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跨境海事破产中的船舶优先权问题研究》

《跨境海事破产中的船舶优先权问题研究》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境海事贸易和航运业日益繁荣。
然而,海事破产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涉及到的船舶优先权问题尤为复杂。
船舶优先权是指在海事破产中,某些债权因具有特殊性质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跨境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法律适用、实践操作及未来发展趋势。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基础船舶优先权主要依据各国海商法、破产法及相关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在跨境海事破产中,各国法律体系存在差异,导致船舶优先权的认定和执行存在一定难度。
一般而言,船舶优先权包括但不限于船员工资、船舶建造或维修费用、救助打捞费用等。
这些债权因涉及船舶运营和安全,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性,因此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跨境海事破产中的船舶优先权问题(一)法律适用问题在跨境海事破产中,由于涉及多个国家,法律适用成为首要问题。
各国法律体系、司法管辖权及法律冲突的解决方式均可能影响船舶优先权的认定和执行。
因此,需要明确各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及优先顺序,以确保船舶优先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债权认定问题跨境海事破产中,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可能对同一艘船舶享有优先权。
因此,需要对各债权进行认定和排序,以确定其受偿顺序。
这需要综合考虑各债权的性质、产生时间、金额等因素,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破产财产。
(三)执行问题在跨境海事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执行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关。
由于各国司法程序、执行力度及合作方式存在差异,可能导致船舶优先权的执行难度加大。
因此,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确保船舶优先权的顺利实现。
四、实践操作及案例分析在跨境海事破产中,处理船舶优先权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实践操作流程。
首先,应明确各国法律的适用范围及优先顺序,对各债权进行认定和排序。
其次,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完善的执行机制,确保船舶优先权的顺利实现。
最后,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确保各债权人得到公平受偿。
以某跨境海事破产案为例,涉及多国债权人对一艘货船的优先权争议。
德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

德国海商法是德国国内关于海商活动的法律体系,其中涉及了船舶的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德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和海事赔偿责任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希望能为读者对于该主题的了解提供一定帮助。
一、船舶优先权1.1 船舶抵押权根据德国海商法,船舶抵押权是指在尚未清偿抵押担保债务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人对船舶的优先权。
船舶抵押权在德国海商法中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相关规定,确保了抵押权人在船舶相关争议中的利益。
1.2 优先权的限制在德国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并非无限制的,法律对于其优先权的范围和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船舶优先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排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1.3 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德国海商法也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方式,包括相关的程序和法律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优先权的转让和转移合法有效。
二、海事赔偿责任2.1 海事事故的责任追究根据德国海商法,对于发生在德国管辖范围内的海事事故,法律对相关责任的追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海事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认定等问题在德国海商法中都有详细的规定。
2.2 船舶所有人的责任在德国海商法中,船舶所有人对于船舶操作和管理中可能发生的海事事故承担着一定的责任。
法律对于船舶所有人的责任范围和限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确保了相关责任的合理追究。
2.3 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除了船舶所有人外,德国海商法还对于其他可能涉及到海事事故的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包括船员、船东、港口管理机构等。
法律明确了这些责任主体在海事事故中可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三、德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和效力3.1 适用范围德国海商法适用于在德国领域内开展海商活动的船舶和相关主体。
对于涉外船舶和跨境海事事故,德国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也有相应的规定。
3.2 法律效力德国海商法作为德国国内关于海商活动的主要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在德国国内的船舶和海事活动中,必须遵守德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

