露瑞幸数据造假。

瑞幸公司虽一度否认,但很快自曝公司2019年二至四季度期间,伪造公司财报,涉及伪造的交易额高达22亿元;此事公布之后,瑞幸咖啡公司股价在40分钟内发生6次熔断,高达300亿元的市值蒸发,投资者损失惨重。

最终,瑞幸咖啡公司于5月15日收到纳斯达克交易所的退市通知,股价再度暴跌。

7月31日财政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对瑞幸咖啡公司的检查基本完成,检查发现瑞幸咖啡境内主要运营主体存在严重财务造假。

此次事件影响重大,中概股在美形象崩塌,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引发了对证券市场注册制的担忧。

这就使得《证券法》的域外管辖这一问题进入了我们的视野。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不断加深以及我国对企业“走出去”的大力支持,跨国证券融资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通过红筹模式在境外上市。

然而由于立法与行政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导致监管十分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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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法律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同时调整一个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矛盾的社会现象。

一般来说,只要各法律对同一问题作不同的规定,而当某种事实又将这些不同的法律规定联系在一起时,法律冲突便会产生。

证券域外发行和交易行为的迅速兴起要求有关国家承认外国证券法律的域外效力,从而导致了证券法律域外适用的法律冲突。

当前,各国主要是根据以下三项原则来推行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效力的:1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国籍原则。

国籍原则是指本国证券法可以适用于发生在域外的本国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国籍原则作为国内刑法和民事法律域外的依据,已为国际法所确认,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向纵深发展,一些国家已开始把国籍原则作为主张证券法域外效力的理论依据。

如美国证法就规定,如果美国国民在其他国家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时,依照美国法律是违法的,则美国法院享有管辖权。

2证券法域外适用的影响原则。

影响原则又叫客观领土原则,根据该原则,违反证券法的活动虽然完全发生在国家领域之外,但在该国内产生有危害后果时,该国有权予以依法制裁。

例如,美国《证券交易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就适用于对美国证券市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域外诈欺行为,即使这些行为对美国投资者没有造成什么特别损害,也是如此。

在肖思鲍姆诉菲斯特布鲁克一案中,某石油公司的美国股东告该公司之母公司利用内幕交易消息,以不公正的价格购买其子公司的股票。

虽两公司均在加拿大,但美国法院认为该石油公司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上市,而且美国股东涉及该案件事实,所以享有管辖权。

又如,瑞典的《证券市场法》规定,凡该法所规定的内幕人民依据尚未公开的,然而一旦公开将影响有关证券价格的信息进行证券买卖或建议他人这样做的,不论在瑞典境内境外,均构成内幕交易,受瑞典法律的管辖。

3证券法域外适用的行为原则。

行为原则又称主观领土原则,即一国对于其领土内受法律禁止的行为,纵使其影响是在本国领土以外,该国也有权予以制裁。

科斯科数据处理设备公司诉马克思威尔案是运用行为原则的一个重要案例。

原告美国公司声称,其在英国的子公司受了英国被告人的欺骗诱惑,在伦敦股票交易所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的股票。

案中大部分欺骗活动是在英国发生的,但其某些错误意思表示是在美国作出的,法院依据这些行为及其对美国权益所造成的后果,行使了管辖权。

在各国上述原则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的同时,由于这些适用对象所在国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对此类作为也行使管辖权,这样就会形成两个国家的法律对同一对象重叠适用的现象,从而导致各国证券法律适用冲突的产生。

从形式上看,这种冲突表现为国内证券法和国外证券法在法律在效力上的对抗,实质上,这种冲突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各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总体上而言,目前证券域外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外国证券在本国发行和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人所属国有关法律和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

其次,一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引发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及购券人所属国本国人的法律效力之间发生冲突。

而由国内证券法域外效力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严重阻碍了各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进程,给从事证券跨国发行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带来了法律适用上的无所适从和法律后果上的不确定性。

因此,解决国内外证券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当前,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一国单方面限制本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各国利用国籍原则和影响原则在域外适用本国证券法,往往会造成和其他国家立法和政策的抵触,因而遭到这些国家的抵制。

如瑞士、加拿大、荷兰、英国、德国、法国、挪威、比利时、澳大利亚、南非等国政府在遇到美国法院依据美国证券法,对涉及外国当事人的证券发行或交易活动进行起诉时,往往会直接出面干涉,或对案件审理施加外交影响,或颁布禁令施加法律影响,禁止本国公司或个人向美国有关当局提供其所要求的文件、资料和信息,或禁止其出庭作证或受审。

2协调各国证券法律的实体规定。

当各国证券法律的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即使域外适用这些立法,也容易为其他国家所接受,不致于同它们的立法产生实质上的对抗和冲突。

如欧洲复兴开发银行在1994年就出台了《证券交易示范法》供欧洲各国证券立法参考。

3通过相互承认和互惠进行调适。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通过承认其他国家的做法以协调各国立法差异带来的冲突问题,如几个资本输出国英、法、日、澳大利亚等均允许到本国发行证券的外国企业提供根据其母国的会计和审计准则制作的财务会计和审计报告;同时,承认外国证券商的地位并允许其从事一定的业务。

