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控制管理规定(讨论稿)
关于住宅日照控制的探讨

根据 《 城 市居住 区规划设计规范》 ( G B 5 0 1 8 0
—
规划的建筑 。有 了这类 规定,从审批部 门角度 ,是
按照国标及江苏省标 ,低 、多层 住宅间的 日照
到 表 1的 规 定 ) 。 为 便 于 操 作 , 日照 时 数 的 控 制 ,
d i s c u s s e s s o me p r o b l e ms e n c o u n t e r e d i n t e h c o n t r o l o f r e s i d -
e n t i a l b u i l d i n g s i n s o l a t i o n s t a n d a r d . Th e f o l l o w i n g i s a is d c - u s s i o n o n s o me p r o b l e ms i n t e h i mp l e me n t a t i o n o f t h e s t a n d a r d o f s u n s h i n e o f i n d i v i d u a l , p l e a s e c r i t i c i s m.
心,南侧半径 1 5 0 m 的 扇形 范 围 内 的现 状 、在 建 或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曰照标准 。如现有建筑有 2个或 2个以上 的居住 空
间满 足 日照 标 准 , 也 并 不 意 味 着 新 建 建筑 可 以使 有
多个 居住 空间满 足 日照标准的原有建筑减 为只有一 个居 住空间满足 日照标准 。尽管 目前 各地 的规定均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宿政办发〔2022〕41号•【施行日期】2022.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6月17日宿迁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批示精神,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9号)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决定在前期排查整治工作的基础上,立即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排查、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和条线监管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整治存量风险、遏制增量风险,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
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安全风险,将隐患发现在萌芽状态,解决在未发之前,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任务——实施百日攻坚。
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202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11月底之前完成其他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先排查经营性自建房,再排查其他自建房等房屋。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012年11月8日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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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3]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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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3]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八日宿迁市城市亮化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繁荣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本办法所称城市亮化指为亮化、美化城市夜景而设置的各种灯光,包括沿街单位楼体亮化、构筑物亮化、树木亮化、各类塔的亮化、桥梁亮化、广告亮化等。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亮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工作。
第四条城市亮化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亮化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亮化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局应会同市规划、建设、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亮化规划,以指导城市亮化建设。
第七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实行亮化:(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建(构)筑物,以及主次干道两侧以外,但在视野范围内的高大建(构)筑物、重要建(构)筑物;(二)桥梁、广场、公园、风光带、景点、街心花园等公共场所;(三)各类发射、接收塔;(四)户外广告;(五)繁华商业区;(六)城市出入口;(七)城市雕塑;(八)按照城市亮化规划应当设置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
沪规法〔2004〕302号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规法〔2004〕302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已于2003年10月18日由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并于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按照《技术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授权,特制订《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予遵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二日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日照分析工作,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技术规定》的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技术规定》的其他规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和报送)市或区(县)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高度大于36米、且建设基地面积小于等于1公顷的,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的拟建建筑与界外建筑的间距小于《建设项目日照分析预评估报告》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应对界外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建设基地内建筑间距部分或全部按《技术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控制的,应进行日照分析,随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一并报送规划管理部门。
第四条(设计方案调整)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五条(日照分析资质)《日照分析报告》由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软件使用要求)日照分析应采用建设部或本市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第七条从事日照分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中的相关要求,对违反《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年版)附录四、附录五的单位,初次给予警告;再次违反的,年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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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暂行规定(讨论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对周边建筑按间距要求进行控制,但拟建多层建筑和小高层住宅位于本规定所确定的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的,应当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相关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及分析软件,在特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拟建高层建筑群内部的日照情况或高层建筑(群)对北侧(含东北侧、西北侧)保留地块或已规划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