宁波海事法院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17.09.28•【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关于船员申请确认与行使船舶优先权的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宁波海事法院联合课题组[1]绪言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中的“Maritime lien”所对应的中文译名,在德国法中,该制度被称为“法定质权”,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海事优先权”。
《海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对于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国内外也有不同观点,随着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多数学者逐渐统一了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认识,认为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客体的物权,是船舶担保物权的一种。
[2]根据《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与船员劳务纠纷相关联的船舶优先权主要有两项:一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是在船舶营运中发生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对于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所产生的赔偿请求,虽然在《海商法》中对赔偿的责任基础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是从保护船员利益的角度出发,不论是基于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所提起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都可以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来实现,[3]这种观点目前也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
对于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方面的船舶优先权范围,除了正常的标准工资、派遣费用外,还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等。
一、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方式与程序《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对具有优先权的五项海事请求进行了规定,同时,第二十八条又规定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从法条文意来看,前者是对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的确认,后者是对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进行了规定。
船舶优先权法适用法律(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运输合同当事人、救助人等对船舶享有的,在船舶优先权事项发生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是调整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法的概念、适用法律、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法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法是指调整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行使、消灭等方面的规定。
船舶优先权法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性质:船舶优先权法属于国际私法范畴,具有强行性。
2. 法律效力:船舶优先权法具有普遍约束力,适用于所有船舶及其相关当事人。
3. 法律适用:船舶优先权法在适用过程中,需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如优先权原则、时效原则等。
三、船舶优先权法的适用法律1. 国际公约(1)1952年《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一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52年公约》)《1952年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国际公约,对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的定义、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成员国。
(2)1989年《关于国际船舶抵押权的一些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89年公约》)《1989年公约》是在《1952年公约》的基础上,对船舶抵押权进行修订和完善。
我国于1997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公约成员国。
2. 国内法(1)我国《海商法》我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法的核心法律,对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行使、消灭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其中,第22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范围,第23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第24条规定了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海商法》外,我国《民法典》、《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也对船舶优先权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四、船舶优先权法的适用范围1. 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包括以下情形:(1)救助报酬请求权;(2)船舶抵押权;(3)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请求权;(4)船舶租赁合同纠纷;(5)船舶保险合同纠纷;(6)船舶所有人、抵押权人、运输合同当事人、救助人等对船舶享有的其他优先权。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作者:夏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船舶优先权对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行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于在实践中解决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有所帮助。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行使;程序;对物诉讼一、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一)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国家、船长、船员等船上在编人员、海难救助人员、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受害人等。
船舶优先权人的范围因各国赋予优先权债权项目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可以看出其规定的各个项目中享有优先权的主体应该立足于立法本意来判定。
而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主体的权利而给予优先权。
所以其他不在这条规定里的请求人都不应受到优先权的保护,而只有法定主体才能主张优先权并且成为原始主体。
(二)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定期租船中,船员,船员工资和船舶维修费等都由船舶出租人负责,他对于船舶具有占有与处分的权利,并且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也不是完全的租赁关系,带有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征。
航次租船中,由承运人控制、指挥船舶运输,租船人实际处托运人地位,租船合同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只有光船租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关系,光船承租人对船舶有较为完整的控制、指挥权,他应该对在租船期间由船舶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负责。
因此,我国《海商法》沿用了93公约的规定,只承认了光船承租人是船舶优先权义务人。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程序(一)一般意义上的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要行使船舶优先权,肯定造成扣押船舶的局面。
扣船对于保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扣押船舶在什么层面上影响优先权的行使却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行使优先权必定要扣船。
此观点是把扣押船舶看作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启动程序,那就必须要求优先权人在主张优先权之前或至少是同时提出扣押船舶才可能行使权利。
论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对于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与法律依据1. 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的一项法定权利;(2)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3)船舶优先权具有追及力,即使船舶发生转让、抵押等权利变动,船舶优先权仍然存在。
2. 法律依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第22条规定:“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优先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第23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范围包括:救助报酬、共同海损分摊、船员工资、船舶留置权等;”(3)第24条规定:“船舶优先权自产生之日起,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4)第2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当依法进行。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救助报酬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因救助船舶、货物、旅客等所得到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救助报酬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2. 共同海损分摊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因共同海损所发生的损失,由各方按照损失比例分摊。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3. 船员工资船员工资是指船员在船舶营运过程中所获得的报酬。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员工资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4. 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船舶作为债务的担保,对船舶享有的留置权。
根据《海商法》第23条规定,船舶留置权属于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 提出海事请求海事请求人行使船舶优先权,首先应当向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
2. 依法申请扣押船舶海事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扣押船舶,以保障其优先权的实现。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船舶的安全与航行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分析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若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国内法律层面,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内法律优先原则。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国内法律时,应优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司法实践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司法实践优先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时,应参照以往的相关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2. 国内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各国海事立法的重要内容。
由于船舶的跨国性、流动性以及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特定的债务,如船舶抵押权、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损害赔偿等。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在船舶拍卖所得中,优先权债权人应优先受偿。
3. 附属性:船舶优先权附属于船舶,随船舶的转让、抵押等行为而转移。
4. 不可分割性:船舶优先权不得分割,即优先权债权人在船舶拍卖所得中应一次性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国际立法: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国际立法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船舶抵押权公约》(UNCITRAL)等。
2. 国内立法:各国海事立法都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如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四、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3. 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损害赔偿是指因船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可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船舶保险费用:船舶保险费用是指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1. 国际管辖权:国际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国、船舶注册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共同行使。
2. 国内管辖权:各国海事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行使。
六、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当船舶存在抵押权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可能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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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
么?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3、责任人与履行。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有时候,在法院处理海事纠纷过程中,会对当事人的船舶进行冻结,扣押。
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其拍卖。
而原来在这艘船舶上工作的海员,工资报酬没有结清的话,可以行使海事优先权。
那么,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了解下有关知识。
一、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
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权,也不同于
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
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
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人尚未取得海事请求,因而也无所谓清偿。
或海事请求虽已产生,但因清偿、抵销、混同、抛弃等原因而消灭,则海事请求不复存在。
船舶优先权作为从属性的担保物权,其目的在于使海事请求得到清偿,倘有上述的情形,则船舶优先权自然也未产生或虽已产生但已被消灭,当然也就不具备行使的前提条件。
2、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
当事人之间虽有海事请求存在,但是如果该海事请求尚未届清偿期,则责任人无义务履行,因而不发生海事请求未受清偿之事实,则船舶优先权虽已存在但尚不生行使之效力,权利人也不能行使船舶优先权。
3、责任人与履行
对已届清偿期的特定的海事请求,若责任人已为履行,则海事请求与船舶优先权一同消灭,船舶优先权人自然不能再行使优先权。
只有当海事请求已届清偿期,而责任人又不履行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才得以成就。
未履行包括完全未履行,也包括
未完全履行,对于后者,权利人仍可就未履行部分依船舶优先权之不可分性,行使船舶优先权。
二、海事优先权灭失的情况有几种?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对海事请求权做出了规定,海事请求权的行使人可以是船员,也能是其它债权人。
海商法海事优先权的行使条件包括海事请求客观存在、债权已到到
期,并且在有效的请求时效内。
如果超过了一年仍然没有行使优先权或者船舶被法院没收,则优先请求权消失。