同时,各国也通过互惠来调适立法上的差异。

例如,美国在1995年通过的《金融股东公开交易法案》FairTradeinFinancialServies中,均规定了在互惠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证券商进入美国。

4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

各国通过签订协议的途径,对缓解因国内证券法域外效力而引起的法律适用冲突已产生了明显的效果。

如瑞士和美国于1982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以防止瑞士银行的顾客在美国证券交易中从事内幕交易。

5各国制定有关证券的冲突法规则。

如1971年的《美国冲突法第一次重述》、1972年的《加蓬民法典》、1974年的《阿根廷共和国国际私法条例草案》、1982年的《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1987年的《瑞士国际私法法规》、1992年的《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等都有证券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证券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如前所述,为解决证券域外发行和交易中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各国开始将有关证券的冲突规范订入了国际私法典或民法典中,但由于各国对证券性质认识的不同和证券自身种类的复杂,各国在证券法律适用的立法体例上大相径庭,分属三种不同的立法体例:1把证券视为债权,证券法律适用和其他债权法律适用并置。

如《波兰国际私法》、《奥地利国际私法》、《匈牙利国际私法》、《阿根廷国际私法》等。

2把证券视为物权,同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的法律适用列为一类。

如《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加蓬民法典》、《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

3将证券的法律适用视情况分别和公司和物权并置。

如《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将证券体现的权利、证券转让置于财产篇中,而把股票的持有人一股东的地位、股东的义务置于该文件第十三章商业公司之下。

《瑞士国际私法法规》也采行了此立法例。

尽管在证券冲突规范的立法例上各国大相径庭,但在冲突规范的具体立法内容即法律适用上,各国却表现出了较多的共性:1适用证券所在地法。

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各国几乎一致地把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置于物之所在地的法律支配之下。

对于证券转让的条件和效力、持有人和转让人之间及其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许多国家均规定适用证券所在地法。

如《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第58条规定,不记名有价证券转让时的转让条件及效力适用证券所在地法律,此种法律同样适用于证券的后继所有人之间及其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

《加蓬民法典》第45条规定,不让名证券或指示证券。

可适用法律为证券所在地法。

《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二草案》第246条规定,股票转让人和持有人之间的关系,及持有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可适用不记名证券所在地法。

2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属人法Iexpersonalis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习惯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

对证券的法律效力、证券的权利义务、证券的产生、消灭和生效,各国一般采用发行人属人法作为其准据法。

如美国《统一商法典》1997年修正第8—106条规定,证券的法律效力,发行人登记的效力以及下列各项有关发行人权利义务适用属人法:1附证书证券转让的登记;2不附证书证券转让、抵押或解除的登记;3不附证书证券声明书的发送。

《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以公债形式发行的债券的契约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如果证券涉及社员权利,证券权利和义务的产生、转移、消灭和生效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加蓬民法典》第45条规定,有关债务证券的交易,依债务人住所地法。

《罗马尼亚国际私法典》第57条规定,记名股票、可转让股票、不记名股票以及有息债券的发行适用发行人属人法。

3适用行为地法。

行为地法lexlociactus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它起源于“场所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对于证券的发行、信息报露的范围和方式、虚假陈述等行为,许多国家均规定以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何适认为,公司股票、债券,原则上应适用此种证券发行行为地法,这是因为发行人和权利人之关系,必是依发行地法而成立。

我国大陆《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该条例。

《韩国关于涉外民事法律的法令》第31条规定,取得无记名证券的各项具体问题,适用取得发行地法。

《阿根廷国际私法条例草案》第45条规定,债券和向持票人付款的票据,其转让适用转让行为地法。

《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三草案》第2306条规定,除非有相反的明示条款,债务由其发行地法规定。

4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

对于跨国证券交易中在证券交易所发生的交易契约及其他证券交易所业务,一些国家选择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作为其准据法。

如《匈牙利国际私法》第27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订立的合同,适用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

《南斯拉夫法律冲突法》第20条规定,证券交易所事务,依证券交易所所在地法,《波兰国际私法》第28条规定,在交易所所为的法律行为之债,依交易所所在地法。

5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对证券域外发行和交易中的某些事项,一些国家采行了意思自治原则,即允许当事人自由合意选择法律。

如《瑞士国际私法》第105条规定,有价证券的抵押,由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支配。

三、我国证券法域外适用的立法前瞻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进展很快。

由于证券市场国际化,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跨越国界,若发生纠纷冲突,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是当事人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我国若要调整我国境内外证券融资的关系,仅能依据国务院和有关主管部门如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但这些法规、规章的适用范围狭窄、效力有限。

在处理解决境内发生的有关纠纷时,一旦需要援引我国的法律,则会发现,我国事实上并无此类实体法。

因此,在实践中,我国公司机构在和境外证券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往往加上“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适用外国法律”的条款,这显然是对我们不利的。

假如一些活动及其引起的纠纷发行在境外,而在我国境内导致严重的后果,是否适用我国的法规予以制裁该违法行为则无明确规定。

我国证券法规的不健全尤其是其域外适用的不足,不仅有可能使我国境内发行人、承销商的利益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法律保障落空,而且对于我国利用境外证券融资吸引外资、消除外国投资者对我国证券业的疑虑以及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国际化都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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