日照分析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除符合日照要求以外,还应符合《省规》及项目规划条件的其他规定。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住建部或省住建厅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以下类型:1、居住建筑;2、老年公寓;3、集体宿舍;4、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5、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甲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日照分析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划分如下: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及规划的建筑(见图示一)。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当拟建项目基地范围内最北侧为多层或小高层建筑时,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分析至北侧多层或小高层建筑即可。
基地内北侧多层、小高层建筑与基地北侧建筑之间应符合建筑间距要求。
当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相邻为尚未开发建设地块时,被遮挡建筑按规划多层或小高层住宅建筑计算分析控制。
遮挡建、构筑物的计算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南边界为基准,南面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为遮挡建筑(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计算范围应叠加。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范围内已经审定的设计方案,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和已建成的建筑物,应整体纳入计算,并应考虑高层、多层、低层建筑相互之间的日照影响。
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七条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标准为:(一)居住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日照标准。
原有居住建筑已满足日照标准的房间数不得减少。
(二)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居住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四)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第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的规范性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真实、全面的日照分析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因建设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日照分析单位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日照分析单位原因造成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日照分析单位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结果表明,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满足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规划条件中日照要求另有规定的,按规划条件规定的日照标准进行日照分析。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12年月日起执行。
(2012年月日前已批准的规划、建设工程方案,以批准方案为准)。
附件: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宿迁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技术标准一、日照分析方法:被遮挡建筑按日照基准面采用“窗户分析”或“沿线分析”的方法进行日照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其他分析方法进行日照分析。
“窗户分析”应采用“满窗分析”。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次要朝向窗台以及没有窗户的墙面不作日照要求。
居住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
当一个墙面既有主朝向窗台又有次要朝向窗台时,只分析主朝向窗台。
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面的确定:(一)普通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凸窗等,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三)。
(三)两侧均无隔板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建筑外墙的开口面为日照基准面。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隔板(墙)的凸阳台、凹阳台及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的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示四)。
(五)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六)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面为日照基准面。
基准面外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简化原则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及计算高度的确定:居住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阳台、窗户的计算高度均按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0米计。
五、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屋顶飘板、屋顶构架等等)都包括在内。
当屋顶突出物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面宽10%的,可不建模。
当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建模时,对于现有建筑的层高宜进行实测,未实测的,按居住建筑2.8米、办公建筑4米、商业建筑5米控制。
六、日照分析参数的确定:(一)地理位置:宿迁市区,计算经度为东经118°16′,纬度为北纬33°58′。
(注:该位置位于市政府北侧,水景公园广场)(二)日照基准年为公元2011年,有效日照时间带指大寒日北京时间8时至16时,冬至日北京时间9时至15时。
(三)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但累计时间段不得超过两个,最小时段不得低于30分钟。
(四)采样时间间隔不超过1分钟。
(五)采样点间距窗户不大于0.3米,建筑不大于0.8,场地不大于3米。
七、日照分析资料依据:(一)设计单位提供的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二)建设单位提供的能反映现状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实测);(三)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已确定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八、主要日照分析资料应符合以下规定:(一)覆盖所有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数字地形图。
(二)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盘片(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三)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平立面图(或竣工图、实测图)。
(四)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五)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遮挡、被遮挡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的建筑的资料。
(六)本条第(三)(四)项规定的遮挡、被遮挡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五)项规定中的遮挡、被遮挡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七)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九、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及来源证明;(二)日照分析结论1、沿线分析: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客体建筑是否符合日照要求,所能达到的日照时数。
2、窗户分析:计算出客体建筑每一分析窗位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窗位;明确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后不符合日照要求的被遮挡建筑的窗户数及位置。
(三)附图: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地坪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实测图等。
(四)签字盖章日照分析单位和建设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图示一、被遮挡建筑(客体)的范围示意图图 a图 b图示二、遮挡建筑(主体)的范围示意图图 a图 b图示三、窗户日照基准面示意图图示四、阳台日照基准面示意图图 b 图 c图 a 图 a 图 b 图 d 图 c图示五:图 a 图 b屋顶局部简化示意图图 a 图 b附属物简化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